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版權局
中(zhong)華(hua)人民共和國國家版權局令
第 8 號
《著(zhu)作權質(zhi)權登記辦(ban)法(fa)》已(yi)經2010年(nian)10月19日國家版權局第1次局務會議通過,現予公(gong)布,自2011年(nian)1月1日起施行。
國家版權局局長 柳斌杰
二〇一〇年(nian)十(shi)一月二十(shi)五日
著作權質(zhi)權登記辦法
第一條 為(wei)規范著(zhu)作(zuo)權出質行為(wei),保(bao)護債(zhai)權人合法(fa)權益,維(wei)護著(zhu)作(zuo)權交易秩(zhi)序,根據(ju)《中(zhong)華(hua)人民共(gong)和國(guo)物(wu)權法(fa)》、《中(zhong)華(hua)人民共(gong)和國(guo)擔保(bao)法(fa)》和《中(zhong)華(hua)人民共(gong)和國(guo)著(zhu)作(zuo)權法(fa)》的(de)有關規定,制(zhi)定本辦法(fa)。
第二條 國家版權(quan)局(ju)負責(ze)著作權(quan)質權(quan)登記工作。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規定的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權利(以下統稱“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可以出質。
以共有的著作權出(chu)質的,除另(ling)有約定外,應當取得全體共有人的同(tong)意。
第四條 以著作權出質的,出質人和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質權合同,并由雙方共同向登記機構辦理著作權質權登記。
出質(zhi)人(ren)和質(zhi)權人(ren)可(ke)(ke)以自行辦(ban)理(li),也(ye)可(ke)(ke)以委(wei)托(tuo)代理(li)人(ren)辦(ban)理(li)。
第五條 著(zhu)作權(quan)質權(quan)的(de)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自(zi)記(ji)載于《著(zhu)作權(quan)質權(quan)登記(ji)簿》時發生效(xiao)力。
第六條 申請著作權質權登記的,應提交下列文件:
(一)著作權質權登記申請表;
(二)出質人和質權人的身份證明;
(三)主合同和著作權質權合同;
(四)委托代理人辦理的,提交委托書和受托人的身份證明;
(五)以共有的著作權出質的,提交共有人同意出質的書面文件;
(六)出質前授權他人使用的,提交授權合同;
(七)出質的著作權經過價值評估的、質權人要求價值評估的或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價值評估的,提交有效的價值評估報告;
(八)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提交的(de)文件(jian)是外文的(de),需同時(shi)附(fu)送中(zhong)文譯本(ben)。
第七條 著作權質權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一)出質人和質權人的基本信息;
(二)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
(三)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四)出質著作權的內容和保護期;
(五)質權擔保的范圍和期限;
(六)當(dang)事(shi)人約定的(de)其他事(shi)項。
第八條 申(shen)請人提交材(cai)料齊全的,登記(ji)機(ji)構應當予以受(shou)理。提交的材(cai)料不齊全的,登記(ji)機(ji)構不予受(shou)理。
第九條(tiao) 經審(shen)查符合(he)要(yao)求的,登(deng)(deng)記(ji)機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日內予以登(deng)(deng)記(ji),并向出質(zhi)(zhi)人和質(zhi)(zhi)權(quan)人發放《著作權(quan)質(zhi)(zhi)權(quan)登(deng)(deng)記(ji)證(zheng)書(shu)》。
第十條 經審查不符合要求(qiu)的(de),登記機構應(ying)當(dang)自受(shou)理(li)(li)之日起10日內通知(zhi)(zhi)申(shen)請(qing)人補正(zheng)(zheng)(zheng)。補正(zheng)(zheng)(zheng)通知(zhi)(zhi)書應(ying)載明補正(zheng)(zheng)(zheng)事項(xiang)和合理(li)(li)的(de)補正(zheng)(zheng)(zheng)期限(xian)。無正(zheng)(zheng)(zheng)當(dang)理(li)(li)由逾期不補正(zheng)(zheng)(zheng)的(de),視為撤回申(shen)請(qing)。
第十一條 《著作權質權登記證書》的內容包括:
(一)出質人和質權人的基本信息;
(二)出質著作權的基本信息;
(三)著作權質權登記號;
(四)登記日期。
《著作(zuo)權質(zhi)權登(deng)記(ji)證書》應當標明(ming):著作(zuo)權質(zhi)權自登(deng)記(ji)之日起(qi)設立。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機構不予登記:
(一)出質人不是著作權人的;
(二)合同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三)出質著作權的保護期屆滿的;
(四)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超過著作權保護期的;
(五)出質著作權存在權屬爭議的;
(六)其他不符合出(chu)質條件的。
第(di)十三(san)條 登記機構辦理著(zhu)作權質權登記前(qian),申(shen)請(qing)人(ren)可以(yi)撤回(hui)登記申(shen)請(qing)。
第十四條 著作權出質期間,未經質權人同意,出質人不得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已經出質的權利。
出(chu)(chu)質(zhi)人(ren)轉讓或者(zhe)許(xu)可他(ta)人(ren)使用出(chu)(chu)質(zhi)的權利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zhi)權人(ren)提前清償(chang)債務或者(zhe)提存。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機構應當撤銷質權登記:
(一)登記后發現有第十二條所列情形的;
(二)根據司法機關、仲裁機關或行政管理機關作出的影響質權效力的生效裁決或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撤銷的;
(三)著作權質權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的;
(四)申請人提供虛假文件或者以其他手段騙取著作權質權登記的;
(五)其他應(ying)當撤銷的。
第十(shi)六條 著(zhu)作(zuo)權出質期(qi)間,申(shen)(shen)請(qing)人(ren)的(de)(de)(de)基本信(xin)息、著(zhu)作(zuo)權的(de)(de)(de)基本信(xin)息、擔(dan)保(bao)的(de)(de)(de)債(zhai)權種(zhong)類及數額、或者(zhe)擔(dan)保(bao)的(de)(de)(de)范圍等事項發生變更的(de)(de)(de),申(shen)(shen)請(qing)人(ren)持變更協(xie)議(yi)、原《著(zhu)作(zuo)權質權登(deng)記證(zheng)書(shu)》和其他相關材料向(xiang)登(deng)記機構申(shen)(shen)請(qing)變更登(deng)記。
第十七條 申請變更登記的,登記機構自受理之日起10日內完成審查。經審查符合要求的,對變更事項予以登記。
變更事項涉及證(zheng)書內容(rong)變更的(de),應(ying)交回原登(deng)記(ji)證(zheng)書,由登(deng)記(ji)機構發放新的(de)證(zheng)書。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請人應當申請注銷質權登記:
(一)出質人和質權人協商一致同意注銷的;
(二)主合同履行完畢的;
(三)質權實現的;
(四)質權人放棄質權的;
(五)其他(ta)導致(zhi)質權消滅的(de)。
第十九條 申請注銷質權登記的,應當提交注銷登記申請書、注銷登記證明、申請人身份證明等材料,并交回原《著作權質權登記證書》。
登(deng)記機構應當自(zi)受理之日起10日內辦理完畢,并發放注銷登(deng)記通知書(shu)。
第二十條 登記機構應當設立《著作權質權登記簿》,記載著作權質權登記的相關信息,供社會公眾查詢。
《著作(zuo)(zuo)權(quan)(quan)(quan)質(zhi)權(quan)(quan)(quan)登(deng)記證書》的內(nei)容應當與《著作(zuo)(zuo)權(quan)(quan)(quan)質(zhi)權(quan)(quan)(quan)登(deng)記簿》的內(nei)容一致。記載(zai)不一致的,除有(you)證據證明《著作(zuo)(zuo)權(quan)(quan)(quan)質(zhi)權(quan)(quan)(quan)登(deng)記簿》確有(you)錯誤(wu)外(wai),以《著作(zuo)(zuo)權(quan)(quan)(quan)質(zhi)權(quan)(quan)(quan)登(deng)記簿》為準。
第二十一條 《著作權質權登記簿》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出質人和質權人的基本信息;
(二)著作權質權合同的主要內容;
(三)著作權質權登記號;
(四)登記日期;
(五)登記撤銷情況;
(六)登記變更情況;
(七)登記注銷情況;
(八)其他(ta)需要記載(zai)的內容。
第二(er)十二(er)條(tiao) 《著(zhu)作權質權登(deng)(deng)記(ji)證書》滅失或者(zhe)毀(hui)損的,可(ke)以向登(deng)(deng)記(ji)機(ji)構申(shen)請補(bu)發(fa)(fa)或換(huan)發(fa)(fa)。登(deng)(deng)記(ji)機(ji)構應自(zi)收到申(shen)請之(zhi)日(ri)起5日(ri)內予以補(bu)發(fa)(fa)或換(huan)發(fa)(fa)。
第二十(shi)三條 登記機構應(ying)當(dang)通過國家版權局官方(fang)網(wang)站公布著作(zuo)權質權登記的基本信(xin)息。
第二(er)十四(si)條(tiao) 本辦法由國家版(ban)權局(ju)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1996年9月23日國家版權局發布的《著作權質押合同登記辦法》同時廢止。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域名注冊服務和管理,根據《中國互聯網絡域名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域名管理辦法》),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申請注冊由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負責管理的“.CN”、“.中國”、“.公司”、“.網絡”域名,以及提供域名注冊相關服務的,應當遵守本實施細則。
第三條 本實施細則(ze)涉及的域名(ming)體系遵守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中國(guo)互聯網(wang)絡(luo)域名(ming)體系的公告(gao)。
第二章(zhang) 域名注冊服務(wu)機構
第四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本實施細則規定的域名注冊服務,須經工業和信息化部批準,并與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簽訂協議。
第五條 從事“.CN”、“.中國”、“.公司”、“.網絡”域名的注冊服務,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依法取得互聯網信息服務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置有域名注冊服務系統,且有專門從事域名注冊服務的技術人員和客戶服務人員;
(三)有為用戶提供長期服務的信譽或者能力;
(四)有業務發展計劃及相關技術方案;
(五)有健全的網絡與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六)有健全的域名注冊服務退出機制;
(七)符合國家其他有關規定。
第六條 擬從事“.CN”、“.中國”、“.公司”、“.網絡”域名注冊服務的,應當與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簽署《合作意向書》。
第七條 持與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簽署的《合作意向書》向工業和信息化部申請并經批準成為域名注冊服務機構的,應當與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簽訂協議。
第八條 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應當規范開展域名注冊服務,并與申請者簽訂單獨域名注冊協議。
第九條 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應當在經營場所和網站首頁、業務表格等顯著位置放置或公布工業和信息化部的批準文號、批準的域名項目范圍、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及本注冊服務機構的投訴服務電話等信息。
第十條 域名注冊服務機構在提供域名注冊服務時,應當保留與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域名申請者、域名持有者的來往文件和相關記錄;除本細則另有規定的除外,保留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十一條 域名注冊服務機構在開展域名注冊服務時不得采取以下行為:
(一)冒用政府機構、企事業單位及社會團體等其他組織的名義,開展域名注冊服務;
(二)使用虛假信息注冊域名,變相占用域名資源;
(三)采用不正當競爭的手段,以誤導用戶、恐嚇用戶等方式開展域名注冊服務;
(四)強迫用戶延長域名注冊期限,捆綁銷售其他服務;
(五)不按照用戶實際注冊年限向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提交注冊信息;
(六)無正當理由拒絕域名持有者索取域名轉移密碼的申請,或對此轉移申請向域名持有者收取費用;
(七)泄露用戶注冊信息侵犯用戶的合法權益,或利用用戶注冊信息牟取不正當利益;
(八)以營利為目的,從事域名投資活動。
(九)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或侵犯用戶利益的行為。
域名注冊服務機構如違反上述規定,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將依據與其簽訂的相關協議追究相關責任,情節嚴重的,將終止與其簽訂的合作協議。
第十二條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應至少滿足以下信息安全要求:
(一)有明確的信息安全責任人,明確2名應急聯系人,負責7*24小時應急聯系處置工作,并承諾相關人員信息發生變更后5個工作日內主動向行業主管部門報備;
(二)有與域名注冊服務規模相適應的專職網絡信息安全管理人員;
(三)建立信息安全管理部門,明確信息安全職責,制定并監督執行本機構的信息安全相關規章、要求和預案;
(四)建立健全網絡信息安全保障制度,包括信息安全責任和考核獎懲、應急處置與報告、教育培訓和演練制度等
(五)按照行業主管部門的要求和標準建設相關信息安全技術保障措施,并接受相關測試檢查。信息安全技術保障措施應至少具備以下功能:
1、基礎資源管理功能,對所注冊域名及相應IP地址等進行動態監測和管理,并實時向通信管理部門報備;
2、具備違法網站域名實時處置功能,對國家有關部門依法認定的違法網站域名及時暫停或停止解析;
3、建立違法網站域名黑名單信息庫,確保已列入黑名單庫中的域名不得重新注冊或使用。
第十三條 注冊服務機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將終止相關協議,并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備案:
(一)工業和信息化部取消域名注冊服務機構資格;
(二)出現重大經營問題,不具備提供正常服務的能力;
(三)嚴重違反本實施細則、相關協議及其他管理規定。
注冊服務機構被取消資格后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被取消資格后十日內將其負責注冊的域名在具備資格的其他注冊服務機構之間進行分配,或轉移至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指定的其他注冊服務機構;
(二(er))域(yu)名注冊服務(wu)機構被取消注冊資格(ge)后(hou)的十日內,應將其保留的域(yu)名注冊用(yong)戶信(xin)息全部刪(shan)除、銷毀,并經中(zhong)國互(hu)聯網絡信(xin)息中(zhong)心檢查確認。
第三章(zhang) 域名注(zhu)冊的申請與審核
第十四條 除本細則另有規定外,任何自然人或者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組織均可在本細則規定的頂級域名下申請注冊域名。
第十五條 申請注冊域名時,應向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提交如下書面材料:
(一)申請者的身份證明材料;
(二)域名注冊者聯系人的身份證明材料;
(三)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應對上述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核驗,核驗合格后的一個工作日內將上述書面材料遞交至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
第十六條 申請注冊域名時,申請者應當書面形式或電子形式向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提交如下信息:
(一)申請注冊的域名;
(二)域名主域名服務器和輔域名服務器的主機名以及IP地址;
(三)申請者為自然人的,應提交姓名、通信地址、聯系電話、電子郵箱等;申請者為組織的,應提交其單位名稱、組織機構代碼、通信地址、電子郵箱、電話號碼等;
(四)申請者的管理聯系人、域名技術聯系人、繳費聯系人、承辦人的姓名、通信地址、電子郵件、電話號碼;
(五)域名注冊年限。
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應當在收到域名注冊申請后一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提交如上域名注冊信息。
第十七條 申請者應當在域名注冊協議中保證:
(一)遵守有關互聯網絡的法律和規定;
(二)遵守《域名管理辦法》以及主管部門的其他相關規定;
(三)遵守本實施細則、域名爭議解決辦法等相關規定;
(四)提交的域名注冊信息真實、準確、完整。
第十八條 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收到第一次有效注冊申請的日期為申請日。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應當將申請日告知申請者。
第十九條 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應加強域名注冊審查,確保通過本機構注冊的域名不違反《域名管理辦法》的規定;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對已注冊的域名進行復審。
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對已注冊域名的注冊信息進行復核,對違反《域名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及注冊信息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的域名,通知域名注冊服務機構予以注銷。
第二十條 申請在“.GOV.CN”下注冊三級域名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者應為行政機關法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行使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
(二)向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提交蓋有申請單位公章的域名注冊申請表和證明申請單位為政府機構的相關資料以及本細則規定的其他資料和域名注冊信息。
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應同時提交上述書面申請材料復印件。域名注冊服務機構及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應當在所注冊域名的有效期內保留上述書面申請資料。
第二十一條 在“.EDU.CN”下申請注冊三級域名的規則,由中國教育和科研計算機網網絡中心另行規定。
第二十二條 在“.MIL.CN”下申請注冊三級域名的規則,由中國長城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另行規定。
第二十三條 在“.政(zheng)務(wu).CN”、“.公益.CN”下申請(qing)注(zhu)(zhu)冊(ce)三級域(yu)名的規則由政(zheng)務(wu)和公益機構域(yu)名注(zhu)(zhu)冊(ce)管理中心另行規定。
第(di)四章 域名的變更(geng)與注銷
第二十四條 域名持有者之外的注冊信息發生變更的,域名持有者應當按照申請注冊域名時所選擇的變更確認方式,在注冊信息變更后的三十日內向域名注冊服務機構申請變更注冊信息。
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應當在接到域名持有者變更的注冊信息三個工作日內,將變更后的注冊信息提交給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
未經域名持有者同意,域名注冊服務機構不得對注冊信息進行變更。
第二十五條 申請轉讓域名的,應當向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提交合法有效的域名轉讓申請表、轉讓雙方的身份證明材料。
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收到前款資料后三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審核合格后應予以變更持有者。
第二十六條 申請注銷域名的,申請者應當向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提交合法有效的域名注銷申請表和身份證明材料。
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收到前款資料后三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審核合格后應予以注銷。
第二十七條 投訴已注冊域名違反《域名管理辦法》及本實施細則規定的,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對投訴進行調查,投訴成立的,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將作出相應處理決定,作出決定后五個工作日內,由域名注冊服務機構執行;投訴不成立的,向投訴者說明理由。
第二十八條 在(zai)域(yu)(yu)名(ming)(ming)處于訴訟(song)程序(xu)、仲裁(cai)(cai)程序(xu)或(huo)域(yu)(yu)名(ming)(ming)爭(zheng)議(yi)(yi)解決(jue)程序(xu)期間,域(yu)(yu)名(ming)(ming)注(zhu)冊服(fu)務機構(gou)不得受理域(yu)(yu)名(ming)(ming)持有者轉讓或(huo)注(zhu)銷被爭(zheng)議(yi)(yi)域(yu)(yu)名(ming)(ming)的申請,但域(yu)(yu)名(ming)(ming)受讓方(fang)以書面形式(shi)同(tong)意接受人民法院裁(cai)(cai)判(pan)、仲裁(cai)(cai)裁(cai)(cai)決(jue)或(huo)爭(zheng)議(yi)(yi)解決(jue)機構(gou)裁(cai)(cai)決(jue)約束(shu)的除外。
第五章 域名注冊服(fu)務機構(gou)的(de)變更
第二十九條 域名持有者在下列情況下不得申請變更域名注冊服務機構:
(一)該域名注冊后不滿六十日;
(二)距該域名到期日不滿十五日;
(三)該域名處于拖欠注冊費用狀態中;
(四)該域名持有者的主體身份不清楚或者存在爭議;
(五)該域名處于在司法機構、仲裁機構或域名爭議解決機構處理期間。
第三十條 變更前的域名注冊服務機構(以下簡稱轉出方)在收到域名持有者提交的有效變更申請材料后,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向域名注冊信息中的域名注冊者聯系人電子郵箱發送正確的轉移密碼,且不得對轉移申請向域名持有者收取費用。
如果轉出方在收到域名持有者提交的有效變更申請材料后,超過三個工作日未能提供轉移密碼或提供不正確的轉移密碼的,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可以直接變更注冊服務機構。
第三十一條 變更后的域名注冊服務機構(以下簡稱轉入方)在接到域名持有者變更域名注冊服務機構的申請后,應當向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提出變更請求。
第三十二條 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收到轉入方的變更請求后,應當以書面形式(包括電子形式)通知轉入方和轉出方。如果轉出方明確表示同意變更,或者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在發出書面通知(包括電子形式)五個工作日內,沒有收到轉出方的答復,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將變更注冊服務機構。
第三十三條 如轉出方拒絕變更請求,轉出方應當及時書面通知(包括電子形式)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和轉入方,并說明拒絕的理由。
第三十四條 如果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收到轉出方發出的第二十九條所列出的拒絕變更理由,域名持有者此次變更申請過程終止;如果轉出方提供的拒絕理由不在二十九條所列出的拒絕理由之列,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可以執行域名注冊服務機構的變更。
第三十五條 在更新數據庫,并變更注冊服務機構信息后,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將以書面形式(包括電子形式)通知轉出方和轉入方。
第三十六條 域名注冊服務機構變更完成以后,轉入方應當向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繳納一年的域名運行費用。該域名的使用期限將在原有使用期限基礎上延續一年。
第六章 用戶信息(xi)保護
第三十七條域名注冊管理機構和域名注冊服務機構在獲取用戶數據信息時,應征得用戶同意,并采取傳輸加密等措施保障相應數據信息的傳輸安全,防止傳輸過程中泄露。
第三十八條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是用戶信息保護的責任主體,域名注冊服務機構發生用戶信息泄露,應依據與用戶簽訂的合同協議對用戶進行賠償。
第三十九條域名注冊管理機構和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應采取充分的安全保障措施保障用戶數據信息的存儲安全,并保障存儲系統的安全,防止存儲過程中泄露。
第四十條域名注冊管理機構、域名注冊服務機構等接收用戶數據信息的機構應妥善保存存儲有用戶數據信息紙質資料、電子介質等。
第四十一條域名注冊管理機構、域名注冊服務機構除在域名注冊申請、審核及投訴處理過程中使用用戶數據信息外,不得將用戶數據信息用于任何其他用途。
第四十二條域名注冊管理機構、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應采取措施加強對接觸到用戶數據信息人員的管理,防止出現人為信息泄露事件。
第四十三條域名注冊管理機構、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應當明確告知用戶收集和處理用戶個人信息的方式、內容和用途以及信息泄露風險,并向用戶說明本機構要采取的信息保護措施,不得將域名持有者提交的資料和信息泄露給他人,利用該信息牟利。在與用戶簽署的域名注冊合同協議中,應明確規定域名注冊服務機構對用戶信息安全承擔保護責任,寫明采取的具體信息保護措施。
第四十四條域名注冊管理機構對域名注冊服務機構的信息安全防護工作進行定期檢查或抽查,發現有違規行為時,可以依據相關協議等追究其責任,發現違反《規范互聯網信息服務市場秩序若干規定》的行為時,應當立即通知電信管理機構,由電信管理機構依法處罰。
第四十五條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對域名注冊服務機構的“.CN、.中國、.公司、.網絡”域名注冊具有安全管理責任。注冊服務機構在與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簽訂注冊服務協議前,應接受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的用戶信息保護安全檢查和評估。
第四十六條注冊服務機構應規范域名注冊業務規程。嚴格控制接觸用戶信息的人員范圍,合理設定其用戶信息操作權限。
第四十七(qi)條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應(ying)配合互聯網(wang)行(xing)業主(zhu)管部門處(chu)置木馬、僵尸(shi)網(wang)絡(luo)和移動互聯網(wang)惡意程序控制域名等不良域名。
第七(qi)章 域名爭議處理
第四十八條 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應當積極配合人民法院、仲裁機構或者域名爭議解決機構的域名爭議解決工作。在收到域名爭議解決機構依據《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域名爭議解決辦法》、《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域名爭議解決辦法程序規則》以及該機構依據上述規定制定的補充規則提出的要求后,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應當在三個工作日答復;如未能在三個工作日內答復,應說明理由。
第四十九條 域名爭議解決期間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應當采取必要措施保證該域名不被注銷、轉讓。
第五十(shi)條 域名(ming)(ming)(ming)爭(zheng)(zheng)(zheng)議(yi)解(jie)決(jue)機(ji)(ji)構(gou)裁(cai)(cai)決(jue)注銷域名(ming)(ming)(ming)或者裁(cai)(cai)決(jue)將域名(ming)(ming)(ming)轉(zhuan)移給投訴(su)人的(de),自裁(cai)(cai)決(jue)在(zai)爭(zheng)(zheng)(zheng)議(yi)解(jie)決(jue)機(ji)(ji)構(gou)網站正式公布之(zhi)日起滿(man)十(shi)日的(de),域名(ming)(ming)(ming)注冊服務機(ji)(ji)構(gou)應予以執(zhi)行。但被投訴(su)人自裁(cai)(cai)決(jue)公布之(zhi)日起十(shi)日內,提(ti)供有(you)效證據證明有(you)管轄權的(de)人民法(fa)院或者仲裁(cai)(cai)機(ji)(ji)構(gou)已經(jing)受(shou)理相關爭(zheng)(zheng)(zheng)議(yi)的(de),爭(zheng)(zheng)(zheng)議(yi)解(jie)決(jue)機(ji)(ji)構(gou)的(de)裁(cai)(cai)決(jue)暫停執(zhi)行。
第八章 域名運(yun)行(xing)費用
第五十一條 根據《域名管理辦法》的規定,域名注冊服務機構對注冊域名收取域名運行費用。
第五十二條 每年域名到期日同申請日。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應當在域名到期前通過電子郵件等有效方式提醒域名持有者進行域名續費。域名持有者不得以未收到續費通知為由,拒絕續費。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應保留上述通知記錄。
域名到期后自動進入續費確認期,域名持有者在到期后30日內確認是否續費,如書面表示不續費,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有權注銷該域名;如果域名持有者在30日內未書面表示不續費,也未續費,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有權30日后注銷該域名。
續(xu)費(fei)(fei)確認期內,域(yu)名注冊服務機構不得以(yi)未(wei)繳費(fei)(fei)為由改變或(huo)停止域(yu)名解析,但與(yu)域(yu)名持有者另(ling)有約定(ding)的除(chu)外(wai)。
第九(jiu)章(zhang) 用戶投訴機制(zhi)
第五十三條 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設立域名注冊服務質量監督投訴電話和電子郵箱,并在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網站進行公布。
第五十四條 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在收到投訴后五個工作日內予以回復。
第五十五條 中(zhong)國(guo)互聯網(wang)絡信(xin)息中(zhong)心(xin)監督域名(ming)注(zhu)冊服務(wu)機(ji)(ji)構的(de)注(zhu)冊服務(wu)行為。對(dui)于違反本實施細(xi)則(ze)規定的(de)域名(ming)注(zhu)冊服務(wu)機(ji)(ji)構,中(zhong)國(guo)互聯網(wang)絡信(xin)息中(zhong)心(xin)將按照與域名(ming)注(zhu)冊服務(wu)機(ji)(ji)構簽訂的(de)協議(yi),對(dui)域名(ming)注(zhu)冊服務(wu)機(ji)(ji)構采(cai)取(qu)相應的(de)處理措施。
第十章 附則
第五十六條 在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設立的WWW服務器用于發布域名注冊信息以及其他有關事項。
第五十七條 申請者在域名注冊申請表中所填寫的各項信息,由域名注冊管理機構或者域名注冊服務機構錄入公眾查詢的數據庫中,除法律規定不得公開或者申請者特別聲明不得公開之外,域名注冊管理機構向公眾提供免費查詢服務。
第五十八條 根據互聯網絡和域名系統的發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政策的變化等情況,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可以修改本實施細則。
第五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由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負責解釋。
第六十條 本實施細則自2012年5月29日起施行。2009年6月5日實施的《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域名注冊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注(zhu):本(ben)文(wen)由唱歌軟(ruan)件網(wang) 收集整理(li)供稿,如需轉(zhuan)載,請注(zhu)明出處。
計算機軟件保護條
例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tiao) 為了保護計(ji)算機(ji)軟(ruan)件著(zhu)作權(quan)(quan)人的(de)(de)權(quan)(quan)益(yi),調整計(ji)算機(ji)軟(ruan)件在開發、傳播和使用中發生的(de)(de)利益(yi)關系,鼓勵計(ji)算機(ji)軟(ruan)件的(de)(de)開發與應用,促進(jin)軟(ruan)件產業和國(guo)民經(jing)濟信(xin)息化的(de)(de)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gong)和國(guo)著(zhu)作權(quan)(quan)法》,制(zhi)定本條(tiao)例。
第二條(tiao) 本條(tiao)例所(suo)稱(cheng)計算機軟件(以下簡稱(cheng)軟件),是指計算機程序及其有關文檔(dang)。
第三條(tiao)(tiao) 本條(tiao)(tiao)例下列(lie)用語的含義:
(一(yi)(yi))計(ji)算機程序(xu)(xu)(xu),是指為了得到某種(zhong)結果而可以(yi)由計(ji)算機等具有信息處理(li)能(neng)力(li)的裝(zhuang)置執行(xing)的代(dai)碼化(hua)指令序(xu)(xu)(xu)列(lie),或(huo)者可以(yi)被自動轉換成(cheng)代(dai)碼化(hua)指令序(xu)(xu)(xu)列(lie)的符號化(hua)指令序(xu)(xu)(xu)列(lie)或(huo)者符號化(hua)語(yu)句序(xu)(xu)(xu)列(lie)。同(tong)(tong)一(yi)(yi)計(ji)算機程序(xu)(xu)(xu)的源程序(xu)(xu)(xu)和目(mu)標程序(xu)(xu)(xu)為同(tong)(tong)一(yi)(yi)作品。
(二)文檔(dang),是指(zhi)用來描(miao)述(shu)程(cheng)序(xu)的內容、組成、設計、功能(neng)規格、開(kai)發情況、測試結(jie)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資料和圖(tu)表等,如程(cheng)序(xu)設計說(shuo)明書、流程(cheng)圖(tu)、用戶(hu)手冊等。
(三)軟(ruan)件(jian)開發(fa)者,是指實(shi)際組(zu)織(zhi)開發(fa)、直接進(jin)行開發(fa),并(bing)對開發(fa)完(wan)成的軟(ruan)件(jian)承(cheng)擔責任的法(fa)人或者其他(ta)組(zu)織(zhi);或者依靠自己具有的條件(jian)獨立完(wan)成軟(ruan)件(jian)開發(fa),并(bing)對軟(ruan)件(jian)承(cheng)擔責任的自然人。
(四)軟件(jian)著作權(quan)人(ren),是指依照本條例(li)的規定,對軟件(jian)享有著作權(quan)的自然(ran)人(ren)、法人(ren)或者其他組織。
第四(si)條 受本條例保護(hu)的(de)軟件(jian)必(bi)須由開發者獨立開發,并(bing)已固定在某種有形(xing)物(wu)體上。
第五(wu)條 中(zhong)國(guo)公民(min)、法人或者(zhe)其(qi)他組織對其(qi)所開(kai)發(fa)的(de)軟件,不(bu)論是否發(fa)表,依照本條例享有著作權。
外國(guo)人、無國(guo)籍人的(de)軟(ruan)件首先在中國(guo)境內(nei)發(fa)行的(de),依照(zhao)本條(tiao)例享有著(zhu)作權。
外(wai)國(guo)(guo)(guo)人、無國(guo)(guo)(guo)籍人的(de)軟件,依照(zhao)其開發者所(suo)屬(shu)國(guo)(guo)(guo)或者經(jing)常居住地(di)國(guo)(guo)(guo)同中國(guo)(guo)(guo)簽訂的(de)協(xie)議或者依照(zhao)中國(guo)(guo)(guo)參加的(de)國(guo)(guo)(guo)際條約(yue)享有的(de)著作(zuo)權,受本(ben)條例保護。
第六(liu)條 本條例對軟件(jian)著作(zuo)權(quan)的保護不延及(ji)開發(fa)軟件(jian)所用的思想、處理過(guo)程、操作(zuo)方法或者數學(xue)概念等。
第七條 軟(ruan)件著作(zuo)權人可以向國務院(yuan)著作(zuo)權行政管理(li)部門認(ren)定的軟(ruan)件登記(ji)(ji)機(ji)構(gou)辦理(li)登記(ji)(ji)。軟(ruan)件登記(ji)(ji)機(ji)構(gou)發(fa)放的登記(ji)(ji)證明文件是登記(ji)(ji)事項的初步證明。
辦理(li)軟件登(deng)記應當(dang)繳納費用。軟件登(deng)記的收費標準由國務(wu)院著作權行政管(guan)理(li)部(bu)門會同國務(wu)院價格主管(guan)部(bu)門規定。
第二(er)章(zhang) 軟(ruan)件(jian)著(zhu)作權
第八條 軟件著作權人享有下列各(ge)項權利:
(一)發表權(quan),即(ji)決(jue)定軟(ruan)件是否公之于眾的權(quan)利;
(二)署(shu)名權,即表(biao)明開發者身(shen)份(fen),在軟(ruan)件(jian)上署(shu)名的(de)權利;
(三(san))修改權,即對軟件進行(xing)增(zeng)補、刪節,或者(zhe)改變指令、語句順(shun)序的(de)權利;
(四)復制權,即將軟件制作一份或者(zhe)多(duo)份的權利;
(五(wu))發(fa)行(xing)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shi)向(xiang)公(gong)眾提供軟件的(de)原件或者復(fu)制件的(de)權利;
(六)出(chu)(chu)租權,即(ji)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軟件的(de)權利,但是軟件不是出(chu)(chu)租的(de)主要標的(de)的(de)除外;
(七)信息網絡傳播(bo)權(quan),即(ji)以(yi)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xiang)公(gong)眾(zhong)提供(gong)軟件(jian),使公(gong)眾(zhong)可以(yi)在其(qi)個(ge)人選定(ding)的時間和地點獲得軟件(jian)的權(quan)利;
(八(ba))翻譯權,即(ji)將原軟件從一(yi)種自然語(yu)言(yan)(yan)文字轉換成(cheng)另一(yi)種自然語(yu)言(yan)(yan)文字的權利;
(九)應當由(you)軟件著(zhu)作(zuo)權人享有(you)的(de)其(qi)他權利(li)。
軟(ruan)件著(zhu)作權人可以(yi)許可他人行使(shi)其軟(ruan)件著(zhu)作權,并有(you)權獲(huo)得(de)報酬。
軟件(jian)(jian)著(zhu)作(zuo)權人(ren)可以全部(bu)或者部(bu)分轉讓其軟件(jian)(jian)著(zhu)作(zuo)權,并有權獲得(de)報(bao)酬。
第九條 軟(ruan)件(jian)著作權屬于軟(ruan)件(jian)開(kai)發(fa)者,本條例另有規定的除外(wai)。
如無相(xiang)反證明,在軟件上署名(ming)的自然人(ren)、法人(ren)或者其(qi)他組織為開發者。
第十條 由(you)(you)兩(liang)個以上的(de)(de)自然人、法(fa)人或者其(qi)他組織合作(zuo)開發的(de)(de)軟件(jian),其(qi)著(zhu)作(zuo)權(quan)的(de)(de)歸(gui)屬由(you)(you)合作(zuo)開發者簽訂書(shu)面合同(tong)約定。無(wu)書(shu)面合同(tong)或者合同(tong)未作(zuo)明確約定,合作(zuo)開發的(de)(de)軟件(jian)可以分割(ge)使用的(de)(de),開發者對(dui)各自開發的(de)(de)部分可以單獨(du)享有著(zhu)作(zuo)權(quan);但是,行使著(zhu)作(zuo)權(quan)時,不(bu)得擴展到合作(zuo)開發的(de)(de)軟件(jian)整體的(de)(de)著(zhu)作(zuo)權(quan)。合作(zuo)開發的(de)(de)軟件(jian)不(bu)能分割(ge)使用的(de)(de),其(qi)著(zhu)作(zuo)權(quan)由(you)(you)各合作(zuo)開發者共同(tong)享有,通(tong)過協(xie)商一(yi)致(zhi)行使;不(bu)能協(xie)商一(yi)致(zhi),又無(wu)正當(dang)理由(you)(you)的(de)(de),任何一(yi)方不(bu)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轉讓權(quan)以外的(de)(de)其(qi)他權(quan)利,但是所(suo)得收益應(ying)當(dang)合理分配給所(suo)有合作(zuo)開發者。
第十一條(tiao) 接(jie)受他人(ren)委托開發的軟件(jian),其著作(zuo)權(quan)的歸(gui)屬由(you)委托人(ren)與受托人(ren)簽訂書面合(he)同(tong)約定;無書面合(he)同(tong)或者合(he)同(tong)未作(zuo)明確約定的,其著作(zuo)權(quan)由(you)受托人(ren)享(xiang)有。
第十二條 由國家機(ji)關下(xia)達任(ren)務開發的(de)(de)軟件,著(zhu)作(zuo)權的(de)(de)歸(gui)屬與行使(shi)由項目(mu)任(ren)務書(shu)或者合同(tong)規(gui)定;項目(mu)任(ren)務書(shu)或者合同(tong)中未作(zuo)明確規(gui)定的(de)(de),軟件著(zhu)作(zuo)權由接受任(ren)務的(de)(de)法人或者其(qi)他組織(zhi)享有。
第十三條 自然人在法人或(huo)者(zhe)其(qi)他(ta)組織中任職期間所開發的(de)軟(ruan)(ruan)件有下列(lie)情形(xing)之一的(de),該(gai)軟(ruan)(ruan)件著作(zuo)權由該(gai)法人或(huo)者(zhe)其(qi)他(ta)組織享有,該(gai)法人或(huo)者(zhe)其(qi)他(ta)組織可以對開發軟(ruan)(ruan)件的(de)自然人進行獎(jiang)勵:
(一)針對本(ben)職工作中明確指定的開(kai)發(fa)目(mu)標(biao)所(suo)開(kai)發(fa)的軟件;
(二)開發(fa)的軟件是從事本職工作活動所預見的結果或者(zhe)自(zi)然的結果;
(三)主要使用了(le)法人或者其(qi)(qi)他組織(zhi)的資(zi)金、專用設(she)備、未公開(kai)的專門信(xin)息等物質(zhi)技術(shu)條件所開(kai)發(fa)并(bing)由法人或者其(qi)(qi)他組織(zhi)承擔責(ze)任的軟件。
第十四條 軟件著(zhu)作權自軟件開發完成之日起產生。
自(zi)(zi)然(ran)人的軟件著作權,保(bao)護期為自(zi)(zi)然(ran)人終生及(ji)其死亡(wang)后(hou)(hou)50年(nian),截止于(yu)(yu)自(zi)(zi)然(ran)人死亡(wang)后(hou)(hou)第50年(nian)的12月(yue)31日(ri)(ri);軟件是合作開發的,截止于(yu)(yu)最后(hou)(hou)死亡(wang)的自(zi)(zi)然(ran)人死亡(wang)后(hou)(hou)第50年(nian)的12月(yue)31日(ri)(ri)。
法人或者(zhe)其他組織的(de)軟(ruan)件著作權,保護期為50年(nian)(nian),截止于軟(ruan)件首(shou)次發表(biao)后第50年(nian)(nian)的(de)12月31日,但軟(ruan)件自(zi)開發完成之(zhi)日起50年(nian)(nian)內(nei)未發表(biao)的(de),本條例不再保護。
第十(shi)五條(tiao)(tiao) 軟(ruan)件著(zhu)(zhu)作權(quan)(quan)屬于(yu)自(zi)然(ran)人(ren)的,該(gai)自(zi)然(ran)人(ren)死亡后,在軟(ruan)件著(zhu)(zhu)作權(quan)(quan)的保護期內,軟(ruan)件著(zhu)(zhu)作權(quan)(quan)的繼(ji)(ji)承(cheng)人(ren)可以依(yi)照《中華人(ren)民(min)共和國繼(ji)(ji)承(cheng)法(fa)》的有關規(gui)定,繼(ji)(ji)承(cheng)本(ben)條(tiao)(tiao)例(li)第八(ba)條(tiao)(tiao)規(gui)定的除署名權(quan)(quan)以外的其他(ta)權(quan)(quan)利(li)。
軟件(jian)著(zhu)作(zuo)權(quan)(quan)屬于(yu)法(fa)人(ren)或(huo)者其(qi)(qi)(qi)他組(zu)(zu)(zu)織的(de),法(fa)人(ren)或(huo)者其(qi)(qi)(qi)他組(zu)(zu)(zu)織變更、終止后,其(qi)(qi)(qi)著(zhu)作(zuo)權(quan)(quan)在本條例(li)規(gui)定的(de)保護期內(nei)由承受(shou)其(qi)(qi)(qi)權(quan)(quan)利義務的(de)法(fa)人(ren)或(huo)者其(qi)(qi)(qi)他組(zu)(zu)(zu)織享有;沒(mei)有承受(shou)其(qi)(qi)(qi)權(quan)(quan)利義務的(de)法(fa)人(ren)或(huo)者其(qi)(qi)(qi)他組(zu)(zu)(zu)織的(de),由國(guo)家享有。
第十六(liu)條(tiao) 軟件的合法(fa)復(fu)制品所(suo)有人(ren)享(xiang)有下列權利:
(一)根據使用的(de)需要把該軟件裝入計算機等具有信息處(chu)理能力的(de)裝置內;
(二)為了防止(zhi)復(fu)(fu)制(zhi)品(pin)損壞而(er)制(zhi)作備(bei)份復(fu)(fu)制(zhi)品(pin)。這些(xie)備(bei)份復(fu)(fu)制(zhi)品(pin)不得通過任何方(fang)式提供給他人使用,并在所有人喪失該合法(fa)復(fu)(fu)制(zhi)品(pin)的所有權時,負責(ze)將備(bei)份復(fu)(fu)制(zhi)品(pin)銷毀;
(三(san))為了把該軟件(jian)用(yong)于實(shi)際的計算機應用(yong)環(huan)境或者改進其功能(neng)、性能(neng)而(er)進行必要的修(xiu)改;但是,除合同另(ling)有(you)約定(ding)外(wai),未經該軟件(jian)著作(zuo)權人許可(ke),不得(de)向任何第(di)三(san)方提供修(xiu)改后(hou)的軟件(jian)。
第十七條(tiao) 為了學習和研(yan)究(jiu)軟(ruan)(ruan)件(jian)內含的設計思想和原理,通過安裝、顯示、傳輸或(huo)者存儲(chu)軟(ruan)(ruan)件(jian)等方(fang)式使用軟(ruan)(ruan)件(jian)的,可(ke)以不經軟(ruan)(ruan)件(jian)著作權人許可(ke),不向其支付報(bao)酬。
第三章 軟件著作權的許(xu)可使(shi)用和轉(zhuan)讓
第(di)十(shi)八條 許可他人行使軟(ruan)件著作權的(de),應(ying)當訂立許可使用合同。
許(xu)可(ke)使用(yong)合(he)同中(zhong)軟件(jian)著作權人未明確許(xu)可(ke)的(de)權利,被許(xu)可(ke)人不得行使。
第十九條 許可他人專有行使(shi)軟件著作(zuo)權的,當事人應(ying)當訂立書(shu)面(mian)合同。
沒有(you)訂立(li)書面合(he)(he)同或者(zhe)合(he)(he)同中(zhong)未(wei)明確約(yue)定為專有(you)許可的,被許可行使的權利應當視為非專有(you)權利。
第(di)二十條 轉讓軟件(jian)著作權(quan)的,當事人應當訂(ding)立書面合同。
第二十一(yi)條 訂立許可他(ta)人專有行(xing)使軟件(jian)著(zhu)(zhu)作權(quan)的許可合(he)(he)同(tong),或者(zhe)訂立轉讓軟件(jian)著(zhu)(zhu)作權(quan)合(he)(he)同(tong),可以向國務院著(zhu)(zhu)作權(quan)行(xing)政(zheng)管理部門認定的軟件(jian)登記機構登記。
第二十二條(tiao) 中國(guo)(guo)公民、法人(ren)或者(zhe)(zhe)其他組織(zhi)向(xiang)外國(guo)(guo)人(ren)許可或者(zhe)(zhe)轉讓(rang)軟件著作權的(de),應(ying)當遵守(shou)《中華人(ren)民共和國(guo)(guo)技術進出口管(guan)理(li)條(tiao)例》的(de)有(you)關規定。
第四章 法律責(ze)任
第二十三條(tiao) 除(chu)《中華人(ren)民(min)(min)共(gong)和國著作權法》或者本條(tiao)例另(ling)有規定外,有下(xia)列(lie)侵(qin)權行為的(de),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ting)止侵(qin)害、消除(chu)影響、賠禮(li)道歉、賠償損失(shi)等民(min)(min)事責任:
(一)未經軟件(jian)著作權人許可,發(fa)表或者(zhe)登記(ji)其軟件(jian)的;
(二(er))將他(ta)人軟件作為自己的軟件發(fa)表或者登記的;
(三)未經合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開發(fa)的(de)(de)軟(ruan)件(jian)作為自己單獨完成的(de)(de)軟(ruan)件(jian)發(fa)表或者登記的(de)(de);
(四)在(zai)他人軟(ruan)件上署名(ming)或者更改他人軟(ruan)件上的(de)署名(ming)的(de);
(五)未經軟件(jian)著作權(quan)人許可(ke),修改、翻譯(yi)其軟件(jian)的;
(六)其他侵犯軟件著作權的行(xing)為。
第(di)二(er)十四條(tiao) 除(chu)《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zuo)(zuo)權(quan)法》、本(ben)條(tiao)例或者其他法律(lv)、行(xing)政法規(gui)另有(you)規(gui)定(ding)外,未經(jing)軟件(jian)著作(zuo)(zuo)權(quan)人許可(ke),有(you)下列(lie)侵(qin)權(quan)行(xing)為的(de),應當(dang)根(gen)據情(qing)況,承擔停止侵(qin)害、消除(chu)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ze)任;同時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de),由著作(zuo)(zuo)權(quan)行(xing)政管理部門(men)責(ze)令(ling)停止侵(qin)權(quan)行(xing)為,沒收違(wei)法所(suo)得,沒收、銷毀侵(qin)權(quan)復(fu)(fu)制品,可(ke)以(yi)(yi)并(bing)處罰款;情(qing)節嚴重的(de),著作(zuo)(zuo)權(quan)行(xing)政管理部門(men)并(bing)可(ke)以(yi)(yi)沒收主要用于制作(zuo)(zuo)侵(qin)權(quan)復(fu)(fu)制品的(de)材料、工具、設(she)備等;觸犯刑律(lv)的(de),依照(zhao)刑法關于侵(qin)犯著作(zuo)(zuo)權(quan)罪、銷售侵(qin)權(quan)復(fu)(fu)制品罪的(de)規(gui)定(ding),依法追究刑事責(ze)任:
(一(yi))復(fu)制(zhi)(zhi)或(huo)者部(bu)分復(fu)制(zhi)(zhi)著作權人的軟(ruan)件的;
(二)向公眾發行、出(chu)租、通過信息網絡傳(chuan)播著作權人的軟件的;
(三)故意避開或者破壞著(zhu)作(zuo)權人為(wei)保護其(qi)軟件著(zhu)作(zuo)權而采取的技術(shu)措施的;
(四)故意(yi)刪除(chu)或(huo)者改(gai)變(bian)軟(ruan)件權利管理電子信息(xi)的;
(五)轉讓(rang)或者許可他人(ren)行(xing)使著作權(quan)人(ren)的軟件著作權(quan)的。
有前款(kuan)第(di)(di)(一)項(xiang)或者第(di)(di)(二(er))項(xiang)行為(wei)的(de),可以并處每件(jian)100元或者貨值金額5倍以下的(de)罰款(kuan);有前款(kuan)第(di)(di)(三(san))項(xiang)、第(di)(di)(四)項(xiang)或者第(di)(di)(五)項(xiang)行為(wei)的(de),可以并處5萬(wan)元以下的(de)罰款(kuan)。
第(di)二(er)十五條 侵犯軟件著作權(quan)的(de)賠償(chang)數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he)國著作權(quan)法》第(di)四(si)十八(ba)條的(de)規(gui)定(ding)確定(ding)。
第二十六條 軟(ruan)件著作權人(ren)有(you)證據證明他人(ren)正(zheng)在(zai)實施或者即將(jiang)實施侵犯(fan)其權利的(de)(de)行為,如不(bu)及時制(zhi)止,將(jiang)會(hui)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de)(de)損害的(de)(de),可以依照《中華(hua)人(ren)民共(gong)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九(jiu)條的(de)(de)規定,在(zai)提起訴(su)訟前向(xiang)人(ren)民法院申請采取責令停止有(you)關行為和財產保全的(de)(de)措施。
第二(er)十七(qi)條 為了制止侵權(quan)行為,在證(zheng)據可能滅失或者以(yi)后難以(yi)取得的(de)情況下,軟件著作(zuo)權(quan)人(ren)可以(yi)依照《中華人(ren)民共和(he)國著作(zuo)權(quan)法》第五十條的(de)規定,在提起訴(su)訟前向人(ren)民法院(yuan)申請保(bao)全證(zheng)據。
第二十八條 軟件復(fu)制(zhi)品(pin)的出版(ban)者(zhe)、制(zhi)作(zuo)者(zhe)不能證明其出版(ban)、制(zhi)作(zuo)有(you)(you)合法(fa)(fa)授權的,或者(zhe)軟件復(fu)制(zhi)品(pin)的發行者(zhe)、出租(zu)者(zhe)不能證明其發行、出租(zu)的復(fu)制(zhi)品(pin)有(you)(you)合法(fa)(fa)來源(yuan)的,應當承擔法(fa)(fa)律(lv)責任。
第二十九條(tiao) 軟件(jian)開發者(zhe)開發的軟件(jian),由于可供選用(yong)的表達方式有(you)限而與已經存(cun)在的軟件(jian)相似的,不構成對已經存(cun)在的軟件(jian)的著作權(quan)的侵犯(fan)。
第三十條 軟件(jian)的(de)復(fu)(fu)制(zhi)品(pin)持有(you)人(ren)不知(zhi)(zhi)道(dao)(dao)也沒有(you)合理(li)理(li)由(you)應當知(zhi)(zhi)道(dao)(dao)該軟件(jian)是侵權(quan)復(fu)(fu)制(zhi)品(pin)的(de),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應當停止(zhi)使(shi)用(yong)(yong)、銷(xiao)毀該侵權(quan)復(fu)(fu)制(zhi)品(pin)。如(ru)果停止(zhi)使(shi)用(yong)(yong)并(bing)銷(xiao)毀該侵權(quan)復(fu)(fu)制(zhi)品(pin)將給復(fu)(fu)制(zhi)品(pin)使(shi)用(yong)(yong)人(ren)造成重大損失的(de),復(fu)(fu)制(zhi)品(pin)使(shi)用(yong)(yong)人(ren)可以在向軟件(jian)著作權(quan)人(ren)支付合理(li)費用(yong)(yong)后繼續(xu)使(shi)用(yong)(yong)。
第三十一條 軟件著作權侵權糾(jiu)紛可以調解。
軟(ruan)件著作(zuo)權合同糾(jiu)紛可(ke)以依據合同中的仲(zhong)裁(cai)條款或者(zhe)事后達成的書面仲(zhong)裁(cai)協(xie)議(yi),向仲(zhong)裁(cai)機構申請(qing)仲(zhong)裁(cai)。
當事人沒有在合(he)同中訂立仲裁(cai)條款,事后又沒有書(shu)面(mian)仲裁(cai)協議的,可(ke)以直(zhi)接向人民法(fa)院提(ti)起訴訟。
第五章 附則
第(di)三十二條(tiao) 本條(tiao)例(li)施行(xing)前發(fa)生的侵權行(xing)為,依(yi)照侵權行(xing)為發(fa)生時的國家有關(guan)規定處理。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自2002年1月(yue)1日(ri)起(qi)施行(xing)。1991年6月(yue)4日(ri)國務院發布的(de)《計算機(ji)軟件(jian)保護條例》同時廢(fei)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