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域名注冊服務和管理,根據《中國互聯網絡域名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域名管理辦法》),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申請注冊由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負責管理的“.CN”、“.中國”、“.公司”、“.網絡”域名,以及提供域名注冊相關服務的,應當遵守本實施細則。
第(di)三條 本實(shi)施細則涉及(ji)的域(yu)名(ming)體系遵守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yu)中國互聯(lian)網(wang)絡域(yu)名(ming)體系的公告。
第(di)二章 域名注冊服務(wu)機(ji)構
第四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本實施細則規定的域名注冊服務,須經工業和信息化部批準,并與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簽訂協議。
第五條 從事“.CN”、“.中國”、“.公司”、“.網絡”域名的注冊服務,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依法取得互聯網信息服務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置有域名注冊服務系統,且有專門從事域名注冊服務的技術人員和客戶服務人員;
(三)有為用戶提供長期服務的信譽或者能力;
(四)有業務發展計劃及相關技術方案;
(五)有健全的網絡與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六)有健全的域名注冊服務退出機制;
(七)符合國家其他有關規定。
第六條 擬從事“.CN”、“.中國”、“.公司”、“.網絡”域名注冊服務的,應當與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簽署《合作意向書》。
第七條 持與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簽署的《合作意向書》向工業和信息化部申請并經批準成為域名注冊服務機構的,應當與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簽訂協議。
第八條 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應當規范開展域名注冊服務,并與申請者簽訂單獨域名注冊協議。
第九條 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應當在經營場所和網站首頁、業務表格等顯著位置放置或公布工業和信息化部的批準文號、批準的域名項目范圍、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及本注冊服務機構的投訴服務電話等信息。
第十條 域名注冊服務機構在提供域名注冊服務時,應當保留與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域名申請者、域名持有者的來往文件和相關記錄;除本細則另有規定的除外,保留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十一條 域名注冊服務機構在開展域名注冊服務時不得采取以下行為:
(一)冒用政府機構、企事業單位及社會團體等其他組織的名義,開展域名注冊服務;
(二)使用虛假信息注冊域名,變相占用域名資源;
(三)采用不正當競爭的手段,以誤導用戶、恐嚇用戶等方式開展域名注冊服務;
(四)強迫用戶延長域名注冊期限,捆綁銷售其他服務;
(五)不按照用戶實際注冊年限向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提交注冊信息;
(六)無正當理由拒絕域名持有者索取域名轉移密碼的申請,或對此轉移申請向域名持有者收取費用;
(七)泄露用戶注冊信息侵犯用戶的合法權益,或利用用戶注冊信息牟取不正當利益;
(八)以營利為目的,從事域名投資活動。
(九)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或侵犯用戶利益的行為。
域名注冊服務機構如違反上述規定,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將依據與其簽訂的相關協議追究相關責任,情節嚴重的,將終止與其簽訂的合作協議。
第十二條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應至少滿足以下信息安全要求:
(一)有明確的信息安全責任人,明確2名應急聯系人,負責7*24小時應急聯系處置工作,并承諾相關人員信息發生變更后5個工作日內主動向行業主管部門報備;
(二)有與域名注冊服務規模相適應的專職網絡信息安全管理人員;
(三)建立信息安全管理部門,明確信息安全職責,制定并監督執行本機構的信息安全相關規章、要求和預案;
(四)建立健全網絡信息安全保障制度,包括信息安全責任和考核獎懲、應急處置與報告、教育培訓和演練制度等
(五)按照行業主管部門的要求和標準建設相關信息安全技術保障措施,并接受相關測試檢查。信息安全技術保障措施應至少具備以下功能:
1、基礎資源管理功能,對所注冊域名及相應IP地址等進行動態監測和管理,并實時向通信管理部門報備;
2、具備違法網站域名實時處置功能,對國家有關部門依法認定的違法網站域名及時暫停或停止解析;
3、建立違法網站域名黑名單信息庫,確保已列入黑名單庫中的域名不得重新注冊或使用。
第十三條 注冊服務機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將終止相關協議,并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備案:
(一)工業和信息化部取消域名注冊服務機構資格;
(二)出現重大經營問題,不具備提供正常服務的能力;
(三)嚴重違反本實施細則、相關協議及其他管理規定。
注冊服務機構被取消資格后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被取消資格后十日內將其負責注冊的域名在具備資格的其他注冊服務機構之間進行分配,或轉移至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指定的其他注冊服務機構;
(二)域名注冊(ce)服務(wu)機(ji)構被取消(xiao)注冊(ce)資格后(hou)的十日內,應將其保留的域名注冊(ce)用戶信息全部刪除、銷(xiao)毀,并經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檢查確認。
第三章(zhang) 域名(ming)注冊的(de)申請與審核(he)
第十四條 除本細則另有規定外,任何自然人或者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組織均可在本細則規定的頂級域名下申請注冊域名。
第十五條 申請注冊域名時,應向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提交如下書面材料:
(一)申請者的身份證明材料;
(二)域名注冊者聯系人的身份證明材料;
(三)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應對上述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核驗,核驗合格后的一個工作日內將上述書面材料遞交至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
第十六條 申請注冊域名時,申請者應當書面形式或電子形式向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提交如下信息:
(一)申請注冊的域名;
(二)域名主域名服務器和輔域名服務器的主機名以及IP地址;
(三)申請者為自然人的,應提交姓名、通信地址、聯系電話、電子郵箱等;申請者為組織的,應提交其單位名稱、組織機構代碼、通信地址、電子郵箱、電話號碼等;
(四)申請者的管理聯系人、域名技術聯系人、繳費聯系人、承辦人的姓名、通信地址、電子郵件、電話號碼;
(五)域名注冊年限。
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應當在收到域名注冊申請后一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提交如上域名注冊信息。
第十七條 申請者應當在域名注冊協議中保證:
(一)遵守有關互聯網絡的法律和規定;
(二)遵守《域名管理辦法》以及主管部門的其他相關規定;
(三)遵守本實施細則、域名爭議解決辦法等相關規定;
(四)提交的域名注冊信息真實、準確、完整。
第十八條 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收到第一次有效注冊申請的日期為申請日。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應當將申請日告知申請者。
第十九條 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應加強域名注冊審查,確保通過本機構注冊的域名不違反《域名管理辦法》的規定;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對已注冊的域名進行復審。
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對已注冊域名的注冊信息進行復核,對違反《域名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及注冊信息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的域名,通知域名注冊服務機構予以注銷。
第二十條 申請在“.GOV.CN”下注冊三級域名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者應為行政機關法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行使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
(二)向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提交蓋有申請單位公章的域名注冊申請表和證明申請單位為政府機構的相關資料以及本細則規定的其他資料和域名注冊信息。
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應同時提交上述書面申請材料復印件。域名注冊服務機構及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應當在所注冊域名的有效期內保留上述書面申請資料。
第二十一條 在“.EDU.CN”下申請注冊三級域名的規則,由中國教育和科研計算機網網絡中心另行規定。
第二十二條 在“.MIL.CN”下申請注冊三級域名的規則,由中國長城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另行規定。
第(di)二十三條 在“.政務(wu).CN”、“.公益(yi).CN”下(xia)申請注(zhu)冊三級域名的規則由政務(wu)和公益(yi)機構域名注(zhu)冊管(guan)理中(zhong)心另(ling)行規定(ding)。
第四章 域名的(de)變更與注銷
第二十四條 域名持有者之外的注冊信息發生變更的,域名持有者應當按照申請注冊域名時所選擇的變更確認方式,在注冊信息變更后的三十日內向域名注冊服務機構申請變更注冊信息。
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應當在接到域名持有者變更的注冊信息三個工作日內,將變更后的注冊信息提交給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
未經域名持有者同意,域名注冊服務機構不得對注冊信息進行變更。
第二十五條 申請轉讓域名的,應當向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提交合法有效的域名轉讓申請表、轉讓雙方的身份證明材料。
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收到前款資料后三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審核合格后應予以變更持有者。
第二十六條 申請注銷域名的,申請者應當向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提交合法有效的域名注銷申請表和身份證明材料。
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收到前款資料后三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審核合格后應予以注銷。
第二十七條 投訴已注冊域名違反《域名管理辦法》及本實施細則規定的,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對投訴進行調查,投訴成立的,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將作出相應處理決定,作出決定后五個工作日內,由域名注冊服務機構執行;投訴不成立的,向投訴者說明理由。
第二十八條 在(zai)域(yu)名(ming)(ming)處于訴訟程序(xu)、仲(zhong)(zhong)裁(cai)(cai)程序(xu)或(huo)域(yu)名(ming)(ming)爭(zheng)議(yi)解決程序(xu)期間,域(yu)名(ming)(ming)注(zhu)冊服務機構不得受理域(yu)名(ming)(ming)持(chi)有者轉讓或(huo)注(zhu)銷被(bei)爭(zheng)議(yi)域(yu)名(ming)(ming)的申請,但域(yu)名(ming)(ming)受讓方以書面形式(shi)同意接(jie)受人民法院(yuan)裁(cai)(cai)判、仲(zhong)(zhong)裁(cai)(cai)裁(cai)(cai)決或(huo)爭(zheng)議(yi)解決機構裁(cai)(cai)決約束的除(chu)外。
第五(wu)章 域(yu)名(ming)注冊服務機構(gou)的變更
第二十九條 域名持有者在下列情況下不得申請變更域名注冊服務機構:
(一)該域名注冊后不滿六十日;
(二)距該域名到期日不滿十五日;
(三)該域名處于拖欠注冊費用狀態中;
(四)該域名持有者的主體身份不清楚或者存在爭議;
(五)該域名處于在司法機構、仲裁機構或域名爭議解決機構處理期間。
第三十條 變更前的域名注冊服務機構(以下簡稱轉出方)在收到域名持有者提交的有效變更申請材料后,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向域名注冊信息中的域名注冊者聯系人電子郵箱發送正確的轉移密碼,且不得對轉移申請向域名持有者收取費用。
如果轉出方在收到域名持有者提交的有效變更申請材料后,超過三個工作日未能提供轉移密碼或提供不正確的轉移密碼的,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可以直接變更注冊服務機構。
第三十一條 變更后的域名注冊服務機構(以下簡稱轉入方)在接到域名持有者變更域名注冊服務機構的申請后,應當向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提出變更請求。
第三十二條 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收到轉入方的變更請求后,應當以書面形式(包括電子形式)通知轉入方和轉出方。如果轉出方明確表示同意變更,或者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在發出書面通知(包括電子形式)五個工作日內,沒有收到轉出方的答復,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將變更注冊服務機構。
第三十三條 如轉出方拒絕變更請求,轉出方應當及時書面通知(包括電子形式)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和轉入方,并說明拒絕的理由。
第三十四條 如果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收到轉出方發出的第二十九條所列出的拒絕變更理由,域名持有者此次變更申請過程終止;如果轉出方提供的拒絕理由不在二十九條所列出的拒絕理由之列,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可以執行域名注冊服務機構的變更。
第三十五條 在更新數據庫,并變更注冊服務機構信息后,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將以書面形式(包括電子形式)通知轉出方和轉入方。
第三十六條 域名注冊服務機構變更完成以后,轉入方應當向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繳納一年的域名運行費用。該域名的使用期限將在原有使用期限基礎上延續一年。
第六(liu)章 用(yong)戶信息保護
第三十七條域名注冊管理機構和域名注冊服務機構在獲取用戶數據信息時,應征得用戶同意,并采取傳輸加密等措施保障相應數據信息的傳輸安全,防止傳輸過程中泄露。
第三十八條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是用戶信息保護的責任主體,域名注冊服務機構發生用戶信息泄露,應依據與用戶簽訂的合同協議對用戶進行賠償。
第三十九條域名注冊管理機構和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應采取充分的安全保障措施保障用戶數據信息的存儲安全,并保障存儲系統的安全,防止存儲過程中泄露。
第四十條域名注冊管理機構、域名注冊服務機構等接收用戶數據信息的機構應妥善保存存儲有用戶數據信息紙質資料、電子介質等。
第四十一條域名注冊管理機構、域名注冊服務機構除在域名注冊申請、審核及投訴處理過程中使用用戶數據信息外,不得將用戶數據信息用于任何其他用途。
第四十二條域名注冊管理機構、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應采取措施加強對接觸到用戶數據信息人員的管理,防止出現人為信息泄露事件。
第四十三條域名注冊管理機構、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應當明確告知用戶收集和處理用戶個人信息的方式、內容和用途以及信息泄露風險,并向用戶說明本機構要采取的信息保護措施,不得將域名持有者提交的資料和信息泄露給他人,利用該信息牟利。在與用戶簽署的域名注冊合同協議中,應明確規定域名注冊服務機構對用戶信息安全承擔保護責任,寫明采取的具體信息保護措施。
第四十四條域名注冊管理機構對域名注冊服務機構的信息安全防護工作進行定期檢查或抽查,發現有違規行為時,可以依據相關協議等追究其責任,發現違反《規范互聯網信息服務市場秩序若干規定》的行為時,應當立即通知電信管理機構,由電信管理機構依法處罰。
第四十五條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對域名注冊服務機構的“.CN、.中國、.公司、.網絡”域名注冊具有安全管理責任。注冊服務機構在與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簽訂注冊服務協議前,應接受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的用戶信息保護安全檢查和評估。
第四十六條注冊服務機構應規范域名注冊業務規程。嚴格控制接觸用戶信息的人員范圍,合理設定其用戶信息操作權限。
第四(si)十七(qi)條域(yu)名(ming)注冊服(fu)務機構應配合(he)互聯(lian)網行業主(zhu)管部(bu)門處置木馬、僵尸(shi)網絡和移(yi)動(dong)互聯(lian)網惡意程序控(kong)制(zhi)域(yu)名(ming)等不良域(yu)名(ming)。
第七章 域名爭議處理(li)
第四十八條 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應當積極配合人民法院、仲裁機構或者域名爭議解決機構的域名爭議解決工作。在收到域名爭議解決機構依據《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域名爭議解決辦法》、《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域名爭議解決辦法程序規則》以及該機構依據上述規定制定的補充規則提出的要求后,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應當在三個工作日答復;如未能在三個工作日內答復,應說明理由。
第四十九條 域名爭議解決期間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應當采取必要措施保證該域名不被注銷、轉讓。
第五十條 域(yu)名(ming)爭(zheng)議(yi)(yi)解決(jue)(jue)(jue)機構(gou)裁(cai)決(jue)(jue)(jue)注銷域(yu)名(ming)或(huo)者裁(cai)決(jue)(jue)(jue)將(jiang)域(yu)名(ming)轉(zhuan)移給投(tou)訴人(ren)的(de),自(zi)(zi)裁(cai)決(jue)(jue)(jue)在爭(zheng)議(yi)(yi)解決(jue)(jue)(jue)機構(gou)網站正式公布(bu)(bu)之(zhi)(zhi)日(ri)(ri)起滿十日(ri)(ri)的(de),域(yu)名(ming)注冊服務機構(gou)應予以執行。但被投(tou)訴人(ren)自(zi)(zi)裁(cai)決(jue)(jue)(jue)公布(bu)(bu)之(zhi)(zhi)日(ri)(ri)起十日(ri)(ri)內,提供有效(xiao)證據證明有管轄權的(de)人(ren)民法(fa)院或(huo)者仲裁(cai)機構(gou)已(yi)經受理相關爭(zheng)議(yi)(yi)的(de),爭(zheng)議(yi)(yi)解決(jue)(jue)(jue)機構(gou)的(de)裁(cai)決(jue)(jue)(jue)暫停執行。
第八(ba)章 域名運(yun)行(xing)費用
第五十一條 根據《域名管理辦法》的規定,域名注冊服務機構對注冊域名收取域名運行費用。
第五十二條 每年域名到期日同申請日。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應當在域名到期前通過電子郵件等有效方式提醒域名持有者進行域名續費。域名持有者不得以未收到續費通知為由,拒絕續費。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應保留上述通知記錄。
域名到期后自動進入續費確認期,域名持有者在到期后30日內確認是否續費,如書面表示不續費,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有權注銷該域名;如果域名持有者在30日內未書面表示不續費,也未續費,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有權30日后注銷該域名。
續費確(que)認(ren)期內(nei),域(yu)名(ming)注(zhu)冊服務(wu)機(ji)構不(bu)得(de)以未繳費為由改變或停止域(yu)名(ming)解析,但與域(yu)名(ming)持有者另(ling)有約定的除外。
第九(jiu)章 用戶投訴(su)機(ji)制(zhi)
第五十三條 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設立域名注冊服務質量監督投訴電話和電子郵箱,并在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網站進行公布。
第五十四條 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在收到投訴后五個工作日內予以回復。
第五十五條(tiao) 中(zhong)國(guo)互(hu)聯網絡(luo)信息中(zhong)心監督(du)域(yu)名(ming)注(zhu)(zhu)(zhu)冊(ce)服務(wu)機(ji)(ji)構(gou)的注(zhu)(zhu)(zhu)冊(ce)服務(wu)行為。對(dui)于違反本(ben)實施細則(ze)規定的域(yu)名(ming)注(zhu)(zhu)(zhu)冊(ce)服務(wu)機(ji)(ji)構(gou),中(zhong)國(guo)互(hu)聯網絡(luo)信息中(zhong)心將按照(zhao)與域(yu)名(ming)注(zhu)(zhu)(zhu)冊(ce)服務(wu)機(ji)(ji)構(gou)簽訂的協議,對(dui)域(yu)名(ming)注(zhu)(zhu)(zhu)冊(ce)服務(wu)機(ji)(ji)構(gou)采取(qu)相應的處理措施。
第十章 附則
第五十六條 在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設立的WWW服務器用于發布域名注冊信息以及其他有關事項。
第五十七條 申請者在域名注冊申請表中所填寫的各項信息,由域名注冊管理機構或者域名注冊服務機構錄入公眾查詢的數據庫中,除法律規定不得公開或者申請者特別聲明不得公開之外,域名注冊管理機構向公眾提供免費查詢服務。
第五十八條 根據互聯網絡和域名系統的發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政策的變化等情況,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可以修改本實施細則。
第五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由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負責解釋。
第六十條 本實施細則自2012年5月29日起施行。2009年6月5日實施的《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域名注冊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注(zhu):本文由(you)唱(chang)歌軟件網 收集整理供稿(gao),如需轉載(zai),請(qing)注(zhu)明出處。
國家版權局
中(zhong)華人民(min)共和(he)國國家版權局令
第 8 號
《著作權(quan)質權(quan)登記辦法》已經2010年10月19日(ri)(ri)國家版權(quan)局第1次局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ri)(ri)起施行。
國家版權局局長 柳斌杰
二〇一(yi)(yi)〇年十一(yi)(yi)月二十五日
著作(zuo)權質權登記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著(zhu)作權出(chu)質行為,保(bao)護債權人(ren)合(he)法(fa)(fa)權益,維護著(zhu)作權交易秩序,根據《中(zhong)(zhong)華(hua)人(ren)民(min)(min)共(gong)和國(guo)物(wu)權法(fa)(fa)》、《中(zhong)(zhong)華(hua)人(ren)民(min)(min)共(gong)和國(guo)擔保(bao)法(fa)(fa)》和《中(zhong)(zhong)華(hua)人(ren)民(min)(min)共(gong)和國(guo)著(zhu)作權法(fa)(fa)》的有關規定(ding)(ding),制定(ding)(ding)本辦法(fa)(fa)。
第二(er)條 國家版權(quan)局負責著(zhu)作權(quan)質權(quan)登記工作。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規定的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權利(以下統稱“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可以出質。
以共有的著作權出質的,除另有約(yue)定外,應當取得全(quan)體共有人的同(tong)意。
第四條 以著作權出質的,出質人和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質權合同,并由雙方共同向登記機構辦理著作權質權登記。
出質(zhi)人和質(zhi)權人可以自行辦(ban)理,也可以委托代理人辦(ban)理。
第五條 著作權質(zhi)權的設(she)立、變(bian)更(geng)、轉讓和(he)消滅,自記載于《著作權質(zhi)權登記簿》時發(fa)生效力。
第六條 申請著作權質權登記的,應提交下列文件:
(一)著作權質權登記申請表;
(二)出質人和質權人的身份證明;
(三)主合同和著作權質權合同;
(四)委托代理人辦理的,提交委托書和受托人的身份證明;
(五)以共有的著作權出質的,提交共有人同意出質的書面文件;
(六)出質前授權他人使用的,提交授權合同;
(七)出質的著作權經過價值評估的、質權人要求價值評估的或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價值評估的,提交有效的價值評估報告;
(八)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提(ti)交的文(wen)(wen)件(jian)是外文(wen)(wen)的,需同(tong)時附送(song)中文(wen)(wen)譯(yi)本。
第七條 著作權質權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一)出質人和質權人的基本信息;
(二)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
(三)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四)出質著作權的內容和保護期;
(五)質權擔保的范圍和期限;
(六)當事人約定的(de)其(qi)他事項(xiang)。
第八條 申請人提(ti)交材(cai)料齊全的(de)(de),登記機(ji)構(gou)應當(dang)予(yu)以受理。提(ti)交的(de)(de)材(cai)料不(bu)齊全的(de)(de),登記機(ji)構(gou)不(bu)予(yu)受理。
第九條 經審查符合(he)要求的,登(deng)記機構應(ying)當自受理(li)之日(ri)起(qi)10日(ri)內予以登(deng)記,并向出質(zhi)(zhi)人(ren)和質(zhi)(zhi)權人(ren)發放《著作(zuo)權質(zhi)(zhi)權登(deng)記證書》。
第(di)十條 經審查不符合要求的,登記機構應(ying)(ying)當(dang)自受理(li)之(zhi)日起10日內通知(zhi)申請人補(bu)正(zheng)(zheng)。補(bu)正(zheng)(zheng)通知(zhi)書應(ying)(ying)載明補(bu)正(zheng)(zheng)事項(xiang)和(he)合理(li)的補(bu)正(zheng)(zheng)期限。無正(zheng)(zheng)當(dang)理(li)由逾期不補(bu)正(zheng)(zheng)的,視為撤回申請。
第十一條 《著作權質權登記證書》的內容包括:
(一)出質人和質權人的基本信息;
(二)出質著作權的基本信息;
(三)著作權質權登記號;
(四)登記日期。
《著作權質權登記(ji)證(zheng)書(shu)》應當標(biao)明:著作權質權自登記(ji)之日(ri)起設立。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機構不予登記:
(一)出質人不是著作權人的;
(二)合同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三)出質著作權的保護期屆滿的;
(四)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超過著作權保護期的;
(五)出質著作權存在權屬爭議的;
(六)其他(ta)不符(fu)合出質條件的。
第十三條 登記機構辦理著作權質權登記前,申(shen)請人可以撤回(hui)登記申(shen)請。
第十四條 著作權出質期間,未經質權人同意,出質人不得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已經出質的權利。
出(chu)質人轉讓或者(zhe)許可(ke)他人使用出(chu)質的權利所得的價(jia)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zhe)提存。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機構應當撤銷質權登記:
(一)登記后發現有第十二條所列情形的;
(二)根據司法機關、仲裁機關或行政管理機關作出的影響質權效力的生效裁決或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撤銷的;
(三)著作權質權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的;
(四)申請人提供虛假文件或者以其他手段騙取著作權質權登記的;
(五)其(qi)他應當撤(che)銷的(de)。
第(di)十六條 著作權(quan)(quan)(quan)(quan)出(chu)質期間,申(shen)請人的(de)(de)基本信息、著作權(quan)(quan)(quan)(quan)的(de)(de)基本信息、擔保(bao)的(de)(de)債權(quan)(quan)(quan)(quan)種類及數額、或(huo)者(zhe)擔保(bao)的(de)(de)范圍等事項發生變(bian)更的(de)(de),申(shen)請人持變(bian)更協議、原《著作權(quan)(quan)(quan)(quan)質權(quan)(quan)(quan)(quan)登(deng)記證書》和其他(ta)相關材(cai)料向登(deng)記機構申(shen)請變(bian)更登(deng)記。
第十七條 申請變更登記的,登記機構自受理之日起10日內完成審查。經審查符合要求的,對變更事項予以登記。
變更(geng)事項涉及證書內容(rong)變更(geng)的(de),應交回(hui)原登記證書,由登記機(ji)構發放新的(de)證書。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請人應當申請注銷質權登記:
(一)出質人和質權人協商一致同意注銷的;
(二)主合同履行完畢的;
(三)質權實現的;
(四)質權人放棄質權的;
(五(wu))其他導(dao)致質權消滅的。
第十九條 申請注銷質權登記的,應當提交注銷登記申請書、注銷登記證明、申請人身份證明等材料,并交回原《著作權質權登記證書》。
登記機構應(ying)當自(zi)受理之日(ri)起10日(ri)內辦理完畢,并發放注銷登記通知書。
第二十條 登記機構應當設立《著作權質權登記簿》,記載著作權質權登記的相關信息,供社會公眾查詢。
《著(zhu)(zhu)作(zuo)權(quan)(quan)(quan)質(zhi)權(quan)(quan)(quan)登記(ji)證書》的內容應當與《著(zhu)(zhu)作(zuo)權(quan)(quan)(quan)質(zhi)權(quan)(quan)(quan)登記(ji)簿》的內容一致。記(ji)載不一致的,除(chu)有證據證明《著(zhu)(zhu)作(zuo)權(quan)(quan)(quan)質(zhi)權(quan)(quan)(quan)登記(ji)簿》確有錯(cuo)誤外,以《著(zhu)(zhu)作(zuo)權(quan)(quan)(quan)質(zhi)權(quan)(quan)(quan)登記(ji)簿》為準。
第二十一條 《著作權質權登記簿》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出質人和質權人的基本信息;
(二)著作權質權合同的主要內容;
(三)著作權質權登記號;
(四)登記日期;
(五)登記撤銷情況;
(六)登記變更情況;
(七)登記注銷情況;
(八)其他需要記載的(de)內容。
第二十(shi)二條 《著作權(quan)質權(quan)登(deng)記證書》滅失或(huo)者(zhe)毀損的,可(ke)以向登(deng)記機(ji)構(gou)申(shen)(shen)請(qing)(qing)補發(fa)或(huo)換發(fa)。登(deng)記機(ji)構(gou)應自收到申(shen)(shen)請(qing)(qing)之日起5日內予以補發(fa)或(huo)換發(fa)。
第二十三(san)條 登記(ji)機構應(ying)當通過國家(jia)版權局官方網站公布著作權質權登記(ji)的基本信(xin)息(xi)。
第二(er)十(shi)四(si)條(tiao) 本辦法(fa)由國家版(ban)權局(ju)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1996年9月23日國家版權局發布的《著作權質押合同登記辦法》同時廢止。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wei)了(le)保護(hu)計算(suan)(suan)機軟件(jian)著作權(quan)人的(de)權(quan)益,調整計算(suan)(suan)機軟件(jian)在開發(fa)、傳播和(he)使用中發(fa)生(sheng)的(de)利(li)益關系(xi),鼓勵計算(suan)(suan)機軟件(jian)的(de)開發(fa)與應用,促(cu)進軟件(jian)產業和(he)國民(min)經濟信息化的(de)發(fa)展,根據《中華人民(min)共(gong)和(he)國著作權(quan)法》,制定本條例。
第(di)二條 本(ben)條例所稱計(ji)算機軟件(以下簡(jian)稱軟件),是指計(ji)算機程序及其(qi)有關文(wen)檔。
第三條 本條例下列用(yong)語的含義:
(一)計算機程序(xu)(xu),是指(zhi)為(wei)了得到某種結果(guo)而可(ke)以由計算機等具有信息處理能力的裝置執行的代碼化指(zhi)令(ling)(ling)序(xu)(xu)列,或者可(ke)以被自動轉換成代碼化指(zhi)令(ling)(ling)序(xu)(xu)列的符號化指(zhi)令(ling)(ling)序(xu)(xu)列或者符號化語句(ju)序(xu)(xu)列。同一計算機程序(xu)(xu)的源(yuan)程序(xu)(xu)和目(mu)標程序(xu)(xu)為(wei)同一作品。
(二)文檔(dang),是(shi)指用來描述程(cheng)序的內容、組成(cheng)、設(she)(she)計、功能(neng)規格、開發情(qing)況、測試(shi)結果(guo)及使用方(fang)法的文字(zi)資料和圖表(biao)等,如(ru)程(cheng)序設(she)(she)計說明書、流程(cheng)圖、用戶手(shou)冊等。
(三)軟(ruan)(ruan)件(jian)開(kai)(kai)發者(zhe),是指實際(ji)組(zu)織(zhi)(zhi)開(kai)(kai)發、直接(jie)進行開(kai)(kai)發,并(bing)對開(kai)(kai)發完成的(de)軟(ruan)(ruan)件(jian)承(cheng)擔責(ze)任的(de)法人(ren)或者(zhe)其(qi)他組(zu)織(zhi)(zhi);或者(zhe)依(yi)靠自己具有的(de)條件(jian)獨立完成軟(ruan)(ruan)件(jian)開(kai)(kai)發,并(bing)對軟(ruan)(ruan)件(jian)承(cheng)擔責(ze)任的(de)自然人(ren)。
(四)軟(ruan)件(jian)著(zhu)作權人,是指(zhi)依照本(ben)條例的規(gui)定,對軟(ruan)件(jian)享有著(zhu)作權的自然(ran)人、法人或者其他(ta)組織(zhi)。
第四條 受本條例保(bao)護的(de)軟件必須由(you)開發者獨(du)立開發,并已固(gu)定(ding)在某種有形物體上。
第(di)五條 中國公民、法(fa)人(ren)或者其他組織對其所開(kai)發(fa)的軟(ruan)件,不論是否發(fa)表(biao),依照本(ben)條例享(xiang)有著(zhu)作(zuo)權。
外國人、無國籍人的軟件(jian)首先在中國境內發行(xing)的,依照本條例享有著作權。
外國(guo)(guo)人(ren)、無國(guo)(guo)籍人(ren)的軟件(jian),依照其開發者(zhe)所屬國(guo)(guo)或者(zhe)經常居住地國(guo)(guo)同中國(guo)(guo)簽訂的協議或者(zhe)依照中國(guo)(guo)參加(jia)的國(guo)(guo)際(ji)條約享有的著作權(quan),受本(ben)條例保(bao)護(hu)。
第六條 本(ben)條例對軟(ruan)件著作(zuo)權的(de)保護不延及開發軟(ruan)件所用的(de)思想、處理過程、操作(zuo)方法或者數學(xue)概念等。
第七條 軟件(jian)著作權人可以向(xiang)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認定的軟件(jian)登(deng)記(ji)機(ji)構辦理登(deng)記(ji)。軟件(jian)登(deng)記(ji)機(ji)構發放的登(deng)記(ji)證明文件(jian)是登(deng)記(ji)事項的初步證明。
辦理(li)軟(ruan)件(jian)登記(ji)應當繳(jiao)納費用。軟(ruan)件(jian)登記(ji)的收費標(biao)準由(you)國務(wu)院著作權行政管(guan)理(li)部門(men)會同國務(wu)院價格主管(guan)部門(men)規定。
第二章(zhang) 軟件著(zhu)作權
第八條 軟件著作權人享有下(xia)列各(ge)項權利:
(一)發(fa)表權(quan),即決定(ding)軟(ruan)件是(shi)否公之于眾的權(quan)利;
(二)署名權,即(ji)表明開發者身份,在(zai)軟(ruan)件上署名的權利(li);
(三)修(xiu)改權,即對軟件進行增補、刪節,或者改變指(zhi)令、語句(ju)順序(xu)的權利;
(四(si))復制(zhi)權(quan),即將軟件制(zhi)作一份(fen)或者多(duo)份(fen)的權(quan)利(li);
(五)發行權(quan),即以出售(shou)或(huo)者贈(zeng)與方式向(xiang)公眾提供軟件(jian)(jian)的原(yuan)件(jian)(jian)或(huo)者復(fu)制(zhi)件(jian)(jian)的權(quan)利;
(六)出租權,即有償許可(ke)他人(ren)臨時使用軟件(jian)的(de)權利,但是軟件(jian)不是出租的(de)主要標的(de)的(de)除外;
(七(qi))信息網(wang)絡(luo)傳播權,即(ji)以有線或者(zhe)無線方(fang)式向公(gong)眾提供軟件,使公(gong)眾可以在其(qi)個人選(xuan)定的(de)時間和(he)地點(dian)獲(huo)得(de)軟件的(de)權利;
(八(ba))翻譯權,即將原軟件從一種自(zi)然語言(yan)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自(zi)然語言(yan)文字的權利;
(九)應(ying)當由軟件著作權人(ren)享有的其他權利。
軟件著作權(quan)人(ren)可以許可他人(ren)行使其軟件著作權(quan),并有權(quan)獲得(de)報酬。
軟件(jian)著作權人(ren)可以全(quan)部或者部分(fen)轉讓其軟件(jian)著作權,并有權獲得報酬。
第九(jiu)條 軟件著作權屬于軟件開發者,本條例另有規定的除(chu)外。
如無相反證(zheng)明,在軟件上(shang)署名的自然(ran)人(ren)、法人(ren)或者(zhe)其他組織為開發(fa)者(zhe)。
第(di)十(shi)條(tiao) 由(you)兩個以上(shang)的(de)(de)(de)自然人、法人或者(zhe)其(qi)他(ta)組織合(he)(he)(he)(he)作(zuo)(zuo)開(kai)發(fa)(fa)(fa)(fa)(fa)的(de)(de)(de)軟(ruan)件,其(qi)著作(zuo)(zuo)權(quan)的(de)(de)(de)歸(gui)屬由(you)合(he)(he)(he)(he)作(zuo)(zuo)開(kai)發(fa)(fa)(fa)(fa)(fa)者(zhe)簽訂書面(mian)合(he)(he)(he)(he)同約(yue)定。無書面(mian)合(he)(he)(he)(he)同或者(zhe)合(he)(he)(he)(he)同未作(zuo)(zuo)明確約(yue)定,合(he)(he)(he)(he)作(zuo)(zuo)開(kai)發(fa)(fa)(fa)(fa)(fa)的(de)(de)(de)軟(ruan)件可(ke)以分(fen)(fen)割使用(yong)的(de)(de)(de),開(kai)發(fa)(fa)(fa)(fa)(fa)者(zhe)對各自開(kai)發(fa)(fa)(fa)(fa)(fa)的(de)(de)(de)部分(fen)(fen)可(ke)以單獨享(xiang)有(you)著作(zuo)(zuo)權(quan);但(dan)是,行使著作(zuo)(zuo)權(quan)時,不(bu)得擴(kuo)展到合(he)(he)(he)(he)作(zuo)(zuo)開(kai)發(fa)(fa)(fa)(fa)(fa)的(de)(de)(de)軟(ruan)件整體的(de)(de)(de)著作(zuo)(zuo)權(quan)。合(he)(he)(he)(he)作(zuo)(zuo)開(kai)發(fa)(fa)(fa)(fa)(fa)的(de)(de)(de)軟(ruan)件不(bu)能分(fen)(fen)割使用(yong)的(de)(de)(de),其(qi)著作(zuo)(zuo)權(quan)由(you)各合(he)(he)(he)(he)作(zuo)(zuo)開(kai)發(fa)(fa)(fa)(fa)(fa)者(zhe)共(gong)同享(xiang)有(you),通(tong)過(guo)協商一致行使;不(bu)能協商一致,又無正(zheng)當(dang)理(li)由(you)的(de)(de)(de),任何一方不(bu)得阻止(zhi)他(ta)方行使除轉讓(rang)權(quan)以外(wai)的(de)(de)(de)其(qi)他(ta)權(quan)利(li),但(dan)是所得收益(yi)應(ying)當(dang)合(he)(he)(he)(he)理(li)分(fen)(fen)配(pei)給所有(you)合(he)(he)(he)(he)作(zuo)(zuo)開(kai)發(fa)(fa)(fa)(fa)(fa)者(zhe)。
第十一條 接受他人(ren)委托開發的(de)軟件,其著作權(quan)的(de)歸屬由委托人(ren)與(yu)受托人(ren)簽訂書(shu)面合(he)同約定(ding)(ding);無書(shu)面合(he)同或者合(he)同未作明確約定(ding)(ding)的(de),其著作權(quan)由受托人(ren)享有。
第(di)十(shi)二條 由(you)國家機關下達(da)任(ren)務(wu)(wu)開發(fa)的(de)軟(ruan)件,著作權的(de)歸(gui)屬與行(xing)使由(you)項目任(ren)務(wu)(wu)書或者(zhe)(zhe)(zhe)合同規定(ding);項目任(ren)務(wu)(wu)書或者(zhe)(zhe)(zhe)合同中(zhong)未作明確規定(ding)的(de),軟(ruan)件著作權由(you)接受任(ren)務(wu)(wu)的(de)法人或者(zhe)(zhe)(zhe)其(qi)他組(zu)織享有(you)。
第十三條 自(zi)然人(ren)在法人(ren)或者其他組(zu)織中任(ren)職期(qi)間所開發的軟(ruan)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gai)(gai)軟(ruan)件著作(zuo)權(quan)由(you)該(gai)(gai)法人(ren)或者其他組(zu)織享有,該(gai)(gai)法人(ren)或者其他組(zu)織可以對(dui)開發軟(ruan)件的自(zi)然人(ren)進行獎(jiang)勵:
(一)針(zhen)對本職工作中明確指定的(de)開(kai)發目(mu)標(biao)所(suo)開(kai)發的(de)軟件;
(二)開(kai)發的(de)軟(ruan)件是從事(shi)本職工作活動所(suo)預見的(de)結(jie)果或者自(zi)然的(de)結(jie)果;
(三(san))主要使用(yong)了法人或者其(qi)他組(zu)織的資金、專用(yong)設備、未公開的專門信息等物質技術條件(jian)所開發并(bing)由法人或者其(qi)他組(zu)織承擔責(ze)任的軟件(jian)。
第十(shi)四條 軟(ruan)件著(zhu)作權自軟(ruan)件開發完成(cheng)之(zhi)日起產生。
自然(ran)人的(de)(de)(de)軟件(jian)(jian)著作(zuo)權,保護期為自然(ran)人終生及其死(si)亡(wang)(wang)后50年(nian),截止(zhi)于自然(ran)人死(si)亡(wang)(wang)后第50年(nian)的(de)(de)(de)12月(yue)31日;軟件(jian)(jian)是(shi)合(he)作(zuo)開發的(de)(de)(de),截止(zhi)于最(zui)后死(si)亡(wang)(wang)的(de)(de)(de)自然(ran)人死(si)亡(wang)(wang)后第50年(nian)的(de)(de)(de)12月(yue)31日。
法人或者其(qi)他(ta)組織的軟件著(zhu)作權,保護(hu)期為50年,截止于軟件首次發表(biao)后第50年的12月(yue)31日,但(dan)軟件自開(kai)發完成之日起50年內(nei)未發表(biao)的,本條例不再保護(hu)。
第(di)十五條(tiao) 軟(ruan)件(jian)著(zhu)作權(quan)屬于(yu)自然人的(de),該自然人死亡后(hou),在軟(ruan)件(jian)著(zhu)作權(quan)的(de)保護期內,軟(ruan)件(jian)著(zhu)作權(quan)的(de)繼承(cheng)人可(ke)以依照《中華(hua)人民共和國繼承(cheng)法(fa)》的(de)有關規(gui)定,繼承(cheng)本條(tiao)例第(di)八條(tiao)規(gui)定的(de)除署名權(quan)以外的(de)其他權(quan)利(li)。
軟件(jian)著作權屬于(yu)法人(ren)或(huo)(huo)(huo)者其(qi)他組織(zhi)的(de)(de),法人(ren)或(huo)(huo)(huo)者其(qi)他組織(zhi)變更、終止后,其(qi)著作權在本條例規定的(de)(de)保(bao)護(hu)期內由承(cheng)受(shou)其(qi)權利義務(wu)的(de)(de)法人(ren)或(huo)(huo)(huo)者其(qi)他組織(zhi)享(xiang)有;沒有承(cheng)受(shou)其(qi)權利義務(wu)的(de)(de)法人(ren)或(huo)(huo)(huo)者其(qi)他組織(zhi)的(de)(de),由國家享(xiang)有。
第十(shi)六條 軟件的(de)合法復制(zhi)品所有人享有下列權利:
(一)根(gen)據使用的(de)需要把該(gai)軟件裝入計算機等具(ju)有信息(xi)處理能力的(de)裝置內;
(二(er))為了防止復(fu)制品(pin)(pin)損壞(huai)而制作備份復(fu)制品(pin)(pin)。這些備份復(fu)制品(pin)(pin)不得(de)通過(guo)任(ren)何方(fang)式提供(gong)給他人(ren)使用,并(bing)在所(suo)有人(ren)喪失該合法復(fu)制品(pin)(pin)的所(suo)有權時,負責將備份復(fu)制品(pin)(pin)銷毀;
(三(san))為了把該(gai)軟件(jian)用于實(shi)際的(de)計算機應用環(huan)境或者(zhe)改(gai)進其功(gong)能(neng)、性能(neng)而進行必要的(de)修(xiu)改(gai);但(dan)是,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未經該(gai)軟件(jian)著作權人許可(ke),不得向任何(he)第三(san)方提供修(xiu)改(gai)后的(de)軟件(jian)。
第十七條 為(wei)了學習和研究軟(ruan)件(jian)內含的設計思想和原理,通(tong)過安(an)裝、顯示、傳輸或(huo)者存(cun)儲(chu)軟(ruan)件(jian)等方式使(shi)用軟(ruan)件(jian)的,可(ke)以(yi)不經軟(ruan)件(jian)著(zhu)作權人許可(ke),不向其支付報酬。
第(di)三(san)章 軟件著作(zuo)權的(de)許(xu)可使(shi)用和轉讓
第十(shi)八條(tiao) 許可他人(ren)行使(shi)軟(ruan)件著作權的,應當訂(ding)立(li)許可使(shi)用(yong)合同。
許(xu)可使用合(he)同中(zhong)軟(ruan)件著作權人(ren)未明確(que)許(xu)可的權利,被(bei)許(xu)可人(ren)不得行使。
第(di)十(shi)九條 許(xu)可他人專有行(xing)使(shi)軟(ruan)件(jian)著作權的,當(dang)事人應當(dang)訂立書面合同。
沒有(you)訂立書面合同(tong)或者合同(tong)中未明(ming)確(que)約定為專有(you)許可的(de)(de),被許可行使的(de)(de)權(quan)利應當視為非專有(you)權(quan)利。
第二十條 轉讓軟件著作(zuo)權的,當(dang)事人應(ying)當(dang)訂立書面合同。
第二(er)十一條 訂立許(xu)可(ke)他人(ren)專有行使軟(ruan)件著(zhu)作權的(de)許(xu)可(ke)合同,或者訂立轉(zhuan)讓軟(ruan)件著(zhu)作權合同,可(ke)以(yi)向國務院著(zhu)作權行政管(guan)理部門認定的(de)軟(ruan)件登(deng)記(ji)機構登(deng)記(ji)。
第二十二條 中國公民(min)(min)、法人或者(zhe)其他組織向外國人許(xu)可(ke)或者(zhe)轉讓軟件著作權的(de),應(ying)當遵守《中華人民(min)(min)共和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的(de)有關規定。
第四章 法(fa)律責任
第(di)二(er)十三條(tiao) 除《中華(hua)人民(min)共(gong)和(he)國著作權法(fa)》或者本條(tiao)例另有規定外,有下(xia)列(lie)侵權行為的(de),應當根(gen)據情(qing)況(kuang),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sun)失等民(min)事(shi)責任:
(一)未經軟件著作權人許可,發表或者登記其(qi)軟件的;
(二)將他(ta)人軟(ruan)(ruan)件作(zuo)為自己的軟(ruan)(ruan)件發(fa)表或者登(deng)記(ji)的;
(三)未經(jing)合(he)(he)作(zuo)者許可,將與他人合(he)(he)作(zuo)開發(fa)(fa)的軟件作(zuo)為自己單(dan)獨完成的軟件發(fa)(fa)表或者登記的;
(四)在他人(ren)軟件(jian)(jian)上(shang)署名(ming)或者更改他人(ren)軟件(jian)(jian)上(shang)的署名(ming)的;
(五)未(wei)經軟(ruan)件(jian)著作權人許可,修改、翻譯其軟(ruan)件(jian)的;
(六)其他侵犯軟件著作權的行為。
第二(er)十(shi)四條 除《中華人(ren)民(min)(min)共和國著(zhu)作權(quan)(quan)(quan)法》、本條例(li)或者其他法律(lv)、行政法規(gui)另有規(gui)定外,未經軟件著(zhu)作權(quan)(quan)(quan)人(ren)許可(ke)(ke),有下列侵(qin)權(quan)(quan)(quan)行為(wei)的(de)(de)(de),應(ying)當根據情(qing)況,承擔停(ting)止侵(qin)害、消除影響(xiang)、賠禮道歉、賠償損失(shi)等民(min)(min)事(shi)責(ze)任;同時損害社會公共利(li)益的(de)(de)(de),由著(zhu)作權(quan)(quan)(quan)行政管理部門責(ze)令停(ting)止侵(qin)權(quan)(quan)(quan)行為(wei),沒收違(wei)法所(suo)得,沒收、銷毀侵(qin)權(quan)(quan)(quan)復制品(pin),可(ke)(ke)以并處罰款;情(qing)節(jie)嚴重(zhong)的(de)(de)(de),著(zhu)作權(quan)(quan)(quan)行政管理部門并可(ke)(ke)以沒收主要用于制作侵(qin)權(quan)(quan)(quan)復制品(pin)的(de)(de)(de)材(cai)料(liao)、工具、設備等;觸犯刑(xing)律(lv)的(de)(de)(de),依(yi)照刑(xing)法關于侵(qin)犯著(zhu)作權(quan)(quan)(quan)罪、銷售侵(qin)權(quan)(quan)(quan)復制品(pin)罪的(de)(de)(de)規(gui)定,依(yi)法追究刑(xing)事(shi)責(ze)任:
(一)復(fu)制或(huo)者部分復(fu)制著作權人的(de)(de)軟件的(de)(de);
(二)向公(gong)眾發行、出(chu)租、通過信息網(wang)絡傳播著作(zuo)權(quan)人的軟件的;
(三(san))故意避開或者破壞著(zhu)作權人為(wei)保護其軟件著(zhu)作權而采取的技術措(cuo)施的;
(四)故意刪除或者改變(bian)軟件權(quan)利管理電子信(xin)息的;
(五)轉讓或者許可(ke)他人(ren)行使著作權人(ren)的軟(ruan)件著作權的。
有前款(kuan)第(di)(di)(一(yi))項(xiang)或者第(di)(di)(二)項(xiang)行(xing)為的(de),可以并(bing)處每件100元或者貨值金額5倍(bei)以下(xia)的(de)罰款(kuan);有前款(kuan)第(di)(di)(三)項(xiang)、第(di)(di)(四)項(xiang)或者第(di)(di)(五)項(xiang)行(xing)為的(de),可以并(bing)處5萬元以下(xia)的(de)罰款(kuan)。
第(di)二十五條 侵犯軟件著作(zuo)權的賠償(chang)數額,依照《中(zhong)華人(ren)民共(gong)和國著作(zuo)權法》第(di)四十八條的規定(ding)確定(ding)。
第二十六(liu)條 軟件著作權人(ren)有(you)(you)證據證明他人(ren)正(zheng)在實施(shi)或者(zhe)即(ji)將實施(shi)侵犯其權利的(de)(de)(de)行為(wei),如(ru)不及時(shi)制止,將會使其合法(fa)(fa)權益受(shou)到難以彌補的(de)(de)(de)損害的(de)(de)(de),可以依照《中華(hua)人(ren)民共和(he)國著作權法(fa)(fa)》第四(si)十九條的(de)(de)(de)規定,在提起訴訟前(qian)向人(ren)民法(fa)(fa)院申請采取責令停止有(you)(you)關行為(wei)和(he)財產(chan)保全(quan)的(de)(de)(de)措(cuo)施(shi)。
第二十(shi)七條(tiao) 為(wei)了制止侵權行為(wei),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nan)以取得(de)的(de)情(qing)況下,軟件著作(zuo)權人可以依照(zhao)《中華(hua)人民(min)共和國著作(zuo)權法》第五十(shi)條(tiao)的(de)規(gui)定,在提起訴訟前向人民(min)法院申(shen)請保(bao)全證據。
第二十(shi)八(ba)條 軟(ruan)(ruan)件(jian)復制(zhi)(zhi)品(pin)的(de)(de)出(chu)版者(zhe)、制(zhi)(zhi)作者(zhe)不能證(zheng)明(ming)其出(chu)版、制(zhi)(zhi)作有(you)合法授(shou)權的(de)(de),或者(zhe)軟(ruan)(ruan)件(jian)復制(zhi)(zhi)品(pin)的(de)(de)發行者(zhe)、出(chu)租(zu)者(zhe)不能證(zheng)明(ming)其發行、出(chu)租(zu)的(de)(de)復制(zhi)(zhi)品(pin)有(you)合法來源的(de)(de),應當承(cheng)擔法律責任。
第二十(shi)九條 軟(ruan)件(jian)開發者(zhe)開發的(de)軟(ruan)件(jian),由于可(ke)供選用的(de)表達方式有限而與(yu)已(yi)經存(cun)(cun)在的(de)軟(ruan)件(jian)相似的(de),不構成對已(yi)經存(cun)(cun)在的(de)軟(ruan)件(jian)的(de)著(zhu)作權的(de)侵(qin)犯。
第三十條 軟(ruan)件(jian)的(de)復(fu)(fu)制(zhi)(zhi)品(pin)(pin)持有人不(bu)知道(dao)也沒有合理(li)理(li)由應當知道(dao)該(gai)軟(ruan)件(jian)是(shi)侵權復(fu)(fu)制(zhi)(zhi)品(pin)(pin)的(de),不(bu)承擔賠(pei)償責任;但是(shi),應當停止使(shi)(shi)用、銷(xiao)毀(hui)(hui)該(gai)侵權復(fu)(fu)制(zhi)(zhi)品(pin)(pin)。如(ru)果(guo)停止使(shi)(shi)用并銷(xiao)毀(hui)(hui)該(gai)侵權復(fu)(fu)制(zhi)(zhi)品(pin)(pin)將給復(fu)(fu)制(zhi)(zhi)品(pin)(pin)使(shi)(shi)用人造成重大損失的(de),復(fu)(fu)制(zhi)(zhi)品(pin)(pin)使(shi)(shi)用人可以在向(xiang)軟(ruan)件(jian)著作權人支付合理(li)費(fei)用后繼續使(shi)(shi)用。
第三(san)十一條 軟件(jian)著作權侵權糾紛可以(yi)調解。
軟件著作權合同糾紛(fen)可以依據合同中(zhong)的(de)仲裁(cai)條款或(huo)者(zhe)事(shi)后達成的(de)書面仲裁(cai)協議,向仲裁(cai)機構申(shen)請仲裁(cai)。
當事人沒有(you)在合同中(zhong)訂(ding)立(li)仲裁條款,事后又沒有(you)書面仲裁協議(yi)的,可以直接(jie)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施行(xing)前發生的(de)侵權(quan)行(xing)為(wei),依(yi)照侵權(quan)行(xing)為(wei)發生時的(de)國家有(you)關規定處理。
第三(san)十(shi)三(san)條(tiao) 本條(tiao)例自2002年1月(yue)1日起施行。1991年6月(yue)4日國務院發(fa)布的《計(ji)算機(ji)軟(ruan)件保護條(tiao)例》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