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版權局
中華(hua)人(ren)民共(gong)和國(guo)國(guo)家(jia)版權局令
第 8 號
《著作(zuo)權(quan)質權(quan)登記辦法》已經2010年(nian)10月19日國家版權(quan)局第1次局務會議通過,現予公(gong)布,自2011年(nian)1月1日起(qi)施行。
國家版權局局長 柳斌杰
二〇一〇年十(shi)(shi)一月二十(shi)(shi)五日
著作權(quan)質權(quan)登記辦法
第(di)一條 為規(gui)范著作權(quan)出質行為,保護(hu)債權(quan)人(ren)合法權(quan)益(yi),維(wei)護(hu)著作權(quan)交易秩(zhi)序(xu),根據《中(zhong)華人(ren)民(min)共(gong)和(he)(he)國物權(quan)法》、《中(zhong)華人(ren)民(min)共(gong)和(he)(he)國擔保法》和(he)(he)《中(zhong)華人(ren)民(min)共(gong)和(he)(he)國著作權(quan)法》的有關規(gui)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jia)版權局負責著作權質權登(deng)記工作。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規定的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權利(以下統稱“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可以出質。
以共(gong)有的(de)著(zhu)作權出質的(de),除另有約定外,應當取得全(quan)體共(gong)有人(ren)的(de)同意。
第四條 以著作權出質的,出質人和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質權合同,并由雙方共同向登記機構辦理著作權質權登記。
出(chu)質人(ren)和質權(quan)人(ren)可以(yi)自行辦(ban)理,也可以(yi)委托(tuo)代理人(ren)辦(ban)理。
第五條 著(zhu)作權(quan)質權(quan)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自記載于《著(zhu)作權(quan)質權(quan)登記簿》時發(fa)生效力。
第六條 申請著作權質權登記的,應提交下列文件:
(一)著作權質權登記申請表;
(二)出質人和質權人的身份證明;
(三)主合同和著作權質權合同;
(四)委托代理人辦理的,提交委托書和受托人的身份證明;
(五)以共有的著作權出質的,提交共有人同意出質的書面文件;
(六)出質前授權他人使用的,提交授權合同;
(七)出質的著作權經過價值評估的、質權人要求價值評估的或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價值評估的,提交有效的價值評估報告;
(八)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提交的(de)文件是外(wai)文的(de),需同時附送中文譯本。
第七條 著作權質權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一)出質人和質權人的基本信息;
(二)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
(三)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四)出質著作權的內容和保護期;
(五)質權擔保的范圍和期限;
(六(liu))當事人(ren)約定的其(qi)他事項。
第八條 申請人提交(jiao)材料齊全的,登(deng)記(ji)機構應當(dang)予(yu)以受理。提交(jiao)的材料不齊全的,登(deng)記(ji)機構不予(yu)受理。
第九(jiu)條 經審查符合要求的(de),登記(ji)機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日內予以登記(ji),并向出質人和質權(quan)(quan)人發放(fang)《著作(zuo)權(quan)(quan)質權(quan)(quan)登記(ji)證書》。
第十(shi)條 經審(shen)查不符合(he)要(yao)求(qiu)的(de),登記機構(gou)應(ying)當自受理(li)之日(ri)起(qi)10日(ri)內通知申請人補(bu)正。補(bu)正通知書應(ying)載(zai)明(ming)補(bu)正事項和合(he)理(li)的(de)補(bu)正期限。無正當理(li)由(you)逾(yu)期不補(bu)正的(de),視為撤回申請。
第十一條 《著作權質權登記證書》的內容包括:
(一)出質人和質權人的基本信息;
(二)出質著作權的基本信息;
(三)著作權質權登記號;
(四)登記日期。
《著(zhu)(zhu)作權質權登記(ji)證書(shu)》應當標明:著(zhu)(zhu)作權質權自(zi)登記(ji)之日起設立(li)。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機構不予登記:
(一)出質人不是著作權人的;
(二)合同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三)出質著作權的保護期屆滿的;
(四)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超過著作權保護期的;
(五)出質著作權存在權屬爭議的;
(六)其他不符合出質條(tiao)件的。
第(di)十三條(tiao) 登記(ji)(ji)(ji)機構(gou)辦理著作權質權登記(ji)(ji)(ji)前,申(shen)請人可以撤回登記(ji)(ji)(ji)申(shen)請。
第十四條 著作權出質期間,未經質權人同意,出質人不得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已經出質的權利。
出質人(ren)轉讓或(huo)者許可他(ta)人(ren)使用出質的權利所得(de)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ren)提前清償債(zhai)務或(huo)者提存。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機構應當撤銷質權登記:
(一)登記后發現有第十二條所列情形的;
(二)根據司法機關、仲裁機關或行政管理機關作出的影響質權效力的生效裁決或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撤銷的;
(三)著作權質權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的;
(四)申請人提供虛假文件或者以其他手段騙取著作權質權登記的;
(五)其他(ta)應當撤銷的。
第十六(liu)條 著(zhu)(zhu)作(zuo)(zuo)權出(chu)質期間(jian),申請(qing)人的基本(ben)信息(xi)、著(zhu)(zhu)作(zuo)(zuo)權的基本(ben)信息(xi)、擔(dan)保的債權種類及數(shu)額、或者擔(dan)保的范圍等事項(xiang)發(fa)生變(bian)更(geng)的,申請(qing)人持變(bian)更(geng)協議、原《著(zhu)(zhu)作(zuo)(zuo)權質權登記(ji)證(zheng)書》和(he)其他相(xiang)關材(cai)料向登記(ji)機構(gou)申請(qing)變(bian)更(geng)登記(ji)。
第十七條 申請變更登記的,登記機構自受理之日起10日內完成審查。經審查符合要求的,對變更事項予以登記。
變(bian)更(geng)(geng)事項涉及證書(shu)內容變(bian)更(geng)(geng)的,應交回原登(deng)記(ji)(ji)證書(shu),由登(deng)記(ji)(ji)機(ji)構發放新的證書(shu)。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請人應當申請注銷質權登記:
(一)出質人和質權人協商一致同意注銷的;
(二)主合同履行完畢的;
(三)質權實現的;
(四)質權人放棄質權的;
(五(wu))其他導致(zhi)質權消滅的(de)。
第十九條 申請注銷質權登記的,應當提交注銷登記申請書、注銷登記證明、申請人身份證明等材料,并交回原《著作權質權登記證書》。
登記機構應當(dang)自(zi)受理(li)之日起10日內辦(ban)理(li)完畢,并發放注銷登記通知書。
第二十條 登記機構應當設立《著作權質權登記簿》,記載著作權質權登記的相關信息,供社會公眾查詢。
《著作(zuo)權(quan)質權(quan)登記(ji)證(zheng)(zheng)書(shu)》的(de)內容應(ying)當(dang)與《著作(zuo)權(quan)質權(quan)登記(ji)簿(bu)》的(de)內容一致。記(ji)載不(bu)一致的(de),除有(you)證(zheng)(zheng)據證(zheng)(zheng)明《著作(zuo)權(quan)質權(quan)登記(ji)簿(bu)》確有(you)錯誤外,以《著作(zuo)權(quan)質權(quan)登記(ji)簿(bu)》為準。
第二十一條 《著作權質權登記簿》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出質人和質權人的基本信息;
(二)著作權質權合同的主要內容;
(三)著作權質權登記號;
(四)登記日期;
(五)登記撤銷情況;
(六)登記變更情況;
(七)登記注銷情況;
(八)其他(ta)需要(yao)記載的內容。
第二十二條(tiao) 《著作權質權登(deng)記證(zheng)書(shu)》滅失或(huo)(huo)者(zhe)毀(hui)損的,可以(yi)向登(deng)記機(ji)構(gou)申請補(bu)發或(huo)(huo)換發。登(deng)記機(ji)構(gou)應(ying)自(zi)收(shou)到申請之日起(qi)5日內予以(yi)補(bu)發或(huo)(huo)換發。
第二十三條 登記(ji)機構應(ying)當通(tong)過國家版權局官方(fang)網(wang)站公布著作權質(zhi)權登記(ji)的(de)基(ji)本信(xin)息。
第二十四條 本(ben)辦法由(you)國家版權(quan)局負責解釋(shi)。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1996年9月23日國家版權局發布的《著作權質押合同登記辦法》同時廢止。
(1990年(nian)9月(yue)7日(ri)第(di)(di)七屆(jie)全(quan)國人民(min)(min)代表大(da)會(hui)(hui)常務委員(yuan)會(hui)(hui)第(di)(di)十(shi)五次會(hui)(hui)議(yi)通過。 根據2001年(nian)10月(yue)27日(ri)第(di)(di)九屆(jie)全(quan)國人民(min)(min)代表大(da)會(hui)(hui)常務委員(yuan)會(hui)(hui)第(di)(di)二十(shi)四次會(hui)(hui)議(yi)《關于修(xiu)改〈中華人民(min)(min)共和國著作權(quan)法(fa)〉的決定》修(xiu)正)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著 作 權
第一節 著作權人及其權利
第二節 著作權歸屬
第三節 權利的保護期
第四節 權利的限制
第三章 著作權許可使用和轉讓合同
第四章 出版、表演、錄音錄像、播放
第一節 圖書、報刊的出版
第二節 表 演
第三節 錄音錄像
第四節 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
第五章 法律責任和執法措施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護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作者的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鼓勵有益于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物質文明建設的作品的創作和傳播,促進社會主義文化和科學事業的發展與繁榮,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不論是否發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
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根據其作者所屬國或者經常居住地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享有的著作權,受本法保護。
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國境內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
未與中國簽訂協議或者共同參加國際條約的國家的作者以及無國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國參加的國際條約的成員國出版的,或者在成員國和非成員國同時出版的,受本法保護。
第三條 本法所稱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創作的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
(四)美術、建筑作品;
(五)攝影作品;
(六)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
(七)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計算機軟件;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
第四條 依法禁止出版、傳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護。
著作權人行使著作權,不得違反憲法和法律,不得損害公共利益。
第五條 本法不適用于:
(一)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
(二)時事新聞;
(三)歷法、通用數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第六條 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著作權保護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第七條 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全國的著作權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著作權管理工作。
第八條 著作權人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可以授權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行使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被授權后,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為著作權人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主張權利,并可以作為當事人進行涉及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訴訟、仲裁活動。
著(zhu)作(zuo)權(quan)集體(ti)管理組(zu)(zu)織是(shi)非(fei)營利性組(zu)(zu)織,其設(she)立方式、權(quan)利義務、著(zhu)作(zuo)權(quan)許可(ke)使用費的收(shou)取(qu)和分配,以及對其監(jian)督和管理等由國務院另行規(gui)定。
第二章 著作權
第一節 著作權人及其權利
第九條 著作權人包括:
(一)作者;
(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十條 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一)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于眾的權利;
(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四)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五)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六)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
(七)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的權利,計算機軟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八)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
(九)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
(十)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等的權利;
(十一)廣播權,即以無線方式公開廣播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傳播或者轉播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
(十二)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十三)攝制權,即以攝制電影或者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
(十四)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十五)翻譯權,即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
(十六)匯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匯集成新作品的權利;
(十七)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并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著作權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轉讓本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并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第二節 著作權歸屬
第十一條 著作權屬于作者,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創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意志創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視為作者。
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作者。
第十二條 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其著作權由改編、翻譯、注釋、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
第十三條 兩人以上合作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沒有參加創作的人,不能成為合作作者。
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對各自創作的部分可以單獨享有著作權,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體的著作權。
第十四條 匯編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構成作品的數據或者其他材料,對其內容的選擇或者編排體現獨創性的作品,為匯編作品,其著作權由匯編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
第十五條 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的著作權由制片者享有,但編劇、導演、攝影、作詞、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權,并有權按照與制片者簽訂的合同獲得報酬。
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中的劇本、音樂等可以單獨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權單獨行使其著作權。
第十六條 公民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工作任務所創作的作品是職務作品,除本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外,著作權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在其業務范圍內優先使用。作品完成兩年內,未經單位同意,作者不得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該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務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權,著作權的其他權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給予作者獎勵: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計算機軟件等職務作品;
(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合同約定著作權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
第十七條 受委托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的歸屬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過合同約定。合同未作明確約定或者沒有訂立合同的,著作權屬于受托人。
第十八條 美術等作品原件所有權的轉移,不視為作品著作權的轉移,但美術作品原件的展覽權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第十九條 著作權屬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在本法規定的保護期內,依照繼承法的規定轉移。
著作權屬于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變更、終止后,其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在本法規定的保護期內,由承受其權利義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沒有承受其權利義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由國家享有。
第三節 權利的保護期
第二十條 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保護期不受限制。
第二十一條 公民的作品,其發表權、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著作權(署名權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其發表權、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發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后五十年內未發表的,本法不再保護。
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攝影作品,其發表權、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發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后五十年內未發表的,本法不再保護。
第四節 權利的限制
第二十二條 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二)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三)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四)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于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七)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
(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
(十)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十一)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以漢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
(十二)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規定適用于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制作者、廣播電臺、電視臺的權利的限制。
第二十三條 為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和國家教育規劃而編寫出版教科書,除作者事先聲明不許使用的外,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在教科書中匯編已經發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樂作品或者單幅的美術作品、攝影作品,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前款規定適用于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制作者、廣播電臺、電視臺的權利的限制。
第三章 著作權許可使用和轉讓合同
第二十四條 使用他人作品應當同著作權人訂立許可使用合同,本法規定可以不經許可的除外。
許可使用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許可使用的權利種類;
(二)許可使用的權利是專有使用權或者非專有使用權;
(三)許可使用的地域范圍、期間;
(四)付酬標準和辦法;
(五)違約責任;
(六)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五條 轉讓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應當訂立書面合同。
權利轉讓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作品的名稱;
(二)轉讓的權利種類、地域范圍;
(三)轉讓價金;
(四)交付轉讓價金的日期和方式;
(五)違約責任;
(六)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六條 許可使用合同和轉讓合同中著作權人未明確許可、轉讓的權利,未經著作權人同意,另一方當事人不得行使。
第二十七條 使用作品的付酬標準可以由當事人約定,也可以按照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的付酬標準支付報酬。當事人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的付酬標準支付報酬。
第二十八條 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制作者、廣播電臺、電視臺等依照本法有關規定使用他人作品的,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和獲得報酬的權利。
第四章 出版、表演、錄音錄像、播放
第一節 圖書、報刊的出版
第二十九條 圖書出版者出版圖書應當和著作權人訂立出版合同,并支付報酬。
第三十條 圖書出版者對著作權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約定享有的專有出版權受法律保護,他人不得出版該作品。
第三十一條 著作權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期限交付作品。圖書出版者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出版質量、期限出版圖書。
圖書出版者不按照合同約定期限出版,應當依照本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
圖書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的,應當通知著作權人,并支付報酬。圖書脫銷后,圖書出版者拒絕重印、再版的,著作權人有權終止合同。
第三十二條 著作權人向報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發出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收到報社通知決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收到期刊社通知決定刊登的,可以將同一作品向其他報社、期刊社投稿。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權人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外,其他報刊可以轉載或者作為文摘、資料刊登,但應當按照規定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第三十三條 圖書出版者經作者許可,可以對作品修改、刪節。
報社、期刊社可以對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刪節。對內容的修改,應當經作者許可。
第三十四條 出版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匯編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應當取得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匯編作品的著作權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
第三十五條 出版者有權許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
前款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十年,截止于使用該版式設計的圖書、期刊首次出版后第十年的12月31日。
第二節 表 演
第三十六條 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員、演出單位)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演出組織者組織演出,由該組織者取得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
使用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進行演出,應當取得改編、翻譯、注釋、整理作品的著作權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
第三十七條 表演者對其表演享有下列權利:
(一)表明表演者身份;
(二)保護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三)許可他人從現場直播和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并獲得報酬;
(四)許可他人錄音錄像,并獲得報酬;
(五)許可他人復制、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制品,并獲得報酬;
(六)許可他人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并獲得報酬。
被許可人以前款第(三)項至第(六)項規定的方式使用作品,還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
第三十八條 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不受限制。
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至第(六)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于該表演發生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第三節 錄音錄像
第三十九條 錄音錄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錄音錄像制品,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
錄音錄像制作者使用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應當取得改編、翻譯、注釋、整理作品的著作權人和原作品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
錄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經合法錄制為錄音制品的音樂作品制作錄音制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著作權人聲明不許使用的不得使用。
第四十條 錄音錄像制作者制作錄音錄像制品,應當同表演者訂立合同,并支付報酬。
第四十一條 錄音錄像制作者對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享有許可他人復制、發行、出租、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并獲得報酬的權利;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于該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被許可人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錄音錄像制品,還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表演者許可,并支付報酬。
第四節 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
第四十二條 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他人未發表的作品,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
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他人已發表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支付報酬。
第四十三條 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已經出版的錄音制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支付報酬。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四十四條 廣播電臺、電視臺有權禁止未經其許可的下列行為:
(一)將其播放的廣播、電視轉播;
(二)將其播放的廣播、電視錄制在音像載體上以及復制音像載體。
前款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于該廣播、電視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第四十五條 電視臺播放他人的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錄像制品,應當取得制片者或者錄像制作者許可,并支付報酬;播放他人的錄像制品,還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
第五章 法律責任和執法措施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
(二)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
(三)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竊他人作品的;
(六)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制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注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經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錄音錄像制品的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出租其作品或者錄音錄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九)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的;
(十)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或者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或者錄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的行為。
第四十七條 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侵權復制品,并可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還可以沒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權復制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匯編、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三)未經表演者許可,復制、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制品,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未經許可,播放或者復制廣播、電視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權利人為其作品、錄音錄像制品等采取的保護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技術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刪除或者改變作品、錄音錄像制品等的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第四十八條 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
第四十九條 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其權利的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和財產保全的措施。
人民法院處理前款申請,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至第九十六條和第九十九條的規定。
第五十條 為制止侵權行為,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內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措施。
第五十一條 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對于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可以沒收違法所得、侵權復制品以及進行違法活動的財物。
第五十二條 復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證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權的,復制品的發行者或者電影作品或者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錄音錄像制品的復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證明其發行、出租的復制品有合法來源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 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規定承擔民事責任。
第五十四條 著作權糾紛可以調解,也可以根據當事人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或者著作權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當事人沒有書面仲裁協議,也沒有在著作權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十五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執行。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六條 本法所稱的著作權即版權。
第五十七條 本法第二條所稱的出版,指作品的復制、發行。
第五十八條 計算機軟件、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保護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第五十九條 本法規定的著作權人和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制作者、廣播電臺、電視臺的權利,在本法施行之日尚未超過本法規定的保護期的,依照本法予以保護。
本法施行前發生的侵權或者違約行為,依照侵權或者違約行為發生時的有關規定和政策處理。
第六十條 本法自1991年6月1日起施行。
【章名】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 根據中(zhong)華人民共和國著作(zuo)(zuo)權法(fa)(以下簡稱著作(zuo)(zuo)權法(fa))第五十四條的規(gui)定(ding),制定(ding)本實施條例(li)。
第二(er)條(tiao) 著作權(quan)法所(suo)稱作品,指(zhi)文學、藝術和(he)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xing)并能以(yi)某種有形形式復制(zhi)的智力創作成果。
第三條 著作權法所稱創作,指直接產生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智力活動。
為他人(ren)創作進(jin)行組(zu)織工作,提供咨詢意見、物質(zhi)條件,或者進(jin)行其他輔助活動,均不視為創作。
第四條 著作權法和本實施條例中下列作品的含義是:
(一)文字作品,指小說、詩詞、散文、論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現的作品;
(二)口述作品,指即興的演說、授課、法庭辯論等以口頭語言創作、未以任何物質載體固定的作品;
(三)音樂作品,指交響樂、歌曲等能夠演唱或者演奏的帶詞或者不帶詞的作品;
(四)戲劇作品,指話劇、歌劇、地方戲曲等供舞臺演出的作品;
(五)曲藝作品,指相聲、快書、大鼓、評書等以說唱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
(六)舞蹈作品,指通過連續的動作、姿勢、表情表現的作品;
(七)美術作品,指繪畫、書法、雕塑、建筑等以線條、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構成的有審美意義的平面或者立體的造型藝術作品;
(八)攝影作品,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上記錄客觀物體形象的藝術作品;
(九)電影、電視、錄像作品,指攝制在一定物質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無伴音的畫面組成,并且借助適當裝置放映、播放的作品;
(十)工程設計、產品設計圖紙及其說明,指為施工和生產繪制的圖樣及對圖樣的文字說明;
(十一)地圖、示意圖等圖形(xing)作(zuo)品,指地圖、線路圖、解剖圖等反映地理現象、說明事(shi)物原理或者結構的圖形(xing)或者模型。
第五條 著作權法和本實施條例中下列使用作品方式的含義是:
(一)復制,指以印刷、復印、臨摹、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行為;
(二)表演,指演奏樂曲、上演劇本、朗誦詩詞等直接或者借助技術設備以聲音、表情、動作公開再現作品;
(三)播放,指通過無線電波、有線電視系統傳播作品;
(四)展覽,指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
(五)發行,指為滿足公眾的合理需求,通過出售、出租等方式向公眾提供一定數量的作品復制件;
(六)出版,指將作品編輯加工后,經過復制向公眾發行;
(七)攝制電影、電視、錄像作品,指以拍攝電影或者類似的方式首次將作品固定在一定的載體上。將表演或者景物機械地錄制下來,不視為攝制電影、電視、錄像作品;
(八)改編,指在原有作品的基礎上,通過改變作品的表現形式或者用途,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
(九)翻譯,指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
(十)注釋,指對文字作品中的字、詞、句進行解釋;
(十一)編輯,指根據特定要求選擇若干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斷匯集編排成為一部作品;
(十(shi)二)整理,指(zhi)對(dui)內容零散、層次不清的(de)(de)已有文字作(zuo)品或者(zhe)材料進行(xing)條(tiao)理化、系統化的(de)(de)加(jia)工(gong),如古籍的(de)(de)校點(dian)、補遺等(deng)。
第六條 著作權法和本實施條例中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時事新聞,指通過報紙、期刊、電臺、電視臺等傳播媒介報道的單純事實消息;
(二)錄音制品,指任何聲音的原始錄制品;
(三)錄像制品,指電影、電視、錄像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者無伴音的連續相關形象的原始錄制品;
(四)廣播、電視節目,指廣播電臺、電視臺通過載有聲音、圖像的信號傳播的節目;
(五)錄音制作者,指制作錄音制品的人;
(六)錄像制作者,指制作錄像制品的人;
(七)表演者,指演員或者其他(ta)表演文學、藝術作品的人(ren)。
【章(zhang)(zhang)名】 第(di)二(er)章(zhang)(zhang) 著作權行政管理(li)部門
第七條 國家版權局是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全國的著作權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實施著作權法律、法規,制定與著作權行政管理有關的辦法;
(二)查處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著作權侵權案件;
(三)批準設立著作權集體管理機構、涉外代理機構和合同糾紛仲裁機構,并監督、指導其工作;
(四)負責著作權涉外管理工作;
(五)負責國家享有的著作權管理工作;
(六)指導地方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
(七)承擔(dan)國務院(yuan)交辦的其他著作(zuo)權管理(li)工作(zuo)。
第八(ba)條 地方(fang)人民(min)政(zheng)(zheng)府的著作權(quan)行(xing)政(zheng)(zheng)管理部門(men)主管本(ben)行(xing)政(zheng)(zheng)區(qu)(qu)域的著作權(quan)管理工作,其職責由各省、自(zi)治區(qu)(qu)、直轄(xia)市人民(min)政(zheng)(zheng)府確定。
【章(zhang)(zhang)名(ming)】 第三章(zhang)(zhang) 著作權(quan)的歸(gui)屬(shu)與行使 第一節 著作權(quan)的歸(gui)屬(shu)
第九條 創作作品的公民或者依法被視為作者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享有著作權,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法(fa)人必須符合民(min)法(fa)通則規定的(de)(de)條(tiao)(tiao)件(jian)。不具備法(fa)人條(tiao)(tiao)件(jian),經(jing)核準(zhun)登記(ji)的(de)(de)社會團體(ti)、經(jing)濟組織或(huo)者組成法(fa)人的(de)(de)各個(ge)相(xiang)對(dui)獨立的(de)(de)部門(men),為非法(fa)人單位。
第(di)十條 注釋、整(zheng)理(li)他人(ren)已(yi)有(you)作品(pin)的(de)人(ren),對經過自己注釋、整(zheng)理(li)而產(chan)生的(de)作品(pin)享有(you)著(zhu)作權,但對原作品(pin)不享有(you)著(zhu)作權,并且不得阻止其他人(ren)對同一已(yi)有(you)作品(pin)進行注釋、整(zheng)理(li)。
第十一(yi)條 合作(zuo)作(zuo)品不可(ke)以分割使(shi)用(yong)的(de),合作(zuo)作(zuo)者對著作(zuo)權的(de)行(xing)(xing)使(shi)如果(guo)不能(neng)協(xie)商(shang)一(yi)致,任何一(yi)方(fang)無正當理由不得阻止他方(fang)行(xing)(xing)使(shi)。
第(di)十二條 由法人(ren)或(huo)者非(fei)法人(ren)單位組織(zhi)人(ren)員進行(xing)創(chuang)作,提供(gong)資金或(huo)者資料(liao)等(deng)(deng)創(chuang)作條件,并承擔責任的百科全書、辭書、教材、大型攝影畫(hua)冊等(deng)(deng)編輯作品,其(qi)整體著作權(quan)歸法人(ren)或(huo)者非(fei)法人(ren)單位所(suo)有。
第十三條 著作權人許可他人將其作品(pin)攝制(zhi)成電(dian)影、電(dian)視、錄(lu)像作品(pin)的(de),視為已同意對其作品(pin)進行必要的(de)改動,但是這種改動不(bu)得歪曲篡改原(yuan)作品(pin)。
第十四條 職務作品由作者享有著作權的,在作品完成兩年內,如單位在其業務范圍內不使用,作者可以要求單位同意由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單位沒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在作品完成兩年內,經單位同意,作者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作品所獲報酬,由作者與單位按約定的比例分配。
作品完成兩年后,單位可以在其業務范圍內繼續使用。
作品完成兩年(nian)的期限(xian),自作者向單位交付作品之日起計算。
第(di)十五條(tiao) 著作權(quan)法第(di)十六條(tiao)第(di)二款第(di)(一)項所稱物(wu)質技(ji)術條(tiao)件,指為(wei)創作專(zhuan)門提供的資金(jin)、設備(bei)或者資料。
第十(shi)六(liu)條 作(zuo)者(zhe)(zhe)(zhe)身(shen)份(fen)不明(ming)的作(zuo)品,由作(zuo)品原件的合(he)法(fa)持有人行(xing)使(shi)除(chu)署名(ming)權以外的著作(zuo)權。作(zuo)者(zhe)(zhe)(zhe)身(shen)份(fen)確定(ding)后,由作(zuo)者(zhe)(zhe)(zhe)或(huo)者(zhe)(zhe)(zhe)其(qi)繼承人行(xing)使(shi)著作(zuo)權。
第十七條 著作(zuo)權(quan)法第十八條關于美術等作(zuo)品(pin)原件所有權(quan)的(de)(de)轉(zhuan)移(yi),不(bu)視為作(zuo)品(pin)著作(zuo)權(quan)的(de)(de)轉(zhuan)移(yi)的(de)(de)規定,適用于任(ren)何原件所有權(quan)可能轉(zhuan)移(yi)的(de)(de)作(zuo)品(pin)。
【章名】 第(di)三章 著作權的歸屬與行使 第(di)二(er)節 著作權的繼承
第十(shi)八條 著作權(quan)中的財產權(quan)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
第十九條 合作(zuo)作(zuo)者之(zhi)一死亡后,其對合作(zuo)作(zuo)品享有(you)(you)的使(shi)用權(quan)和獲得報酬權(quan)無人繼(ji)承又(you)無人受(shou)遺贈的,由(you)其他合作(zuo)作(zuo)者享有(you)(you)。
第二十條 作者死亡后,其著作權中的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由作者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保護。
著作(zuo)權無(wu)人繼承又無(wu)人受(shou)遺(yi)贈的(de),其署名權、修(xiu)改(gai)權和保護作(zuo)品完整權由(you)著作(zuo)權行政管理部(bu)門保護。
第二十一條(tiao) 國(guo)家(jia)享有的著(zhu)作權(quan),由(you)著(zhu)作權(quan)行政管理部門代表國(guo)家(jia)行使。
第二(er)十二(er)條 作(zuo)者(zhe)生前(qian)未發(fa)表(biao)的(de)作(zuo)品(pin)(pin),如(ru)果作(zuo)者(zhe)未明(ming)確表(biao)示不發(fa)表(biao),作(zuo)者(zhe)死亡后五十年內,其(qi)發(fa)表(biao)權(quan)可由(you)(you)繼承(cheng)人(ren)或者(zhe)受(shou)遺(yi)贈人(ren)行使;沒有繼承(cheng)人(ren)又無人(ren)受(shou)遺(yi)贈的(de),由(you)(you)作(zuo)品(pin)(pin)原件的(de)合法所有人(ren)行使。
【章名】 第三章 著(zhu)作權(quan)的歸(gui)屬與行使 第三節 著(zhu)作權(quan)的產生和保(bao)護(hu)期限的計算
第二(er)十三條(tiao) 著作(zuo)(zuo)(zuo)權自作(zuo)(zuo)(zuo)品完(wan)成(cheng)創(chuang)作(zuo)(zuo)(zuo)之日起(qi)產生,并受著作(zuo)(zuo)(zuo)權法的保(bao)護。
第(di)二十(shi)(shi)四條 作(zuo)者(zhe)身份不明(ming)的(de)作(zuo)品,對(dui)其使用(yong)權(quan)和獲得報酬權(quan)的(de)保(bao)護期為五十(shi)(shi)年,截(jie)止(zhi)于作(zuo)品首次發表后第(di)五十(shi)(shi)年的(de)十(shi)(shi)二月三十(shi)(shi)一日。作(zuo)者(zhe)身份一旦確定,適(shi)用(yong)著作(zuo)權(quan)法第(di)二十(shi)(shi)一條的(de)規定。
第二十五條 外國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國境內發表的,其著作權保護期自首次發表之日起計算。
著作權法第二條第二款所稱外國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國境內發表,指外國人未發表的作品通過合法方式首先在中國境內出版。
外國人作品在中國境外首先出版后,三十天內在中國境內出版的,視為該作品首先在中國境內發表。
外國(guo)人未發表(biao)的作品經(jing)授權改編、翻譯(yi)后首(shou)先(xian)(xian)在中(zhong)國(guo)境內出版的,視為該作品首(shou)先(xian)(xian)在中(zhong)國(guo)境內發表(biao)。
【章名】 第(di)三(san)章 著作權(quan)的歸屬與行使 第(di)四節 權(quan)利(li)的限制
第二十六條 著作(zuo)權(quan)(quan)法(fa)所稱已經發表(biao)的作(zuo)品,指(zhi)著作(zuo)權(quan)(quan)人以著作(zuo)權(quan)(quan)法(fa)規定的方(fang)式公之于眾的作(zuo)品。
第二十七條 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的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引用目的僅限于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
(二)所引用部分不能構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實質部分;
(三)不得損(sun)害被(bei)引用作品著作權(quan)人(ren)的利(li)益。
第二十八條 著作(zuo)權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的(de)規(gui)定,指在(zai)符(fu)合新聞報道目(mu)的(de)的(de)范圍內(nei),不(bu)可避免地再現已經發表的(de)作(zuo)品。
第(di)二十九條 依(yi)照著作(zuo)權法(fa)第(di)二十二條第(di)(六)、(七)項的規定使用(yong)他(ta)人已經發表的作(zuo)品,不(bu)得影(ying)響作(zuo)品的正常利用(yong),也不(bu)得無故損害(hai)著作(zuo)權人的合法(fa)權益。
第(di)三十條(tiao) 依照(zhao)著作權法(fa)第(di)二十二條(tiao)第(di)(九)項(xiang)的規定表演已經發(fa)表的作品,不得向(xiang)聽眾、觀(guan)眾收(shou)取費用(yong),也不得向(xiang)表演者支付(fu)報酬。
第(di)三十(shi)(shi)一條 著作(zuo)權法第(di)二十(shi)(shi)二條第(di)(十(shi)(shi)一)項的規定,僅適用于原作(zuo)品為漢族文字的作(zuo)品。
【章名】 第(di)四章 著(zhu)作權許(xu)可使用合同
第三十二條(tiao) 同著作權人訂立合同或者取得許(xu)可使用其作品(pin),應當(dang)采取書面(mian)形式,但是報社、雜志社刊(kan)登作品(pin)除外(wai)。
第三十三條 除著作(zuo)權(quan)法另有規定外,合同中未明確約定授(shou)予專(zhuan)有使用(yong)權(quan)的,使用(yong)者僅取得非專(zhuan)有使用(yong)權(quan)。
第三(san)十四條 國家版權局負(fu)責提供各類著作(zuo)權許可(ke)使用合同的標準樣式。
第三十五條 取得某項(xiang)專有使(shi)(shi)用(yong)(yong)權的使(shi)(shi)用(yong)(yong)者,有權排除著(zhu)作權人在內(nei)的一切他人以同(tong)樣的方式使(shi)(shi)用(yong)(yong)作品,如果許可第三人行使(shi)(shi)同(tong)一權利,必須(xu)取得著(zhu)作權人的許可,合同(tong)另有約定的除外。
【章名(ming)】 第五(wu)章 與(yu)著作權有關權益的(de)行使與(yu)限(xian)制(zhi)
第三(san)十六條(tiao)(tiao) 著作權(quan)(quan)(quan)法和(he)(he)本實施(shi)條(tiao)(tiao)例所(suo)稱與著作權(quan)(quan)(quan)有(you)關權(quan)(quan)(quan)益,指出(chu)版者對(dui)其出(chu)版的(de)圖(tu)書和(he)(he)報(bao)刊享(xiang)(xiang)有(you)的(de)權(quan)(quan)(quan)利(li),表演者對(dui)其表演享(xiang)(xiang)有(you)的(de)權(quan)(quan)(quan)利(li),錄音(yin)錄像制作者對(dui)其制作的(de)錄音(yin)錄像制品享(xiang)(xiang)有(you)的(de)權(quan)(quan)(quan)利(li),廣播(bo)(bo)電(dian)臺、電(dian)視(shi)臺對(dui)其制作的(de)廣播(bo)(bo)、電(dian)視(shi)節目享(xiang)(xiang)有(you)的(de)權(quan)(quan)(quan)利(li)。
第三(san)十七條 出版(ban)者、表(biao)演者、錄音錄像制(zhi)作(zuo)者、廣播電臺、電視臺行使權(quan)利,不得損害被使用作(zuo)品(pin)和(he)原(yuan)作(zuo)品(pin)著(zhu)作(zuo)權(quan)人的權(quan)利。
第三十八(ba)條 出版者對其出版的圖書、報紙(zhi)、雜志的版式、裝(zhuang)幀設計,享有專有使用權。
第三十九條(tiao) 圖書(shu)出(chu)版(ban)者(zhe)(zhe)依照著(zhu)作(zuo)(zuo)權(quan)(quan)法第三十條(tiao)的(de)(de)規定,在合(he)(he)同(tong)有(you)效期內(nei)和在合(he)(he)同(tong)約定地區(qu)內(nei),以同(tong)種文字的(de)(de)原版(ban)、修訂(ding)版(ban)和縮(suo)編本的(de)(de)方式出(chu)版(ban)圖書(shu)的(de)(de)獨占權(quan)(quan)利(li),受法律保護。#13第四十條(tiao) 作(zuo)(zuo)者(zhe)(zhe)主動投(tou)給(gei)圖書(shu)出(chu)版(ban)者(zhe)(zhe)的(de)(de)稿件(jian),出(chu)版(ban)者(zhe)(zhe)應(ying)在六(liu)(liu)個(ge)(ge)月內(nei)決定是否采用(yong)。采用(yong)的(de)(de),應(ying)簽(qian)訂(ding)合(he)(he)同(tong);不(bu)采用(yong)的(de)(de),應(ying)及時通知(zhi)作(zuo)(zuo)者(zhe)(zhe)。既不(bu)通知(zhi)作(zuo)(zuo)者(zhe)(zhe),又不(bu)簽(qian)訂(ding)合(he)(he)同(tong)的(de)(de),六(liu)(liu)個(ge)(ge)月后(hou)作(zuo)(zuo)者(zhe)(zhe)可以要(yao)求出(chu)版(ban)者(zhe)(zhe)退(tui)還原稿和給(gei)予經(jing)濟(ji)補(bu)償。六(liu)(liu)個(ge)(ge)月期限,從出(chu)版(ban)者(zhe)(zhe)收(shou)到稿件(jian)之日起計算(suan)。
第四十(shi)(shi)一(yi)條(tiao)(tiao) 由著作權(quan)人承擔出版經(jing)費(fei)的(de),不(bu)適(shi)用著作權(quan)法第二十(shi)(shi)九(jiu)條(tiao)(tiao)、第三十(shi)(shi)條(tiao)(tiao)、第三十(shi)(shi)一(yi)條(tiao)(tiao)、第三十(shi)(shi)三條(tiao)(tiao)的(de)規(gui)定(ding)。
第四十(shi)(shi)二(er)條 著作權(quan)人(ren)寄(ji)給圖(tu)書出(chu)版者的(de)兩份訂單在六(liu)個(ge)月內未能得到履行,視為著作權(quan)法第三(san)十(shi)(shi)一(yi)條所稱的(de)圖(tu)書脫銷。
第四十三條(tiao) 著(zhu)(zhu)作權人依照著(zhu)(zhu)作權法第三十二(er)條(tiao)第二(er)款聲明不得轉載(zai)、摘編其作品(pin)的,應(ying)當在報紙、雜(za)志首次(ci)刊(kan)登該作品(pin)時附帶聲明。
第四十四條 著作權法第三十六條第(一)、(二)項權利的保護期不受時間限制。
著作(zuo)權法第(di)三(san)十九條(tiao)第(di)二(er)款和(he)第(di)四十二(er)條(tiao)第(di)三(san)款規定(ding)的表演者獲得報酬權利的保護期,分別適用第(di)三(san)十九條(tiao)第(di)一(yi)款和(he)第(di)四十二(er)條(tiao)第(di)二(er)款的規定(ding)。
第四十(shi)(shi)五(wu)條 依(yi)照著(zhu)(zhu)作權法第三(san)十(shi)(shi)五(wu)條的規定,表演者應當(dang)通過演出(chu)組織者向著(zhu)(zhu)作權人(ren)支付報酬。
第四十(shi)六條 外國表演(yan)者(zhe)在中(zhong)國境內的(de)表演(yan),受著作(zuo)權法(fa)保護。
第四(si)十七條 外國(guo)錄音錄像(xiang)制作(zuo)者在(zai)中國(guo)境內制作(zuo)并發行的錄音錄像(xiang)制品(pin),受著作(zuo)權法保護。
第(di)四(si)十(shi)(shi)(shi)八條(tiao)(tiao) 著作權人(ren)依照著作權法(fa)第(di)三(san)十(shi)(shi)(shi)五條(tiao)(tiao)第(di)二款(kuan)、第(di)三(san)十(shi)(shi)(shi)七(qi)條(tiao)(tiao)第(di)一(yi)款(kuan)和第(di)四(si)十(shi)(shi)(shi)條(tiao)(tiao)第(di)二款(kuan)聲明不得(de)對其(qi)作品表(biao)演(yan)、錄音或(huo)者制作廣播、電視節目的,應當在發表(biao)該作品時聲明,或(huo)者在國家版(ban)權局(ju)的著作權公報(bao)上(shang)刊(kan)登聲明。
第四十(shi)九條(tiao) 根據著(zhu)作(zuo)(zuo)權(quan)(quan)(quan)法第三十(shi)二(er)條(tiao)第二(er)款(kuan)、第三十(shi)五條(tiao)第二(er)款(kuan)、第三十(shi)七條(tiao)第一款(kuan)、第四十(shi)條(tiao)第二(er)款(kuan),使用他人(ren)已經發表的(de)(de)作(zuo)(zuo)品,應(ying)當(dang)向著(zhu)作(zuo)(zuo)權(quan)(quan)(quan)人(ren)支(zhi)付報酬。著(zhu)作(zuo)(zuo)權(quan)(quan)(quan)人(ren)或者著(zhu)作(zuo)(zuo)權(quan)(quan)(quan)人(ren)地址不明的(de)(de),應(ying)在一個月(yue)內將報酬寄送國家(jia)版權(quan)(quan)(quan)局指定的(de)(de)機構,由該機構轉(zhuan)遞著(zhu)作(zuo)(zuo)權(quan)(quan)(quan)人(ren)。
【章名】 第六章 罰(fa) 則
第(di)五(wu)十條 著作權行(xing)(xing)政(zheng)管理部門(men)對著作權法第(di)四十六條所列的侵(qin)(qin)權行(xing)(xing)為(wei),可給予警(jing)告、責令(ling)停止制作和(he)發行(xing)(xing)侵(qin)(qin)權復(fu)制品、沒(mei)收非(fei)法所得、沒(mei)收侵(qin)(qin)權復(fu)制品及制作設備和(he)罰(fa)款的行(xing)(xing)政(zheng)處罰(fa)。
第五十一條 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對著作權法第四十六條所列侵權行為,視情節輕重,罰款數額如下:
(一)對有著作權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行為的,罰款一百至五千元;
(二)對有著作權法第四十六條第(二)、(三)、(四)、(五)、(六)項行為的,罰款一萬至十萬元或者總定價的二至五倍;
(三)對有著作權法第四十六(liu)條第(七)項行為(wei)的,罰款一(yi)千至五(wu)萬元。
第五十二條 地方人民政府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查處本地區發生的著作權法第四十六條所列的侵權行為。
國家版權局負責查處著作權法第四十六條所列侵權行為中的下列行為:
(一)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侵權行為;
(二)涉外侵權行為;
(三)認(ren)為應當(dang)由國(guo)家版權局(ju)查處的(de)侵權行(xing)為。
第五(wu)十三(san)條 著(zhu)作權行政管(guan)理部(bu)門(men)在(zai)行使行政處(chu)罰(fa)權時(shi),可(ke)以責令侵害人賠償受害人的(de)損失。
【章名】 第七(qi)章 附 則
第五十四條(tiao) 著作權人可(ke)以(yi)通過集體(ti)管(guan)理的方式行使其著作權。
第五十五條 本實施條例由國家版權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六條(tiao) 本實施條(tiao)例自一九九一年六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