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質權登記辦法
國家版權局
中華人(ren)民共和國國家版權局令
第 8 號
《著作權質權登記辦法(fa)》已經2010年10月19日國家版權局第1次局務會議通過,現予公(gong)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國家版權局局長 柳斌杰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著作(zuo)權質權登(deng)記辦法(fa)
第一條 為規范著作(zuo)(zuo)權(quan)出質行為,保護(hu)債權(quan)人合法(fa)權(quan)益,維(wei)護(hu)著作(zuo)(zuo)權(quan)交易(yi)秩(zhi)序,根據《中(zhong)(zhong)(zhong)華人民共和(he)國物權(quan)法(fa)》、《中(zhong)(zhong)(zhong)華人民共和(he)國擔(dan)保法(fa)》和(he)《中(zhong)(zhong)(zhong)華人民共和(he)國著作(zuo)(zuo)權(quan)法(fa)》的(de)有關規定,制定本辦(ban)法(fa)。
第二(er)條 國家版權(quan)(quan)局(ju)負責著作(zuo)權(quan)(quan)質權(quan)(quan)登(deng)記(ji)工作(zuo)。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規定的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權利(以下統稱“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可以出質。
以共有的著作權出(chu)質的,除另有約定外,應(ying)當取得全體(ti)共有人的同(tong)意(yi)。
第四條 以著作權出質的,出質人和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質權合同,并由雙方共同向登記機構辦理著作權質權登記。
出質人和質權人可(ke)以(yi)自(zi)行辦(ban)理,也可(ke)以(yi)委托代理人辦(ban)理。
第(di)五(wu)條 著作(zuo)權質權的設立(li)、變更(geng)、轉讓和消滅,自記載于《著作(zuo)權質權登記簿(bu)》時發生效力(li)。
第六條 申請著作權質權登記的,應提交下列文件:
(一)著作權質權登記申請表;
(二)出質人和質權人的身份證明;
(三)主合同和著作權質權合同;
(四)委托代理人辦理的,提交委托書和受托人的身份證明;
(五)以共有的著作權出質的,提交共有人同意出質的書面文件;
(六)出質前授權他人使用的,提交授權合同;
(七)出質的著作權經過價值評估的、質權人要求價值評估的或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價值評估的,提交有效的價值評估報告;
(八)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提交的文件(jian)是外文的,需同(tong)時附(fu)送中(zhong)文譯本。
第七條 著作權質權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一)出質人和質權人的基本信息;
(二)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
(三)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四)出質著作權的內容和保護期;
(五)質權擔保的范圍和期限;
(六)當(dang)事人約(yue)定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 申(shen)請人(ren)提(ti)交材料(liao)齊(qi)全的(de),登記機(ji)構應當予以受(shou)理(li)(li)。提(ti)交的(de)材料(liao)不齊(qi)全的(de),登記機(ji)構不予受(shou)理(li)(li)。
第(di)九條 經審查符(fu)合要求的,登記(ji)機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日內予以登記(ji),并向出質人和質權人發放《著作權質權登記(ji)證書》。
第十條 經審查不符合要求的,登記機構(gou)應(ying)當(dang)自受(shou)理(li)之日起10日內(nei)通知申請人補(bu)正(zheng)(zheng)(zheng)。補(bu)正(zheng)(zheng)(zheng)通知書(shu)應(ying)載明補(bu)正(zheng)(zheng)(zheng)事項和合理(li)的補(bu)正(zheng)(zheng)(zheng)期(qi)限。無正(zheng)(zheng)(zheng)當(dang)理(li)由逾期(qi)不補(bu)正(zheng)(zheng)(zheng)的,視為(wei)撤回申請。
第十一條 《著作權質權登記證書》的內容包括:
(一)出質人和質權人的基本信息;
(二)出質著作權的基本信息;
(三)著作權質權登記號;
(四)登記日期。
《著作權(quan)質權(quan)登記證書》應當標明(ming):著作權(quan)質權(quan)自登記之(zhi)日起設立。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機構不予登記:
(一)出質人不是著作權人的;
(二)合同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三)出質著作權的保護期屆滿的;
(四)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超過著作權保護期的;
(五)出質著作權存在權屬爭議的;
(六)其他不符合出質條件(jian)的。
第(di)十三條 登記(ji)(ji)機構辦(ban)理著作權(quan)質權(quan)登記(ji)(ji)前,申(shen)請(qing)人可以(yi)撤(che)回(hui)登記(ji)(ji)申(shen)請(qing)。
第十四條 著作權出質期間,未經質權人同意,出質人不得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已經出質的權利。
出質(zhi)人轉讓(rang)或者許(xu)可他人使用(yong)出質(zhi)的(de)權利所得的(de)價(jia)款,應當向質(zhi)權人提(ti)(ti)前清(qing)償債務或者提(ti)(ti)存。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機構應當撤銷質權登記:
(一)登記后發現有第十二條所列情形的;
(二)根據司法機關、仲裁機關或行政管理機關作出的影響質權效力的生效裁決或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撤銷的;
(三)著作權質權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的;
(四)申請人提供虛假文件或者以其他手段騙取著作權質權登記的;
(五(wu))其(qi)他(ta)應當撤銷的。
第(di)十(shi)六(liu)條 著作(zuo)權出質期間(jian),申(shen)請人的(de)基本信息、著作(zuo)權的(de)基本信息、擔保(bao)的(de)債權種類及數(shu)額、或者擔保(bao)的(de)范圍等事項發生(sheng)變(bian)更(geng)的(de),申(shen)請人持變(bian)更(geng)協議、原《著作(zuo)權質權登(deng)記證書》和其(qi)他相關材料向(xiang)登(deng)記機(ji)構申(shen)請變(bian)更(geng)登(deng)記。
第十七條 申請變更登記的,登記機構自受理之日起10日內完成審查。經審查符合要求的,對變更事項予以登記。
變更(geng)事(shi)項涉及證書(shu)內容變更(geng)的(de)(de),應交回原登(deng)記(ji)證書(shu),由登(deng)記(ji)機構(gou)發放新的(de)(de)證書(shu)。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請人應當申請注銷質權登記:
(一)出質人和質權人協商一致同意注銷的;
(二)主合同履行完畢的;
(三)質權實現的;
(四)質權人放棄質權的;
(五)其他導致質權(quan)消滅的(de)。
第十九條 申請注銷質權登記的,應當提交注銷登記申請書、注銷登記證明、申請人身份證明等材料,并交回原《著作權質權登記證書》。
登記機構應當自受理之日(ri)起10日(ri)內辦理完畢,并發放注銷登記通知書。
第二十條 登記機構應當設立《著作權質權登記簿》,記載著作權質權登記的相關信息,供社會公眾查詢。
《著(zhu)作(zuo)(zuo)權(quan)(quan)質(zhi)(zhi)權(quan)(quan)登記(ji)證(zheng)(zheng)書》的(de)(de)內容(rong)應(ying)當與《著(zhu)作(zuo)(zuo)權(quan)(quan)質(zhi)(zhi)權(quan)(quan)登記(ji)簿(bu)(bu)》的(de)(de)內容(rong)一致。記(ji)載不一致的(de)(de),除有證(zheng)(zheng)據(ju)證(zheng)(zheng)明(ming)《著(zhu)作(zuo)(zuo)權(quan)(quan)質(zhi)(zhi)權(quan)(quan)登記(ji)簿(bu)(bu)》確有錯誤外,以《著(zhu)作(zuo)(zuo)權(quan)(quan)質(zhi)(zhi)權(quan)(quan)登記(ji)簿(bu)(bu)》為準(zhun)。
第二十一條 《著作權質權登記簿》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出質人和質權人的基本信息;
(二)著作權質權合同的主要內容;
(三)著作權質權登記號;
(四)登記日期;
(五)登記撤銷情況;
(六)登記變更情況;
(七)登記注銷情況;
(八)其他(ta)需要記載的內(nei)容。
第二(er)十二(er)條(tiao) 《著作權(quan)質權(quan)登記(ji)(ji)證書》滅失或(huo)(huo)者毀損的,可以(yi)向(xiang)登記(ji)(ji)機構(gou)申請(qing)補發(fa)(fa)或(huo)(huo)換發(fa)(fa)。登記(ji)(ji)機構(gou)應自收到申請(qing)之日起5日內予(yu)以(yi)補發(fa)(fa)或(huo)(huo)換發(fa)(fa)。
第二十三條 登記機構應當通過國家版權(quan)局官方(fang)網站公布(bu)著作權(quan)質權(quan)登記的基本(ben)信息。
第(di)二十四(si)條 本(ben)辦法(fa)由國家版權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1996年9月23日國家版權局發布的《著作權質押合同登記辦法》同時廢止。
計(ji)算機(ji)軟件保護條例
計(ji)算(suan)機軟件保護(hu)條例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計算(suan)機軟(ruan)件(jian)(jian)(jian)著(zhu)作權人的權益,調整計算(suan)機軟(ruan)件(jian)(jian)(jian)在開發、傳播和(he)(he)使(shi)用(yong)中(zhong)發生的利益關系,鼓勵計算(suan)機軟(ruan)件(jian)(jian)(jian)的開發與應(ying)用(yong),促進軟(ruan)件(jian)(jian)(jian)產(chan)業和(he)(he)國民經濟(ji)信息化的發展,根(gen)據《中(zhong)華人民共和(he)(he)國著(zhu)作權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tiao) 本條(tiao)例所稱計(ji)算(suan)(suan)機軟(ruan)件(以(yi)下簡稱軟(ruan)件),是(shi)指計(ji)算(suan)(suan)機程序(xu)及其(qi)有(you)關(guan)文檔(dang)。
第三條(tiao) 本(ben)條(tiao)例下(xia)列用語的含義:
(一)計(ji)算(suan)機程序(xu),是指(zhi)為(wei)了得到某種結果而(er)可以(yi)(yi)由計(ji)算(suan)機等具有信息處理能力的裝置執行(xing)的代碼(ma)(ma)化(hua)(hua)(hua)指(zhi)令序(xu)列(lie),或者(zhe)可以(yi)(yi)被自動轉換(huan)成代碼(ma)(ma)化(hua)(hua)(hua)指(zhi)令序(xu)列(lie)的符號化(hua)(hua)(hua)指(zhi)令序(xu)列(lie)或者(zhe)符號化(hua)(hua)(hua)語句序(xu)列(lie)。同(tong)一計(ji)算(suan)機程序(xu)的源程序(xu)和目(mu)標程序(xu)為(wei)同(tong)一作品。
(二)文檔,是(shi)指用來描述程(cheng)序的內容、組成(cheng)、設計、功能規格、開(kai)發(fa)情況、測試結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資料(liao)和圖(tu)表等,如程(cheng)序設計說明書、流程(cheng)圖(tu)、用戶手冊等。
(三)軟件(jian)開發(fa)者(zhe),是(shi)指實際組織開發(fa)、直(zhi)接進(jin)行開發(fa),并對(dui)開發(fa)完成(cheng)的(de)軟件(jian)承擔(dan)責(ze)任(ren)的(de)法人(ren)或者(zhe)其他(ta)組織;或者(zhe)依(yi)靠自己(ji)具有的(de)條件(jian)獨(du)立完成(cheng)軟件(jian)開發(fa),并對(dui)軟件(jian)承擔(dan)責(ze)任(ren)的(de)自然人(ren)。
(四)軟(ruan)件著作權人,是指依(yi)照本條例的規定,對軟(ruan)件享有著作權的自然人、法人或(huo)者(zhe)其(qi)他(ta)組織。
第四條 受(shou)本條例(li)保護的軟件必須由開發者獨立開發,并已固(gu)定(ding)在某種(zhong)有形物(wu)體上。
第五條 中國(guo)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zhi)對其所開發(fa)的軟件(jian),不論(lun)是否發(fa)表,依照本條例(li)享有著作權(quan)。
外國(guo)人、無國(guo)籍人的軟件首先在中(zhong)國(guo)境內發行的,依照(zhao)本條例享有著(zhu)作權。
外國(guo)(guo)人(ren)、無國(guo)(guo)籍人(ren)的軟件,依照其開發者(zhe)所屬國(guo)(guo)或(huo)者(zhe)經常居住地(di)國(guo)(guo)同中國(guo)(guo)簽訂的協議或(huo)者(zhe)依照中國(guo)(guo)參加的國(guo)(guo)際條(tiao)約享有的著作權,受(shou)本條(tiao)例(li)保護。
第六條 本條例對(dui)軟件著作權的保護不延及開發軟件所用的思想、處理過程、操作方法或者數(shu)學(xue)概念等。
第七條 軟(ruan)(ruan)件(jian)著作(zuo)權人可(ke)以向(xiang)國務院著作(zuo)權行(xing)政管理部門(men)認(ren)定(ding)的軟(ruan)(ruan)件(jian)登(deng)記(ji)(ji)機構(gou)辦理登(deng)記(ji)(ji)。軟(ruan)(ruan)件(jian)登(deng)記(ji)(ji)機構(gou)發放(fang)的登(deng)記(ji)(ji)證明(ming)文件(jian)是登(deng)記(ji)(ji)事項的初步證明(ming)。
辦理(li)軟件(jian)登記(ji)應當(dang)繳納(na)費(fei)用。軟件(jian)登記(ji)的收費(fei)標準由國務(wu)院著(zhu)作權行政(zheng)管理(li)部門會同國務(wu)院價格主(zhu)管部門規定。
第二章(zhang) 軟件著作權(quan)
第八條 軟件著(zhu)作權(quan)(quan)人享有下列(lie)各項權(quan)(quan)利:
(一)發表權(quan),即(ji)決定軟件是(shi)否公之于眾的(de)權(quan)利;
(二(er))署(shu)名權,即表明開發者身份(fen),在軟(ruan)件上署(shu)名的權利;
(三)修改權,即對軟件(jian)進行增(zeng)補、刪節,或者改變指令、語句順(shun)序的權利;
(四)復制權,即將軟件制作(zuo)一份或(huo)者多份的(de)權利(li);
(五)發行(xing)權,即以出售或者(zhe)贈(zeng)與(yu)方式向公眾提供軟件(jian)的原(yuan)件(jian)或者(zhe)復制(zhi)件(jian)的權利;
(六)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ta)人臨時使用軟件的(de)(de)權利,但是軟件不是出租的(de)(de)主要(yao)標的(de)(de)的(de)(de)除(chu)外;
(七)信息網絡(luo)傳播(bo)權(quan),即(ji)以有線或(huo)者無線方式(shi)向公(gong)眾提供軟件,使公(gong)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jian)和(he)地點獲得軟件的權(quan)利;
(八)翻譯權,即將原軟件從一種自然語言文字轉(zhuan)換成另(ling)一種自然語言文字的權利;
(九(jiu))應當由軟件著(zhu)作權人享(xiang)有的其他權利。
軟(ruan)件著作權人可以許(xu)可他(ta)人行使其軟(ruan)件著作權,并有權獲得報(bao)酬。
軟件(jian)著作權(quan)(quan)人可以全部或者(zhe)部分轉讓其軟件(jian)著作權(quan)(quan),并有權(quan)(quan)獲得報酬(chou)。
第九條 軟件(jian)著作權(quan)屬于軟件(jian)開發者,本條例另有規(gui)定的除外。
如無相反證明,在軟件(jian)上署名(ming)的自然人、法人或者(zhe)其(qi)他(ta)組織為開發(fa)者(zhe)。
第十條 由兩個以(yi)上的(de)(de)(de)自然人、法人或者其(qi)他(ta)組織合作(zuo)(zuo)(zuo)(zuo)(zuo)開(kai)發(fa)的(de)(de)(de)軟(ruan)件(jian),其(qi)著(zhu)(zhu)作(zuo)(zuo)(zuo)(zuo)(zuo)權(quan)的(de)(de)(de)歸屬由合作(zuo)(zuo)(zuo)(zuo)(zuo)開(kai)發(fa)者簽(qian)訂(ding)書(shu)面合同(tong)約定。無(wu)書(shu)面合同(tong)或者合同(tong)未作(zuo)(zuo)(zuo)(zuo)(zuo)明確(que)約定,合作(zuo)(zuo)(zuo)(zuo)(zuo)開(kai)發(fa)的(de)(de)(de)軟(ruan)件(jian)可以(yi)分割使(shi)用的(de)(de)(de),開(kai)發(fa)者對各(ge)自開(kai)發(fa)的(de)(de)(de)部分可以(yi)單(dan)獨享有(you)著(zhu)(zhu)作(zuo)(zuo)(zuo)(zuo)(zuo)權(quan);但是(shi),行使(shi)著(zhu)(zhu)作(zuo)(zuo)(zuo)(zuo)(zuo)權(quan)時,不(bu)(bu)得(de)(de)擴展到合作(zuo)(zuo)(zuo)(zuo)(zuo)開(kai)發(fa)的(de)(de)(de)軟(ruan)件(jian)整(zheng)體的(de)(de)(de)著(zhu)(zhu)作(zuo)(zuo)(zuo)(zuo)(zuo)權(quan)。合作(zuo)(zuo)(zuo)(zuo)(zuo)開(kai)發(fa)的(de)(de)(de)軟(ruan)件(jian)不(bu)(bu)能分割使(shi)用的(de)(de)(de),其(qi)著(zhu)(zhu)作(zuo)(zuo)(zuo)(zuo)(zuo)權(quan)由各(ge)合作(zuo)(zuo)(zuo)(zuo)(zuo)開(kai)發(fa)者共同(tong)享有(you),通(tong)過(guo)協商一(yi)致(zhi)行使(shi);不(bu)(bu)能協商一(yi)致(zhi),又無(wu)正當理由的(de)(de)(de),任何一(yi)方(fang)(fang)不(bu)(bu)得(de)(de)阻(zu)止他(ta)方(fang)(fang)行使(shi)除轉讓權(quan)以(yi)外的(de)(de)(de)其(qi)他(ta)權(quan)利,但是(shi)所得(de)(de)收益應當合理分配給所有(you)合作(zuo)(zuo)(zuo)(zuo)(zuo)開(kai)發(fa)者。
第十(shi)一條(tiao) 接受(shou)他人(ren)委托(tuo)開發(fa)的(de)軟件,其著作權的(de)歸屬(shu)由(you)委托(tuo)人(ren)與(yu)受(shou)托(tuo)人(ren)簽訂書面合(he)同(tong)約定;無書面合(he)同(tong)或者合(he)同(tong)未(wei)作明確約定的(de),其著作權由(you)受(shou)托(tuo)人(ren)享(xiang)有(you)。
第十二(er)條 由(you)國家機關下(xia)達(da)任(ren)務(wu)(wu)開發的(de)軟件,著作(zuo)權的(de)歸屬與行使(shi)由(you)項(xiang)目任(ren)務(wu)(wu)書或(huo)者合同(tong)規(gui)(gui)定;項(xiang)目任(ren)務(wu)(wu)書或(huo)者合同(tong)中未作(zuo)明(ming)確規(gui)(gui)定的(de),軟件著作(zuo)權由(you)接(jie)受任(ren)務(wu)(wu)的(de)法人或(huo)者其他組(zu)織(zhi)享有。
第十三條 自然人(ren)(ren)在法人(ren)(ren)或(huo)者(zhe)其(qi)他(ta)(ta)組織中任職期(qi)間(jian)所開(kai)發的軟件(jian)(jian)有(you)下列情(qing)形之一(yi)的,該軟件(jian)(jian)著作權由(you)該法人(ren)(ren)或(huo)者(zhe)其(qi)他(ta)(ta)組織享有(you),該法人(ren)(ren)或(huo)者(zhe)其(qi)他(ta)(ta)組織可以(yi)對開(kai)發軟件(jian)(jian)的自然人(ren)(ren)進行(xing)獎勵:
(一(yi))針對本職工作中明(ming)確指定的開發(fa)目(mu)標所開發(fa)的軟件;
(二)開發(fa)的(de)軟件是從事本(ben)職(zhi)工作(zuo)活動所預見(jian)的(de)結果(guo)或者(zhe)自然的(de)結果(guo);
(三)主(zhu)要使用了法(fa)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金、專(zhuan)用設備、未公開(kai)的專(zhuan)門信息等物(wu)質技術條件所開(kai)發并(bing)由法(fa)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dan)責任的軟件。
第十四條 軟(ruan)件(jian)著作權自軟(ruan)件(jian)開發完成之日(ri)起產生。
自(zi)(zi)然(ran)人(ren)的(de)(de)軟件著作權,保護期為自(zi)(zi)然(ran)人(ren)終生及(ji)其(qi)死(si)亡后(hou)50年(nian),截止(zhi)(zhi)于自(zi)(zi)然(ran)人(ren)死(si)亡后(hou)第50年(nian)的(de)(de)12月31日(ri);軟件是合作開發(fa)的(de)(de),截止(zhi)(zhi)于最后(hou)死(si)亡的(de)(de)自(zi)(zi)然(ran)人(ren)死(si)亡后(hou)第50年(nian)的(de)(de)12月31日(ri)。
法人或者(zhe)其他組織(zhi)的軟件著作權,保(bao)(bao)護期為50年,截止于軟件首次發(fa)(fa)表(biao)后(hou)第50年的12月(yue)31日(ri),但軟件自(zi)開發(fa)(fa)完成之(zhi)日(ri)起(qi)50年內未發(fa)(fa)表(biao)的,本條例(li)不再(zai)保(bao)(bao)護。
第(di)十五條(tiao) 軟(ruan)件著作(zuo)(zuo)權(quan)屬于(yu)自然人的(de)(de),該自然人死亡后,在軟(ruan)件著作(zuo)(zuo)權(quan)的(de)(de)保護期內,軟(ruan)件著作(zuo)(zuo)權(quan)的(de)(de)繼承人可以(yi)依照(zhao)《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de)(de)有關規(gui)定,繼承本條(tiao)例第(di)八條(tiao)規(gui)定的(de)(de)除(chu)署名權(quan)以(yi)外的(de)(de)其(qi)他權(quan)利。
軟件(jian)著(zhu)(zhu)作(zuo)權屬于(yu)法(fa)人或者其他(ta)組(zu)織的,法(fa)人或者其他(ta)組(zu)織變更、終止(zhi)后,其著(zhu)(zhu)作(zuo)權在本條例規定的保護(hu)期內由(you)承受(shou)其權利義務的法(fa)人或者其他(ta)組(zu)織享有;沒(mei)有承受(shou)其權利義務的法(fa)人或者其他(ta)組(zu)織的,由(you)國家(jia)享有。
第十(shi)六條 軟件的合法復制品所有人享有下列權(quan)利:
(一)根據使(shi)用(yong)的需要把該軟件裝入計算機(ji)等(deng)具有信息處理能力的裝置內;
(二)為了防止復(fu)(fu)制(zhi)品(pin)損壞而制(zhi)作備(bei)份(fen)(fen)復(fu)(fu)制(zhi)品(pin)。這些備(bei)份(fen)(fen)復(fu)(fu)制(zhi)品(pin)不得(de)通過任何方式提供給他人(ren)使用,并(bing)在所有人(ren)喪失該合法復(fu)(fu)制(zhi)品(pin)的所有權時,負責將備(bei)份(fen)(fen)復(fu)(fu)制(zhi)品(pin)銷毀;
(三(san))為了把該(gai)軟(ruan)件用于實(shi)際的(de)計算機應用環境或者(zhe)改進其功能(neng)、性能(neng)而進行(xing)必要的(de)修改;但是,除合同另(ling)有(you)約定外(wai),未經該(gai)軟(ruan)件著作權人(ren)許可,不得向任何第三(san)方提供(gong)修改后(hou)的(de)軟(ruan)件。
第十七條 為了學習和(he)研究軟件(jian)內含的(de)設計思想和(he)原理,通過安裝、顯示(shi)、傳輸或(huo)者存儲軟件(jian)等方式使用(yong)軟件(jian)的(de),可(ke)以不(bu)經軟件(jian)著作權人許(xu)可(ke),不(bu)向其支付報酬。
第三章 軟件著作權的許可(ke)使(shi)用(yong)和(he)轉讓
第十八條(tiao) 許可(ke)他人行使軟件著(zhu)作權的,應當(dang)訂立許可(ke)使用合同。
許可(ke)使(shi)用合同中軟件著作權(quan)人(ren)未明確許可(ke)的權(quan)利(li),被許可(ke)人(ren)不得行使(shi)。
第十九條 許可他人專有(you)行使軟(ruan)件著作權的(de),當事人應當訂(ding)立(li)書面(mian)合同。
沒有(you)訂立書面合同或者合同中(zhong)未明(ming)確約定為(wei)專有(you)許可的,被許可行使的權利(li)應當視為(wei)非專有(you)權利(li)。
第(di)二(er)十條(tiao) 轉讓軟件著作(zuo)權的,當事人應(ying)當訂(ding)立書面(mian)合同。
第二十一條 訂立許可他人專有行使軟(ruan)件著(zhu)作權(quan)(quan)的(de)(de)許可合同,或者(zhe)訂立轉讓軟(ruan)件著(zhu)作權(quan)(quan)合同,可以向國務院著(zhu)作權(quan)(quan)行政管理(li)部門認定的(de)(de)軟(ruan)件登記機構登記。
第二十二條(tiao) 中(zhong)國(guo)公民(min)、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外國(guo)人許(xu)可或者轉讓軟件著作權(quan)的,應當遵守《中(zhong)華人民(min)共和國(guo)技術進(jin)出(chu)口管理條(tiao)例(li)》的有(you)關規定。
第四(si)章 法律責(ze)任
第(di)二十三條 除(chu)《中華人民共(gong)和國(guo)著作權(quan)法》或者(zhe)本條例另有(you)(you)規(gui)定外,有(you)(you)下列侵權(quan)行為的,應當根據情(qing)況,承擔停止侵害(hai)、消除(chu)影響、賠禮(li)道(dao)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ze)任(ren):
(一)未經(jing)軟件著作權人許可,發表或者登(deng)記(ji)其軟件的;
(二)將他(ta)人軟件作為(wei)自己的軟件發表或(huo)者(zhe)登記的;
(三(san))未經合作(zuo)者許(xu)可,將與他人合作(zuo)開(kai)發(fa)的(de)軟件作(zuo)為自己(ji)單獨完成的(de)軟件發(fa)表或(huo)者登記的(de);
(四)在他(ta)(ta)人(ren)軟件(jian)(jian)上署名(ming)或(huo)者更改他(ta)(ta)人(ren)軟件(jian)(jian)上的(de)署名(ming)的(de);
(五)未經(jing)軟件著作權人(ren)許可,修改、翻(fan)譯其軟件的;
(六(liu))其(qi)他侵(qin)犯軟件著作權的(de)行為。
第二十四條 除(chu)《中華人(ren)民(min)共(gong)(gong)和國著(zhu)(zhu)作(zuo)(zuo)(zuo)權(quan)(quan)法(fa)》、本條例(li)或(huo)者(zhe)其他法(fa)律(lv)、行政法(fa)規(gui)另有(you)規(gui)定(ding)外,未經軟件著(zhu)(zhu)作(zuo)(zuo)(zuo)權(quan)(quan)人(ren)許可(ke),有(you)下列侵(qin)(qin)(qin)權(quan)(quan)行為的,應當根(gen)據情況(kuang),承擔(dan)停止侵(qin)(qin)(qin)害、消除(chu)影響、賠(pei)禮道歉、賠(pei)償損失等(deng)民(min)事責(ze)任;同時損害社會公共(gong)(gong)利益(yi)的,由著(zhu)(zhu)作(zuo)(zuo)(zuo)權(quan)(quan)行政管(guan)理部門責(ze)令停止侵(qin)(qin)(qin)權(quan)(quan)行為,沒收違法(fa)所得,沒收、銷(xiao)毀侵(qin)(qin)(qin)權(quan)(quan)復制(zhi)(zhi)(zhi)品,可(ke)以(yi)并處罰(fa)款;情節嚴重的,著(zhu)(zhu)作(zuo)(zuo)(zuo)權(quan)(quan)行政管(guan)理部門并可(ke)以(yi)沒收主(zhu)要用于制(zhi)(zhi)(zhi)作(zuo)(zuo)(zuo)侵(qin)(qin)(qin)權(quan)(quan)復制(zhi)(zhi)(zhi)品的材料(liao)、工具(ju)、設(she)備等(deng);觸犯刑(xing)(xing)律(lv)的,依照(zhao)刑(xing)(xing)法(fa)關于侵(qin)(qin)(qin)犯著(zhu)(zhu)作(zuo)(zuo)(zuo)權(quan)(quan)罪(zui)、銷(xiao)售侵(qin)(qin)(qin)權(quan)(quan)復制(zhi)(zhi)(zhi)品罪(zui)的規(gui)定(ding),依法(fa)追究(jiu)刑(xing)(xing)事責(ze)任:
(一)復制或者(zhe)部分復制著作權人(ren)的軟(ruan)件的;
(二)向公眾發行、出租、通過信息(xi)網(wang)絡傳播著(zhu)作權人的軟件(jian)的;
(三)故意避開(kai)或者破壞著作(zuo)權人為保護其軟件著作(zuo)權而采取的技(ji)術措施的;
(四)故(gu)意刪除或者改(gai)變(bian)軟件權利管理電(dian)子(zi)信息(xi)的;
(五(wu))轉讓(rang)或者(zhe)許(xu)可(ke)他人行(xing)使(shi)著作權人的軟(ruan)件著作權的。
有(you)前款(kuan)(kuan)第(一(yi))項(xiang)或(huo)者(zhe)第(二)項(xiang)行為(wei)的(de),可(ke)以并處每件100元或(huo)者(zhe)貨值金額5倍以下的(de)罰(fa)(fa)款(kuan)(kuan);有(you)前款(kuan)(kuan)第(三)項(xiang)、第(四)項(xiang)或(huo)者(zhe)第(五)項(xiang)行為(wei)的(de),可(ke)以并處5萬元以下的(de)罰(fa)(fa)款(kuan)(kuan)。
第二十五條(tiao) 侵犯軟件著(zhu)作權的(de)賠(pei)償數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he)國著(zhu)作權法》第四十八條(tiao)的(de)規定確定。
第(di)二十(shi)六條(tiao) 軟件(jian)著(zhu)作(zuo)權人(ren)有證據證明(ming)他人(ren)正在實施(shi)(shi)或者即將實施(shi)(shi)侵犯其(qi)權利的行為,如不及(ji)時制止(zhi),將會使(shi)其(qi)合(he)法(fa)權益受到難以(yi)彌補的損害的,可以(yi)依照《中華(hua)人(ren)民共(gong)和國著(zhu)作(zuo)權法(fa)》第(di)四(si)十(shi)九(jiu)條(tiao)的規定,在提起訴(su)訟前(qian)向(xiang)人(ren)民法(fa)院(yuan)申(shen)請(qing)采取(qu)責令(ling)停(ting)止(zhi)有關行為和財產保全的措施(shi)(shi)。
第二十(shi)七(qi)條 為了(le)制止(zhi)侵權行為,在(zai)證據(ju)可能(neng)滅失(shi)或(huo)者以后難以取得的(de)情況下,軟(ruan)件著(zhu)作權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min)共和國著(zhu)作權法》第五十(shi)條的(de)規(gui)定,在(zai)提起(qi)訴訟前(qian)向(xiang)人民(min)法院申(shen)請保(bao)全證據(ju)。
第二十八條 軟(ruan)件復制(zhi)品(pin)的出版(ban)者(zhe)(zhe)、制(zhi)作者(zhe)(zhe)不能證明(ming)其出版(ban)、制(zhi)作有合(he)法授權(quan)的,或者(zhe)(zhe)軟(ruan)件復制(zhi)品(pin)的發行(xing)者(zhe)(zhe)、出租(zu)者(zhe)(zhe)不能證明(ming)其發行(xing)、出租(zu)的復制(zhi)品(pin)有合(he)法來源(yuan)的,應當(dang)承擔(dan)法律(lv)責任(ren)。
第二十九條 軟件開發(fa)者開發(fa)的軟件,由于可(ke)供選用的表達方式有限而(er)與已經存(cun)在(zai)的軟件相似(si)的,不構成對已經存(cun)在(zai)的軟件的著(zhu)作權的侵(qin)犯。
第三十條 軟件的復(fu)制品(pin)持有人不知道也(ye)沒(mei)有合(he)理(li)理(li)由(you)應當知道該(gai)軟件是侵(qin)權(quan)復(fu)制品(pin)的,不承擔賠償(chang)責任;但是,應當停(ting)止(zhi)使(shi)(shi)(shi)用(yong)、銷(xiao)毀該(gai)侵(qin)權(quan)復(fu)制品(pin)。如果停(ting)止(zhi)使(shi)(shi)(shi)用(yong)并銷(xiao)毀該(gai)侵(qin)權(quan)復(fu)制品(pin)將(jiang)給復(fu)制品(pin)使(shi)(shi)(shi)用(yong)人造成重大(da)損失的,復(fu)制品(pin)使(shi)(shi)(shi)用(yong)人可以在(zai)向(xiang)軟件著作權(quan)人支(zhi)付合(he)理(li)費用(yong)后繼續使(shi)(shi)(shi)用(yong)。
第三十一條(tiao) 軟件著(zhu)作(zuo)權侵權糾紛可(ke)以調解(jie)。
軟件著作權(quan)合(he)同糾紛可以依據合(he)同中的仲(zhong)裁(cai)條款(kuan)或者(zhe)事后(hou)達成的書面仲(zhong)裁(cai)協議,向仲(zhong)裁(cai)機(ji)構申請仲(zhong)裁(cai)。
當事人沒有在合同(tong)中(zhong)訂(ding)立仲裁條款(kuan),事后又沒有書面仲裁協議(yi)的,可(ke)以(yi)直接向(xiang)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施行前發生的侵權行為(wei),依(yi)照侵權行為(wei)發生時的國家(jia)有關規(gui)定處理。
第三十三條 本(ben)條例自2002年(nian)1月(yue)1日(ri)起施行(xing)。1991年(nian)6月(yue)4日(ri)國務院發布的《計算(suan)機軟件保護條例》同(tong)時(shi)廢(fei)止。
注冊商標專用權質押貸款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進貸款方式創新,完善信貸業務產品結構,規范注冊商標專用權質押貸款業務操作,防范信貸風險,根據《合同法》、《物權法》、《擔保法》、《商標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信貸管理制度,結合本行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注冊商標專用權質押貸款是指具有品牌優勢的企業以其合法所有的注冊商標專用權質押,從我行取得貸款,并按約定的利率和期限償還貸款本息的一種貸款方式。
以注冊商標專用權質押的企業(以下簡稱借款人)為出質人,接受注冊商標專用權質押的金融機構(以下簡稱貸款人)為質權人。
第三條 借款人必須是質押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合法所有人。一件商標有兩個以上共同所有人的,借款人為該商標的全體共有人。
借款人必須以其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注冊的相同或近似商標的專用權一并質押。
第二章 貸款的對象、條件和用途
第四條 貸款對象:持有《商標注冊證》并經依法登記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自然人,可向我行分支機構申請辦理注冊商標專用權質押貸款。
第五條 貸款條件:
一、借款人商標專用權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取得經國家商標局依法核定的《商標注冊證》;
(二)獲得中國馳名商標或獲得河北省著名商標;
(三)商標注冊證書必須在有效期限內;
(四)商標未被轉讓、注銷或撤銷。
二、借款人應符合以下條件要求:
(一)必須是該商標專用權的合法所有人;
(二)企業的注冊商標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原則上企業有連續三年以上的盈利記錄。在行業中具備相當的生產經營規模,有穩定的產品或經營市場;
(三)商標專用權的價值經專門的商標評估機構確認;
(四)商標專用權法律手續齊全,無任何權利瑕疵;
(五)恪守信譽,有還本付息的能力;
(六)財務會計制度健全,年度會計報告經會計師事務所審定;
(七)貸款人的其他要求。
第六條 貸款用途:借款只限用于流動資金貸款和承兌業務。
第三章 貸款的額度,期限和利率
第七條 貸款額度:注冊商標專用權質押貸款的額度原則上最高不得超過商標評估價值的50%。
第八條 貸款期限:注冊商標專用權質押短期流動資金貸款不超過一年,中長期流動資金貸款不超過三年,且不能超過商標專用權的有效期限。
第九條 貸款利率:商標專用權質押貸款利率按我行現行利率定價政策執行。
第四章 貸款程序
第十條 借款人向我行申請注冊商標專用權質押貸款時,應提出書面申請。同時應提交擬質押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標注冊證》復印件、借款人主體資格證明等相關材料。
第十一條 信貸人員貸款人收到借款人的借款申請資料后,應對借款人的借款用途、資信狀況、償還能力、擬質押商標使用尤其是許可使用情況及《商標注冊證》的真實性與有效性、實現質權的可行性等進行調查核實,必要時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查閱相關資料。
第十二條 信貸人員在辦理注冊商標專用權質押貸款業務時,應預測注冊商標專用權質押貸款可能存在的市場風險,根據有關規定,合理設定注冊商標專用權質押貸款期限、利率,確保貸款安全。
第十三條 注冊商標專用權質押貸款的額度以質押的注冊商標專用權評估價值為主要參考依據,由貸款人、借款人協商按注冊商標專用權評估價值的一定比例確定。質押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價值可由借款人與貸款人協商評估,也可以由借款人委托我行認可的有資質的中介機構評估。
第十四條 經過我行審批同意并簽訂借款合同及質押合同后,借款人應在訂立書面貸款合同之日起10天內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商標專用權質押登記手續。登記手續辦理完畢并取得《商標專用權質押登記證》后由我行發放貸款。
第五章 貸款管理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不能申請商標專用權質押貸款:
1、商標申請未獲得商標專用權的;
2、商標專用權被提出撤銷請求或已終止的;
3、商標專用權有效限已過或貸款期限超過商標專用權有效期的;
4、商標專用權存在各種糾紛的(包括民事糾紛、行政糾紛);
5、商標專用權歸屬不明確的;
6、商標專用權已轉讓;
7、其它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
第十六條 注冊商標專用權質押期間,借款人未經貸款人書面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處置質押的注冊商標專用權。
第十七條 我行在發放注冊商標專用權質押貸款后,應關注借款人的經營狀況、影響質押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市場價值因素,持續評估質押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價值,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控制信貸風險。
第十八條 出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以及因主債權債務轉移或者其他原因而發生質押轉移的,當事人應當及時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注冊商標專用權變更登記、補充登記或者重新登記手續。
第十九條 借款合同約定的還款期限屆滿,借款人到期未履行還款義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貸款人可以依法行使質權,拍賣或變賣質押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并從所得價款中優先受償。貸款人優先受償后,有剩余金額的,退交借款人;不足以償還借款本息的,貸款人對不足金額有權向借款人追償。
貸款人在依法處置質押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前,可就處置注冊商標專用權可能涉及的問題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咨詢。
第二十條 因主債權消失、質權實現、質權人放棄質權或法律規定的其他原因導致質權消滅的,借款人與貸款人應當及時到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注冊商標專用權質押注銷登記。貸款人應同時將該質押的《商標注冊證》等相關資料交還借款人。
第二十一條 我行各分支機構應切實嚴格貸款的管理,應當遵循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動性的原則,防范貸款風險、制定貸后管理方案。嚴格按照規程做好貸前調查、貸時審查、貸后管理和貸款收回工作。
第二十二條 貸款發放后,要檢查貸款是否按合同用途使用,按期檢查借款人的財務狀況,經營情況和償貸能力。
第二十三條 對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認定的馳名商標和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認定的河北省著名商標的專用權質押的,可優先予以辦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貸款行辦理商業匯票承兌、保函等業務股權質押的,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及業務管理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