中華人民共和國(guo)商標法實施(shi)細則(第(di)四(si)次修(xiu)正(zheng))
(1988年(nian)1月(yue)(yue)3日國務(wu)院批(pi)(pi)準修(xiu)(xiu)(xiu)訂,1993年(nian)7月(yue)(yue)15日國務(wu)院批(pi)(pi)準第二次修(xiu)(xiu)(xiu)訂,1995年(nian)4月(yue)(yue)23日國務(wu)院批(pi)(pi)準第三次修(xiu)(xiu)(xiu)訂 根據1999年(nian)4月(yue)(yue)30日頒布(bu)的中(zhong)華(hua)人民共和國國家(jia)工(gong)商行(xing)政管理局令第89號修(xiu)(xiu)(xiu)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商標注冊申請人,必須是依法成立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以及符合《商標法》第九條規定的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
本實施細則有關商品商標的規定,適用于服務商標。
第三條 申請商標注冊、轉讓注冊、續展注冊、變更注冊人名義或者地址、補發《商標注冊證》等有關事項,申請人可以委托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認可的商標代理組織代理,也可以直接辦理。
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申請商標注冊或者辦理其他商標事宜,應當委托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商標代理組織代理。
商標國際注冊,依照《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辦理。
第四條 申請商標注冊、轉讓注冊、續展注冊、變更、補證、評審及其他有關事項,必須按照規定繳納費用。
第五條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以下簡稱商標局)設置《商標注冊簿》,記載注冊商標及有關注冊事項。
商標局編印發行《商標公告》,刊登商標注冊及其他有關事項。
第六條 依照《商標法》第三條規定,經商標局核準注冊的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受法律保護。
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注冊和管理辦法,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七條 國家規定并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人用藥品和煙草制品,必須使用注冊商標。
國家規定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其他商品,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
第(di)八條(tiao) 國家工商行政管(guan)理(li)局(ju)(ju)設立(li)商標評審(shen)委(wei)員會,對(dui)依照《商標法(fa)》和(he)本(ben)實施(shi)細則規定(ding)提(ti)出(chu)的(de)評審(shen)事宜,做出(chu)終局(ju)(ju)決定(ding)、裁(cai)定(ding)。
第二章 商標注冊的申請
第九條 申請商標注冊,應當依照公布的商品分類表按類申請。每一個商標注冊申請應當向商標局交送《商標注冊申請書》一份、商標圖樣十份(指定顏色的彩色商標,應當交送著色圖樣十份)、黑白墨稿一份。
商標圖樣必須清晰、便于粘貼,用光潔耐用的紙張印制或者用照片代替,長和寬應當不大于十厘米,不小于五厘米。
第十條 商標注冊申請等有關書件,應當使用鋼筆、毛筆或者打字機填寫,應當字跡工整、清晰。
商標注冊申請人的名義、章戳,應當與核準或者登記的名稱一致。申報的商品不得超出核準或者登記的經營范圍。商品名稱應當依照商品分類表填寫;商品名稱未列入商品分類表的,應當附送商品說明。
第十一條 申請人用藥品商標注冊,應當附送衛生行政部門發給的證明文件。
申請卷煙、雪茄煙和有包裝煙絲的商標注冊,應當附送國家煙草主管機關批準生產的證明文件。
申請國家規定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其他商品的商標注冊,應當附送有關主管部門的批準證明文件。
第十二條 商標注冊的申請日期,以商標局收到申請書件的日期為準。申請手續齊備并按照規定填寫申請書件的,編寫申請號,發給《受理通知書》;申請手續不齊備或者未按照規定填寫申請書件的,予以退回,申請日期不予保留。
申請手續基本齊備或者申請書件基本符合規定,但是需要補正的,商標局通知申請人予以補正,限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按指定內容補正并交回商標局。限期內補正并交回商標局的,保留申請日期;未作補正或者超過期限補正的,予以退回,申請日期不予保留。
第十三條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在同一天申請注冊的,各申請人應當按照商標局的通知,在三十天內交送第一次使用該商標的日期的證明。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各申請人應當進行協商,協商一致的,應當在三十天內將書面協議報送商標局;超過三十天達不成協議的,在商標局主持下,由申請人抽簽決定,或者由商標局裁定。
第十四條 申請人委托商標代理組織申請辦理商標注冊或者辦理其他商標事宜,應當交送代理人委托書一份。代理人委托書應當載明代理內容及權限,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的代理人委托書還應當載明委托人的國籍。
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申請商標注冊或者辦理其他商標事宜,應當使用中文。代理人委托書和有關證明的公證、認證手續,按照對等原則辦理。外文書件應當附中文譯本。
第十(shi)五條 商(shang)(shang)標局受理申(shen)請商(shang)(shang)標注(zhu)冊(ce)要求優(you)先(xian)權的事宜。具(ju)體程序依照國家工商(shang)(shang)行政(zheng)管理局公布(bu)的規定辦理。
第三章 商標注冊的審查
第十六條 商標局對受理的申請,依照《商標法》進行審查,凡符合《商標法》有關規定并具有顯著性的商標,予以初步審定,并予以公告;駁回申請的,發給申請人《駁回通知書》。
商標局認為商標注冊申請內容可以修正的,發給《審查意見書》,限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予以修正;未作修正、超過期限修正或者修正后仍不符合《商標法》有關規定的、駁回申請,發給申請人《駁回通知書》。
第十七條 對駁回申請的商標申請復審的,申請人應當在收到駁回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將《駁回商標復審申請書》一份交送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同時附送原《商標注冊申請書》、原商標圖樣十份、黑白墨稿一份和《駁回通知書》。
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終局決定, 書面通知申請人。終局決定應予初步審定的商標移交商標局辦理。
第十八條 對商標局初步審定予以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的,異議人應當將《商標異議書》一式兩份交送商標局,《商標異議書》應當寫明被異議商標刊登《商標公告》的期號、頁碼及初步審定號。商標局將《商標異議書》交被異議人,限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天內答辯,并根據當事人陳述的事實和理由予以裁定;期滿不答辯的,由商標局裁定并通知有關當事人。
被異議商標在異議裁定生效前公告注冊的,該商標的注冊公告無效。
第十九條 當事人對商標局的異議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商標異議裁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將《商標異議復審申請書》一式兩份交送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
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終局裁定,書面通知有關當事人,并移交商標局辦理。
異議(yi)不(bu)成立的商標,異議(yi)裁定生效后,由(you)商標局核(he)準注(zhu)冊。
第四章 注冊商標的變更、轉讓、續展、爭議裁定
第二十條 申請變更商標注冊人名義的,每一個申請應當向商標局交送《變更商標注冊人名義申請書》和變更證明各一份。經商標局核準后,發給注冊人相應證明,并予以公告。
申請變更商標注冊人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的,每一個申請應當向商標局交送《變更商標注冊人地址申請書》或者《變更商標其他注冊事項申請書》,以及有關變更證明各一份。經商標局核準后,發給注冊人相應證明,并予以公告。
變更商標注冊人名義或者地址的,商標注冊人必須將其全部注冊商標一并辦理。
第二十一條 申請轉讓注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向商標局交送《轉讓注冊商標申請書》一份。轉讓注冊商標申請手續由受讓人辦理。受讓人必須符合本實施細則第二條的規定。經商標局核準后,發給受讓人相應證明,并予以公告。
轉讓注冊商標的,商標注冊人對其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注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必須一并辦理。轉讓本實施細則第七條規定的商品的商標,受讓人應當依照本實施細則第十一條規定,提供有關部門的證明文件。
對可能產生誤認、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響的轉讓注冊商標申請,商標局不予核準,予以駁回。
第二十二條 申請商標續展注冊的,每一個申請應當向商標局交送《商標續展注冊申請書》一份,商標圖樣五份。經商標局核準后,發給注冊人相應證明,并予以公告。不符合《商標法》有關規定的,商標局不予核準,予以駁回。
續展注冊商標有效期自該商標上一屆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算。
第二十三條 對商標局駁回轉讓、續展注冊申請不服的,申請人可以在收到駁回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將《駁回轉讓復審申請書》或者《駁回續展復審申請書》一份交送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同時附送原《轉讓注冊商標申請書》或者《商標續展注冊申請書》和《駁回通知書》。
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終局決定,書面通知申請人,終局決定核準轉讓注冊或者續展注冊的,移交商標局辦理。
第二十四條 商標注冊人對他人已經注冊的商標提出爭議的,應當在他人商標刊登注冊公告之日起一年內,將《商標爭議裁定申請書》一式兩份交送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裁定。
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維持或者撤銷被爭議注冊商標終局裁定,書面通知有關當事人,并移交商標局辦理。撤銷理由僅涉及部分注冊內容的,該部分內容予以撤銷。被裁定撤銷的,原商標注冊人應當在收到裁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將《商標注冊證》交回商標局。
第二十五條 下列行為屬于《商標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行為:
(1)虛構、隱瞞事實真相或者偽造申請書件及有關文件進行注冊的;
(2)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以復制、模仿、翻譯等方式,將他人已為公眾熟知的商標進行注冊的;
(3)未經授權,代理人以其名義將被代理人的商標進行注冊的;
(4)侵犯他人合法的在先權利進行注冊的;
(5)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
商標注冊人對商標局依照《商標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做出的撤銷注冊商標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決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將《撤銷注冊不當商標復審申請書》一份交送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終局決定,書面通知申請人,并移交商標局辦理。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認為商標注冊不當的,可以將《撤銷注冊不當商標申請書》一式兩份交送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裁定。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終局裁定,書面通知有關當事人,并移交商標局辦理。
被撤銷的注冊不當商標由商標局予以公告,原商標注冊人應當在收到決定或者裁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將《商標注冊證》交回商標局。
依(yi)照(zhao)《商(shang)(shang)標(biao)(biao)(biao)(biao)法》第二(er)十七(qi)條第一款、第二(er)款的(de)規(gui)定(ding)撤銷的(de)注冊商(shang)(shang)標(biao)(biao)(biao)(biao),其商(shang)(shang)標(biao)(biao)(biao)(biao)專(zhuan)用權(quan)(quan)視為(wei)自(zi)始即不存在。撤銷注冊商(shang)(shang)標(biao)(biao)(biao)(biao)的(de)決(jue)定(ding)或(huo)(huo)者(zhe)裁(cai)定(ding),對在撤銷前人民法院(yuan)做(zuo)出(chu)并(bing)已(yi)執(zhi)行(xing)(xing)的(de)商(shang)(shang)標(biao)(biao)(biao)(biao)侵權(quan)(quan)案件的(de)判決(jue)、裁(cai)定(ding),工商(shang)(shang)行(xing)(xing)政管理機(ji)關做(zuo)出(chu)并(bing)已(yi)執(zhi)行(xing)(xing)的(de)商(shang)(shang)標(biao)(biao)(biao)(biao)侵權(quan)(quan)案件的(de)處理決(jue)定(ding),以及已(yi)履行(xing)(xing)的(de)商(shang)(shang)標(biao)(biao)(biao)(biao)轉讓或(huo)(huo)者(zhe)使(shi)用許可(ke)合同,不具有追溯(su)力。但是,因商(shang)(shang)標(biao)(biao)(biao)(biao)注冊人的(de)惡意給他人造成損(sun)失(shi)的(de),應當予以賠償。
第五章 商標使用的管理
第二十六條 使用注冊商標應當標明“注冊商標”字樣或者標明注冊標記(注)或(R)。在商品上不便標明的,應當在商品包裝或者說明書以及其他附著物上標明。
第二十七條 《商標注冊證》遺失或者破損的,必須申請補發,商標注冊人應當向商標局交送《補發商標注冊證申請書》一份,商標圖樣五份。《商標注冊證》遺失的,應當在《商標公告》上刊登遺失聲明。破損的《商標注冊證》,應當交回商標局。
偽造或者涂改《商標注冊證》的,由其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根據情節處以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收繳偽造或者涂改的《商標注冊證》。
第二十八條 對有《商標法》第三十條第(1)、(2)、(3)項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商標注冊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商標注冊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報請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
第二十九條 對有《商標法》第三十條第(4)項行為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并說明有關情況。商標局應當通知商標注冊人,限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提供該商標使用的證明或者不使用的正當理由。逾期不提供使用證明或者證明無效的,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
前款所指商標的使用,包括將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業務活動。
第三十條 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申請注冊與本實施細則第二十九條規定撤銷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不受《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限制。
第三十一條 對有《商標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四條(3)項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責令檢討,予以通報,并處以非法經營額20%以下或者非法獲利兩倍以下的罰款;對有毒、有害并且沒有使用價值的商品,予以銷毀;使用注冊商標的,應當依照《商標法》的規定,撤銷其注冊商標。
第三十二條 對有《商標法》第三十四條第(1)、(2)項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禁止其進行廣告宣傳,封存或者收繳其商標標識,責令限期改正,并可根據情節予以通報,處以非法經營額20%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 對違反《商標法》第五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禁止其商品銷售和廣告宣傳,封存或者收繳其商標標識,并可根據情節處以非法經營額10%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 任何人不得非法印制或者買賣商標標識。
對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予以制止,收繳其商標標識,并可根據情節處以非法經營額20%以下的罰款;銷售自己注冊商標標識的,商標局還可以撤銷其注冊商標;但屬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依照本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五條 商標注冊人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必須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人和被許可人應當在許可合同簽訂之日起三個月內,將許可合同副本交送其所在地縣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存查,由許可人報送商標局備案,并由商標局予以公告。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許可人或者被許可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直至報請商標局撤銷該注冊商標。
違反《商標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由被許可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收繳其商標標識,并可根據情節處以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 商標注冊人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被許可人必須符合本實施細則第二條的規定。
許可他人使用本實施細則第七條規定的商品商標的,在將許可合同副本交送存查時,被許可人應當依照本實施細則第十一條的規定,附送有關部門的證明文件。
第三十七條 商標局依照《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和本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規定做出的撤銷注冊商標的決定,應當書面通知商標注冊人及其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商標注冊人對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決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將《撤銷商標復審申請書》一份交送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
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終局決定,書面通知商標注冊人及其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并移交商標局辦理。
第三十八條 商標注冊人申請注銷其注冊商標,應當向商標局交送《商標注銷申請書》一份,交回原《商標注冊證》。
第三十九條 撤銷或者注銷的注冊商標,由商標局予以公告;自撤銷或者注銷公告之日起,其商標專用權喪失。被撤銷的注冊商標,由原商標注冊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收繳《商標注冊證》,交回商標局。
第四(si)十(shi)條 對(dui)工(gong)商行(xing)政(zheng)管(guan)理(li)機(ji)關(guan)依照(zhao)《商標法(fa)》第六章和本實施細則第五章的規(gui)定做出的處理(li)決(jue)定不服的,當(dang)事人可以(yi)在(zai)收到(dao)決(jue)定通知(zhi)之(zhi)日起(qi)(qi)十(shi)五天內(nei),向(xiang)上一(yi)(yi)級工(gong)商行(xing)政(zheng)管(guan)理(li)機(ji)關(guan)申(shen)(shen)請(qing)(qing)(qing)復(fu)議(yi);上一(yi)(yi)級工(gong)商行(xing)政(zheng)管(guan)理(li)機(ji)關(guan)應(ying)當(dang)在(zai)收到(dao)復(fu)議(yi)申(shen)(shen)請(qing)(qing)(qing)之(zhi)日起(qi)(qi)兩個(ge)月內(nei),做出復(fu)議(yi)決(jue)定。對(dui)復(fu)議(yi)決(jue)定不服的,當(dang)事人可以(yi)在(zai)收到(dao)復(fu)議(yi)決(jue)定通知(zhi)之(zhi)日起(qi)(qi)十(shi)五天內(nei),向(xiang)人民(min)(min)法(fa)院起(qi)(qi)訴。逾期不申(shen)(shen)請(qing)(qing)(qing)復(fu)議(yi)、不起(qi)(qi)訴又(you)不履行(xing)的,由(you)工(gong)商行(xing)政(zheng)管(guan)理(li)機(ji)關(guan)申(shen)(shen)請(qing)(qing)(qing)人民(min)(min)法(fa)院強制(zhi)執行(xing)。
第六章 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商標法》第三十八條第(4)項所指的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1)經銷明知或者應知是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
(2)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圖形作為商品名稱或者商品裝璜使用,并足以造成誤認的;
(3)故意為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的。
第四十二條 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任何人可以向侵權人所在地或者侵權行為地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控告或者檢舉。被侵權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認為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在調查取證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1)詢問有關當事人;
(2)檢查與侵權活動有關的物品,必要時,可以責令封存;
(3)調查與侵權活動有關的行為;
(4)查閱、復制與侵權活動有關的合同、帳冊等業務資料。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行使前款所列職權時,有關當事人應當予以協助,不得拒絕。
第四十三條 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制止侵權行為:
(1)責令立即停止銷售;
(2)收繳并銷毀侵權商標標識;
(3)消除現存商品上的侵權商標;
(4)收繳直接專門用于商標侵權的模具、印板和其他作案工具;
(5)采取前四項措施不足以制止侵權行為的,或者侵權商標與商品難以分離的,責令并監督銷毀侵權物品。
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尚未構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根據情節處以非法經營額50%以下或者侵權所獲利潤五倍以下的罰款。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根據情節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應被侵權人的請求責令侵權人賠償損失。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四十四條 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前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做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當事人可以在收到決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向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復議;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做出復議決定。對復議決定不服的,當事人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五條 對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任何人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檢察機關控告和檢舉。
向(xiang)工商行政管(guan)理機關控告和檢舉的(de),工商行政管(guan)理機關依(yi)照本(ben)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的(de)規定處(chu)理;其所控告和檢舉的(de)情節嚴重,構(gou)成犯罪的(de),由司(si)法機關依(yi)法追究(jiu)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依照《商標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五條和本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規定申請復審的,當事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辦理。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當理由,可以在期滿前申請延期三十天,是否準許,由商標評審委員會決定。
以郵寄方式收發文的,以郵戳日期為準;郵戳不清或者沒有郵戳的,以商標局發文后二十天或者收文前二十天分別作為當事人收到或者發出的日期。
第四十七條 申請商標注冊或者辦理其他商標事宜的書式,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公布。
申請商標注冊或者辦理其他商標事宜的收費標準,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公布。
商標注冊的商品分類表,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
第四十八條 連續使用至1993年7月1日的服務商標,與他人在相同或者類似的服務上已注冊的服務商標(公眾熟知的服務商標除外)相同或者近似的,可以依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有關規定繼續使用。
第四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di)五(wu)十條 本(ben)實施細則(ze)自(zi)發布之日(ri)起施行。
(1999年(nian)4月30日(ri))
根據1995年4月23日《國務院關于辦理商標注冊附送證件問題的批復》(國函〔1995〕29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修改為:“申請商標續展注冊的,每一個申請應當向商標局交送《商標續展注冊申請書》一份,商標圖樣五份。經商標局核準后,發給注冊人相應證明,并予以公告。不符合《商標法》有關規定的,商標局不予核準,予以駁回。”現予公布施行。
關(guan)于(yu)申(shen)請認(ren)定馳名商標(biao)若干問題的通知(zhi)
國家工商局商標局
各省、自(zi)治區、直轄(xia)市(shi)及計(ji)劃(hua)單列(lie)市(shi)工商行政管理局(ju):
自《馳(chi)(chi)(chi)(chi)名(ming)(ming)商(shang)(shang)標(biao)(biao)(biao)(biao)認(ren)定(ding)和(he)(he)管理(li)(li)暫行規(gui)定(ding)》頒布并實施以(yi)來,我國馳(chi)(chi)(chi)(chi)名(ming)(ming)商(shang)(shang)標(biao)(biao)(biao)(biao)的(de)認(ren)定(ding)和(he)(he)保護工(gong)(gong)作(zuo)走上了法(fa)(fa)制化、規(gui)范(fan)化的(de)軌道,馳(chi)(chi)(chi)(chi)名(ming)(ming)商(shang)(shang)標(biao)(biao)(biao)(biao)作(zuo)為(wei)(wei)保護企業(ye)合法(fa)(fa)權益的(de)有(you)(you)力(li)法(fa)(fa)律武器在市場(chang)競爭中(zhong)發(fa)揮了重要作(zuo)用(yong)。但是(shi),我局(ju)在受理(li)(li)企業(ye)申請認(ren)定(ding)馳(chi)(chi)(chi)(chi)名(ming)(ming)商(shang)(shang)標(biao)(biao)(biao)(biao)的(de)過程中(zhong),也發(fa)現(xian)了一些(xie)問(wen)題(ti),一些(xie)企業(ye)對申請認(ren)定(ding)馳(chi)(chi)(chi)(chi)名(ming)(ming)商(shang)(shang)標(biao)(biao)(biao)(biao)的(de)法(fa)(fa)律訴求和(he)(he)申報(bao)程序(xu)不(bu)甚了解,有(you)(you)些(xie)商(shang)(shang)標(biao)(biao)(biao)(biao)代理(li)(li)機構以(yi)及不(bu)具有(you)(you)商(shang)(shang)標(biao)(biao)(biao)(biao)代理(li)(li)資格的(de)機構或者個人利用(yong)企業(ye)急于認(ren)定(ding)馳(chi)(chi)(chi)(chi)名(ming)(ming)商(shang)(shang)標(biao)(biao)(biao)(biao)的(de)心(xin)理(li)(li),向企業(ye)收取高額費(fei)用(yong),不(bu)僅(jin)使企業(ye)蒙受損(sun)失,而且損(sun)害(hai)了馳(chi)(chi)(chi)(chi)名(ming)(ming)商(shang)(shang)標(biao)(biao)(biao)(biao)認(ren)定(ding)工(gong)(gong)作(zuo)的(de)嚴(yan)肅性(xing)。為(wei)(wei)進一步規(gui)范(fan)馳(chi)(chi)(chi)(chi)名(ming)(ming)商(shang)(shang)標(biao)(biao)(biao)(biao)申報(bao)程序(xu)避免上述(shu)問(wen)題(ti)繼(ji)續發(fa)生,保證馳(chi)(chi)(chi)(chi)名(ming)(ming)商(shang)(shang)標(biao)(biao)(biao)(biao)認(ren)定(ding)工(gong)(gong)作(zuo)正(zheng)常有(you)(you)序(xu)地進行,現(xian)就申請認(ren)定(ding)馳(chi)(chi)(chi)(chi)名(ming)(ming)商(shang)(shang)標(biao)(biao)(biao)(biao)的(de)有(you)(you)關問(wen)題(ti)通知如下:
一、企業(ye)需(xu)要申請認(ren)定馳名(ming)商標的,必須(xu)通過所(suo)在地(di)省、自(zi)治區、直轄(xia)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簡稱省級工商局)報送有(you)關(guan)材(cai)料。
對企業申(shen)請認定馳名商標的(de)有關材料,各省級工商局應進行初審(shen),并簽(qian)署意見(jian)。
各省級(ji)工(gong)商局應將經過(guo)其初審并簽(qian)署意(yi)見的有關申請材料以郵(you)寄方式(shi)及時(shi)報我局。
二、企業(ye)商(shang)標(biao)權受(shou)到以下損害(hai)時,可以申請認定馳名商(shang)標(biao):
(一)他人(ren)將與申請人(ren)申請認定商標(biao)相同或者近似(si)的(de)標(biao)識在非類似(si)商品或者服務上注冊或者使用,可能損(sun)害申請人(ren)權益的(de);
(二)他(ta)人將(jiang)與申(shen)請人申(shen)請商標相同或者(zhe)近似的文(wen)字(zi)作(zuo)為企(qi)業名稱(cheng)的一部分(fen)登記或者(zhe)使用,可能引起公(gong)眾誤(wu)認的;
(三)申請(qing)人申請(qing)認定的(de)(de)商標在境外(wai)被他人惡意注冊(ce),可能(neng)對申請(qing)人在境外(wai)的(de)(de)業務發展造成損害的(de)(de);
(四)申(shen)(shen)請(qing)人申(shen)(shen)請(qing)認定商標的權益受到其他(ta)損(sun)害而(er)難以解決(jue)的。
三(san)、企業在(zai)申請(qing)(qing)認(ren)定(ding)馳(chi)名商標(biao)時(shi)(shi),應提(ti)交馳(chi)名商標(biao)認(ren)定(ding)申請(qing)(qing)報(bao)告,在(zai)報(bao)告中須提(ti)供(gong)(gong)其商標(biao)權(quan)益受到(dao)損(sun)害的證據。同(tong)時(shi)(shi)應如實填寫《馳(chi)名商標(biao)認(ren)定(ding)申請(qing)(qing)表(biao)》,并提(ti)供(gong)(gong)相應的證明材料。
四(si)、企業根據《馳名商標認定申(shen)請(qing)表(biao)》的要求應提供(gong)的證(zheng)明材料主要包括:
l.馳名商標(biao)認(ren)定申請人的(de)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jian);
2.馳(chi)名商(shang)標認(ren)定(ding)申請(qing)人委(wei)托(tuo)商(shang)標代理機構(gou)代理的(de)(de),應提供申請(qing)人簽章的(de)(de)委(wei)托(tuo)書,或者(zhe)申請(qing)人與商(shang)標代理機構(gou)簽訂的(de)(de)委(wei)托(tuo)協議(合(he)同);
3.使用(yong)該(gai)商(shang)標(biao)的(de)主要商(shang)品或服務(wu)近3年(nian)來主要經濟指(zhi)標(biao)(應提供(gong)加蓋申請人財(cai)(cai)務(wu)專用(yong)章以及當地財(cai)(cai)政與稅務(wu)部門專用(yong)章的(de)各年(nian)度(du)財(cai)(cai)務(wu)報表或其他報表復印件,行業(ye)證明材料應由國(guo)家級行業(ye)協會或者國(guo)家級行業(ye)行政主管(guan)部門出(chu)具(ju));
4.使用該商(shang)(shang)標的主(zhu)要(yao)商(shang)(shang)品或(huo)服務(wu)在國(guo)內(nei)外的銷(xiao)(xiao)售或(huo)經(jing)營情況及區(qu)域(應提供相關的主(zhu)要(yao)的銷(xiao)(xiao)售發票或(huo)銷(xiao)(xiao)售合同復印件);
5.該商(shang)標(biao)(biao)在國內外(wai)的(de)注冊情況(應將(jiang)該商(shang)標(biao)(biao)在所(suo)有商(shang)品或服務類別以及(ji)在所(suo)有國家或地(di)區的(de)注冊情況列明(ming),并(bing)提供相應的(de)商(shang)標(biao)(biao)注冊證復印件);
6.該商標近年(nian)來的(de)廣(guang)(guang)告(gao)發(fa)布情況(應提供相關的(de)主要的(de)廣(guang)(guang)告(gao)合(he)同與廣(guang)(guang)告(gao)圖(tu)片復(fu)印件);
7.該(gai)商(shang)標(biao)最(zui)(zui)早(zao)(zao)使用(yong)及連續使用(yong)時間(應(ying)提供使用(yong)該(gai)商(shang)標(biao)的(de)(de)商(shang)品(pin)或服務的(de)(de)最(zui)(zui)早(zao)(zao)銷售發票或合同或該(gai)商(shang)標(biao)最(zui)(zui)早(zao)(zao)的(de)(de)廣告或商(shang)標(biao)注冊(ce)證復印件(jian));
8.有關(guan)該商標(biao)馳名的其他(ta)證明(ming)文(wen)件(如省著(zhu)名商標(biao)復印(yin)件等)。
五、企業(ye)申請認(ren)定馳(chi)名(ming)(ming)商(shang)標(biao)(biao),可(ke)以(yi)自行(xing)準備(bei)申請材料(liao),也可(ke)以(yi)委(wei)托(tuo)國(guo)家工商(shang)行(xing)政管理(li)局批準的商(shang)標(biao)(biao)代理(li)機構代理(li)。凡委(wei)托(tuo)不具(ju)備(bei)商(shang)標(biao)(biao)代理(li)資格的機構或個人提(ti)交的馳(chi)名(ming)(ming)商(shang)標(biao)(biao)認(ren)定申請材料(liao),各(ge)省級工商(shang)局不予受(shou)理(li)。
六、接受企業委托辦理(li)申(shen)請認定馳名商(shang)標有關事宜的商(shang)標代理(li)機構,除收(shou)取(qu)適當的代理(li)費(fei)用外,不得向(xiang)委托人(ren)收(shou)取(qu)其他任何費(fei)用。
七(qi)、各省級(ji)工商(shang)(shang)(shang)局應嚴(yan)格按照(zhao)《馳(chi)名(ming)商(shang)(shang)(shang)標(biao)(biao)認定和管理暫行規定》及本通(tong)知精神,加強對本轄(xia)區內企業(ye)申(shen)請認定馳(chi)名(ming)商(shang)(shang)(shang)標(biao)(biao)工作(zuo)的(de)指(zhi)導和管理,加大對馳(chi)名(ming)商(shang)(shang)(shang)標(biao)(biao)認定目的(de)及作(zuo)用(yong)的(de)宣傳(chuan)力度。對企業(ye)申(shen)請認定馳(chi)名(ming)商(shang)(shang)(shang)標(biao)(biao)中(zhong)的(de)違法(fa)違紀行為(wei)(wei),如(ru)提供虛假證明(ming)材料或者以其(qi)他不正當(dang)手段欺騙行政管理機關等行為(wei)(wei),應依據(ju)有關法(fa)律(lv)、法(fa)規嚴(yan)肅查處。
2000年(nian)4月28日
馳(chi)名(ming)商標認(ren)定和管理暫行(xing)規定(修(xiu)正)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1996年8月14日國家(jia)工(gong)商(shang)(shang)行(xing)政(zheng)管理局令第56號(hao)發(fa)布 根據1998年12月3日發(fa)布的(de)(de)《國家(jia)工(gong)商(shang)(shang)行(xing)政(zheng)管理局修(xiu)改(gai)〈經濟合同示范文本管理辦法〉等33件(jian)規章中(zhong)超越〈行(xing)政(zheng)處罰法〉規定處罰權限的(de)(de)內容(rong)》進行(xing)修(xiu)改(gai)
第一條(tiao) 為了切(qie)實保護馳名(ming)商標注冊人的合法(fa)(fa)權益,維護社(she)會經濟(ji)秩序(xu),促進經濟(ji)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gong)和(he)國商標法(fa)(fa)》、《中華人民共(gong)和(he)國商標法(fa)(fa)實施細(xi)(xi)則(ze)》(以下分(fen)別(bie)簡稱《商標法(fa)(fa)》、《商標法(fa)(fa)實施細(xi)(xi)則(ze)》),制定(ding)本規定(ding)。
第二條 本規(gui)定中(zhong)的馳名商(shang)標是指在(zai)市(shi)場上享有較高聲譽并為相(xiang)關公眾所(suo)熟(shu)知的注冊商(shang)標。
第三條 國家工(gong)(gong)商(shang)行政管(guan)理局(ju)商(shang)標(biao)局(ju)負責馳名(ming)商(shang)標(biao)的認定與管(guan)理工(gong)(gong)作(zuo)。
任何(he)組織和(he)個人不得(de)認(ren)定或者采取其他變相(xiang)方(fang)式認(ren)定馳名商標。
第四條 商(shang)標注冊人(ren)請求保護其馳(chi)名商(shang)標權益的(de),應當向國家工商(shang)行政管(guan)理(li)局商(shang)標局提出認定(ding)馳(chi)名商(shang)標的(de)申請。
國家工(gong)商(shang)行政(zheng)管(guan)理(li)局(ju)商(shang)標(biao)局(ju)可以(yi)根據商(shang)標(biao)注(zhu)冊和管(guan)理(li)工(gong)作的(de)需要認定馳名商(shang)標(biao)。
經(jing)國家工商(shang)行(xing)政管理(li)局商(shang)標(biao)局認(ren)定(ding)(ding)的(de)馳名商(shang)標(biao),認(ren)定(ding)(ding)時間未超過三年的(de),不需重(zhong)新提出認(ren)定(ding)(ding)申(shen)請。
第(di)五(wu)條(tiao) 申請認定(ding)馳名(ming)商標的,應當提交下列證明文件:
(一)使用該商標的(de)(de)商品在中國(guo)的(de)(de)銷(xiao)售(shou)量及銷(xiao)售(shou)區(qu)域(yu);
(二)使用該商(shang)標(biao)的商(shang)品近三(san)年來的主要經濟指標(biao)(年產量(liang)、銷售額、利潤、市場占有率等)及其在中(zhong)國同行(xing)業中(zhong)的排(pai)名;
(三)使(shi)用該商標的商品在外國(地區)的銷(xiao)售(shou)量(liang)及銷(xiao)售(shou)區域;
(四)該商(shang)標的廣告發布(bu)情況;
(五)該商(shang)標最早使用及連(lian)續(xu)使用的(de)時(shi)間;
(六)該商標在中國及其外國(地區)的注冊情況;
(七(qi))該商(shang)標馳名的其他證(zheng)明文件。
第六條 認定馳名商標應當(dang)遵(zun)循公開、公正的(de)原則(ze)。認定時(shi)應當(dang)征(zheng)詢有關(guan)部門和專家的(de)意見。
第七條 國(guo)家工商(shang)行政管理(li)局(ju)商(shang)標局(ju)應(ying)當將(jiang)認定結果通知(zhi)有關部門及申請人,并予以公(gong)告。
第八條 將與他人(ren)馳名(ming)商(shang)(shang)標(biao)(biao)(biao)(biao)相同或(huo)者近似(si)的(de)商(shang)(shang)標(biao)(biao)(biao)(biao)在非類似(si)商(shang)(shang)品上申(shen)請(qing)注(zhu)(zhu)冊(ce),且可能損害馳名(ming)商(shang)(shang)標(biao)(biao)(biao)(biao)注(zhu)(zhu)冊(ce)人(ren)的(de)權益(yi),從而構成(cheng)《商(shang)(shang)標(biao)(biao)(biao)(biao)法》第八條第(9)項所述(shu)不(bu)良(liang)影(ying)響的(de),由(you)國(guo)(guo)家工商(shang)(shang)行(xing)政(zheng)管理局(ju)商(shang)(shang)標(biao)(biao)(biao)(biao)局(ju)駁回(hui)其(qi)注(zhu)(zhu)冊(ce)申(shen)請(qing);申(shen)請(qing)人(ren)不(bu)服的(de),可以向國(guo)(guo)家工商(shang)(shang)行(xing)政(zheng)管理局(ju)商(shang)(shang)標(biao)(biao)(biao)(biao)評審委員(yuan)會申(shen)請(qing)復(fu)審;已經注(zhu)(zhu)冊(ce)的(de),自(zi)注(zhu)(zhu)冊(ce)之日起五年內,馳名(ming)商(shang)(shang)標(biao)(biao)(biao)(biao)注(zhu)(zhu)冊(ce)人(ren)可以請(qing)求(qiu)國(guo)(guo)家工商(shang)(shang)行(xing)政(zheng)管理局(ju)商(shang)(shang)標(biao)(biao)(biao)(biao)評審委員(yuan)會予以撤銷,但惡意(yi)注(zhu)(zhu)冊(ce)的(de)不(bu)受時間限制(zhi)。
第九條 將與(yu)他人馳(chi)名(ming)商(shang)標相(xiang)同或者近似的商(shang)標使(shi)用在非(fei)類似的商(shang)品上,且會(hui)暗(an)示該商(shang)品與(yu)馳(chi)名(ming)商(shang)標注冊(ce)人存在某(mou)種聯系,從(cong)而(er)可能(neng)使(shi)馳(chi)名(ming)商(shang)標注冊(ce)人的權益受到(dao)損害(hai)的,馳(chi)名(ming)商(shang)標注冊(ce)人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兩年(nian)內,請求工(gong)商(shang)行政(zheng)管理機關予(yu)以制止。
第十(shi)條 自馳(chi)名(ming)商標認定之日起,他人(ren)將與(yu)該馳(chi)名(ming)商標相同(tong)或(huo)者近似的文(wen)字作為(wei)企業名(ming)稱一部分使(shi)用,且可能引(yin)起公眾誤(wu)認的,工商行(xing)政(zheng)(zheng)管理機關不予核準登記;已(yi)經(jing)登記的,馳(chi)名(ming)商標注冊人(ren)可以(yi)自知道(dao)或(huo)者應當(dang)知道(dao)之日起兩年內(nei),請求工商行(xing)政(zheng)(zheng)管理機關予以(yi)撤銷。
第十一條(tiao) 判定(ding)本(ben)規定(ding)第八條(tiao)、第九條(tiao)、第十條(tiao)所述行為(wei)是否(fou)可能對馳名商標注冊人權益構成(cheng)損害時,應(ying)當考慮該(gai)商標的獨創性以及馳名程度。
第十二條 未經國家(jia)工商(shang)(shang)行政管(guan)理(li)局商(shang)(shang)標(biao)局認定,偽稱商(shang)(shang)標(biao)為馳名(ming)商(shang)(shang)標(biao),欺騙公(gong)眾的(de),由行為地(di)工商(shang)(shang)行政管(guan)理(li)機關視其(qi)情(qing)節予以(yi)(yi)警告,處(chu)以(yi)(yi)違(wei)法(fa)所(suo)得額三(san)倍以(yi)(yi)下的(de)罰(fa)(fa)款(kuan),但最高(gao)不超過三(san)萬(wan)元,沒有違(wei)法(fa)所(suo)得的(de),處(chu)以(yi)(yi)一萬(wan)元以(yi)(yi)下的(de)罰(fa)(fa)款(kuan)。
第(di)十(shi)三條(tiao) 違反(fan)本規定第(di)九條(tiao)規定的,由行為地(di)工商(shang)行政管理機關(guan)比照《商(shang)標法(fa)實施細則(ze)》第(di)四十(shi)三條(tiao)的規定處理。
第(di)十四(si)條 本規定中(zhong)有關商品(pin)商標的(de)規定,適用于(yu)服務(wu)商標。
第十五條 本規定(ding)自公布之日起施行(xing)。
1998年(nian)12月(yue)3日
為了貫徹《行(xing)政(zheng)處罰(fa)(fa)法(fa)(fa)》和《國務院關于貫徹實施(shi)〈中(zhong)華人民共和國行(xing)政(zheng)處罰(fa)(fa)法(fa)(fa)〉的(de)通(tong)知精神》,經國家工商(shang)行(xing)政(zheng)管理局(ju)(ju)局(ju)(ju)務會議討論決定(ding),對國家工商(shang)行(xing)政(zheng)管理局(ju)(ju)已頒布的(de)《馳名商(shang)標認(ren)定(ding)和管理暫行(xing)規(gui)定(ding)》中(zhong)超越《行(xing)政(zheng)處罰(fa)(fa)法(fa)(fa)》規(gui)定(ding)處罰(fa)(fa)權(quan)限的(de)內容(rong)集中(zhong)進行(xing)了修(xiu)改。
第十二條(tiao)改為(wei)“未經國家工商行(xing)政管理(li)局(ju)商標(biao)局(ju)認定,偽稱商標(biao)為(wei)馳(chi)名商標(biao),欺騙公(gong)眾的(de)(de),由行(xing)為(wei)地工商行(xing)政管理(li)機關視其情(qing)節予(yu)以警(jing)告(gao),處以違法(fa)所(suo)得額(e)三倍以下的(de)(de)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沒有違法(fa)所(suo)得的(de)(de),處以一萬元以下的(de)(de)罰款。”
第(di)十五條改為(wei)“本規(gui)定自公布之日(ri)起施行(xing)。”
1996年8月14日(r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