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
(2001年(nian)6月15日(ri)中華人民共(gong)和(he)國國務院令第306號公布 根據2002年(nian)12月28日(ri)《國務院關于修(xiu)改〈中華
人民共和國(guo)專利法實施細則〉的決定》第一次修訂 根(gen)據2010年1月9日《國(guo)務院關(guan)于修改〈中華人民共
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以下簡稱專利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專(zhuan)利法和本(ben)細則規定的各(ge)種手續,應當以書面(mian)形式或者國務院(yuan)專(zhuan)利行(xing)政(zheng)部(bu)門規定的其他形
式辦理。
第三條 依(yi)照專利法(fa)和本細則規定提交的各種文件應當使用中文;國(guo)家有統一規定的科技術語的,
應當采用規范詞;外國人名、地名和科技術語沒有統一中文譯文的,應當注明原文。
依照(zhao)專(zhuan)利法和(he)本細則規(gui)定提(ti)交(jiao)的(de)各種(zhong)證(zheng)件(jian)(jian)和(he)證(zheng)明文件(jian)(jian)是外文的(de),國務院(yuan)專(zhuan)利行(xing)政(zheng)部(bu)門認(ren)為必(bi)要時,
可以要求當事人在指定期限內附送中文譯文;期滿未附送的,視為未提交該證件和證明文件。
第(di)四條 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郵(you)寄的(de)各種文件(jian),以寄出的(de)郵(you)戳(chuo)日(ri)為遞(di)交日(ri);郵(you)戳(chuo)日(ri)不清晰的(de),除(chu)
當事人能夠提出證明外,以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收到日為遞交日。
國務院(yuan)專利(li)行政部門的各種文件,可以(yi)通過郵寄、直接送(song)交或者其他方式送(song)達(da)當事(shi)人。當事(shi)人委托
專利代理機構的,文件送交專利代理機構;未委托專利代理機構的,文件送交請求書中指明的聯系人。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郵寄的各種文件,自文件發出之日起滿15日,推定為當事人收到文件之日。
根據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規定應當直接送交的文件,以交付日為送達日。
文件(jian)(jian)送交地址不(bu)清,無(wu)法郵寄的,可以通過(guo)公告的方式送達當事(shi)人。自公告之(zhi)日起滿1個月,該文件(jian)(jian)
視為已經送達。
第五條(tiao) 專利法和本(ben)細則(ze)規定的各種期(qi)(qi)限的第一日不計算(suan)在(zai)期(qi)(qi)限內。期(qi)(qi)限以年或者月(yue)計算(suan)的,以其
最后一(yi)月(yue)的(de)相應日為(wei)期(qi)限(xian)屆滿日;該(gai)月(yue)無相應日的(de),以該(gai)月(yue)最后一(yi)日為(wei)期(qi)限(xian)屆滿日;期(qi)限(xian)屆滿日是法定
休假日的,以休假日后的第一個工作日為期限屆滿日。
第六條 當事(shi)人因(yin)不可抗拒的(de)事(shi)由(you)而延誤(wu)專利法或者(zhe)本細則規定的(de)期(qi)限或者(zhe)國務(wu)院專利行政部門指
定的期(qi)限,導(dao)致其(qi)權利喪失的,自障礙消除之日起(qi)2個月內,最遲自期(qi)限屆滿(man)之日起(qi)2年內,可以(yi)向(xiang)國(guo)務
院專利行政部門請求恢復權利。
除前(qian)款規(gui)定(ding)的情形外,當(dang)(dang)事人因(yin)其他正當(dang)(dang)理由(you)延誤專(zhuan)利(li)法或者本細則(ze)規(gui)定(ding)的期限(xian)或者國務院專(zhuan)利(li)行(xing)
政部門(men)指定(ding)的(de)(de)期(qi)限,導致其權利喪(sang)失(shi)的(de)(de),可以自收到國務(wu)院專利行政部門(men)的(de)(de)通知之日起(qi)2個月內向國務(wu)院
專利行政部門請求恢復權利。
當事人依照本(ben)條第一款或者第二(er)款的(de)規定請求恢(hui)復(fu)權利的(de),應當提交(jiao)恢(hui)復(fu)權利請求書,說明(ming)理(li)由,
必要時附(fu)具有關證(zheng)明文件(jian),并(bing)辦(ban)理權利喪失前應(ying)當(dang)辦(ban)理的(de)相應(ying)手續(xu);依照本條第(di)二款的(de)規定請求恢(hui)復權
利的,還應當繳納恢復權利請求費。
當事人請求延長國(guo)務院專(zhuan)利行(xing)政部(bu)門(men)指定的期(qi)限(xian)的,應當在(zai)期(qi)限(xian)屆滿(man)前,向(xiang)國(guo)務院專(zhuan)利行(xing)政部(bu)門(men)說(shuo)
明理由并辦理有關手續。
本條第(di)(di)(di)一款和第(di)(di)(di)二款的規定(ding)不適(shi)用專(zhuan)利法第(di)(di)(di)二十(shi)(shi)四(si)(si)條、第(di)(di)(di)二十(shi)(shi)九條、第(di)(di)(di)四(si)(si)十(shi)(shi)二條、第(di)(di)(di)六十(shi)(shi)八(ba)條規定(ding)
的期限。
第七條 專利(li)申(shen)請涉(she)及國防利(li)益(yi)需要保(bao)密的,由國防專利(li)機構受理(li)并進行審查;國務院專利(li)行政部
門受理的專利(li)申請涉及國防(fang)利(li)益需要(yao)保密的,應(ying)當及時移(yi)交國防(fang)專利(li)機構(gou)進行審(shen)查。經國防(fang)專利(li)機構(gou)審(shen)
查沒有發現駁回理由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授予國防專利權的決定。
國(guo)務院專利(li)(li)行政部門認為其受理(li)的發明或(huo)者(zhe)實用新(xin)型專利(li)(li)申請涉及(ji)國(guo)防利(li)(li)益(yi)以外(wai)的國(guo)家安(an)全或(huo)者(zhe)重
大利益(yi)需(xu)要保(bao)密(mi)的(de),應(ying)當及時作出(chu)按照保(bao)密(mi)專(zhuan)利申(shen)(shen)請(qing)處理的(de)決定,并通知申(shen)(shen)請(qing)人(ren)。保(bao)密(mi)專(zhuan)利申(shen)(shen)請(qing)的(de)審(shen)查
、復審以及保密專利權無效宣告的特殊程序,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規定。
第(di)八(ba)條 專利(li)法第(di)二(er)十條所稱在中(zhong)(zhong)國完成(cheng)的(de)發明或者實用新(xin)型,是指技術方案的(de)實質(zhi)性內容(rong)在中(zhong)(zhong)國
境內完成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
任(ren)何單位或(huo)者個人將在中(zhong)國完成的(de)發明或(huo)者實用(yong)新型(xing)向外國申請專(zhuan)利的(de),應當按照下列方式(shi)之(zhi)一請
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進行保密審查:
(一)直接向(xiang)(xiang)外(wai)國申(shen)請專(zhuan)利或者向(xiang)(xiang)有(you)關國外(wai)機(ji)構提交專(zhuan)利國際申(shen)請的(de),應當事先向(xiang)(xiang)國務院專(zhuan)利行政(zheng)
部門提出請求,并詳細說明其技術方案;
(二)向國務院專(zhuan)利(li)(li)行政(zheng)部門申(shen)請專(zhuan)利(li)(li)后擬向外國申(shen)請專(zhuan)利(li)(li)或者向有關國外機構提交(jiao)專(zhuan)利(li)(li)國際申(shen)請
的,應當在向外國申請專利或者向有關國外機構提交專利國際申請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請求。
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交專利國際申請的,視為同時提出了保密審查請求。
第九(jiu)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收到依照本細則第八條規定遞(di)交的請求后,經(jing)過審查認為該發明或者
實用新型(xing)可能涉及國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de),應(ying)當及時(shi)向申請人發出保密審查通(tong)知;申請人未
在其請求遞(di)交日(ri)起(qi)4個月內(nei)收到保密審查(cha)通知的,可以就(jiu)該(gai)發(fa)明(ming)或者(zhe)實用(yong)新型向外國申請專(zhuan)利(li)或者(zhe)向有關
國外機構提交專利國際申請。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依照前款規定通知進行保(bao)密(mi)(mi)審查(cha)的,應當(dang)及時作出是否(fou)需要保(bao)密(mi)(mi)的決定,并通
知申請(qing)人。申請(qing)人未在其請(qing)求遞交日起6個月內收到(dao)需要保密的(de)決定的(de),可以就該發(fa)明或(huo)者實(shi)用(yong)新型向外
國申請專利或者向有關國外機構提交專利國際申請。
第十條 專利法第五條所稱違反法律的發明創造,不包括僅其實施為法律所禁止的發明創造。
第十一條(tiao) 除專利法(fa)第二(er)十八條(tiao)和(he)第四十二(er)條(tiao)規定的(de)情形外,專利法(fa)所稱(cheng)申請日(ri),有優(you)先權的(de),指
優先權日。
本細則所稱申請日,除另有規定的外,是指專利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申請日。
第十二條 專利法第六條所稱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是指:
(一)在本職工作中作出的發明創造;
(二)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作出的發明創造;
(三)退休、調離原單(dan)位后或者勞(lao)動、人事(shi)關(guan)系終止(zhi)后1年內作出的(de),與(yu)其在原單(dan)位承擔(dan)的(de)本(ben)職工作
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
專(zhuan)利(li)法第六條(tiao)所稱本(ben)單(dan)(dan)位(wei),包括臨時工作單(dan)(dan)位(wei);專(zhuan)利(li)法第六條(tiao)所稱本(ben)單(dan)(dan)位(wei)的物質(zhi)技術條(tiao)件(jian),是指本(ben)
單位的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
第十三條 專利(li)法所稱發明人或(huo)者設計人,是指對(dui)發明創造(zao)的實(shi)質性(xing)特(te)點作出創造(zao)性(xing)貢獻的人。在
完成發明創造過程中,只(zhi)負(fu)責組織工作(zuo)的(de)人、為物質技術條件的(de)利用提(ti)供(gong)方便的(de)人或者從事其(qi)他輔助工
作的人,不是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第十(shi)四條(tiao)(tiao) 除依照專(zhuan)利法第十(shi)條(tiao)(tiao)規(gui)定轉(zhuan)讓(rang)專(zhuan)利權(quan)外,專(zhuan)利權(quan)因其他事由發生轉(zhuan)移(yi)的,當(dang)事人(ren)應當(dang)憑(ping)
有關證明文件或者法律文書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辦理專利權轉移手續。
專利權人與(yu)他人訂立(li)的專利實施許可合(he)同,應當(dang)自合(he)同生效之日起3個月內(nei)向國務院(yuan)專利行政(zheng)部門備
案。
以專利權出質的,由出質人和質權人共同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辦理出質登記。
第二章 專利的申請
第十五條 以書面形式申請專利的,應當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交申請文件一式兩份。
以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形式申請專利的,應當符合規定的要求。
申請人委(wei)托專利代(dai)理(li)(li)機構向(xiang)國務院(yuan)專利行政(zheng)部門(men)申請專利和辦理(li)(li)其他專利事務的(de),應當同(tong)時提交委(wei)
托書,寫明委托權限。
申請(qing)人有2人以(yi)上(shang)且未委托專利(li)代理機構的(de),除請(qing)求書(shu)中(zhong)另有聲(sheng)明(ming)的(de)外,以(yi)請(qing)求書(shu)中(zhong)指(zhi)明(ming)的(de)第一申請(qing)
人為代表人。
第十六條 發明、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的請求書應當寫明下列事項:
(一)發明、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的名稱;
(二)申請(qing)人是中國單位或(huo)者個人的,其名稱或(huo)者姓名、地址、郵政(zheng)編碼(ma)、組織機構代碼(ma)或(huo)者居民
身份證件(jian)號碼;申請(qing)人是外(wai)國(guo)人、外(wai)國(guo)企業或(huo)者外(wai)國(guo)其他組織的,其姓名或(huo)者名稱、國(guo)籍(ji)或(huo)者注(zhu)冊的國(guo)
家或者地區;
(三)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姓名;
(四)申請人委托專利(li)代理機構(gou)的(de),受托機構(gou)的(de)名稱、機構(gou)代碼以及(ji)該機構(gou)指定的(de)專利(li)代理人的(de)姓
名、執業證號碼、聯系電話;
(五(wu))要求優(you)先權的,申(shen)(shen)(shen)請(qing)(qing)(qing)(qing)人第一次提出專利申(shen)(shen)(shen)請(qing)(qing)(qing)(qing)(以(yi)下簡稱(cheng)在先申(shen)(shen)(shen)請(qing)(qing)(qing)(qing))的申(shen)(shen)(shen)請(qing)(qing)(qing)(qing)日、申(shen)(shen)(shen)請(qing)(qing)(qing)(qing)號以(yi)及原
受理機構的名稱;
(六)申請人或者專利代理機構的簽字或者蓋章;
(七)申請文件清單;
(八)附加文件清單;
(九)其他需要寫明的有關事項。
第十七條 發明(ming)(ming)或者實用(yong)新型專利申請的說明(ming)(ming)書應當寫明(ming)(ming)發明(ming)(ming)或者實用(yong)新型的名稱,該名稱應當與
請求書中的名稱一致。說明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技術領域:寫明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所屬的技術領域;
(二(er))背景(jing)技術:寫明對發明或者實用新(xin)型的(de)(de)理解、檢索、審查有用的(de)(de)背景(jing)技術;有可(ke)能的(de)(de),并引
證反映這些背景技術的文件;
(三)發明內容(rong):寫明發明或者實(shi)用新型所要(yao)解(jie)(jie)決(jue)的技術(shu)(shu)問題以及解(jie)(jie)決(jue)其技術(shu)(shu)問題采(cai)用的技術(shu)(shu)方案(an)
,并對照現有技術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有益效果;
(四)附圖說明:說明書有附圖的,對各幅附圖作簡略說明;
(五(wu))具體實施方式(shi)(shi):詳(xiang)細寫明(ming)申請人認為實現發明(ming)或者實用新型的優(you)選方式(shi)(shi);必要時,舉例(li)說明(ming)
;有附圖的,對照附圖。
發明或者(zhe)實(shi)用(yong)新型(xing)專(zhuan)利(li)申請人(ren)應(ying)當按照前(qian)(qian)款規定的方式和順序撰(zhuan)寫說(shuo)(shuo)明書,并(bing)在說(shuo)(shuo)明書每一部分前(qian)(qian)
面寫明標題,除(chu)非其(qi)發明或(huo)(huo)者(zhe)實用新(xin)型的性質用其(qi)他方式或(huo)(huo)者(zhe)順序撰寫能(neng)節約(yue)說明書的篇幅并(bing)使他人能(neng)
夠準確理解其發明或者實用新型。
發明(ming)或者實(shi)用新型說明(ming)書應當用詞規(gui)范、語(yu)句(ju)清楚,并不得使用“如(ru)權利要求……所述(shu)的……”一
類的引用語,也不得使用商業性宣傳用語。
發(fa)明專利(li)申請包含(han)一個或者多個核苷酸或者氨基酸序列的,說明書應當包括符合國務(wu)院專利(li)行(xing)政部
門規(gui)定的序列表(biao)。申請人(ren)應當(dang)將該序列表(biao)作為說(shuo)明書的一個(ge)單獨(du)部分(fen)提交,并按照國(guo)務院專利行政(zheng)部門
的規定提交該序列表的計算機可讀形式的副本。
實用新型專利申請說明書應當有表示要求保護的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的附圖。
第十八條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幾幅附圖應當按照“圖1,圖2,……”順序編號排列。
發明(ming)或者(zhe)實用(yong)新型說明(ming)書文字部分中(zhong)(zhong)未提及的(de)附圖標記不得在附圖中(zhong)(zhong)出現(xian),附圖中(zhong)(zhong)未出現(xian)的(de)附圖標
記不得在說明書文字部分中提及。申請文件中表示同一組成部分的附圖標記應當一致。
附圖中除必需的詞語外,不應當含有其他注釋。
第十九條 權利要求書應當記載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特征。
權利要求書有幾項權利要求的,應當用阿拉伯數字順序編號。
權利要求書(shu)中使(shi)用的(de)科(ke)(ke)技術語(yu)應當與說(shuo)明書(shu)中使(shi)用的(de)科(ke)(ke)技術語(yu)一致,可以有化學(xue)式或者(zhe)數學(xue)式,但
是不得有插圖。除絕對必要的外,不得使用“如說明書……部分所述”或者“如圖……所示”的用語。
權利要(yao)求(qiu)中(zhong)的技術特征可以引用說明(ming)書(shu)附圖中(zhong)相應的標(biao)記,該(gai)標(biao)記應當放(fang)在(zai)相應的技術特征后(hou)并置
于括號內,便于理解權利要求。附圖標記不得解釋為對權利要求的限制。
第二十條 權利要求書應當有獨立權利要求,也可以有從屬權利要求。
獨立(li)權利要(yao)求應當從整體上(shang)反映發明(ming)或者(zhe)實(shi)用新型的技(ji)(ji)術方(fang)案,記載(zai)解決技(ji)(ji)術問題(ti)的必(bi)要(yao)技(ji)(ji)術特征
。
從屬權利要求應當用附加的技術特征,對引用的權利要求作進一步限定。
第(di)二十一條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獨(du)立權利要求應當包括(kuo)前序部分和特征(zheng)部分,按照下列規定(ding)撰寫
:
(一)前序(xu)部分:寫明(ming)要求(qiu)保護的發明(ming)或(huo)者實(shi)用新(xin)型技術方(fang)案(an)的主題名稱和發明(ming)或(huo)者實(shi)用新(xin)型主題
與最接近的現有技術共有的必要技術特征;
(二)特征部(bu)分:使(shi)用“其特征是(shi)……”或者類似的用語,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xing)區別于最接近的
現有技術的(de)技術特(te)征。這些(xie)特(te)征和前序部分寫明(ming)的(de)特(te)征合在一起,限定(ding)發(fa)明(ming)或者實用新(xin)型要求保護的(de)范
圍。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性質不適于用前款方式表達的,獨立權利要求可以用其他方式撰寫。
一(yi)項發明或(huo)者實用新型應當只有一(yi)個(ge)獨立權(quan)利要求(qiu),并(bing)寫在同一(yi)發明或(huo)者實用新型的(de)從屬權(quan)利要求(qiu)
之前。
第二(er)(er)十二(er)(er)條 發明或(huo)者實用新(xin)型的從屬(shu)權利(li)要求應當包括引(yin)用部分和限定(ding)部分,按照下列規定(ding)撰(zhuan)寫
:
(一)引用部分:寫明引用的權利要求的編號及其主題名稱;
(二)限定部分: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附加的技術特征。
從(cong)屬權(quan)利要求(qiu)只能引用(yong)(yong)在前的(de)(de)權(quan)利要求(qiu)。引用(yong)(yong)兩項以上權(quan)利要求(qiu)的(de)(de)多項從(cong)屬權(quan)利要求(qiu),只能以擇一
方式引用在前的權利要求,并不得作為另一項多項從屬權利要求的基礎。
第二十(shi)三條 說明(ming)書(shu)摘要應當寫明(ming)發明(ming)或(huo)者實用新(xin)型專(zhuan)利申請所公開內容的概(gai)要,即寫明(ming)發明(ming)或(huo)者
實用新型的(de)(de)名稱和所(suo)屬技(ji)術(shu)領(ling)域,并清楚地反映所(suo)要解(jie)決的(de)(de)技(ji)術(shu)問題、解(jie)決該問題的(de)(de)技(ji)術(shu)方案的(de)(de)要點以
及主要用途。
說明書摘要可以包(bao)含最能(neng)說明發明的化學(xue)式(shi);有附圖的專利(li)申請,還應(ying)當(dang)提供一幅最能(neng)說明該發明
或者實用新型技術特征的(de)(de)附圖。附圖的(de)(de)大(da)小及清晰(xi)度(du)應當(dang)保證在該(gai)圖縮(suo)小到4厘(li)米×6厘(li)米時,仍能清晰(xi)
地分辨出圖中的各個細節。摘要文字部分不得超過300個字。摘要中不得使用商業性宣傳用語。
第二十四條 申請(qing)專利的發明涉(she)及新的生物(wu)材料(liao)(liao),該生物(wu)材料(liao)(liao)公眾不能得到(dao),并且對該生物(wu)材料(liao)(liao)的
說(shuo)明不足以使所屬領域的技術人(ren)員實(shi)施其發明的,除應當符合(he)專利法和本細(xi)則的有關規定外,申請人(ren)還(huan)
應當辦理下列手續:
(一)在申請日(ri)前或者最遲(chi)在申請日(ri)(有優先(xian)權的,指(zhi)優先(xian)權日(ri)),將(jiang)該生物材料的樣品提交(jiao)國務
院(yuan)專利行政部門認可的保(bao)藏(zang)(zang)單位(wei)(wei)保(bao)藏(zang)(zang),并在申(shen)請時或(huo)者最遲自申(shen)請日起(qi)4個月內(nei)提交保(bao)藏(zang)(zang)單位(wei)(wei)出具的保(bao)藏(zang)(zang)
證明和存活證明;期滿未提交證明的,該樣品視為未提交保藏;
(二)在申請文件中,提供有關該生物材料特征的資料;
(三)涉及生物(wu)材(cai)料(liao)樣品保藏的(de)(de)專利(li)申(shen)請應當在請求書和說明書中寫明該生物(wu)材(cai)料(liao)的(de)(de)分類命名(注
明拉丁文名(ming)稱)、保藏(zang)(zang)該生(sheng)物材料樣品的(de)單位名(ming)稱、地址、保藏(zang)(zang)日期和保藏(zang)(zang)編號;申請時未寫明的(de),應
當自申請日起4個月內補正;期滿未補正的,視為未提交保藏。
第(di)二(er)十五條 發明專(zhuan)利申(shen)請人(ren)依照本細則第(di)二(er)十四條的規定保藏生物材料樣(yang)品的,在發明專(zhuan)利申(shen)請
公布(bu)后(hou),任何(he)單位或者個人(ren)需(xu)要將(jiang)該專利申(shen)請(qing)所涉及的(de)生物材料作為實驗(yan)目的(de)使用的(de),應當(dang)向國(guo)務(wu)院專
利行政部門提出請求,并寫明下列事項:
(一)請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地址;
(二)不向其他任何人提供該生物材料的保證;
(三)在授予專利權前,只作為實驗目的使用的保證。
第二(er)十(shi)六條 專利法所稱遺傳資源,是(shi)指取自人體、動物(wu)、植物(wu)或者微(wei)生物(wu)等含有遺傳功能單位(wei)并(bing)
具有實際或(huo)者潛(qian)在價值的(de)材(cai)料;專(zhuan)利法(fa)所(suo)稱依賴遺(yi)傳資源完(wan)成的(de)發明創造,是指(zhi)利用(yong)了遺(yi)傳資源的(de)遺(yi)傳
功能完成的發明創造。
就依賴遺傳(chuan)資源(yuan)完成的發(fa)明創造申(shen)請(qing)(qing)專(zhuan)利的,申(shen)請(qing)(qing)人應當在請(qing)(qing)求書中(zhong)予以說(shuo)明,并填寫國(guo)務院專(zhuan)利
行政部門制定的表格。
第二十七條 申請人請求保護色彩的,應當提交彩色圖片或者照片。
申請人應當就每件外觀設計產品所需要保護的內容提交有關圖片或者照片。
第二十八(ba)條 外觀(guan)設(she)計的(de)(de)簡(jian)要說(shuo)明應當寫明外觀(guan)設(she)計產品(pin)的(de)(de)名稱、用途,外觀(guan)設(she)計的(de)(de)設(she)計要點,并
指定一幅最能表明設計要點的圖片或者照片。省略視圖或者請求保護色彩的,應當在簡要說明中寫明。
對同(tong)一產品的多項相似外觀(guan)設(she)計(ji)(ji)提出一件外觀(guan)設(she)計(ji)(ji)專利申請的,應當在簡要說明中指定其(qi)中一項作(zuo)
為基本設計。
簡要說明不得使用商業性宣傳用語,也不能用來說明產品的性能。
第(di)二(er)十九(jiu)條(tiao) 國務院(yuan)專(zhuan)利行政(zheng)部門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外觀設計(ji)專(zhuan)利申請(qing)人提交使(shi)用外觀設計(ji)的
產(chan)品樣(yang)品或(huo)者模(mo)型(xing)。樣(yang)品或(huo)者模(mo)型(xing)的體積不得(de)超(chao)過(guo)30厘米(mi)×30厘米(mi)×30厘米(mi),重量不得(de)超(chao)過(guo)15公(gong)斤(jin)。易
腐、易損或者危險品不得作為樣品或者模型提交。
第三(san)十(shi)條(tiao) 專(zhuan)利(li)法第二(er)十(shi)四條(tiao)第(一)項所稱中國政府承(cheng)認的國際展覽(lan)(lan)會,是(shi)指國際展覽(lan)(lan)會公約規
定的在國際展覽局注冊或者由其認可的國際展覽會。
專(zhuan)利法第二十四條(tiao)第(二)項所稱學術(shu)會議或者(zhe)技術(shu)會議,是指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zhe)全國性學
術團體組織召開的學術會議或者技術會議。
申請(qing)專(zhuan)利的發明創(chuang)造有(you)專(zhuan)利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或者第(二)項所(suo)列情(qing)形(xing)的,申請(qing)人應(ying)當在提(ti)
出專利(li)申請(qing)時聲明,并自申請(qing)日(ri)起(qi)2個月內(nei)提(ti)交有關國(guo)際展覽會(hui)或(huo)者學術會(hui)議(yi)、技術會(hui)議(yi)的組織單位出具
的有關發明創造已經展出或者發表,以及展出或者發表日期的證明文件。
申請專利(li)的發明創造(zao)有專利(li)法(fa)第二十四條第(三(san))項(xiang)所列情形的,國務院專利(li)行政(zheng)部門認為必要時
,可以要求申請人在指定期限內提交證明文件。
申請人未依(yi)照本條(tiao)第三款的(de)(de)規定(ding)提出(chu)聲明和提交證(zheng)明文件的(de)(de),或者未依(yi)照本條(tiao)第四款的(de)(de)規定(ding)在指定(ding)
期限內提交證明文件的,其申請不適用專利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
第三十一(yi)條(tiao)(tiao) 申(shen)請(qing)人依照專利法(fa)第三十條(tiao)(tiao)的規定要(yao)求外(wai)國(guo)優先權的,申(shen)請(qing)人提交(jiao)的在先申(shen)請(qing)文件副
本應(ying)當經原受(shou)理機(ji)構證明(ming)。依照國務(wu)院(yuan)(yuan)專利(li)行政(zheng)部(bu)門(men)與(yu)該(gai)受(shou)理機(ji)構簽訂(ding)的(de)協議,國務(wu)院(yuan)(yuan)專利(li)行政(zheng)部(bu)門(men)通
過(guo)電子(zi)交換(huan)等途徑(jing)獲得在(zai)先申請(qing)文件副(fu)本的,視為申請(qing)人提交了經(jing)該受理機構證明的在(zai)先申請(qing)文件副(fu)本
。要求本國優先權,申(shen)(shen)(shen)請(qing)人在請(qing)求書中(zhong)寫明在先申(shen)(shen)(shen)請(qing)的申(shen)(shen)(shen)請(qing)日和(he)申(shen)(shen)(shen)請(qing)號的,視為(wei)提交了在先申(shen)(shen)(shen)請(qing)文(wen)件副
本。
要求優(you)先(xian)權,但請求書(shu)中漏寫或者錯寫在先(xian)申請的申請日、申請號和原受理機構名(ming)稱中的一項或者
兩項內(nei)容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men)應當通知(zhi)申請人在指定期限(xian)內(nei)補正;期滿未補正的,視為未要(yao)求優先
權。
要求(qiu)優先(xian)權的申(shen)請(qing)人(ren)的姓名或(huo)者名稱(cheng)與在先(xian)申(shen)請(qing)文件副本中記載的申(shen)請(qing)人(ren)姓名或(huo)者名稱(cheng)不一致(zhi)的,
應當提交優先權轉讓證明材料,未提交該證明材料的,視為未要求優先權。
外觀設計專利申(shen)(shen)請的申(shen)(shen)請人要求外國優(you)先權,其在先申(shen)(shen)請未(wei)包括對外觀設計的簡(jian)要說明,申(shen)(shen)請人按
照(zhao)本細則第二十八條規定提交的簡要說(shuo)明未超(chao)出在先申(shen)請文件的圖片或(huo)者照(zhao)片表示的范圍的,不影響其
享有優先權。
第(di)三十二條 申請人在一件專利申請中(zhong),可以要求(qiu)一項或(huo)者多(duo)項優先權;要求(qiu)多(duo)項優先權的,該申
請的優先權期限從最早的優先權日起計算。
申請人要求本國優先權,在先申請是發明專利申請的,可以就相同主(zhu)題提出發明或者(zhe)實用新(xin)型專利
申請(qing);在先申請(qing)是實用(yong)新型專利(li)申請(qing)的,可以就相同(tong)主題提(ti)(ti)出實用(yong)新型或者發明專利(li)申請(qing)。但(dan)是,提(ti)(ti)出
后一申請時,在先申請的主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為要求本國優先權的基礎:
(一)已經要求外國優先權或者本國優先權的;
(二)已經被授予專利權的;
(三)屬于按照規定提出的分案申請的。
申請人要求本國優先權的,其在先申請自后一申請提出之日起即視為撤回。
第三十三條 在(zai)中國(guo)沒(mei)有經常居所(suo)或(huo)者營業所(suo)的申請人,申請專利或(huo)者要求外國(guo)優先(xian)權的,國(guo)務院(yuan)
專利行政部門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其提供下列文件:
(一)申請人是個人的,其國籍證明;
(二)申請人是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其注冊的國家或者地區的證明文件;
(三)申請人(ren)(ren)的所屬國(guo),承認中國(guo)單位和個(ge)人(ren)(ren)可以按照該國(guo)國(guo)民(min)的同等條件,在該國(guo)享有專利權、
優先權和其他與專利有關的權利的證明文件。
第(di)三(san)(san)十(shi)(shi)四條 依照(zhao)專利法第(di)三(san)(san)十(shi)(shi)一(yi)(yi)條第(di)一(yi)(yi)款規定,可以作為一(yi)(yi)件專利申請(qing)提(ti)出的屬于一(yi)(yi)個總的發明(ming)
構思(si)的兩項(xiang)以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xing),應當在(zai)技術上相互關聯,包含一個或者多個相同或者相應的特定(ding)
技術(shu)(shu)特(te)(te)征,其中特(te)(te)定技術(shu)(shu)特(te)(te)征是指每(mei)一項發明或者實用(yong)新型作(zuo)為整體,對現有(you)技術(shu)(shu)作(zuo)出貢獻的技術(shu)(shu)特(te)(te)征
。
第三(san)十(shi)五條 依照專利法第三(san)十(shi)一條第二(er)款規定,將同一產品的多項相似外觀設計(ji)作為一件申請提
出的(de),對該產品的(de)其他設計(ji)(ji)應當與簡(jian)要說明中指定(ding)的(de)基(ji)本設計(ji)(ji)相(xiang)似(si)。一件外(wai)觀設計(ji)(ji)專利申請中的(de)相(xiang)似(si)外(wai)
觀設計不得超過10項。
專利法(fa)第(di)三十一條第(di)二款所(suo)稱同一類別并且成套出售(shou)或者(zhe)使用(yong)的(de)產品的(de)兩(liang)項以上外觀設(she)計,是指各(ge)
產品屬于分類表中同(tong)一大類,習慣上同(tong)時出售或者同(tong)時使用,而且各產品的外觀(guan)設計(ji)具有相同(tong)的設計(ji)構
思。
將(jiang)兩項(xiang)以上外觀(guan)設(she)計(ji)(ji)作為一件申請(qing)提出的,應當將(jiang)各項(xiang)外觀(guan)設(she)計(ji)(ji)的順序編(bian)號標注在每件外觀(guan)設(she)計(ji)(ji)產
品各幅圖片或者照片的名稱之前。
第(di)三十六條 申(shen)請人(ren)撤回專(zhuan)利申(shen)請的(de),應當向國(guo)務院專(zhuan)利行政部門提出(chu)聲明,寫明發明創(chuang)造的(de)名稱
、申請號和申請日。
撤回專利申(shen)請(qing)的(de)聲(sheng)明在國(guo)務院(yuan)專利行政部門作好(hao)公布專利申(shen)請(qing)文件的(de)印刷準備工(gong)作后(hou)提出(chu)的(de),申(shen)請(qing)
文件仍予公布;但是,撤回專利申請的聲明應當在以后出版的專利公報上予以公告。
第三章 專利申請的審查和批準
第三十七條 在(zai)初步審(shen)(shen)查、實質(zhi)審(shen)(shen)查、復審(shen)(shen)和無效宣告(gao)程序中,實施審(shen)(shen)查和審(shen)(shen)理的人員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要求其回避:
(一)是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近親屬的;
(二)與專利申請或者專利權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審查和審理的;
(四)專利復審委員會成員曾參與原申請的審查的。
第三十八(ba)條 國(guo)務院專利行政(zheng)部門收到發明或者實用新(xin)型(xing)專利申請的請求(qiu)書(shu)、說明書(shu)(實用新(xin)型(xing)必
須包括附圖)和權利要求書,或(huo)者(zhe)外觀(guan)設(she)計專利申(shen)請(qing)的請(qing)求書、外觀(guan)設(she)計的圖片(pian)或(huo)者(zhe)照片(pian)和簡要說明后
,應當明確申請日、給予申請號,并通知申請人。
第三十九條 專利申請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請人:
(一(yi))發明或者實用新型(xing)專利申(shen)請(qing)缺少(shao)請(qing)求書(shu)、說明書(shu)(實用新型(xing)無附圖)或者權利要(yao)求書(shu)的,或
者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缺少請求書、圖片或者照片、簡要說明的;
(二)未使用中文的;
(三)不符合本細則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
(四)請求書中缺少申請人姓名或者名稱,或者缺少地址的;
(五)明顯不符合專利法第十八條或者第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的;
(六)專利申請類別(發明、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不明確或者難以確定的。
第(di)四十條 說明書中寫有(you)對附(fu)圖的(de)說明但無(wu)附(fu)圖或(huo)者缺少(shao)部分附(fu)圖的(de),申請人應當在國務院(yuan)專利(li)行(xing)
政部門指定的(de)(de)期限內補交(jiao)附圖(tu)或者聲明(ming)取消對附圖(tu)的(de)(de)說明(ming)。申請(qing)人補交(jiao)附圖(tu)的(de)(de),以向(xiang)國務院(yuan)專(zhuan)利行政部
門提交或者郵寄附圖之日為申請日;取消對附圖的說明的,保留原申請日。
第四(si)十一條 兩(liang)個以上的申請人(ren)同日(ri)(指申請日(ri);有優先權的,指優先權日(ri))分別就同樣(yang)的發(fa)明(ming)創
造申請專利的,應當在收到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的通知后自行協商確定申請人。
同一申請(qing)(qing)人在(zai)(zai)同日(ri)(指申請(qing)(qing)日(ri))對(dui)同樣的發(fa)明創(chuang)造既申請(qing)(qing)實用新型專利又申請(qing)(qing)發(fa)明專利的,應當在(zai)(zai)
申(shen)(shen)請時分別說明(ming)對(dui)同樣的(de)發明(ming)創造已申(shen)(shen)請了另一專利;未作說明(ming)的(de),依(yi)照專利法第(di)(di)九條第(di)(di)一款關于(yu)同樣
的發明創造只能授予一項專利權的規定處理。
國務院專(zhuan)(zhuan)利(li)行政部門(men)公告授(shou)予實(shi)用新型專(zhuan)(zhuan)利(li)權,應當公告申請人已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同時申請
了發明專利的說明。
發明專利申請(qing)經審查沒有(you)發現駁(bo)回理由,國務院(yuan)專利行政部門應當通知申請(qing)人(ren)在(zai)規定期限內聲明放(fang)
棄實用新型專(zhuan)利(li)權。申請人(ren)聲明放棄的(de),國(guo)務院(yuan)專(zhuan)利(li)行政部門(men)應當作出(chu)授予發明專(zhuan)利(li)權的(de)決定,并(bing)在公
告授予發明專(zhuan)利權時一并公告申(shen)請人放棄(qi)實用新型(xing)專(zhuan)利權聲明。申(shen)請人不同意放棄(qi)的,國務院專(zhuan)利行政
部門應當駁回該發明專利申請;申請人期滿未答復的,視為撤回該發明專利申請。
實用新型專利權自公告授予發明專利權之日起終止。
第(di)四十二條(tiao) 一件專利申(shen)請(qing)包(bao)括兩項以(yi)上(shang)發明(ming)、實用新型或(huo)者外觀設(she)計的,申(shen)請(qing)人可以(yi)在本細則第(di)
五十四條第(di)一款規(gui)定的期限屆滿(man)前(qian),向國務院專(zhuan)利行政部(bu)門(men)提(ti)出分案申請;但是,專(zhuan)利申請已經(jing)被駁(bo)回
、撤回或者視為撤回的,不能提出分案申請。
國務院專(zhuan)(zhuan)利(li)行(xing)政部門(men)認為(wei)一件(jian)專(zhuan)(zhuan)利(li)申請(qing)不符合專(zhuan)(zhuan)利(li)法(fa)第三(san)(san)十(shi)一條(tiao)和本細則第三(san)(san)十(shi)四(si)條(tiao)或者(zhe)第三(san)(san)十(shi)五
條的(de)規定的(de),應當(dang)通知申(shen)(shen)請(qing)(qing)人在指定期(qi)限內(nei)對其(qi)申(shen)(shen)請(qing)(qing)進行(xing)修改;申(shen)(shen)請(qing)(qing)人期(qi)滿未答復的(de),該申(shen)(shen)請(qing)(qing)視為撤回
。
分案的申請不得改變原申請的類別。
第四十三條 依(yi)照本細則第四十二條規定提出(chu)的(de)分案(an)申(shen)請,可以保留原申(shen)請日(ri),享有優先權(quan)的(de),可
以保留優先權日,但是不得超出原申請記載的范圍。
分案申請應當依照專利法及本細則的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分案(an)申(shen)請(qing)(qing)的(de)請(qing)(qing)求書中應當寫明原申(shen)請(qing)(qing)的(de)申(shen)請(qing)(qing)號(hao)和申(shen)請(qing)(qing)日。提(ti)(ti)交分案(an)申(shen)請(qing)(qing)時,申(shen)請(qing)(qing)人應當提(ti)(ti)交原申(shen)請(qing)(qing)
文件副本;原申請享有優先權的,并應當提交原申請的優先權文件副本。
第四十(shi)四條(tiao) 專利法第三(san)十(shi)四條(tiao)和第四十(shi)條(tiao)所(suo)稱初步(bu)審(shen)查(cha),是指審(shen)查(cha)專利申(shen)請(qing)是否具備專利法第二
十六(liu)條或(huo)者(zhe)第二十七條規(gui)(gui)定(ding)的文件(jian)(jian)(jian)和其他(ta)必要的文件(jian)(jian)(jian),這(zhe)些文件(jian)(jian)(jian)是否符合規(gui)(gui)定(ding)的格式,并(bing)審查下列各(ge)項
:
(一)發明專(zhuan)利申請是否(fou)明顯屬于(yu)專(zhuan)利法(fa)第(di)五條、第(di)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是否(fou)不符合專(zhuan)利法(fa)第(di)十
八(ba)條(tiao)、第(di)(di)十九條(tiao)第(di)(di)一款(kuan)、第(di)(di)二(er)十條(tiao)第(di)(di)一款(kuan)或者本細則第(di)(di)十六條(tiao)、第(di)(di)二(er)十六條(tiao)第(di)(di)二(er)款(kuan)的規定,是否(fou)明(ming)顯不
符合(he)專利法第(di)二(er)條(tiao)(tiao)第(di)二(er)款、第(di)二(er)十(shi)(shi)六條(tiao)(tiao)第(di)五款、第(di)三(san)十(shi)(shi)一(yi)條(tiao)(tiao)第(di)一(yi)款、第(di)三(san)十(shi)(shi)三(san)條(tiao)(tiao)或者本細(xi)則(ze)第(di)十(shi)(shi)七條(tiao)(tiao)至(zhi)
第二十一條的規定;
(二(er))實用新型專(zhuan)利(li)申請是否明(ming)顯(xian)屬于專(zhuan)利(li)法第五條、第二(er)十五條規(gui)定的情形,是否不符合專(zhuan)利(li)法
第(di)(di)十(shi)(shi)(shi)八條(tiao)、第(di)(di)十(shi)(shi)(shi)九條(tiao)第(di)(di)一(yi)款(kuan)、第(di)(di)二十(shi)(shi)(shi)條(tiao)第(di)(di)一(yi)款(kuan)或者(zhe)本細(xi)則第(di)(di)十(shi)(shi)(shi)六條(tiao)至第(di)(di)十(shi)(shi)(shi)九條(tiao)、第(di)(di)二十(shi)(shi)(shi)一(yi)條(tiao)至第(di)(di)二十(shi)(shi)(shi)三
條(tiao)的規(gui)定(ding),是否明(ming)顯不符(fu)合專利法第(di)(di)二條(tiao)第(di)(di)三(san)款、第(di)(di)二十二條(tiao)第(di)(di)二款、第(di)(di)四(si)款、第(di)(di)二十六條(tiao)第(di)(di)三(san)款、第(di)(di)
四(si)(si)款(kuan)(kuan)、第(di)(di)三(san)(san)(san)十(shi)(shi)一條第(di)(di)一款(kuan)(kuan)、第(di)(di)三(san)(san)(san)十(shi)(shi)三(san)(san)(san)條或(huo)者本細則(ze)第(di)(di)二十(shi)(shi)條、第(di)(di)四(si)(si)十(shi)(shi)三(san)(san)(san)條第(di)(di)一款(kuan)(kuan)的(de)規定,是否依照專利
法第九條規定不能取得專利權;
(三(san))外觀設計(ji)專利申請是否明顯屬于專利法第五條、第二(er)十五條第一款第(六(liu))項規(gui)定的(de)情形,
是否不符(fu)合專利法第(di)(di)(di)十八條(tiao)、第(di)(di)(di)十九條(tiao)第(di)(di)(di)一款或者本(ben)細則第(di)(di)(di)十六條(tiao)、第(di)(di)(di)二(er)十七條(tiao)、第(di)(di)(di)二(er)十八條(tiao)的規定,
是否明顯不符合(he)專利法第(di)(di)二(er)條(tiao)第(di)(di)四(si)款、第(di)(di)二(er)十(shi)三條(tiao)第(di)(di)一款、第(di)(di)二(er)十(shi)七條(tiao)第(di)(di)二(er)款、第(di)(di)三十(shi)一條(tiao)第(di)(di)二(er)款、第(di)(di)
三十三條或者本細則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是否依照專利法第九條規定不能取得專利權;
(四)申請文件是否符合本細則第二條、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
國(guo)務院專利行政部門(men)應當將審查(cha)意見通知申請(qing)人,要求其在指定(ding)期限內陳述意見或(huo)者(zhe)補正(zheng);申請(qing)人
期滿未答復的,其(qi)申請視為撤(che)回。申請人陳述意見或(huo)者補(bu)正后,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men)仍然(ran)認為不符合前(qian)
款所列各項規定的,應當予以駁回。
第四十五(wu)條 除(chu)專(zhuan)利(li)申請文件(jian)外,申請人向國務院專(zhuan)利(li)行政(zheng)部門(men)提交的與專(zhuan)利(li)申請有關的其他(ta)文件(jian)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未提交:
(一)未使用規定的格式或者填寫不符合規定的;
(二)未按照規定提交證明材料的。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將視為未提交的審查意見通知申請人。
第四十六條 申(shen)請(qing)人請(qing)求早日公布其(qi)發明專利(li)申(shen)請(qing)的,應當向(xiang)國務(wu)院(yuan)專利(li)行政部門聲明。國務(wu)院(yuan)專
利行政部門對該申請進行初步審查后,除予以駁回的外,應當立即將申請予以公布。
第四十七條 申請人寫明使用外觀設計的產品及其所屬類別的,應(ying)當使用國(guo)務院專利行政部(bu)門公布(bu)
的(de)外(wai)觀設計(ji)產(chan)品分類(lei)表。未寫明使用外(wai)觀設計(ji)的(de)產(chan)品所屬類(lei)別或者所寫的(de)類(lei)別不(bu)確切的(de),國務(wu)院專利行
政部門可以予以補充或者修改。
第四十八條 自發明專(zhuan)(zhuan)利(li)(li)申(shen)請(qing)公(gong)布之(zhi)日起至公(gong)告授予(yu)專(zhuan)(zhuan)利(li)(li)權之(zhi)日止,任何人(ren)均可以對不符合專(zhuan)(zhuan)利(li)(li)法
規定的專利申請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意見,并說明理由。
第(di)(di)四十(shi)九條(tiao) 發明專利申請人因有(you)正當理由(you)無法(fa)提交(jiao)專利法(fa)第(di)(di)三十(shi)六條(tiao)規定的檢(jian)索資(zi)料或者審查結
果資料的,應當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聲明,并在得到有關資料后補交。
第(di)五(wu)十條 國務院專(zhuan)利行(xing)政部門依照專(zhuan)利法第(di)三十五(wu)條第(di)二款的規(gui)定對專(zhuan)利申請自行(xing)進行(xing)審查時(shi),
應當通知申請人。
第五十一(yi)條 發明專(zhuan)利申請人(ren)在(zai)提出(chu)實質審(shen)查(cha)請求時以(yi)及在(zai)收到國務院(yuan)專(zhuan)利行(xing)政部門(men)發出(chu)的(de)發明專(zhuan)
利申請進入實質審查階段通知書之日起的3個月內,可以對發明專利申請主動提出修改。
實(shi)用新型或(huo)者(zhe)外觀設計專利(li)申請人自(zi)申請日起2個月內,可(ke)以對實(shi)用新型或(huo)者(zhe)外觀設計專利(li)申請主動(dong)
提出修改。
申(shen)請人(ren)在收到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發出的(de)審查意見通知書(shu)后對(dui)專利申(shen)請文件進行修改的(de),應當針對(dui)
通知書指出的缺陷進行修改。
國(guo)務院專利(li)行(xing)政部門(men)可(ke)以自行(xing)修改(gai)專利(li)申(shen)請(qing)文件中文字和符(fu)號(hao)的明顯錯誤。國(guo)務院專利(li)行(xing)政部門(men)自
行修改的,應當通知申請人。
第五十二條 發明或(huo)者(zhe)實用(yong)新型專利申請(qing)的說明書或(huo)者(zhe)權利要求(qiu)書的修改部分,除個別文字修改或(huo)
者(zhe)增刪外,應當(dang)按(an)照(zhao)規(gui)定格式提交替換頁。外觀設計專利(li)申請的(de)圖(tu)片或者(zhe)照(zhao)片的(de)修改,應當(dang)按(an)照(zhao)規(gui)定提
交替換頁。
第五十三條 依照專利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發明專利申請經實質審查應當予以駁回的情形是指:
(一)申請屬于專利(li)法第(di)(di)五(wu)條(tiao)、第(di)(di)二十五(wu)條(tiao)規定(ding)的(de)情形,或者(zhe)依照專利(li)法第(di)(di)九條(tiao)規定(ding)不能取得專利(li)
權的;
(二(er))申請不符合專利法第(di)二(er)條(tiao)第(di)二(er)款(kuan)、第(di)二(er)十(shi)條(tiao)第(di)一款(kuan)、第(di)二(er)十(shi)二(er)條(tiao)、第(di)二(er)十(shi)六條(tiao)第(di)三款(kuan)、第(di)四
款、第五款、第三十一條第一款或者本細則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的;
(三(san))申請的修(xiu)改不符合專利(li)法(fa)第(di)三(san)十三(san)條(tiao)(tiao)規定,或者(zhe)分(fen)案的申請不符合本細則第(di)四十三(san)條(tiao)(tiao)第(di)一款(kuan)
的規定的。
第五(wu)十四條 國務(wu)院專(zhuan)利行政部門(men)發(fa)出授予專(zhuan)利權(quan)的通知后,申(shen)請人應當自收到通知之(zhi)日起(qi)2個月(yue)內
辦(ban)(ban)理登記(ji)手(shou)續。申請人按(an)期辦(ban)(ban)理登記(ji)手(shou)續的,國務院專利(li)行政部門(men)應當授予專利(li)權,頒(ban)發專利(li)證書,并(bing)
予以公告。
期滿未辦理登記手續的,視為放棄取得專利權的權利。
第五十(shi)五條 保密專(zhuan)(zhuan)利(li)申請經審(shen)查(cha)沒有(you)發現駁(bo)回理由(you)的,國務(wu)院(yuan)專(zhuan)(zhuan)利(li)行政(zheng)部(bu)門應當作(zuo)出(chu)授予保密專(zhuan)(zhuan)
利權的決定,頒發保密專利證書,登記保密專利權的有關事項。
第(di)(di)五(wu)十(shi)六條 授予實用新型或(huo)者(zhe)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決定公告后,專利法(fa)第(di)(di)六十(shi)條規定的專利權人(ren)或(huo)
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專利權評價報告。
請求(qiu)作(zuo)出專利(li)權評(ping)價(jia)報告的(de),應當提交專利(li)權評(ping)價(jia)報告請求(qiu)書,寫明專利(li)號。每項請求(qiu)應當限于一
項專利權。
專利權評價報告請求書不符合(he)規定(ding)的,國務(wu)院專利行(xing)政部(bu)門應當通知請求人在指定(ding)期限內(nei)補正;請
求人期滿未補正的,視為未提出請求。
第五十七條 國務院專利(li)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專利(li)權(quan)評價報告(gao)請求書(shu)后(hou)2個月內作出(chu)專利(li)權(quan)評價報告(gao)
。對同一(yi)項實用(yong)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zhuan)利(li)權,有(you)多(duo)個(ge)請求人請求作出專(zhuan)利(li)權評價報(bao)告的,國務院專(zhuan)利(li)行政
部門僅作出一份專利權評價報告。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查閱或者復制該專利權評價報告。
第五十(shi)八條(tiao) 國務院(yuan)專(zhuan)(zhuan)利行政部門對專(zhuan)(zhuan)利公告、專(zhuan)(zhuan)利單行本中出現(xian)的錯誤,一(yi)經發現(xian),應當(dang)及時更
正,并對所作更正予以公告。
第四章 專利申請的復審與專利權的無效宣告
第五十九條 專(zhuan)利(li)復審委(wei)(wei)員會由國務院專(zhuan)利(li)行政部門指(zhi)定的技術專(zhuan)家和法律專(zhuan)家組成(cheng),主(zhu)任委(wei)(wei)員由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負責人兼任。
第(di)六十條(tiao) 依照專(zhuan)利法第(di)四十一條(tiao)的規定向(xiang)專(zhuan)利復審(shen)(shen)委(wei)員會請求復審(shen)(shen)的,應當(dang)提交復審(shen)(shen)請求書(shu),說
明理由,必要時還應當附具有關證據。
復審請求不符合專(zhuan)利(li)(li)法第十(shi)九條(tiao)第一(yi)款或者第四十(shi)一(yi)條(tiao)第一(yi)款規定(ding)的,專(zhuan)利(li)(li)復審委員會(hui)不予受理,
書面通知復審請求人并說明理由。
復(fu)審請(qing)(qing)求書不(bu)符合規(gui)定(ding)格式的,復(fu)審請(qing)(qing)求人應當在專利復(fu)審委員會(hui)指定(ding)的期限內補(bu)(bu)正(zheng);期滿未(wei)補(bu)(bu)正(zheng)
的,該復審請求視為未提出。
第六十一條 請求人(ren)在(zai)提(ti)出復審(shen)請求或者在(zai)對專利復審(shen)委員會的復審(shen)通知書(shu)作出答復時,可以修(xiu)改(gai)
專利申請文件;但是,修改應當僅限于消除駁回決定或者復審通知書指出的缺陷。
修改的專利申請文件應當提交一式兩份。
第六十(shi)二條 專(zhuan)利(li)復審(shen)委員會應(ying)當(dang)將(jiang)受理的復審(shen)請求書轉交國(guo)務院專(zhuan)利(li)行(xing)政(zheng)部門原審(shen)查部門進行(xing)審(shen)
查。原審(shen)(shen)查部門根據(ju)(ju)復(fu)審(shen)(shen)請求人的(de)請求,同(tong)意撤銷原決(jue)定的(de),專利復(fu)審(shen)(shen)委員(yuan)會應當據(ju)(ju)此(ci)作出(chu)復(fu)審(shen)(shen)決(jue)定,
并通知復審請求人。
第六(liu)十三(san)條 專(zhuan)利復(fu)審委員(yuan)會進(jin)行復(fu)審后,認為復(fu)審請求(qiu)不符合專(zhuan)利法和本(ben)細則有關規定的,應當
通知(zhi)復審請求人,要求其在(zai)指定期(qi)限(xian)內陳述意見。期(qi)滿未答復的,該復審請求視為撤回;經陳述意見或(huo)
者進行(xing)修改后(hou),專(zhuan)利復審(shen)委員會認為仍不符合專(zhuan)利法和本細則有關(guan)規定的(de),應當(dang)作出(chu)維持原(yuan)駁回決定的(de)
復審決定。
專(zhuan)利復(fu)審委(wei)員會進行(xing)復(fu)審后,認為(wei)原駁回(hui)決定不符合專(zhuan)利法和本細則有關規定的,或者認為(wei)經過修
改的專(zhuan)利申請(qing)文(wen)件消除(chu)了原駁回(hui)決(jue)定指出的缺陷(xian)的,應當(dang)撤銷原駁回(hui)決(jue)定,由原審(shen)查部門(men)繼(ji)續進(jin)行審(shen)查
程序。
第六十四條 復審請求人在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決定前,可以撤回其復審請求。
復審請求人在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決定前撤回其復審請求的,復審程序終止。
第(di)六十(shi)五(wu)條 依(yi)照專(zhuan)利(li)法第(di)四十(shi)五(wu)條的規定,請求宣告專(zhuan)利(li)權無效(xiao)或(huo)者部分無效(xiao)的,應當向專(zhuan)利(li)復
審委員會提交專利權(quan)無效宣(xuan)告(gao)請求書和必要的(de)證(zheng)據一式兩份(fen)。無效宣(xuan)告(gao)請求書應(ying)當(dang)結合提交的(de)所有(you)證(zheng)據
,具體說明無效宣告請求的理由,并指明每項理由所依據的證據。
前款(kuan)所稱無效(xiao)宣(xuan)告請求(qiu)的理由,是(shi)指被授予專利的發(fa)明創造不符合(he)專利法第二(er)條、第二(er)十條第一(yi)款(kuan)
、第(di)(di)二(er)十(shi)二(er)條、第(di)(di)二(er)十(shi)三(san)(san)(san)條、第(di)(di)二(er)十(shi)六(liu)條第(di)(di)三(san)(san)(san)款、第(di)(di)四款、第(di)(di)二(er)十(shi)七條第(di)(di)二(er)款、第(di)(di)三(san)(san)(san)十(shi)三(san)(san)(san)條或者本細(xi)則
第(di)二十(shi)條(tiao)第(di)二款、第(di)四十(shi)三條(tiao)第(di)一款的(de)(de)規(gui)定,或(huo)者屬(shu)于專利法第(di)五(wu)條(tiao)、第(di)二十(shi)五(wu)條(tiao)的(de)(de)規(gui)定,或(huo)者依(yi)照專
利法第九條規定不能取得專利權。
第(di)六十(shi)六條 專利權(quan)無效宣告(gao)請(qing)求不符合專利法第(di)十(shi)九條第(di)一款(kuan)或者本(ben)細則第(di)六十(shi)五條規(gui)定的,專
利復審委員會不予受理。
在專(zhuan)利復審(shen)委員會就無效宣(xuan)告(gao)請求(qiu)(qiu)作出決定之后,又以同樣的理(li)由和證據請求(qiu)(qiu)無效宣(xuan)告(gao)的,專(zhuan)利復
審委員會不予受理。
以不(bu)符合(he)專利(li)法第二(er)十三條第三款的規(gui)定為理(li)由請求宣告外(wai)觀設(she)計專利(li)權無效,但是未(wei)提交證明權
利沖突的證據的,專利復審委員會不予受理。
專利權無效宣告(gao)請求書不符合規定(ding)格式的,無效宣告(gao)請求人應當(dang)在專利復審委員(yuan)會指定(ding)的期限(xian)內補(bu)
正;期滿未補正的,該無效宣告請求視為未提出。
第六十七條 在專利復審委員會受理無效宣告請(qing)求后,請(qing)求人可以在提出無效宣告請(qing)求之(zhi)日起1個月(yue)
內增加理由或者補充證據。逾期增加理由或者補充證據的,專利復審委員會可以不予考慮。
第六十八條 專(zhuan)利復(fu)審委員(yuan)會應當將(jiang)專(zhuan)利權無效宣(xuan)告請(qing)求書和(he)有(you)關文件(jian)的(de)副(fu)本送(song)交專(zhuan)利權人,要求
其在指定的期限內陳述意見。
專利(li)權人和無(wu)(wu)效(xiao)(xiao)宣告請求人應當在(zai)指定期(qi)限內(nei)答復專利(li)復審委員會發出(chu)的(de)轉送文件通知書或者無(wu)(wu)效(xiao)(xiao)
宣告請求審查通知書;期滿未答復的,不影響專利復審委員會審理。
第(di)六十九(jiu)條 在(zai)無效(xiao)宣告請(qing)求的審(shen)查過(guo)程中,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zhuan)利(li)的專(zhuan)利(li)權人可以(yi)修改其(qi)權利(li)要(yao)
求書,但是不得擴大原專利的保護范圍。
發明或者(zhe)實用(yong)新(xin)型(xing)專(zhuan)(zhuan)(zhuan)利(li)的(de)專(zhuan)(zhuan)(zhuan)利(li)權(quan)人不(bu)得(de)(de)修(xiu)改(gai)專(zhuan)(zhuan)(zhuan)利(li)說明書和(he)附圖(tu),外觀設(she)計專(zhuan)(zhuan)(zhuan)利(li)的(de)專(zhuan)(zhuan)(zhuan)利(li)權(quan)人不(bu)得(de)(de)修(xiu)改(gai)
圖片、照片和簡要說明。
第七十條 專利復審委員會根據(ju)當(dang)事人的請求或者(zhe)案(an)情需要,可以決定對無效宣告請求進行(xing)口頭審
理。
專(zhuan)利復審(shen)委員會決定對無效(xiao)宣告請(qing)求(qiu)進行口頭審(shen)理(li)的,應(ying)當向當事人發出口頭審(shen)理(li)通知書,告知舉
行口頭審理的日期和地點。當事人應當在通知書指定的期限內作出答復。
無效宣告(gao)請(qing)求人(ren)對專利(li)復審委員會發出(chu)的口(kou)頭審理通知書在指定的期限內未作答復,并且不參(can)加口(kou)
頭審理的,其無效宣告請求視為撤回;專利權人不參加口頭審理的,可以缺席審理。
第七十一條 在無效宣告請求審查程序中,專利復審委員會指定的期限不得延長。
第七十二條 專利復審委員會對無效宣告的請求作出決定前,無效宣告請求人可以撤回其請求。
專(zhuan)利復審委員會作出決定之前,無(wu)效(xiao)宣告請求(qiu)人撤(che)回其(qi)請求(qiu)或者(zhe)其(qi)無(wu)效(xiao)宣告請求(qiu)被視為撤(che)回的,無(wu)
效宣(xuan)告請求(qiu)審查程序終止。但是,專利復審委員會認為(wei)根據已進行(xing)的(de)審查工作能夠作出宣(xuan)告專利權(quan)無效
或者部分無效的決定的,不終止審查程序。
第五章 專利實施的強制許可
第七(qi)十三條(tiao) 專利(li)法第四十八條(tiao)第(一(yi))項所(suo)稱未充分(fen)實施其(qi)專利(li),是指專利(li)權人(ren)及(ji)其(qi)被許可(ke)人(ren)實
施其專利的方式或者規模不能滿足國內對專利產品或者專利方法的需求。
專利(li)法第五十條所(suo)稱取(qu)得(de)專利(li)權(quan)的藥品,是(shi)指解決公共健康問題所(suo)需的醫藥領域中的任(ren)何專利(li)產品
或(huo)者依照專利(li)方(fang)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包(bao)括(kuo)取得專利(li)權的制(zhi)造該(gai)產品所需的活性(xing)成(cheng)分以(yi)及使用該(gai)產品所需
的診斷用品。
第七(qi)十四條 請求(qiu)給予強制許(xu)可(ke)的(de),應當向國(guo)務院專利行政部門(men)提交強制許(xu)可(ke)請求(qiu)書,說明(ming)理由(you)并
附具有關證明文件。
國(guo)務(wu)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dang)將強制許(xu)可請求書的副本送(song)交專利權人(ren),專利權人(ren)應當(dang)在國(guo)務(wu)院專利行政
部門指定的期限內陳述意見;期滿未答復的,不影響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決定。
國(guo)務(wu)院(yuan)專利行(xing)政(zheng)部門在作出駁(bo)回強制許可(ke)(ke)請(qing)求的決定或者給予(yu)強制許可(ke)(ke)的決定前,應(ying)當通知請(qing)求人
和專利權人擬作出的決定及其理由。
國務(wu)院專(zhuan)(zhuan)利行政部(bu)門依照專(zhuan)(zhuan)利法第(di)五十條的規定作出給予(yu)強制許可的決定,應當同時符合中國締結
或者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關于為了解決公共健康問題而給予強制許可的規定,但中國作出保留的除外。
第(di)七十(shi)五條 依照專利法第(di)五十(shi)七條的(de)規定,請求(qiu)國務院(yuan)專利行政部門(men)裁決使用費數額的(de),當事人
應當提出裁決請(qing)求(qiu)書,并附具雙方不能達成協議的證明文件。國務院專利(li)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請(qing)求(qiu)書之
日起3個月內作出裁決,并通知當事人。
第六章 對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獎勵和報酬
第七十六條 被授予專利權的單(dan)位可以與發明人、設計人約定或者在其依法制定的規(gui)(gui)章制度(du)中規(gui)(gui)定
專利法第十六條規定的獎勵、報酬的方式和數額。
企業(ye)、事業(ye)單(dan)位給(gei)予(yu)發明人或者(zhe)設計(ji)(ji)人的獎勵、報酬,按(an)照國家有關財務、會計(ji)(ji)制(zhi)度的規定進行處
理。
第七十七條 被(bei)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未(wei)(wei)與發(fa)明人(ren)、設計人(ren)約(yue)定(ding)也未(wei)(wei)在其依法制定(ding)的規(gui)章制度中規(gui)定(ding)專
利法第十六條規定的(de)獎勵的(de)方式和數(shu)額的(de),應當(dang)自專利權(quan)公(gong)告之日(ri)起(qi)3個月內發(fa)給發(fa)明人或者設計人獎金
。一項發明專(zhuan)利的(de)(de)獎(jiang)金最低不(bu)少于3000元;一項實(shi)用(yong)新型專(zhuan)利或(huo)者外觀(guan)設計專(zhuan)利的(de)(de)獎(jiang)金最低不(bu)少于1000
元。
由(you)于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建議被其所屬單位采(cai)納(na)而完成的發明創造,被授予專(zhuan)利權的單位應(ying)當從優
發給獎金。
第七十八條 被授予專利權的(de)單(dan)位未(wei)與發(fa)明人、設計人約定也(ye)未(wei)在(zai)其依法(fa)制(zhi)定的(de)規(gui)章(zhang)制(zhi)度(du)中規(gui)定專
利(li)法第(di)十六條規定(ding)的報酬的方(fang)式和(he)數額的,在專(zhuan)利(li)權有效(xiao)期(qi)限內(nei),實施發明創造專(zhuan)利(li)后(hou),每年應當從(cong)實
施該(gai)項(xiang)發明或者(zhe)實用新型(xing)專(zhuan)利(li)的營業利(li)潤中提取不低于2%或者(zhe)從實施該(gai)項(xiang)外觀設計專(zhuan)利(li)的營業利(li)潤中提
取(qu)不(bu)低于0.2%,作(zuo)為報酬給予(yu)發明人或(huo)者設(she)(she)計人,或(huo)者參照上述比(bi)例,給予(yu)發明人或(huo)者設(she)(she)計人一次(ci)性報
酬;被授予專(zhuan)利權的單位(wei)許可其(qi)他單位(wei)或(huo)者個人實施其(qi)專(zhuan)利的,應當(dang)從收取的使用費中提取不低于10%,
作為報酬給予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第七章 專利權的保護
第七十九條 專利法和本細則所(suo)稱(cheng)管理專利工作(zuo)的(de)部(bu)門,是指由(you)省、自治區(qu)、直轄(xia)市人民政府以及
專利管理工作量大又有實際處理能力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設立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
第八十條 國(guo)務院(yuan)專利(li)行(xing)政部門應當對管理專利(li)工(gong)作(zuo)的部門處理專利(li)侵權糾紛、查(cha)處假冒專利(li)行(xing)為
、調解專利糾紛進行業務指導。
第八十一條 當事人請求處理專利(li)侵(qin)權糾紛(fen)或者(zhe)調(diao)解專利(li)糾紛(fen)的,由被(bei)請求人所在地或者(zhe)侵(qin)權行為
地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管轄。
兩個(ge)以上管理(li)專利工(gong)作(zuo)的(de)部門都有管轄權的(de)專利糾紛,當事人可(ke)以向其中一個(ge)管理(li)專利工(gong)作(zuo)的(de)部門
提出(chu)請求(qiu)(qiu);當事人向兩個以上有管(guan)轄權(quan)的管(guan)理專利工作(zuo)的部門提出(chu)請求(qiu)(qiu)的,由(you)最先受理的管(guan)理專利工作(zuo)
的部門管轄。
管(guan)理專利(li)工作的(de)(de)部(bu)門(men)對(dui)管(guan)轄(xia)權發生爭議的(de)(de),由(you)其共同的(de)(de)上級人民政府管(guan)理專利(li)工作的(de)(de)部(bu)門(men)指定管(guan)轄(xia)
;無共同上級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管轄。
第(di)八十二(er)條 在處理專(zhuan)利侵權糾紛過程中(zhong),被請(qing)求人提出無效宣告請(qing)求并被專(zhuan)利復(fu)審委員會受理的
,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中止處理。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認為被請求人提出的中止理由明顯不能成立的,可以不中止處理。
第(di)八十(shi)三條(tiao) 專利(li)權人(ren)依照專利(li)法第(di)十(shi)七條(tiao)的規定,在其專利(li)產(chan)品(pin)或(huo)者該產(chan)品(pin)的包裝上標(biao)明(ming)專利(li)標(biao)
識的,應當按照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規定的方式予以標明。
專利標識不符合前款規定的,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
第八十四條 下列行為屬于專利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的假冒專利的行為:
(一)在未(wei)被授予專(zhuan)利(li)權(quan)的產品或者(zhe)其(qi)包裝上標注專(zhuan)利(li)標識,專(zhuan)利(li)權(quan)被宣告無效后(hou)(hou)或者(zhe)終止后(hou)(hou)繼(ji)續
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標注專利標識,或者未經許可在產品或者產品包裝上標注他人的專利號;
(二)銷售第(一)項所述產品;
(三)在產品說明(ming)書等材料中將未被授予專(zhuan)利權(quan)的技術(shu)或(huo)者設計(ji)稱為專(zhuan)利技術(shu)或(huo)者專(zhuan)利設計(ji),將專(zhuan)
利申(shen)請稱為(wei)專(zhuan)利,或者未經許可使用他人的專(zhuan)利號,使公(gong)眾將所涉及(ji)的技(ji)術或者設計誤認為(wei)是專(zhuan)利技(ji)術
或者專利設計;
(四)偽造或者變造專利證書、專利文件或者專利申請文件;
(五)其他使公(gong)眾混淆(xiao),將未被授(shou)予專(zhuan)利權的技術(shu)或(huo)者設計誤認為是專(zhuan)利技術(shu)或(huo)者專(zhuan)利設計的行為
。
專利(li)(li)權(quan)終(zhong)止(zhi)前依法在專利(li)(li)產品、依照專利(li)(li)方法直接(jie)獲得的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標(biao)注專利(li)(li)標(biao)識,在專利(li)(li)
權終止后許諾銷售、銷售該產品的,不屬于假冒專利行為。
銷售不知道(dao)是(shi)假冒(mao)專(zhuan)(zhuan)利的(de)產品(pin),并且能夠證(zheng)明該(gai)產品(pin)合法來(lai)源的(de),由(you)管理專(zhuan)(zhuan)利工作的(de)部門責令停止
銷售,但免除罰款的處罰。
第八十五條 除(chu)專(zhuan)利(li)法第六十條規定的外,管(guan)理專(zhuan)利(li)工作的部門(men)應當事人請(qing)求,可以對下列專(zhuan)利(li)糾
紛進行調解:
(一)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歸屬糾紛;
(二)發明人、設計人資格糾紛;
(三)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設計人的獎勵和報酬糾紛;
(四)在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后專利權授予前使用發明而未支付適當費用的糾紛;
(五)其他專利糾紛。
對于前(qian)款第(四)項所(suo)列的糾紛,當事人(ren)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bu)門調解的,應當在專利權被授予之
后提出。
第八(ba)十(shi)六條 當事(shi)人因專(zhuan)利申請權(quan)或(huo)(huo)者專(zhuan)利權(quan)的(de)歸屬發生糾紛,已(yi)請求管理(li)專(zhuan)利工作的(de)部門調(diao)解或(huo)(huo)
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可以請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中止有關程序。
依照前(qian)款規定(ding)請(qing)求中(zhong)止有關程序的,應當向國務院(yuan)專利行政部門提交請(qing)求書(shu),并附具(ju)管理專利工作
的部門或者人民法院的寫明申請號或者專利號的有關受理文件副本。
管理專利工作(zuo)的部門作(zuo)出的調(diao)解(jie)書(shu)或者人民法院作(zuo)出的判決生效(xiao)后,當事(shi)人應當向(xiang)國(guo)務(wu)院專利行政(zheng)
部門辦理恢復有關程序的(de)手續。自請(qing)求(qiu)中止之日(ri)起1年內,有關專(zhuan)利(li)申請(qing)權(quan)或(huo)者專(zhuan)利(li)權(quan)歸屬的(de)糾紛未(wei)能結
案,需要繼續中(zhong)止有關程序的,請求(qiu)人應當(dang)在該期限內請求(qiu)延長中(zhong)止。期滿未請求(qiu)延長的,國務院專(zhuan)利
行政部門自行恢復有關程序。
第八十七條 人民法院在(zai)審理民事(shi)案件中裁定對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采取保(bao)全措(cuo)施(shi)的,國務院專
利(li)(li)行(xing)政部(bu)門應當在(zai)收(shou)到寫明(ming)申請(qing)號或者專利(li)(li)號的(de)裁定書和(he)協助執行(xing)通知書之日中止被保全的(de)專利(li)(li)申請(qing)權
或者(zhe)專利權的有關(guan)程序(xu)。保全(quan)期限屆(jie)滿,人民法院(yuan)沒有裁定繼(ji)續采取保全(quan)措施的,國務院(yuan)專利行(xing)政部(bu)門(men)
自行恢復有關程序。
第八(ba)十(shi)八(ba)條(tiao)(tiao) 國務院專利(li)行政部門根據(ju)本細(xi)則第八(ba)十(shi)六條(tiao)(tiao)和第八(ba)十(shi)七條(tiao)(tiao)規(gui)定中止有關(guan)程序,是指暫
停(ting)專利(li)申請的(de)初步審查(cha)、實質審查(cha)、復審程序(xu)(xu),授(shou)予專利(li)權程序(xu)(xu)和(he)專利(li)權無效宣(xuan)告程序(xu)(xu);暫停(ting)辦理放棄
、變更、轉移專利權或者專利申請權手續,專利權質押手續以及專利權期限屆滿前的終止手續等。
第八章 專利登記和專利公報
第八十九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設置專利登記簿,登記下列與專利申請和專利權有關的事項:
(一)專利權的授予;
(二)專利申請權、專利權的轉移;
(三)專利權的質押、保全及其解除;
(四)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備案;
(五)專利權的無效宣告;
(六)專利權的終止;
(七)專利權的恢復;
(八)專利實施的強制許可;
(九)專利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國籍和地址的變更。
第九十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定期出版專利公報,公布或者公告下列內容:
(一)發明專利申請的著錄事項和說明書摘要;
(二)發(fa)明專(zhuan)利申(shen)請(qing)的(de)實質審查(cha)請(qing)求和國務院(yuan)專(zhuan)利行政部(bu)門對發(fa)明專(zhuan)利申(shen)請(qing)自(zi)行進行實質審查(cha)的(de)決
定;
(三)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后的駁回、撤回、視為撤回、視為放棄、恢復和轉移;
(四)專利權的授予以及專利權的著錄事項;
(五)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說明書摘要,外觀設計專利的一幅圖片或者照片;
(六)國防專利、保密專利的解密;
(七)專利權的無效宣告;
(八)專利權的終止、恢復;
(九)專利權的轉移;
(十)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備案;
(十一)專利權的質押、保全及其解除;
(十二)專利實施的強制許可的給予;
(十三)專利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的變更;
(十四)文件的公告送達;
(十五)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的更正;
(十六)其他有關事項。
第九十(shi)一條 國務院專利行(xing)政部門(men)應當提供專利公(gong)報、發明(ming)專利申請單行(xing)本以及(ji)發明(ming)專利、實用新
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單行本,供公眾免費查閱。
第九十二條 國務院專利(li)行政部門負責按照互(hu)惠原則與其他(ta)國家、地區的(de)專利(li)機關(guan)或者區域性專利(li)
組織交換專利文獻。
第九章 費 用
第九十三條 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手續時,應當繳納下列費用:
(一)申請費、申請附加費、公布印刷費、優先權要求費;
(二)發明專利申請實質審查費、復審費;
(三)專利登記費、公告印刷費、年費;
(四)恢復權利請求費、延長期限請求費;
(五)著錄事項變更費、專利權評價報告請求費、無效宣告請求費。
前款所列各種費用的繳納標準,由國務院價格管理部門、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規定。
第(di)九(jiu)十四條 專利法和(he)本細則規定的各種費用,可以直接(jie)向國(guo)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繳納,也可以通過
郵局或者銀行匯付,或者以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方式繳納。
通過郵局或者銀行(xing)匯付的(de),應當在送(song)交國務院(yuan)專利(li)行(xing)政部門的(de)匯單上(shang)寫(xie)明正確的(de)申(shen)請(qing)號(hao)或者專利(li)號(hao)
以及繳納的費用名稱。不符合本款規定的,視為未辦理繳費手續。
直(zhi)接向國(guo)務院專利行政(zheng)部門繳納費(fei)用(yong)的(de),以繳納當日為繳費(fei)日;以郵局匯付方(fang)式繳納費(fei)用(yong)的(de),以郵
局匯出的郵戳日為繳費日;以銀行匯付方式繳納費用的,以銀行實際匯出日為繳費日。
多繳、重繳、錯繳專利(li)費用的(de),當(dang)事人可以(yi)自繳費日起3年(nian)內,向(xiang)國務院專利(li)行政部(bu)門(men)提出退款請(qing)求(qiu)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予以退還。
第(di)九十五(wu)條(tiao) 申請人應當自申請日(ri)(ri)起(qi)2個月內或(huo)者在收到受理通知書(shu)之日(ri)(ri)起(qi)15日(ri)(ri)內繳納申請費、公布
印刷費和必要的申請附加費;期滿未繳納或者未繳足的,其申請視為撤回。
申請人要求(qiu)優先權的(de)(de),應當(dang)在(zai)繳納申請費(fei)的(de)(de)同時(shi)繳納優先權要求(qiu)費(fei);期滿(man)未(wei)繳納或者未(wei)繳足(zu)的(de)(de),視
為未要求優先權。
第九十六條 當事人(ren)請求實質(zhi)審查或者復(fu)審的,應當在專利法及本細則規定的相關(guan)期限內繳(jiao)納費用
;期滿未繳納或者未繳足的,視為未提出請求。
第九十(shi)七條(tiao) 申(shen)請人辦理登記手續時,應當(dang)繳(jiao)納專利登記費、公告印(yin)刷(shua)費和授(shou)予(yu)專利權當(dang)年的(de)年費
;期滿未繳納或者未繳足的,視為未辦理登記手續。
第九(jiu)十(shi)八條 授予專(zhuan)利權(quan)當年以后(hou)的年費應當在上一年度期滿前繳納。專(zhuan)利權(quan)人未繳納或者未繳足
的,國(guo)務院專(zhuan)利(li)行政部門應當通(tong)知專(zhuan)利(li)權人自應當繳納年(nian)費期滿之日起6個月(yue)內補(bu)繳,同時繳納滯納金(jin);
滯納(na)金(jin)的金(jin)額按照每(mei)超過規(gui)定(ding)的繳費時間1個月,加收(shou)當年(nian)全額年(nian)費的5%計算(suan);期滿未繳納(na)的,專利權自(zi)
應當繳納年費期滿之日起終止。
第九十(shi)九條 恢復權(quan)利請求(qiu)費應(ying)當在本細則規定的(de)(de)相關期(qi)限內繳納;期(qi)滿未繳納或者未繳足的(de)(de),視(shi)
為未提出請求。
延長期限請求費應當在相應期限屆滿之日前繳納;期滿未繳納或者未繳足的,視為未提出請求。
著錄事(shi)項變更費、專(zhuan)利權評價報告請求(qiu)費、無效宣告請求(qiu)費應當自提出請求(qiu)之日(ri)起1個月內繳納;期
滿未繳納或者未繳足的,視為未提出請求。
第一百(bai)條 申請人(ren)或者專利權人(ren)繳(jiao)納本細則規定(ding)的(de)各種費用有困難的(de),可以按照規定(ding)向國(guo)務(wu)院(yuan)專利
行政部(bu)門提(ti)出(chu)減繳(jiao)或(huo)者緩(huan)繳(jiao)的請求(qiu)。減繳(jiao)或(huo)者緩(huan)繳(jiao)的辦法(fa)由國務院(yuan)財政部(bu)門會同國務院(yuan)價格管理部(bu)門、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規定。
第十章 關于國際申請的特別規定
第一(yi)百零一(yi)條(tiao) 國務院(yuan)專利行政部門根(gen)據專利法第二十條(tiao)規(gui)定(ding),受(shou)理(li)按(an)照專利合(he)作條(tiao)約提出(chu)的專利
國際申請。
按照專(zhuan)(zhuan)利(li)合作條約提出并(bing)指(zhi)定(ding)中國(guo)(guo)的(de)專(zhuan)(zhuan)利(li)國(guo)(guo)際申請(qing)(以下簡稱國(guo)(guo)際申請(qing))進(jin)入國(guo)(guo)務(wu)院(yuan)專(zhuan)(zhuan)利(li)行政(zheng)部門
處理階(jie)段(以(yi)下稱進入中國國家階(jie)段)的條件和(he)程序適用(yong)本章(zhang)的規定(ding);本章(zhang)沒有規定(ding)的,適用(yong)專利法及
本細則其他各章的有關規定。
第(di)一百零二條 按照專利(li)合作條約(yue)已確定(ding)國(guo)際申請(qing)日并(bing)指定(ding)中國(guo)的國(guo)際申請(qing),視為向國(guo)務院專利(li)行
政部門提出的專利申請,該國際申請日視為專利法第二十八條所稱的申請日。
第一(yi)百零三(san)條 國際申請的申請人應當在專利合作條約第二條所稱的優(you)先權日(本章(zhang)簡(jian)稱優(you)先權日
)起30個(ge)月內,向國務院(yuan)專利行政部(bu)門辦(ban)理進(jin)入中國國家階(jie)段的(de)手續(xu);申請人未在該(gai)期限內辦(ban)理該(gai)手續(xu)
的,在繳納寬限費后,可以在自優先權日起32個月內辦理進入中國國家階段的手續。
第(di)一百(bai)零(ling)四條(tiao)(tiao) 申請人(ren)依照本細則第(di)一百(bai)零(ling)三條(tiao)(tiao)的規(gui)定辦理進入中國(guo)國(guo)家(jia)階段的手續(xu)的,應當符(fu)合(he)
下列要求:
(一)以中文提交進入中國國家階段的書面聲明,寫明國際申請號和要求獲得的專利權類型;
(二)繳(jiao)納本細則(ze)(ze)第九(jiu)十三條(tiao)第一款規(gui)定(ding)的申(shen)請費(fei)、公布印刷費(fei),必要時繳(jiao)納本細則(ze)(ze)第一百(bai)零三條(tiao)
規定的寬限費;
(三)國際申請以外文提出的,提交原始國際申請的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的中文譯文;
(四)在(zai)進入中國(guo)國(guo)家(jia)階段的書面聲明(ming)(ming)(ming)中寫明(ming)(ming)(ming)發明(ming)(ming)(ming)創造的名(ming)稱(cheng),申請人姓名(ming)或者名(ming)稱(cheng)、地址(zhi)和發明(ming)(ming)(ming)
人的姓名,上(shang)述(shu)內容應當與世界知識產(chan)權組(zu)織國際(ji)局(ju)(以(yi)下簡稱國際(ji)局(ju))的記(ji)錄一致;國際(ji)申請中未(wei)寫
明發明人的,在上述聲明中寫明發明人的姓名;
(五)國(guo)際申(shen)請以外文提出的,提交摘(zhai)要(yao)的中文譯(yi)文,有附(fu)圖和摘(zhai)要(yao)附(fu)圖的,提交附(fu)圖副(fu)本和摘(zhai)要(yao)
附圖(tu)副本,附圖(tu)中有(you)文(wen)字(zi)(zi)的(de)(de),將其替換為對應的(de)(de)中文(wen)文(wen)字(zi)(zi);國際申請以中文(wen)提出的(de)(de),提交國際公布文(wen)件
中的摘要和摘要附圖副本;
(六(liu))在國(guo)際階段向國(guo)際局已辦理申請(qing)人變更手續(xu)的,提(ti)供變更后的申請(qing)人享有申請(qing)權的證明材料
;
(七)必要時繳納本細則第九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申請附加費。
符合(he)本條第(di)(di)一款第(di)(di)(一)項至第(di)(di)(三)項要求的,國務(wu)院專利(li)行政部門應當給(gei)予申請號(hao),明確國際
申請進入中國國家階段的日期(以下簡稱進入日),并通知申請人其國際申請已進入中國國家階段。
國(guo)際申請已(yi)進入中國(guo)國(guo)家階段,但(dan)不(bu)符合本條(tiao)第(di)一(yi)款第(di)(四)項至第(di)(七)項要(yao)求的,國(guo)務(wu)院(yuan)專利
行政部門應當通知申請人在指定期限內補正;期滿未補正的,其申請視為撤回。
第一百零五條 國際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在中國的效力終止:
(一)在國際階段,國際申請被撤回或者被視為撤回,或者國際申請對中國的指定被撤回的;
(二(er))申請人未在優(you)先權(quan)日起32個月內按照本細則第一百零三條規定辦理進入中國國家階段手續的
;
(三)申請人辦理進入中國(guo)國(guo)家階段(duan)的手續,但自(zi)優先權日起32個月(yue)期限屆滿仍不(bu)符合本細則第一(yi)
百零四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要求的。
依(yi)照(zhao)前款第(一)項的規(gui)定,國(guo)際申請(qing)在中國(guo)的效力終止的,不適用(yong)本(ben)細則第六條(tiao)的規(gui)定;依(yi)照(zhao)前
款第(二)項、第(三(san))項的規定,國(guo)際申請在中國(guo)的效力終止的,不適用本(ben)細則(ze)第六條第二款的規定
。
第一(yi)百零(ling)六條(tiao) 國際申請(qing)在國際階段(duan)作過修改(gai),申請(qing)人(ren)要求以經修改(gai)的申請(qing)文件為(wei)基(ji)礎進行(xing)審(shen)查的
,應當自(zi)進(jin)入日起2個(ge)月(yue)內(nei)(nei)提交修(xiu)改(gai)部分(fen)的中(zhong)文(wen)譯(yi)(yi)文(wen)。在該期間內(nei)(nei)未(wei)提交中(zhong)文(wen)譯(yi)(yi)文(wen)的,對(dui)申(shen)請人在國(guo)際階
段提出的修改,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不予考慮。
第一(yi)百零七條(tiao) 國(guo)際申請(qing)涉及的發明(ming)創造(zao)有專利法第二十四條(tiao)第(一(yi))項或(huo)者第(二)項所(suo)列情形
之一(yi),在(zai)(zai)提出國(guo)際申(shen)請時作(zuo)過聲(sheng)明(ming)(ming)的(de),申(shen)請人應(ying)當在(zai)(zai)進入(ru)中國(guo)國(guo)家階段的(de)書面聲(sheng)明(ming)(ming)中予以(yi)說(shuo)明(ming)(ming),并自(zi)進
入日起(qi)2個(ge)月內(nei)提(ti)交本細(xi)則第三十(shi)條(tiao)第三款規定(ding)的有關證明文件;未予說(shuo)明或者期滿未提(ti)交證明文件的,
其申請不適用專利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
第一百(bai)零八條 申請人(ren)按照專利合作(zuo)(zuo)條約的規定,對生物材(cai)料樣品的保藏已作(zuo)(zuo)出(chu)說明的,視為已經
滿(man)足了本(ben)細則第二十四條第(三)項的要求(qiu)。申(shen)請人應當在進(jin)入中(zhong)國國家階段聲明中(zhong)指明記載生物(wu)材料
樣品保藏事項的文件以及在該文件中的具體記載位置。
申請(qing)人在(zai)原始提交的(de)國(guo)(guo)際申請(qing)的(de)說明書中已記載(zai)生物材(cai)料樣品保藏事(shi)項,但是(shi)沒有在(zai)進(jin)入(ru)中國(guo)(guo)國(guo)(guo)家
階段聲明中指明的,應當自進入日起4個月內補正。期滿未補正的,該生物材料視為未提交保藏。
申(shen)請人自進入日起(qi)4個月內向國務(wu)院(yuan)專利行政部門提交生物材料(liao)樣(yang)品保藏證明和存活證明的,視為在(zai)
本細則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的期限內提交。
第一百(bai)零(ling)九條(tiao) 國(guo)(guo)際申請涉及的(de)發明創造依賴遺傳資源完成(cheng)的(de),申請人應當在國(guo)(guo)際申請進入中國(guo)(guo)國(guo)(guo)
家階段的書面聲明中予以說明,并填寫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制定的表格。
第一百一十條 申請人在國際階(jie)段已要求一項或者多項優(you)先(xian)權,在進入中國國家階(jie)段時該(gai)優(you)先(xian)權要
求繼續有效的,視為已經依照專利法第三十條的規定提出了書面聲明。
申請(qing)人應(ying)當自進入日起2個月(yue)內繳納(na)(na)優先權(quan)要求費;期滿未(wei)繳納(na)(na)或者(zhe)未(wei)繳足的,視為未(wei)要求該優先權(quan)
。
申(shen)請人(ren)在(zai)國際階段已依照專利(li)合作(zuo)條約的規定,提交過在(zai)先申(shen)請文件副本的,辦理進入中國國家階
段(duan)手續(xu)時(shi)不需要(yao)向(xiang)國(guo)務院專利行政(zheng)部門提交在先申(shen)請文件副本。申(shen)請人在國(guo)際階(jie)段(duan)未(wei)提交在先申(shen)請文件
副本的(de),國務(wu)院專(zhuan)利行政部(bu)門認為必(bi)要時,可(ke)以通知(zhi)申請人在指(zhi)定(ding)期(qi)限(xian)內補交;申請人期(qi)滿未補交的(de),
其優先權要求視為未提出。
第一(yi)百一(yi)十一(yi)條 在優先權日起30個月期滿前要求國(guo)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前處理(li)和審查國(guo)際申請的
,申請人除應當(dang)辦(ban)理(li)進入中國國家階段手續外,還應當(dang)依照(zhao)專利合作(zuo)條約(yue)第二十(shi)三條第二款規定(ding)提出(chu)請
求。國際局尚未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傳送國際申請的,申請人應當提交經確認的國際申請副本。
第一百一十(shi)二條 要求(qiu)獲得實用新(xin)型(xing)專利權的國(guo)際(ji)申請,申請人可以自(zi)進入日(ri)起2個月(yue)內(nei)對專利申請
文件主動提出修改。
要求獲得發明專利權的國際申請,適用本細則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
第一(yi)百一(yi)十三條 申請人發(fa)現提交的(de)(de)說明(ming)書、權利要求書或者附圖(tu)中的(de)(de)文字的(de)(de)中文譯文存在(zai)錯(cuo)誤的(de)(de)
,可以在下列規定期限內依照原始國際申請文本提出改正:
(一)在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好公布發明專利申請或者公告實用新型專利權的準備工作之前;
(二)在收到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發出的發明專利申請進入實質審查階段通知書之日起3個月內。
申請人改正譯文錯誤的,應當提出書面請求并繳納規定的譯文改正費。
申(shen)請(qing)人(ren)按照國務院專利行(xing)政部門(men)的通知書的要(yao)求改(gai)正譯文的,應(ying)當在(zai)指(zhi)定期(qi)限(xian)內辦理本條第二款(kuan)規
定的手續;期滿未辦理規定手續的,該申請視為撤回。
第一百一十四條(tiao) 對要求獲得發明專利權(quan)的國際申(shen)請,國務院專利行(xing)政(zheng)部門經初(chu)步審查(cha)認(ren)為(wei)符合專
利(li)法和(he)本細則有關規(gui)定的,應當(dang)在專(zhuan)利(li)公(gong)報上予以公(gong)布(bu);國際申請以中文以外的文字提出(chu)的,應當(dang)公(gong)布(bu)
申請文件的中文譯文。
要求獲得(de)發明專利權(quan)的國(guo)際(ji)申請,由(you)國(guo)際(ji)局以中(zhong)文(wen)進行國(guo)際(ji)公(gong)布的,自(zi)國(guo)際(ji)公(gong)布日起(qi)適用專利法第(di)
十三條的規定;由國際局以中文(wen)以外(wai)的文(wen)字(zi)進行(xing)國際公(gong)布(bu)的,自(zi)國務院專利行(xing)政部門公(gong)布(bu)之(zhi)日起適用專
利法第十三條的規定。
對國際申請,專利法第二十一條和第二十二條中所稱的公布是指本條第一款所規定的公布。
第一(yi)百一(yi)十五條 國際(ji)申請包含兩項以(yi)上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申請人可以(yi)自進入日起,依照本(ben)細
則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提出分案申請。
在(zai)國際(ji)(ji)階段,國際(ji)(ji)檢索單位(wei)或者國際(ji)(ji)初步審查單位(wei)認為國際(ji)(ji)申請不符合專利合作條約規(gui)定的單一性
要求時,申(shen)請(qing)人(ren)未(wei)按照規定繳納(na)附加費,導致國(guo)際(ji)申(shen)請(qing)某些部分未(wei)經(jing)國(guo)際(ji)檢索或(huo)者未(wei)經(jing)國(guo)際(ji)初(chu)步審(shen)查,
在進入中(zhong)國(guo)國(guo)家(jia)階段時,申請人要求將所述部分作為審查基礎,國(guo)務院專(zhuan)利行政部門認為國(guo)際(ji)檢索單位
或者國際初(chu)步(bu)審查(cha)單位對發明(ming)單一性的判斷正(zheng)確的,應當(dang)通知(zhi)申請人(ren)在指定期(qi)限內(nei)繳納單一性恢復費。
期滿未繳納或者未足額繳納的,國際申請中未經檢索或者未經國際初步審查的部分視為撤回。
第一百一十六(liu)條 國(guo)際(ji)申請在國(guo)際(ji)階(jie)段被有關國(guo)際(ji)單位拒絕(jue)給予國(guo)際(ji)申請日或(huo)者(zhe)宣布視為撤回(hui)的,
申請(qing)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qi)2個(ge)月內,可以請(qing)求國(guo)際局將(jiang)國(guo)際申請(qing)檔案中任何文件(jian)的(de)副本轉交國(guo)務院專(zhuan)利行
政(zheng)部(bu)門,并在該期(qi)限內向(xiang)國(guo)務院專利(li)行(xing)政(zheng)部(bu)門辦(ban)理本細則第(di)一百零三(san)條規定的手續(xu),國(guo)務院專利(li)行(xing)政(zheng)部(bu)
門應當在接到國際局傳送的文件后,對國際單位作出的決定是否正確進行復查。
第一百(bai)一十七條 基于國(guo)際申請(qing)授予的專(zhuan)利權,由于譯文錯誤,致使依(yi)照專(zhuan)利法第五(wu)十九條規定確
定的(de)保(bao)護(hu)(hu)范(fan)(fan)圍(wei)超出國(guo)際申(shen)請的(de)原(yuan)(yuan)文(wen)所表達的(de)范(fan)(fan)圍(wei)的(de),以依據原(yuan)(yuan)文(wen)限制(zhi)后的(de)保(bao)護(hu)(hu)范(fan)(fan)圍(wei)為(wei)準;致使保(bao)護(hu)(hu)范(fan)(fan)圍(wei)
小于國際申請的原文所表達的范圍的,以授權時的保護范圍為準。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一百一十八條 經國務院專利(li)行(xing)政(zheng)部門同(tong)意,任何(he)人(ren)均可(ke)以查閱或者(zhe)復(fu)制已經公布或者(zhe)公告的專
利申請的案卷和專利登記簿,并可以請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出具專利登記簿副本。
已視為撤回、駁回和主動撤回的專利申請的案卷,自該專利申請失效之日起滿2年后不予保存。
已放棄、宣告全部無效和終止的專利權的案卷,自該專利權失效之日起滿3年后不予保存。
第一百(bai)一十九條 向國務院專(zhuan)利行政部門提交申請文(wen)件或者(zhe)辦(ban)理(li)各種手續,應當由(you)申請人、專(zhuan)利權
人、其他利害關系人或者其代表人簽字或者蓋章;委托專利代理機構的,由專利代理機構蓋章。
請求變更發(fa)明人(ren)姓名、專利(li)(li)(li)申請人(ren)和(he)專利(li)(li)(li)權人(ren)的姓名或者名稱(cheng)、國(guo)籍和(he)地址、專利(li)(li)(li)代理機構的名稱(cheng)
、地址(zhi)和(he)代(dai)理人姓名(ming)的(de),應當向國務院專(zhuan)利行政部門辦(ban)理著錄事(shi)項變更手續,并附具變更理由(you)的(de)證明材
料。
第(di)一百二(er)十條 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郵寄有關申請(qing)或者專利權的文(wen)件,應(ying)當使用掛號(hao)信函,不(bu)得
使用包裹。
除首次提交(jiao)專利申請文(wen)件(jian)外,向國務院專利行(xing)政部門提交(jiao)各種(zhong)文(wen)件(jian)、辦理各種(zhong)手續的,應當標明申
請號或者專利號、發明創造名稱和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姓名或者名稱。
一件信函中應當只包含同一申請的文件。
第一百二十一條 各類申請(qing)文件應(ying)當(dang)打字或者印(yin)刷,字跡呈黑色,整(zheng)齊(qi)清晰,并不得(de)涂改。附圖應(ying)
當用制圖工具和黑色墨水繪制,線條應當均勻清晰,并不得涂改。
請求書、說明書、權利要求書、附圖和摘要應當分別用阿拉伯數字順序編號。
申請文件的文字部分應當橫向書寫。紙張限于單面使用。
第一百二十二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專利法和本細則制定專利審查指南。
第一百二(er)十三條 本細則自2001年(nian)7月1日起施行(xing)。1992年(nian)12月12日國務(wu)院(yuan)批準修訂、1992年(nian)12月21
日中(zhong)(zhong)國專利(li)局(ju)發布的《中(zhong)(zhong)華人民共(gong)和國專利(li)法實施細則》同時廢(fei)止。
關(guan)于(yu)《專利申請號標準》的說(shuo)明
(2003年7月14日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告第92號)
2003年7月14日發布的(de)第三(san)十(shi)二號國家知識(shi)產(chan)權局(ju)令頒布了《專利申請(qing)號標準》(ZC 0006-2003)(以下
簡稱“標準”),該標準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該標準(zhun)制定(ding)的專(zhuan)利(li)申請(qing)號(hao)(hao)(hao)(hao)編號(hao)(hao)(hao)(hao)規則與現行專(zhuan)利(li)申請(qing)號(hao)(hao)(hao)(hao)編號(hao)(hao)(hao)(hao)規則不同,專(zhuan)利(li)申請(qing)號(hao)(hao)(hao)(hao)長度(du)由(you)8位(wei)變為(wei)12位(wei)
(不包含校驗位)。為使專利(li)(li)申(shen)請人、專利(li)(li)權人和社會公眾正確理解和使用該標(biao)準制(zhi)定的新專利(li)(li)申(shen)請號
,特發布本公告。
一(yi)、專(zhuan)利(li)(li)申請(qing)日(ri)為(wei)2003年10月(yue)1日(ri)或此日(ri)之后的發明專(zhuan)利(li)(li)申請(qing)、實用新型(xing)專(zhuan)利(li)(li)申請(qing)和(he)外觀設計專(zhuan)利(li)(li)申
請一律按照該標準給予和使用新專利申請號。
二、申請(qing)日在2003年10月1日(含當日)至(zhi)2003年12月31日(含當日)的發明專(zhuan)利申請(qing)、實(shi)用(yong)新型專(zhuan)
利申(shen)請(qing)和外觀(guan)設計專(zhuan)利申(shen)請(qing),專(zhuan)利申(shen)請(qing)號中后七位(流水(shui)號)均自(zi)0100001開(kai)始使用,順序遞增。自(zi)2004
年起每一自然年度,三種專利申請號中后七位(流水號)均自0000001開始使用,順序遞增。
三、除(chu)另有明(ming)文規定外,在向國家知識產權局辦理各種(zhong)手續時使(shi)用的(de)、或在各種(zhong)法定程序中(zhong)發出(chu)或
接收的文件和/或表格中,專利申請號應當與其校驗位聯合使用,即一同填寫或印刷。
本條所述文件或表格中(zhong)要(yao)求(qiu)填寫(xie)或印(yin)刷的“專利(li)(li)申請號”是指(zhi)專利(li)(li)申請號加校驗位,不得理(li)解(jie)為僅
要求書寫或印刷專利申請號本身。
四(si)、在2003年9月30日(ri)(含當日(ri))之前給(gei)予(yu)的專利申請號在2003年10月1日(ri)之后不(bu)進行升位和(he)更換(huan),
在專利(li)(li)法(fa)規定的各(ge)種法(fa)定程(cheng)序(xu)中(zhong)繼續(xu)使(shi)用(yong)原(yuan)有(you)專利(li)(li)申請(qing)號,其(qi)使(shi)用(yong)規則參(can)照本(ben)公告第三條執(zhi)行(xing)。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 八 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于2008年12月2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
2008年12月2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1984年3月12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2年9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00年8月2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授予專利權的條件
第三章 專利的申請
第四章 專利申請的審查和批準
第五章 專利權的期限、終止和無效
第六章 專利實施的強制許可
第七章 專利權的保護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鼓勵發明創造,推動發明創造的應用,提高創新能力,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和經濟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的發明創造是指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
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
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于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
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適于工業應用的新設計。
第三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負責管理全國的專利工作;統一受理和審查專利申請,依法授予專利權。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專利管理工作。
第四條 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涉及國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條 對違反法律、社會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發明創造,不授予專利權。
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獲取或者利用遺傳資源,并依賴該遺傳資源完成的發明創造,不授予專利權。
第六條 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該單位;申請被批準后,該單位為專利權人。
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被批準后,該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為專利權人。
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七條 對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非職務發明創造專利申請,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壓制。
第八條 兩個以上單位或者個人合作完成的發明創造、一個單位或者個人接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委托所完成的發明創造,除另有協議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單位或者個人;申請被批準后,申請的單位或者個人為專利權人。
第九條 同樣的發明創造只能授予一項專利權。但是,同一申請人同日對同樣的發明創造既申請實用新型專利又申請發明專利,先獲得的實用新型專利權尚未終止,且申請人聲明放棄該實用新型專利權的,可以授予發明專利權。
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分別就同樣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專利權授予最先申請的人。
第十條 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可以轉讓。
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向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手續。
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并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予以公告。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轉讓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條 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外觀設計專利權被授予后,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外觀設計專利產品。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他人專利的,應當與專利權人訂立實施許可合同,向專利權人支付專利使用費。被許可人無權允許合同規定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該專利。
第十三條 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后,申請人可以要求實施其發明的單位或者個人支付適當的費用。
第十四條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發明專利,對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義的,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報經國務院批準,可以決定在批準的范圍內推廣應用,允許指定的單位實施,由實施單位按照國家規定向專利權人支付使用費。
第十五條 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共有人對權利的行使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的,共有人可以單獨實施或者以普通許可方式許可他人實施該專利;許可他人實施該專利的,收取的使用費應當在共有人之間分配。
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行使共有的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應當取得全體共有人的同意。
第十六條 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應當對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獎勵;發明創造專利實施后,根據其推廣應用的范圍和取得的經濟效益,對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合理的報酬。
第十七條 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有權在專利文件中寫明自己是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專利權人有權在其專利產品或者該產品的包裝上標明專利標識。
第十八條 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在中國申請專利的,依照其所屬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互惠原則,根據本法辦理。
第十九條 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在中國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專利事務的,應當委托依法設立的專利代理機構辦理。
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在國內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專利事務的,可以委托依法設立的專利代理機構辦理。
專利代理機構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辦理專利申請或者其他專利事務;對被代理人發明創造的內容,除專利申請已經公布或者公告的以外,負有保密責任。專利代理機構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將在中國完成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向外國申請專利的,應當事先報經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進行保密審查。保密審查的程序、期限等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執行。
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提出專利國際申請。申請人提出專利國際申請的,應當遵守前款規定。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本法和國務院有關規定處理專利國際申請。
對違反本條第一款規定向外國申請專利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中國申請專利的,不授予專利權。
第二十一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及其專利復審委員會應當按照客觀、公正、準確、及時的要求,依法處理有關專利的申請和請求。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完整、準確、及時發布專利信息,定期出版專利公報。
在專利申請公布或者公告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及有關人員對其內容負有保密責任。
第二章 授予專利權的條件
第二十二條 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應當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
新穎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不屬于現有技術;也沒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申請日以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并記載在申請日以后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或者公告的專利文件中。
創造性,是指與現有技術相比,該發明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具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
實用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能夠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夠產生積極效果。
本法所稱現有技術,是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技術。
第二十三條 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應當不屬于現有設計;也沒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同樣的外觀設計在申請日以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并記載在申請日以后公告的專利文件中。
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與現有設計或者現有設計特征的組合相比,應當具有明顯區別。
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不得與他人在申請日以前已經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
本法所稱現有設計,是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設計。
第二十四條 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在申請日以前六個月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喪失新穎性:
(一)在中國政府主辦或者承認的國際展覽會上首次展出的;
(二)在規定的學術會議或者技術會議上首次發表的;
(三)他人未經申請人同意而泄露其內容的。
第二十五條 對下列各項,不授予專利權:
(一)科學發現;
(二)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
(三)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
(四)動物和植物品種;
(五)用原子核變換方法獲得的物質;
(六)對平面印刷品的圖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結合作出的主要起標識作用的設計。
對前款第(四)項所列產品的生產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規定授予專利權。
第三章 專利的申請
第二十六條 申請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應當提交請求書、說明書及其摘要和權利要求書等文件。
請求書應當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名稱,發明人的姓名,申請人姓名或者名稱、地址,以及其他事項。
說明書應當對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說明,以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實現為準;必要的時候,應當有附圖。摘要應當簡要說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要點。
權利要求書應當以說明書為依據,清楚、簡要地限定要求專利保護的范圍。
依賴遺傳資源完成的發明創造,申請人應當在專利申請文件中說明該遺傳資源的直接來源和原始來源;申請人無法說明原始來源的,應當陳述理由。
第二十七條 申請外觀設計專利的,應當提交請求書、該外觀設計的圖片或者照片以及對該外觀設計的簡要說明等文件。
申請人提交的有關圖片或者照片應當清楚地顯示要求專利保護的產品的外觀設計。
第二十八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收到專利申請文件之日為申請日。如果申請文件是郵寄的,以寄出的郵戳日為申請日。
第二十九條 申請人自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十二個月內,或者自外觀設計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又在中國就相同主題提出專利申請的,依照該外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相互承認優先權的原則,可以享有優先權。
申請人自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中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又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就相同主題提出專利申請的,可以享有優先權。
第三十條 申請人要求優先權的,應當在申請的時候提出書面聲明,并且在三個月內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專利申請文件的副本;未提出書面聲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專利申請文件副本的,視為未要求優先權。
第三十一條 一件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應當限于一項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屬于一個總的發明構思的兩項以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可以作為一件申請提出。
一件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應當限于一項外觀設計。同一產品兩項以上的相似外觀設計,或者用于同一類別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產品的兩項以上外觀設計,可以作為一件申請提出。
第三十二條 申請人可以在被授予專利權之前隨時撤回其專利申請。
第三十三條 申請人可以對其專利申請文件進行修改,但是,對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范圍,對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圖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圍。
第四章 專利申請的審查和批準
第三十四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收到發明專利申請后,經初步審查認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請日起滿十八個月,即行公布。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根據申請人的請求早日公布其申請。
第三十五條 發明專利申請自申請日起三年內,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根據申請人隨時提出的請求,對其申請進行實質審查;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請求實質審查的,該申請即被視為撤回。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自行對發明專利申請進行實質審查。
第三十六條 發明專利的申請人請求實質審查的時候,應當提交在申請日前與其發明有關的參考資料。
發明專利已經在外國提出過申請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要求申請人在指定期限內提交該國為審查其申請進行檢索的資料或者審查結果的資料;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提交的,該申請即被視為撤回。
第三十七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對發明專利申請進行實質審查后,認為不符合本法規定的,應當通知申請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內陳述意見,或者對其申請進行修改;無正當理由逾期不答復的,該申請即被視為撤回。
第三十八條 發明專利申請經申請人陳述意見或者進行修改后,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仍然認為不符合本法規定的,應當予以駁回。
第三十九條 發明專利申請經實質審查沒有發現駁回理由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授予發明專利權的決定,發給發明專利證書,同時予以登記和公告。發明專利權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條 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經初步審查沒有發現駁回理由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授予實用新型專利權或者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決定,發給相應的專利證書,同時予以登記和公告。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一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設立專利復審委員會。專利申請人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駁回申請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專利復審委員會請求復審。專利復審委員會復審后,作出決定,并通知專利申請人。
專利申請人對專利復審委員會的復審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章 專利權的期限、終止和無效
第四十二條 發明專利權的期限為二十年,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為十年,均自申請日起計算。
第四十三條 專利權人應當自被授予專利權的當年開始繳納年費。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專利權在期限屆滿前終止:
(一)沒有按照規定繳納年費的;
(二)專利權人以書面聲明放棄其專利權的。
專利權在期限屆滿前終止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和公告。
第四十五條 自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公告授予專利權之日起,任何單位或者個人認為該專利權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的,可以請求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該專利權無效。
第四十六條 專利復審委員會對宣告專利權無效的請求應當及時審查和作出決定,并通知請求人和專利權人。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決定,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和公告。
對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專利權無效或者維持專利權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無效宣告請求程序的對方當事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第四十七條 宣告無效的專利權視為自始即不存在。
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決定,對在宣告專利權無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執行的專利侵權的判決、調解書,已經履行或者強制執行的專利侵權糾紛處理決定,以及已經履行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和專利權轉讓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專利權人的惡意給他人造成的損失,應當給予賠償。
依照前款規定不返還專利侵權賠償金、專利使用費、專利權轉讓費,明顯違反公平原則的,應當全部或者部分返還。
第六章 專利實施的強制許可
第四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具備實施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的申請,可以給予實施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
(一)專利權人自專利權被授予之日起滿三年,且自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滿四年,無正當理由未實施或者未充分實施其專利的;
(二)專利權人行使專利權的行為被依法認定為壟斷行為,為消除或者減少該行為對競爭產生的不利影響的。
第四十九條 在國家出現緊急狀態或者非常情況時,或者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給予實施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
第五十條 為了公共健康目的,對取得專利權的藥品,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給予制造并將其出口到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規定的國家或者地區的強制許可。
第五十一條 一項取得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比前已經取得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具有顯著經濟意義的重大技術進步,其實施又有賴于前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實施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后一專利權人的申請,可以給予實施前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強制許可。
在依照前款規定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情形下,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前一專利權人的申請,也可以給予實施后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強制許可。
第五十二條 強制許可涉及的發明創造為半導體技術的,其實施限于公共利益的目的和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的情形。
第五十三條 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五十條規定給予的強制許可外,強制許可的實施應當主要為了供應國內市場。
第五十四條 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五十一條規定申請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供證據,證明其以合理的條件請求專利權人許可其實施專利,但未能在合理的時間內獲得許可。
第五十五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的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應當及時通知專利權人,并予以登記和公告。
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應當根據強制許可的理由規定實施的范圍和時間。強制許可的理由消除并不再發生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專利權人的請求,經審查后作出終止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
第五十六條 取得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不享有獨占的實施權,并且無權允許他人實施。
第五十七條 取得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付給專利權人合理的使用費,或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的規定處理使用費問題。付給使用費的,其數額由雙方協商;雙方不能達成協議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裁決。
第五十八條 專利權人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關于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不服的,專利權人和取得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關于實施強制許可的使用費的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七章 專利權的保護
第五十九條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于解釋權利要求的內容。
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表示在圖片或者照片中的該產品的外觀設計為準,簡要說明可以用于解釋圖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該產品的外觀設計。
第六十條 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即侵犯其專利權,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可以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停止侵權行為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進行處理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事人的請求,可以就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六十一條 專利侵權糾紛涉及新產品制造方法的發明專利的,制造同樣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供其產品制造方法不同于專利方法的證明。
專利侵權糾紛涉及實用新型專利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要求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出具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對相關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進行檢索、分析和評價后作出的專利權評價報告,作為審理、處理專利侵權糾紛的證據。
第六十二條 在專利侵權糾紛中,被控侵權人有證據證明其實施的技術或者設計屬于現有技術或者現有設計的,不構成侵犯專利權。
第六十三條 假冒專利的,除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外,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并予公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四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根據已經取得的證據,對涉嫌假冒專利行為進行查處時,可以詢問有關當事人,調查與涉嫌違法行為有關的情況;對當事人涉嫌違法行為的場所實施現場檢查;查閱、復制與涉嫌違法行為有關的合同、發票、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檢查與涉嫌違法行為有關的產品,對有證據證明是假冒專利的產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依法行使前款規定的職權時,當事人應當予以協助、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第六十五條 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權利人的損失、侵權人獲得的利益和專利許可使用費均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類型、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等因素,確定給予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第六十六條 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專利權的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的措施。
申請人提出申請時,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應當自接受申請之時起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可以延長四十八小時。裁定責令停止有關行為的,應當立即執行。當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申請人自人民法院采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的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內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該措施。
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停止有關行為所遭受的損失。
第六十七條 為了制止專利侵權行為,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應當自接受申請之時起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執行。
申請人自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內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該措施。
第六十八條 侵犯專利權的訴訟時效為二年,自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得知或者應當得知侵權行為之日起計算。
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后至專利權授予前使用該發明未支付適當使用費的,專利權人要求支付使用費的訴訟時效為二年,自專利權人得知或者應當得知他人使用其發明之日起計算,但是,專利權人于專利權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應當得知的,自專利權授予之日起計算。
第六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視為侵犯專利權:
(一)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由專利權人或者經其許可的單位、個人售出后,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該產品的;
(二)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制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準備,并且僅在原有范圍內繼續制造、使用的;
(三)臨時通過中國領陸、領水、領空的外國運輸工具,依照其所屬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互惠原則,為運輸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裝置和設備中使用有關專利的;
(四)專為科學研究和實驗而使用有關專利的;
(五)為提供行政審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進口專利藥品或者專利醫療器械的,以及專門為其制造、進口專利藥品或者專利醫療器械的。
第七十條 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許諾銷售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并售出的專利侵權產品,能證明該產品合法來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一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條規定向外國申請專利,泄露國家秘密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二條 侵奪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非職務發明創造專利申請權和本法規定的其他權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十三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不得參與向社會推薦專利產品等經營活動。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消除影響,有違法收入的予以沒收;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十四條 從事專利管理工作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以及其他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章 附則
第七十五條 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手續,應當按照規定繳納費用。
第七十六條 本法自1985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