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域名注冊服務和管理,根據《中國互聯網絡域名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域名管理辦法》),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申請注冊由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負責管理的“.CN”、“.中國”、“.公司”、“.網絡”域名,以及提供域名注冊相關服務的,應當遵守本實施細則。
第三條(tiao) 本實施細則涉及(ji)的(de)域名體系(xi)遵(zun)守工業和(he)信(xin)息化部關(guan)于中國互聯網絡域名體系(xi)的(de)公告。
第二章 域名(ming)注冊服務機(ji)構
第四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本實施細則規定的域名注冊服務,須經工業和信息化部批準,并與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簽訂協議。
第五條 從事“.CN”、“.中國”、“.公司”、“.網絡”域名的注冊服務,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依法取得互聯網信息服務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置有域名注冊服務系統,且有專門從事域名注冊服務的技術人員和客戶服務人員;
(三)有為用戶提供長期服務的信譽或者能力;
(四)有業務發展計劃及相關技術方案;
(五)有健全的網絡與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六)有健全的域名注冊服務退出機制;
(七)符合國家其他有關規定。
第六條 擬從事“.CN”、“.中國”、“.公司”、“.網絡”域名注冊服務的,應當與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簽署《合作意向書》。
第七條 持與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簽署的《合作意向書》向工業和信息化部申請并經批準成為域名注冊服務機構的,應當與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簽訂協議。
第八條 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應當規范開展域名注冊服務,并與申請者簽訂單獨域名注冊協議。
第九條 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應當在經營場所和網站首頁、業務表格等顯著位置放置或公布工業和信息化部的批準文號、批準的域名項目范圍、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及本注冊服務機構的投訴服務電話等信息。
第十條 域名注冊服務機構在提供域名注冊服務時,應當保留與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域名申請者、域名持有者的來往文件和相關記錄;除本細則另有規定的除外,保留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十一條 域名注冊服務機構在開展域名注冊服務時不得采取以下行為:
(一)冒用政府機構、企事業單位及社會團體等其他組織的名義,開展域名注冊服務;
(二)使用虛假信息注冊域名,變相占用域名資源;
(三)采用不正當競爭的手段,以誤導用戶、恐嚇用戶等方式開展域名注冊服務;
(四)強迫用戶延長域名注冊期限,捆綁銷售其他服務;
(五)不按照用戶實際注冊年限向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提交注冊信息;
(六)無正當理由拒絕域名持有者索取域名轉移密碼的申請,或對此轉移申請向域名持有者收取費用;
(七)泄露用戶注冊信息侵犯用戶的合法權益,或利用用戶注冊信息牟取不正當利益;
(八)以營利為目的,從事域名投資活動。
(九)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或侵犯用戶利益的行為。
域名注冊服務機構如違反上述規定,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將依據與其簽訂的相關協議追究相關責任,情節嚴重的,將終止與其簽訂的合作協議。
第十二條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應至少滿足以下信息安全要求:
(一)有明確的信息安全責任人,明確2名應急聯系人,負責7*24小時應急聯系處置工作,并承諾相關人員信息發生變更后5個工作日內主動向行業主管部門報備;
(二)有與域名注冊服務規模相適應的專職網絡信息安全管理人員;
(三)建立信息安全管理部門,明確信息安全職責,制定并監督執行本機構的信息安全相關規章、要求和預案;
(四)建立健全網絡信息安全保障制度,包括信息安全責任和考核獎懲、應急處置與報告、教育培訓和演練制度等
(五)按照行業主管部門的要求和標準建設相關信息安全技術保障措施,并接受相關測試檢查。信息安全技術保障措施應至少具備以下功能:
1、基礎資源管理功能,對所注冊域名及相應IP地址等進行動態監測和管理,并實時向通信管理部門報備;
2、具備違法網站域名實時處置功能,對國家有關部門依法認定的違法網站域名及時暫停或停止解析;
3、建立違法網站域名黑名單信息庫,確保已列入黑名單庫中的域名不得重新注冊或使用。
第十三條 注冊服務機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將終止相關協議,并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備案:
(一)工業和信息化部取消域名注冊服務機構資格;
(二)出現重大經營問題,不具備提供正常服務的能力;
(三)嚴重違反本實施細則、相關協議及其他管理規定。
注冊服務機構被取消資格后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被取消資格后十日內將其負責注冊的域名在具備資格的其他注冊服務機構之間進行分配,或轉移至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指定的其他注冊服務機構;
(二)域名(ming)(ming)注冊服(fu)務機構被(bei)取消注冊資格(ge)后的十(shi)日內,應將其保留(liu)的域名(ming)(ming)注冊用戶信(xin)息(xi)全部刪除、銷毀,并經中國互聯(lian)網絡信(xin)息(xi)中心(xin)檢查(cha)確(que)認。
第三章 域名(ming)注冊的申請與(yu)審核
第十四條 除本細則另有規定外,任何自然人或者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組織均可在本細則規定的頂級域名下申請注冊域名。
第十五條 申請注冊域名時,應向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提交如下書面材料:
(一)申請者的身份證明材料;
(二)域名注冊者聯系人的身份證明材料;
(三)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應對上述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核驗,核驗合格后的一個工作日內將上述書面材料遞交至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
第十六條 申請注冊域名時,申請者應當書面形式或電子形式向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提交如下信息:
(一)申請注冊的域名;
(二)域名主域名服務器和輔域名服務器的主機名以及IP地址;
(三)申請者為自然人的,應提交姓名、通信地址、聯系電話、電子郵箱等;申請者為組織的,應提交其單位名稱、組織機構代碼、通信地址、電子郵箱、電話號碼等;
(四)申請者的管理聯系人、域名技術聯系人、繳費聯系人、承辦人的姓名、通信地址、電子郵件、電話號碼;
(五)域名注冊年限。
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應當在收到域名注冊申請后一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提交如上域名注冊信息。
第十七條 申請者應當在域名注冊協議中保證:
(一)遵守有關互聯網絡的法律和規定;
(二)遵守《域名管理辦法》以及主管部門的其他相關規定;
(三)遵守本實施細則、域名爭議解決辦法等相關規定;
(四)提交的域名注冊信息真實、準確、完整。
第十八條 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收到第一次有效注冊申請的日期為申請日。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應當將申請日告知申請者。
第十九條 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應加強域名注冊審查,確保通過本機構注冊的域名不違反《域名管理辦法》的規定;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對已注冊的域名進行復審。
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對已注冊域名的注冊信息進行復核,對違反《域名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及注冊信息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的域名,通知域名注冊服務機構予以注銷。
第二十條 申請在“.GOV.CN”下注冊三級域名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者應為行政機關法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行使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
(二)向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提交蓋有申請單位公章的域名注冊申請表和證明申請單位為政府機構的相關資料以及本細則規定的其他資料和域名注冊信息。
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應同時提交上述書面申請材料復印件。域名注冊服務機構及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應當在所注冊域名的有效期內保留上述書面申請資料。
第二十一條 在“.EDU.CN”下申請注冊三級域名的規則,由中國教育和科研計算機網網絡中心另行規定。
第二十二條 在“.MIL.CN”下申請注冊三級域名的規則,由中國長城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另行規定。
第二(er)十三條 在“.政務(wu).CN”、“.公(gong)益(yi).CN”下申(shen)請注(zhu)冊三級域名的規(gui)則由政務(wu)和公(gong)益(yi)機構域名注(zhu)冊管理(li)中心(xin)另行(xing)規(gui)定。
第四章 域(yu)名的變更與注銷
第二十四條 域名持有者之外的注冊信息發生變更的,域名持有者應當按照申請注冊域名時所選擇的變更確認方式,在注冊信息變更后的三十日內向域名注冊服務機構申請變更注冊信息。
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應當在接到域名持有者變更的注冊信息三個工作日內,將變更后的注冊信息提交給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
未經域名持有者同意,域名注冊服務機構不得對注冊信息進行變更。
第二十五條 申請轉讓域名的,應當向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提交合法有效的域名轉讓申請表、轉讓雙方的身份證明材料。
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收到前款資料后三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審核合格后應予以變更持有者。
第二十六條 申請注銷域名的,申請者應當向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提交合法有效的域名注銷申請表和身份證明材料。
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收到前款資料后三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審核合格后應予以注銷。
第二十七條 投訴已注冊域名違反《域名管理辦法》及本實施細則規定的,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對投訴進行調查,投訴成立的,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將作出相應處理決定,作出決定后五個工作日內,由域名注冊服務機構執行;投訴不成立的,向投訴者說明理由。
第二十八條 在域(yu)名處于訴(su)訟程(cheng)(cheng)序(xu)、仲(zhong)裁(cai)程(cheng)(cheng)序(xu)或(huo)域(yu)名爭議解決程(cheng)(cheng)序(xu)期間(jian),域(yu)名注冊(ce)服務機構(gou)(gou)不(bu)得受理域(yu)名持有者轉(zhuan)讓或(huo)注銷被爭議域(yu)名的(de)申請,但域(yu)名受讓方以書面形式同意接受人民法院裁(cai)判(pan)、仲(zhong)裁(cai)裁(cai)決或(huo)爭議解決機構(gou)(gou)裁(cai)決約束的(de)除外。
第五章 域名注(zhu)冊服務機(ji)構的變更
第二十九條 域名持有者在下列情況下不得申請變更域名注冊服務機構:
(一)該域名注冊后不滿六十日;
(二)距該域名到期日不滿十五日;
(三)該域名處于拖欠注冊費用狀態中;
(四)該域名持有者的主體身份不清楚或者存在爭議;
(五)該域名處于在司法機構、仲裁機構或域名爭議解決機構處理期間。
第三十條 變更前的域名注冊服務機構(以下簡稱轉出方)在收到域名持有者提交的有效變更申請材料后,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向域名注冊信息中的域名注冊者聯系人電子郵箱發送正確的轉移密碼,且不得對轉移申請向域名持有者收取費用。
如果轉出方在收到域名持有者提交的有效變更申請材料后,超過三個工作日未能提供轉移密碼或提供不正確的轉移密碼的,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可以直接變更注冊服務機構。
第三十一條 變更后的域名注冊服務機構(以下簡稱轉入方)在接到域名持有者變更域名注冊服務機構的申請后,應當向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提出變更請求。
第三十二條 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收到轉入方的變更請求后,應當以書面形式(包括電子形式)通知轉入方和轉出方。如果轉出方明確表示同意變更,或者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在發出書面通知(包括電子形式)五個工作日內,沒有收到轉出方的答復,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將變更注冊服務機構。
第三十三條 如轉出方拒絕變更請求,轉出方應當及時書面通知(包括電子形式)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和轉入方,并說明拒絕的理由。
第三十四條 如果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收到轉出方發出的第二十九條所列出的拒絕變更理由,域名持有者此次變更申請過程終止;如果轉出方提供的拒絕理由不在二十九條所列出的拒絕理由之列,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可以執行域名注冊服務機構的變更。
第三十五條 在更新數據庫,并變更注冊服務機構信息后,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將以書面形式(包括電子形式)通知轉出方和轉入方。
第三十六條 域名注冊服務機構變更完成以后,轉入方應當向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繳納一年的域名運行費用。該域名的使用期限將在原有使用期限基礎上延續一年。
第(di)六章 用戶信(xin)息保護
第三十七條域名注冊管理機構和域名注冊服務機構在獲取用戶數據信息時,應征得用戶同意,并采取傳輸加密等措施保障相應數據信息的傳輸安全,防止傳輸過程中泄露。
第三十八條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是用戶信息保護的責任主體,域名注冊服務機構發生用戶信息泄露,應依據與用戶簽訂的合同協議對用戶進行賠償。
第三十九條域名注冊管理機構和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應采取充分的安全保障措施保障用戶數據信息的存儲安全,并保障存儲系統的安全,防止存儲過程中泄露。
第四十條域名注冊管理機構、域名注冊服務機構等接收用戶數據信息的機構應妥善保存存儲有用戶數據信息紙質資料、電子介質等。
第四十一條域名注冊管理機構、域名注冊服務機構除在域名注冊申請、審核及投訴處理過程中使用用戶數據信息外,不得將用戶數據信息用于任何其他用途。
第四十二條域名注冊管理機構、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應采取措施加強對接觸到用戶數據信息人員的管理,防止出現人為信息泄露事件。
第四十三條域名注冊管理機構、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應當明確告知用戶收集和處理用戶個人信息的方式、內容和用途以及信息泄露風險,并向用戶說明本機構要采取的信息保護措施,不得將域名持有者提交的資料和信息泄露給他人,利用該信息牟利。在與用戶簽署的域名注冊合同協議中,應明確規定域名注冊服務機構對用戶信息安全承擔保護責任,寫明采取的具體信息保護措施。
第四十四條域名注冊管理機構對域名注冊服務機構的信息安全防護工作進行定期檢查或抽查,發現有違規行為時,可以依據相關協議等追究其責任,發現違反《規范互聯網信息服務市場秩序若干規定》的行為時,應當立即通知電信管理機構,由電信管理機構依法處罰。
第四十五條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對域名注冊服務機構的“.CN、.中國、.公司、.網絡”域名注冊具有安全管理責任。注冊服務機構在與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簽訂注冊服務協議前,應接受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的用戶信息保護安全檢查和評估。
第四十六條注冊服務機構應規范域名注冊業務規程。嚴格控制接觸用戶信息的人員范圍,合理設定其用戶信息操作權限。
第四十七條域名注冊服務(wu)機構(gou)應配(pei)合互聯網行業主管部門(men)處置(zhi)木(mu)馬、僵尸網絡(luo)和(he)移動(dong)互聯網惡意程(cheng)序控制域名等不良域名。
第(di)七章 域名爭(zheng)議(yi)處(chu)理
第四十八條 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應當積極配合人民法院、仲裁機構或者域名爭議解決機構的域名爭議解決工作。在收到域名爭議解決機構依據《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域名爭議解決辦法》、《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域名爭議解決辦法程序規則》以及該機構依據上述規定制定的補充規則提出的要求后,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應當在三個工作日答復;如未能在三個工作日內答復,應說明理由。
第四十九條 域名爭議解決期間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應當采取必要措施保證該域名不被注銷、轉讓。
第五十(shi)條 域(yu)(yu)名爭(zheng)議解決(jue)機構(gou)裁(cai)決(jue)注銷域(yu)(yu)名或(huo)者裁(cai)決(jue)將域(yu)(yu)名轉(zhuan)移給(gei)投訴(su)人(ren)的,自(zi)裁(cai)決(jue)在爭(zheng)議解決(jue)機構(gou)網站(zhan)正式公布(bu)之日(ri)起滿(man)十(shi)日(ri)的,域(yu)(yu)名注冊服務(wu)機構(gou)應予以執行(xing)。但被投訴(su)人(ren)自(zi)裁(cai)決(jue)公布(bu)之日(ri)起十(shi)日(ri)內(nei),提(ti)供有效(xiao)證據證明有管轄(xia)權的人(ren)民法院或(huo)者仲裁(cai)機構(gou)已經受理相關爭(zheng)議的,爭(zheng)議解決(jue)機構(gou)的裁(cai)決(jue)暫停(ting)執行(xing)。
第八(ba)章 域名運行費用
第五十一條 根據《域名管理辦法》的規定,域名注冊服務機構對注冊域名收取域名運行費用。
第五十二條 每年域名到期日同申請日。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應當在域名到期前通過電子郵件等有效方式提醒域名持有者進行域名續費。域名持有者不得以未收到續費通知為由,拒絕續費。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應保留上述通知記錄。
域名到期后自動進入續費確認期,域名持有者在到期后30日內確認是否續費,如書面表示不續費,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有權注銷該域名;如果域名持有者在30日內未書面表示不續費,也未續費,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有權30日后注銷該域名。
續費確認期(qi)內(nei),域(yu)(yu)名(ming)注冊(ce)服務機(ji)構不(bu)得以(yi)未繳費為由(you)改(gai)變(bian)或停止(zhi)域(yu)(yu)名(ming)解(jie)析,但(dan)與域(yu)(yu)名(ming)持(chi)有者另(ling)有約定的(de)除(chu)外。
第九章 用(yong)戶投訴機制
第五十三條 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設立域名注冊服務質量監督投訴電話和電子郵箱,并在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網站進行公布。
第五十四條 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在收到投訴后五個工作日內予以回復。
第五十五條(tiao) 中國互(hu)聯網(wang)絡(luo)(luo)信息(xi)中心監(jian)督(du)域(yu)(yu)名(ming)注冊(ce)(ce)服(fu)務(wu)機構(gou)的(de)注冊(ce)(ce)服(fu)務(wu)行為。對(dui)(dui)于違反本實(shi)施細則規(gui)定的(de)域(yu)(yu)名(ming)注冊(ce)(ce)服(fu)務(wu)機構(gou),中國互(hu)聯網(wang)絡(luo)(luo)信息(xi)中心將按照(zhao)與(yu)域(yu)(yu)名(ming)注冊(ce)(ce)服(fu)務(wu)機構(gou)簽訂的(de)協議,對(dui)(dui)域(yu)(yu)名(ming)注冊(ce)(ce)服(fu)務(wu)機構(gou)采取相(xiang)應的(de)處理措施。
第十章 附則
第五十六條 在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設立的WWW服務器用于發布域名注冊信息以及其他有關事項。
第五十七條 申請者在域名注冊申請表中所填寫的各項信息,由域名注冊管理機構或者域名注冊服務機構錄入公眾查詢的數據庫中,除法律規定不得公開或者申請者特別聲明不得公開之外,域名注冊管理機構向公眾提供免費查詢服務。
第五十八條 根據互聯網絡和域名系統的發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政策的變化等情況,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可以修改本實施細則。
第五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由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負責解釋。
第六十條 本實施細則自2012年5月29日起施行。2009年6月5日實施的《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域名注冊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注(zhu):本文由唱歌軟件網 收集整(zheng)理供稿,如需轉載,請注(zhu)明(ming)出處。
國家版權局
中(zhong)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版(ban)權局(ju)令
第 8 號
《著作(zuo)權質權登記辦法》已經2010年10月(yue)19日國家版權局第1次局務會(hui)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1月(yue)1日起施行。
國家版權局局長 柳斌杰
二〇一〇年十(shi)一月二十(shi)五(wu)日
著作權(quan)質權(quan)登記辦法
第一(yi)條(tiao) 為(wei)規(gui)范著(zhu)(zhu)作權(quan)出質行為(wei),保(bao)護(hu)債權(quan)人(ren)合法(fa)權(quan)益(yi),維護(hu)著(zhu)(zhu)作權(quan)交(jiao)易秩序,根(gen)據《中華人(ren)民(min)共和國物權(quan)法(fa)》、《中華人(ren)民(min)共和國擔(dan)保(bao)法(fa)》和《中華人(ren)民(min)共和國著(zhu)(zhu)作權(quan)法(fa)》的有關規(gui)定,制定本(ben)辦(ban)法(fa)。
第二(er)條 國家版權局負責著作(zuo)權質權登記(ji)工作(zuo)。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規定的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權利(以下統稱“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可以出質。
以共有(you)的著作權出(chu)質(zhi)的,除另有(you)約(yue)定(ding)外(wai),應(ying)當取得全體(ti)共有(you)人的同意。
第四條 以著作權出質的,出質人和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質權合同,并由雙方共同向登記機構辦理著作權質權登記。
出質(zhi)人和質(zhi)權人可以自行辦理(li),也(ye)可以委(wei)托代理(li)人辦理(li)。
第五條 著作權(quan)質權(quan)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自(zi)記載于《著作權(quan)質權(quan)登記簿》時發生效力。
第六條 申請著作權質權登記的,應提交下列文件:
(一)著作權質權登記申請表;
(二)出質人和質權人的身份證明;
(三)主合同和著作權質權合同;
(四)委托代理人辦理的,提交委托書和受托人的身份證明;
(五)以共有的著作權出質的,提交共有人同意出質的書面文件;
(六)出質前授權他人使用的,提交授權合同;
(七)出質的著作權經過價值評估的、質權人要求價值評估的或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價值評估的,提交有效的價值評估報告;
(八)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提交(jiao)的文件(jian)是外文的,需同(tong)時(shi)附送中(zhong)文譯本。
第七條 著作權質權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一)出質人和質權人的基本信息;
(二)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
(三)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四)出質著作權的內容和保護期;
(五)質權擔保的范圍和期限;
(六(liu))當事人約定的(de)其(qi)他事項。
第八(ba)條 申請人提(ti)交材(cai)料(liao)齊全的(de),登記(ji)機構(gou)應當予以受理。提(ti)交的(de)材(cai)料(liao)不(bu)齊全的(de),登記(ji)機構(gou)不(bu)予受理。
第九條 經審查符合(he)要求的,登記機構應(ying)當自受理之(zhi)日起10日內予以登記,并向出(chu)質人(ren)和質權(quan)(quan)人(ren)發放《著作權(quan)(quan)質權(quan)(quan)登記證(zheng)書》。
第十條 經審查不(bu)符合要求的,登記機構(gou)應(ying)當自受理(li)之日起(qi)10日內通知(zhi)申請(qing)人補正。補正通知(zhi)書應(ying)載明補正事項和合理(li)的補正期限。無正當理(li)由逾期不(bu)補正的,視(shi)為撤回申請(qing)。
第十一條 《著作權質權登記證書》的內容包括:
(一)出質人和質權人的基本信息;
(二)出質著作權的基本信息;
(三)著作權質權登記號;
(四)登記日期。
《著(zhu)作權(quan)(quan)(quan)質(zhi)權(quan)(quan)(quan)登(deng)記(ji)證書》應當標(biao)明:著(zhu)作權(quan)(quan)(quan)質(zhi)權(quan)(quan)(quan)自登(deng)記(ji)之日起設(she)立。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機構不予登記:
(一)出質人不是著作權人的;
(二)合同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三)出質著作權的保護期屆滿的;
(四)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超過著作權保護期的;
(五)出質著作權存在權屬爭議的;
(六(liu))其他不符合出(chu)質條件的。
第十三條 登記(ji)機構辦(ban)理著作權質權登記(ji)前(qian),申(shen)請(qing)(qing)人可以撤(che)回登記(ji)申(shen)請(qing)(qing)。
第十四條 著作權出質期間,未經質權人同意,出質人不得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已經出質的權利。
出質人轉讓或者(zhe)許可他人使(shi)用(yong)出質的權(quan)利所(suo)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quan)人提前(qian)清償債務(wu)或者(zhe)提存。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機構應當撤銷質權登記:
(一)登記后發現有第十二條所列情形的;
(二)根據司法機關、仲裁機關或行政管理機關作出的影響質權效力的生效裁決或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撤銷的;
(三)著作權質權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的;
(四)申請人提供虛假文件或者以其他手段騙取著作權質權登記的;
(五)其(qi)他應當撤銷的(de)。
第十六(liu)條 著作(zuo)權出(chu)質(zhi)期間,申(shen)請(qing)人的基本信(xin)息(xi)、著作(zuo)權的基本信(xin)息(xi)、擔保(bao)的債權種類及數額、或(huo)者擔保(bao)的范圍等事項(xiang)發(fa)生變更(geng)的,申(shen)請(qing)人持變更(geng)協議、原《著作(zuo)權質(zhi)權登(deng)記證書》和(he)其他相關材料(liao)向登(deng)記機構申(shen)請(qing)變更(geng)登(deng)記。
第十七條 申請變更登記的,登記機構自受理之日起10日內完成審查。經審查符合要求的,對變更事項予以登記。
變(bian)更事項涉及證(zheng)書內容(rong)變(bian)更的,應(ying)交(jiao)回原(yuan)登記證(zheng)書,由登記機構發放新的證(zheng)書。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請人應當申請注銷質權登記:
(一)出質人和質權人協商一致同意注銷的;
(二)主合同履行完畢的;
(三)質權實現的;
(四)質權人放棄質權的;
(五(wu))其他(ta)導致(zhi)質權(quan)消滅的。
第十九條 申請注銷質權登記的,應當提交注銷登記申請書、注銷登記證明、申請人身份證明等材料,并交回原《著作權質權登記證書》。
登(deng)記機構應當自(zi)受(shou)理(li)之日起(qi)10日內辦(ban)理(li)完畢,并發放注銷登(deng)記通知書。
第二十條 登記機構應當設立《著作權質權登記簿》,記載著作權質權登記的相關信息,供社會公眾查詢。
《著(zhu)作(zuo)權(quan)質權(quan)登(deng)(deng)記(ji)證書》的(de)內容應當(dang)與(yu)《著(zhu)作(zuo)權(quan)質權(quan)登(deng)(deng)記(ji)簿》的(de)內容一致。記(ji)載不一致的(de),除有證據(ju)證明《著(zhu)作(zuo)權(quan)質權(quan)登(deng)(deng)記(ji)簿》確有錯(cuo)誤外,以《著(zhu)作(zuo)權(quan)質權(quan)登(deng)(deng)記(ji)簿》為準。
第二十一條 《著作權質權登記簿》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出質人和質權人的基本信息;
(二)著作權質權合同的主要內容;
(三)著作權質權登記號;
(四)登記日期;
(五)登記撤銷情況;
(六)登記變更情況;
(七)登記注銷情況;
(八(ba))其(qi)他(ta)需(xu)要記載的內容。
第二(er)十(shi)二(er)條(tiao) 《著作權質權登記證書》滅(mie)失或者(zhe)毀損的(de),可以向登記機構(gou)申請(qing)補發(fa)或換(huan)發(fa)。登記機構(gou)應自收到申請(qing)之日起(qi)5日內予以補發(fa)或換(huan)發(fa)。
第二(er)十三條 登記機構應當通過國(guo)家版權局官方網站公布著作權質(zhi)權登記的基本信息(xi)。
第二十(shi)四(si)條(tiao) 本辦法(fa)由國家版權局負責解(jie)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1996年9月23日國家版權局發布的《著作權質押合同登記辦法》同時廢止。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計(ji)算機軟(ruan)件(jian)著作權(quan)人(ren)的(de)權(quan)益(yi),調整(zheng)計(ji)算機軟(ruan)件(jian)在(zai)開(kai)發、傳播和使用中發生的(de)利(li)益(yi)關系,鼓勵計(ji)算機軟(ruan)件(jian)的(de)開(kai)發與應(ying)用,促(cu)進軟(ruan)件(jian)產業和國(guo)民(min)(min)經濟信息化的(de)發展,根據《中華人(ren)民(min)(min)共和國(guo)著作權(quan)法》,制定本(ben)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計算機(ji)軟件(以下簡稱軟件),是指計算機(ji)程序及其有(you)關文(wen)檔。
第三(san)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de)含義:
(一(yi))計算機程(cheng)(cheng)(cheng)序,是指為(wei)(wei)了得到某(mou)種結果而(er)可以由計算機等具(ju)有信息處理能力的裝(zhuang)置執(zhi)行的代(dai)碼(ma)化(hua)(hua)(hua)指令序列(lie),或者可以被自動轉換成代(dai)碼(ma)化(hua)(hua)(hua)指令序列(lie)的符號(hao)化(hua)(hua)(hua)指令序列(lie)或者符號(hao)化(hua)(hua)(hua)語句(ju)序列(lie)。同(tong)一(yi)計算機程(cheng)(cheng)(cheng)序的源程(cheng)(cheng)(cheng)序和目標程(cheng)(cheng)(cheng)序為(wei)(wei)同(tong)一(yi)作品(pin)。
(二)文(wen)檔,是(shi)指用來描述程(cheng)序(xu)的內容、組成(cheng)、設計(ji)(ji)、功(gong)能(neng)規格、開發情況、測試(shi)結果及使用方(fang)法的文(wen)字資料(liao)和圖表(biao)等,如程(cheng)序(xu)設計(ji)(ji)說(shuo)明(ming)書、流程(cheng)圖、用戶手冊等。
(三(san))軟件(jian)(jian)(jian)開發(fa)(fa)者(zhe)(zhe),是(shi)指實際組(zu)織開發(fa)(fa)、直接進行開發(fa)(fa),并(bing)對(dui)開發(fa)(fa)完成的軟件(jian)(jian)(jian)承(cheng)擔責(ze)任(ren)的法(fa)人(ren)或者(zhe)(zhe)其他組(zu)織;或者(zhe)(zhe)依靠自己具有的條(tiao)件(jian)(jian)(jian)獨(du)立完成軟件(jian)(jian)(jian)開發(fa)(fa),并(bing)對(dui)軟件(jian)(jian)(jian)承(cheng)擔責(ze)任(ren)的自然(ran)人(ren)。
(四)軟(ruan)件著(zhu)作權人,是(shi)指依照本條例(li)的規(gui)定(ding),對(dui)軟(ruan)件享有著(zhu)作權的自然人、法人或(huo)者其他組織。
第四條(tiao) 受本條(tiao)例(li)保護(hu)的軟件(jian)必須由開(kai)發者(zhe)獨立開(kai)發,并已固定在某種有形物體上。
第五條(tiao) 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dui)其所開發的軟件,不論是否發表(biao),依照本條(tiao)例(li)享有(you)著作權。
外(wai)國(guo)人(ren)、無國(guo)籍人(ren)的(de)軟件首(shou)先在中國(guo)境(jing)內發行的(de),依照本條例享有著作(zuo)權(quan)。
外國(guo)人、無國(guo)籍人的軟件,依照其開發(fa)者(zhe)(zhe)所屬國(guo)或者(zhe)(zhe)經常居住(zhu)地(di)國(guo)同(tong)中國(guo)簽訂(ding)的協議或者(zhe)(zhe)依照中國(guo)參加的國(guo)際(ji)條(tiao)約享有(you)的著作權,受本條(tiao)例保護。
第六條 本條例對軟(ruan)件著(zhu)作(zuo)權(quan)的(de)保護不延及開發(fa)軟(ruan)件所用的(de)思(si)想、處理過(guo)程、操(cao)作(zuo)方法或者數學(xue)概念等。
第七條(tiao) 軟件(jian)著作權人可以(yi)向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認定的(de)(de)軟件(jian)登(deng)(deng)記機(ji)構辦理登(deng)(deng)記。軟件(jian)登(deng)(deng)記機(ji)構發放的(de)(de)登(deng)(deng)記證(zheng)明文件(jian)是登(deng)(deng)記事項的(de)(de)初步(bu)證(zheng)明。
辦(ban)理軟(ruan)件登記應當繳(jiao)納費用。軟(ruan)件登記的收費標(biao)準由國務(wu)院(yuan)著作權行政管理部(bu)門會同國務(wu)院(yuan)價(jia)格主(zhu)管部(bu)門規定。
第二章 軟件(jian)著(zhu)作權
第八條 軟件著作(zuo)權(quan)人(ren)享(xiang)有下列各項權(quan)利:
(一)發表(biao)權(quan),即決定軟(ruan)件是否(fou)公之于眾的權(quan)利;
(二)署名(ming)權,即表明開發者身(shen)份,在軟件上(shang)署名(ming)的權利;
(三)修(xiu)改權,即(ji)對軟件進行增補、刪節,或(huo)者改變(bian)指令、語句順序的權利;
(四)復制(zhi)權(quan),即將軟件制(zhi)作一份或(huo)者多(duo)份的權(quan)利;
(五)發(fa)行權,即以出售或(huo)者贈(zeng)與方式向(xiang)公眾提供軟件(jian)的原件(jian)或(huo)者復制件(jian)的權利(li);
(六)出(chu)租權,即有償許可(ke)他人臨(lin)時使用(yong)軟件(jian)的(de)權利,但是軟件(jian)不是出(chu)租的(de)主要(yao)標的(de)的(de)除外;
(七)信(xin)息網絡傳播(bo)權,即(ji)以有線(xian)或者無線(xian)方式(shi)向(xiang)公眾提供(gong)軟(ruan)件(jian)(jian),使公眾可以在其(qi)個人選定的時間(jian)和地點獲得軟(ruan)件(jian)(jian)的權利;
(八(ba))翻(fan)譯權(quan),即(ji)將原軟件從一種(zhong)自然語(yu)言文字轉(zhuan)換(huan)成另一種(zhong)自然語(yu)言文字的權(quan)利;
(九(jiu))應當(dang)由軟件著(zhu)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軟件(jian)著(zhu)(zhu)作權人可(ke)以許可(ke)他(ta)人行使(shi)其軟件(jian)著(zhu)(zhu)作權,并(bing)有權獲(huo)得報(bao)酬。
軟(ruan)件著作(zuo)(zuo)權人可以(yi)全部(bu)或者部(bu)分轉讓(rang)其(qi)軟(ruan)件著作(zuo)(zuo)權,并有(you)權獲(huo)得(de)報酬。
第九條 軟件著(zhu)作權屬(shu)于軟件開發者(zhe),本條例另有規(gui)定的(de)除外。
如(ru)無相反(fan)證(zheng)明,在軟件上署名的(de)自然人(ren)、法人(ren)或(huo)者其他組(zu)織為開發者。
第(di)十條 由(you)(you)兩個以(yi)上的(de)自然人、法人或者(zhe)其(qi)他(ta)(ta)組織合(he)(he)作(zuo)(zuo)(zuo)(zuo)(zuo)開(kai)發(fa)(fa)的(de)軟(ruan)件(jian),其(qi)著作(zuo)(zuo)(zuo)(zuo)(zuo)權的(de)歸屬由(you)(you)合(he)(he)作(zuo)(zuo)(zuo)(zuo)(zuo)開(kai)發(fa)(fa)者(zhe)簽訂(ding)書(shu)面合(he)(he)同(tong)(tong)約定(ding)。無書(shu)面合(he)(he)同(tong)(tong)或者(zhe)合(he)(he)同(tong)(tong)未作(zuo)(zuo)(zuo)(zuo)(zuo)明確約定(ding),合(he)(he)作(zuo)(zuo)(zuo)(zuo)(zuo)開(kai)發(fa)(fa)的(de)軟(ruan)件(jian)可(ke)以(yi)分割(ge)使用的(de),開(kai)發(fa)(fa)者(zhe)對各(ge)自開(kai)發(fa)(fa)的(de)部(bu)分可(ke)以(yi)單獨(du)享有(you)著作(zuo)(zuo)(zuo)(zuo)(zuo)權;但(dan)是(shi),行(xing)使著作(zuo)(zuo)(zuo)(zuo)(zuo)權時,不得(de)擴展(zhan)到合(he)(he)作(zuo)(zuo)(zuo)(zuo)(zuo)開(kai)發(fa)(fa)的(de)軟(ruan)件(jian)整體的(de)著作(zuo)(zuo)(zuo)(zuo)(zuo)權。合(he)(he)作(zuo)(zuo)(zuo)(zuo)(zuo)開(kai)發(fa)(fa)的(de)軟(ruan)件(jian)不能(neng)分割(ge)使用的(de),其(qi)著作(zuo)(zuo)(zuo)(zuo)(zuo)權由(you)(you)各(ge)合(he)(he)作(zuo)(zuo)(zuo)(zuo)(zuo)開(kai)發(fa)(fa)者(zhe)共同(tong)(tong)享有(you),通過協(xie)商一致(zhi)行(xing)使;不能(neng)協(xie)商一致(zhi),又(you)無正當理(li)由(you)(you)的(de),任何(he)一方不得(de)阻(zu)止他(ta)(ta)方行(xing)使除轉讓權以(yi)外的(de)其(qi)他(ta)(ta)權利,但(dan)是(shi)所(suo)得(de)收(shou)益應當合(he)(he)理(li)分配給所(suo)有(you)合(he)(he)作(zuo)(zuo)(zuo)(zuo)(zuo)開(kai)發(fa)(fa)者(zhe)。
第十一條(tiao) 接受他人(ren)委托開發的軟件,其著(zhu)作權(quan)的歸屬由(you)委托人(ren)與受托人(ren)簽(qian)訂(ding)書面合(he)同(tong)約(yue)定;無書面合(he)同(tong)或者合(he)同(tong)未作明(ming)確約(yue)定的,其著(zhu)作權(quan)由(you)受托人(ren)享有(you)。
第十(shi)二條 由(you)(you)國(guo)家機關下達任(ren)務(wu)開發的軟件,著作(zuo)(zuo)權的歸屬(shu)與行使由(you)(you)項目(mu)任(ren)務(wu)書或者合同規(gui)定;項目(mu)任(ren)務(wu)書或者合同中未作(zuo)(zuo)明(ming)確規(gui)定的,軟件著作(zuo)(zuo)權由(you)(you)接(jie)受任(ren)務(wu)的法人或者其他(ta)組(zu)織享有。
第十(shi)三條 自然人在(zai)法(fa)人或者(zhe)其(qi)他(ta)組(zu)織(zhi)(zhi)中任職期間所開(kai)發的軟件有下列情(qing)形(xing)之(zhi)一的,該軟件著(zhu)作(zuo)權由該法(fa)人或者(zhe)其(qi)他(ta)組(zu)織(zhi)(zhi)享有,該法(fa)人或者(zhe)其(qi)他(ta)組(zu)織(zhi)(zhi)可以對(dui)開(kai)發軟件的自然人進行獎勵:
(一(yi))針對本職(zhi)工作中明確指定的(de)開發目標所開發的(de)軟件(jian);
(二)開發的(de)軟件是(shi)從事(shi)本職工(gong)作活動所(suo)預見的(de)結(jie)果或者自然的(de)結(jie)果;
(三(san))主要(yao)使(shi)用了法人(ren)(ren)或者其(qi)他組(zu)(zu)織的資金、專用設備、未(wei)公(gong)開的專門信息(xi)等物質技術條件所開發(fa)并由法人(ren)(ren)或者其(qi)他組(zu)(zu)織承擔責(ze)任的軟件。
第(di)十四條 軟件(jian)著作權自軟件(jian)開發完成之日起(qi)產生(sheng)。
自(zi)然人(ren)(ren)(ren)的軟(ruan)件著作(zuo)權(quan),保(bao)護期為自(zi)然人(ren)(ren)(ren)終生及(ji)其死(si)亡(wang)后(hou)50年(nian),截(jie)止于(yu)自(zi)然人(ren)(ren)(ren)死(si)亡(wang)后(hou)第(di)(di)50年(nian)的12月31日;軟(ruan)件是合(he)作(zuo)開發的,截(jie)止于(yu)最后(hou)死(si)亡(wang)的自(zi)然人(ren)(ren)(ren)死(si)亡(wang)后(hou)第(di)(di)50年(nian)的12月31日。
法人(ren)或者(zhe)其(qi)他組(zu)織的(de)軟(ruan)件著作權(quan),保護期為50年,截止于(yu)軟(ruan)件首(shou)次發表后第50年的(de)12月31日(ri),但軟(ruan)件自開發完成之日(ri)起50年內(nei)未發表的(de),本條例(li)不再(zai)保護。
第(di)十五條(tiao) 軟(ruan)件著作權屬于自然人的(de),該自然人死亡后,在軟(ruan)件著作權的(de)保護期內,軟(ruan)件著作權的(de)繼(ji)承(cheng)人可以依(yi)照《中華人民(min)共(gong)和(he)國繼(ji)承(cheng)法》的(de)有關規定(ding),繼(ji)承(cheng)本條(tiao)例(li)第(di)八條(tiao)規定(ding)的(de)除署名權以外的(de)其他權利。
軟件著作(zuo)權屬(shu)于法(fa)人(ren)或者(zhe)其他(ta)(ta)組(zu)織的,法(fa)人(ren)或者(zhe)其他(ta)(ta)組(zu)織變(bian)更、終止后,其著作(zuo)權在本條例規定(ding)的保護期內由(you)承受(shou)其權利義務(wu)的法(fa)人(ren)或者(zhe)其他(ta)(ta)組(zu)織享有;沒有承受(shou)其權利義務(wu)的法(fa)人(ren)或者(zhe)其他(ta)(ta)組(zu)織的,由(you)國家享有。
第十六條 軟件的合(he)法復(fu)制(zhi)品所有(you)人享有(you)下列權利:
(一)根據(ju)使用的(de)需要把該軟件裝入計算機等(deng)具有信息(xi)處(chu)理能力的(de)裝置內;
(二)為了防止復(fu)制(zhi)品損壞而制(zhi)作備(bei)(bei)份復(fu)制(zhi)品。這些備(bei)(bei)份復(fu)制(zhi)品不得通過任(ren)何方式提供(gong)給他人(ren)使用,并在所有人(ren)喪失該合法復(fu)制(zhi)品的所有權(quan)時,負責將備(bei)(bei)份復(fu)制(zhi)品銷毀;
(三(san))為(wei)了把該(gai)軟件用于實際(ji)的(de)計算(suan)機應用環(huan)境或(huo)者改進其功能(neng)、性能(neng)而進行必要的(de)修改;但是,除(chu)合同另(ling)有約(yue)定(ding)外(wai),未經該(gai)軟件著(zhu)作(zuo)權人許(xu)可,不得向任(ren)何第三(san)方提(ti)供修改后的(de)軟件。
第十七條 為了學習和研究軟件(jian)內(nei)含(han)的設計思(si)想(xiang)和原理(li),通(tong)過(guo)安(an)裝、顯示、傳輸(shu)或者存儲軟件(jian)等方式使(shi)用軟件(jian)的,可以不經軟件(jian)著(zhu)作權人(ren)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
第三章 軟(ruan)件著作權的許(xu)可(ke)使用和轉(zhuan)讓
第十八條 許可(ke)他人行使軟件著作權的,應當訂(ding)立(li)許可(ke)使用合(he)同。
許可(ke)使用合同中軟件著作權(quan)人(ren)未明(ming)確(que)許可(ke)的(de)權(quan)利(li),被許可(ke)人(ren)不得行使。
第十九條(tiao) 許可他人專有行使軟件著作(zuo)權(quan)的(de),當(dang)事人應當(dang)訂立書面(mian)合同(tong)。
沒(mei)有(you)訂立(li)書面(mian)合(he)同或者合(he)同中(zhong)未明確(que)約定(ding)為專有(you)許可的(de),被許可行使的(de)權利應當視為非專有(you)權利。
第二十條 轉(zhuan)讓軟件著(zhu)作權的,當事人(ren)應當訂立書面合同(tong)。
第二十一條(tiao) 訂(ding)立許(xu)可(ke)他人專有行(xing)使(shi)軟件(jian)著(zhu)作(zuo)(zuo)權的許(xu)可(ke)合同,或者(zhe)訂(ding)立轉(zhuan)讓軟件(jian)著(zhu)作(zuo)(zuo)權合同,可(ke)以向國務院著(zhu)作(zuo)(zuo)權行(xing)政管理(li)部門(men)認(ren)定的軟件(jian)登(deng)記機(ji)構登(deng)記。
第二十二條 中國公民、法人或者(zhe)其他(ta)組織(zhi)向(xiang)外(wai)國人許可或者(zhe)轉讓(rang)軟件著作權的,應當遵守《中華(hua)人民共和國技術進(jin)出口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di)二十三條(tiao) 除(chu)《中華(hua)人民(min)共和國著(zhu)作(zuo)權法》或者本(ben)條(tiao)例(li)另(ling)有(you)規定外,有(you)下列侵(qin)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qin)害、消除(chu)影響(xiang)、賠禮道歉(qian)、賠償損失等民(min)事責任:
(一(yi))未經軟(ruan)件著作權(quan)人許可,發表或者(zhe)登記其軟(ruan)件的(de);
(二)將他人軟件作為自己的(de)軟件發表或者登記的(de);
(三)未經(jing)合作(zuo)者(zhe)許可,將與他人合作(zuo)開發的(de)軟件(jian)作(zuo)為自己單獨完(wan)成的(de)軟件(jian)發表或者(zhe)登(deng)記的(de);
(四)在他人(ren)軟(ruan)件上署(shu)名或者更改(gai)他人(ren)軟(ruan)件上的署(shu)名的;
(五)未經軟(ruan)件(jian)著作(zuo)權人許(xu)可,修改、翻譯其軟(ruan)件(jian)的;
(六(liu))其他侵(qin)犯軟件著作權的行(xing)為。
第二十四條(tiao) 除(chu)《中華人(ren)民共和國著(zhu)作權(quan)法(fa)(fa)》、本條(tiao)例或(huo)者(zhe)其他法(fa)(fa)律、行(xing)(xing)政法(fa)(fa)規(gui)另(ling)有規(gui)定外(wai),未(wei)經軟件著(zhu)作權(quan)人(ren)許可(ke),有下列侵(qin)(qin)(qin)權(quan)行(xing)(xing)為的,應(ying)當根(gen)據情(qing)況,承(cheng)擔(dan)停(ting)止侵(qin)(qin)(qin)害(hai)(hai)、消除(chu)影響、賠(pei)禮道歉、賠(pei)償損(sun)失(shi)等民事(shi)責任;同時損(sun)害(hai)(hai)社會公共利益的,由著(zhu)作權(quan)行(xing)(xing)政管理部門責令(ling)停(ting)止侵(qin)(qin)(qin)權(quan)行(xing)(xing)為,沒收違法(fa)(fa)所得,沒收、銷毀侵(qin)(qin)(qin)權(quan)復(fu)制(zhi)品(pin),可(ke)以(yi)并處罰款;情(qing)節嚴重(zhong)的,著(zhu)作權(quan)行(xing)(xing)政管理部門并可(ke)以(yi)沒收主要用于制(zhi)作侵(qin)(qin)(qin)權(quan)復(fu)制(zhi)品(pin)的材料、工具(ju)、設備等;觸犯刑(xing)律的,依(yi)照刑(xing)法(fa)(fa)關于侵(qin)(qin)(qin)犯著(zhu)作權(quan)罪(zui)、銷售侵(qin)(qin)(qin)權(quan)復(fu)制(zhi)品(pin)罪(zui)的規(gui)定,依(yi)法(fa)(fa)追(zhui)究(jiu)刑(xing)事(shi)責任:
(一)復制(zhi)或者部(bu)分復制(zhi)著作權人的(de)軟件的(de);
(二)向公眾(zhong)發(fa)行、出租、通過信息網絡傳播著作權人的(de)軟件的(de);
(三)故意避開或者破壞著作(zuo)權(quan)人(ren)為保護其軟件著作(zuo)權(quan)而采取的(de)(de)技術措施的(de)(de);
(四(si))故意刪除或者改變軟件權利管(guan)理電(dian)子信(xin)息的;
(五)轉讓(rang)或(huo)者許(xu)可他(ta)人(ren)行使(shi)著作(zuo)權人(ren)的軟件著作(zuo)權的。
有前款第(一)項或者第(二)項行(xing)為的(de),可以并處每件100元(yuan)或者貨值(zhi)金額5倍(bei)以下的(de)罰(fa)款;有前款第(三)項、第(四)項或者第(五)項行(xing)為的(de),可以并處5萬(wan)元(yuan)以下的(de)罰(fa)款。
第二十(shi)五條 侵(qin)犯軟件著作權(quan)的賠償數(shu)額,依(yi)照《中華(hua)人(ren)民共和國著作權(quan)法》第四十(shi)八條的規定(ding)確定(ding)。
第二(er)十(shi)六條 軟件著(zhu)作權(quan)(quan)人(ren)有證(zheng)據(ju)證(zheng)明(ming)他(ta)人(ren)正在實施或(huo)者(zhe)即將實施侵(qin)犯其權(quan)(quan)利的(de)行為,如不及時制(zhi)止(zhi),將會(hui)使其合法(fa)(fa)權(quan)(quan)益受到難(nan)以彌補的(de)損害(hai)的(de),可以依照《中華人(ren)民(min)共(gong)和國著(zhu)作權(quan)(quan)法(fa)(fa)》第四(si)十(shi)九條的(de)規定,在提起訴訟前向人(ren)民(min)法(fa)(fa)院(yuan)申請采(cai)取責令停止(zhi)有關行為和財產(chan)保全的(de)措施。
第二十七(qi)條 為了制止(zhi)侵權行為,在證據(ju)可能滅失或者以(yi)后難(nan)以(yi)取(qu)得的情(qing)況下,軟件著作(zuo)權人(ren)可以(yi)依(yi)照《中(zhong)華人(ren)民共和(he)國著作(zuo)權法》第五(wu)十條的規定(ding),在提起訴訟前向(xiang)人(ren)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ju)。
第二十八條 軟件(jian)復(fu)制品的(de)(de)(de)出版(ban)者、制作者不(bu)能(neng)證明(ming)其出版(ban)、制作有合(he)(he)法授權的(de)(de)(de),或者軟件(jian)復(fu)制品的(de)(de)(de)發行(xing)者、出租者不(bu)能(neng)證明(ming)其發行(xing)、出租的(de)(de)(de)復(fu)制品有合(he)(he)法來(lai)源的(de)(de)(de),應當承擔法律責(ze)任。
第二十九條 軟(ruan)件(jian)開(kai)發者(zhe)開(kai)發的(de)(de)軟(ruan)件(jian),由于可供選用的(de)(de)表達方式有限而與已經(jing)存在的(de)(de)軟(ruan)件(jian)相似的(de)(de),不構成對已經(jing)存在的(de)(de)軟(ruan)件(jian)的(de)(de)著(zhu)作權的(de)(de)侵犯。
第(di)三十條 軟(ruan)件的復(fu)制品(pin)(pin)(pin)持有人不(bu)知道也沒有合理理由應當知道該軟(ruan)件是侵(qin)權復(fu)制品(pin)(pin)(pin)的,不(bu)承擔賠償責任(ren);但是,應當停止(zhi)使(shi)用、銷(xiao)毀該侵(qin)權復(fu)制品(pin)(pin)(pin)。如果停止(zhi)使(shi)用并銷(xiao)毀該侵(qin)權復(fu)制品(pin)(pin)(pin)將給復(fu)制品(pin)(pin)(pin)使(shi)用人造成重(zhong)大損失的,復(fu)制品(pin)(pin)(pin)使(shi)用人可(ke)以在向軟(ruan)件著(zhu)作權人支付合理費用后繼續使(shi)用。
第三(san)十一條 軟件著(zhu)作(zuo)權侵權糾(jiu)紛可以調解。
軟件著作(zuo)權(quan)合同(tong)糾紛可以(yi)依據合同(tong)中的仲(zhong)裁條款(kuan)或者事后達成的書(shu)面仲(zhong)裁協議,向(xiang)仲(zhong)裁機構申請仲(zhong)裁。
當事(shi)人(ren)沒(mei)有在合同中訂立仲裁(cai)條(tiao)款,事(shi)后又沒(mei)有書面仲裁(cai)協議的,可(ke)以直(zhi)接向人(ren)民法(fa)院提起訴訟。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施(shi)行(xing)(xing)前發生的侵權行(xing)(xing)為,依照侵權行(xing)(xing)為發生時的國家有關(guan)規定處理。
第(di)三十三條 本條例(li)自2002年1月1日(ri)起施行。1991年6月4日(ri)國務院發(fa)布的《計算機軟件保(bao)護條例(li)》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