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版權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guo)國(guo)家版權局令(ling)
第 8 號
《著作權質權登記辦法》已經2010年(nian)10月19日(ri)國家(jia)版權局(ju)第1次(ci)局(ju)務會議通過(guo),現予公布,自2011年(nian)1月1日(ri)起(qi)施行。
國家版權局局長 柳斌杰
二〇一(yi)〇年十(shi)一(yi)月二十(shi)五日
著(zhu)作權質權登記辦法
第一條(tiao) 為(wei)規范著(zhu)作(zuo)權(quan)(quan)出質(zhi)行為(wei),保(bao)護債權(quan)(quan)人(ren)合法(fa)(fa)權(quan)(quan)益(yi),維護著(zhu)作(zuo)權(quan)(quan)交易秩序,根據《中(zhong)華人(ren)民(min)共和(he)國物權(quan)(quan)法(fa)(fa)》、《中(zhong)華人(ren)民(min)共和(he)國擔保(bao)法(fa)(fa)》和(he)《中(zhong)華人(ren)民(min)共和(he)國著(zhu)作(zuo)權(quan)(quan)法(fa)(fa)》的有關(guan)規定,制定本辦法(fa)(fa)。
第二條(tiao) 國家版權(quan)局負責(ze)著(zhu)作(zuo)權(quan)質權(quan)登記工作(zuo)。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規定的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權利(以下統稱“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可以出質。
以共有的(de)著作權出質的(de),除另有約定外,應當取(qu)得全體共有人(ren)的(de)同(tong)意。
第四條 以著作權出質的,出質人和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質權合同,并由雙方共同向登記機構辦理著作權質權登記。
出(chu)質(zhi)人和質(zhi)權人可以(yi)自行(xing)辦(ban)理,也可以(yi)委托代理人辦(ban)理。
第五條 著(zhu)作(zuo)權質(zhi)(zhi)權的設立、變(bian)更(geng)、轉讓和消滅,自記載于《著(zhu)作(zuo)權質(zhi)(zhi)權登記簿》時(shi)發生效力。
第六條 申請著作權質權登記的,應提交下列文件:
(一)著作權質權登記申請表;
(二)出質人和質權人的身份證明;
(三)主合同和著作權質權合同;
(四)委托代理人辦理的,提交委托書和受托人的身份證明;
(五)以共有的著作權出質的,提交共有人同意出質的書面文件;
(六)出質前授權他人使用的,提交授權合同;
(七)出質的著作權經過價值評估的、質權人要求價值評估的或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價值評估的,提交有效的價值評估報告;
(八)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提交的文(wen)件是外文(wen)的,需同(tong)時附送中文(wen)譯本。
第七條 著作權質權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一)出質人和質權人的基本信息;
(二)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
(三)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四)出質著作權的內容和保護期;
(五)質權擔保的范圍和期限;
(六(liu))當(dang)事人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 申(shen)請人提交(jiao)材料齊全(quan)的,登記機(ji)構(gou)應(ying)當予(yu)以受理。提交(jiao)的材料不齊全(quan)的,登記機(ji)構(gou)不予(yu)受理。
第九(jiu)條 經審查符合(he)要求(qiu)的(de),登記機構應當自受理之日(ri)起10日(ri)內予(yu)以登記,并向出質(zhi)人和質(zhi)權人發放《著作權質(zhi)權登記證書》。
第十條 經審查(cha)不符合要求的(de)(de),登記(ji)機構應當(dang)自受理(li)之日起10日內通知申請人補(bu)正(zheng)。補(bu)正(zheng)通知書應載明補(bu)正(zheng)事項(xiang)和合理(li)的(de)(de)補(bu)正(zheng)期(qi)限。無正(zheng)當(dang)理(li)由逾期(qi)不補(bu)正(zheng)的(de)(de),視為撤回(hui)申請。
第十一條 《著作權質權登記證書》的內容包括:
(一)出質人和質權人的基本信息;
(二)出質著作權的基本信息;
(三)著作權質權登記號;
(四)登記日期。
《著作(zuo)權(quan)質權(quan)登記(ji)證書》應(ying)當(dang)標明:著作(zuo)權(quan)質權(quan)自登記(ji)之日起設立。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機構不予登記:
(一)出質人不是著作權人的;
(二)合同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三)出質著作權的保護期屆滿的;
(四)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超過著作權保護期的;
(五)出質著作權存在權屬爭議的;
(六(liu))其他(ta)不(bu)符合出質(zhi)條件(jian)的。
第十三條 登(deng)記機構辦(ban)理著作權質權登(deng)記前,申(shen)請(qing)人可以撤(che)回(hui)登(deng)記申(shen)請(qing)。
第十四條 著作權出質期間,未經質權人同意,出質人不得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已經出質的權利。
出質(zhi)人(ren)轉讓(rang)或者許可他(ta)人(ren)使用出質(zhi)的權利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zhi)權人(ren)提前清償債務(wu)或者提存。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機構應當撤銷質權登記:
(一)登記后發現有第十二條所列情形的;
(二)根據司法機關、仲裁機關或行政管理機關作出的影響質權效力的生效裁決或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撤銷的;
(三)著作權質權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的;
(四)申請人提供虛假文件或者以其他手段騙取著作權質權登記的;
(五)其他應當(dang)撤銷(xiao)的。
第十六條 著作權出質期間,申請人的(de)(de)(de)基本信(xin)息、著作權的(de)(de)(de)基本信(xin)息、擔保(bao)的(de)(de)(de)債(zhai)權種類及數額、或(huo)者擔保(bao)的(de)(de)(de)范圍等事項發生變(bian)更的(de)(de)(de),申請人持變(bian)更協(xie)議、原《著作權質權登記證書》和其他(ta)相關材料(liao)向登記機構申請變(bian)更登記。
第十七條 申請變更登記的,登記機構自受理之日起10日內完成審查。經審查符合要求的,對變更事項予以登記。
變(bian)更事項涉(she)及證書內(nei)容變(bian)更的(de),應交回原登記證書,由登記機構發放新的(de)證書。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請人應當申請注銷質權登記:
(一)出質人和質權人協商一致同意注銷的;
(二)主合同履行完畢的;
(三)質權實現的;
(四)質權人放棄質權的;
(五(wu))其他(ta)導(dao)致質權消滅的。
第十九條 申請注銷質權登記的,應當提交注銷登記申請書、注銷登記證明、申請人身份證明等材料,并交回原《著作權質權登記證書》。
登記機構(gou)應當自受理之日(ri)起(qi)10日(ri)內辦理完畢,并發放注銷登記通知書。
第二十條 登記機構應當設立《著作權質權登記簿》,記載著作權質權登記的相關信息,供社會公眾查詢。
《著(zhu)(zhu)作權(quan)質權(quan)登記(ji)證書》的內容應當與《著(zhu)(zhu)作權(quan)質權(quan)登記(ji)簿(bu)》的內容一(yi)(yi)致。記(ji)載(zai)不一(yi)(yi)致的,除有(you)證據證明《著(zhu)(zhu)作權(quan)質權(quan)登記(ji)簿(bu)》確有(you)錯誤外(wai),以《著(zhu)(zhu)作權(quan)質權(quan)登記(ji)簿(bu)》為(wei)準。
第二十一條 《著作權質權登記簿》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出質人和質權人的基本信息;
(二)著作權質權合同的主要內容;
(三)著作權質權登記號;
(四)登記日期;
(五)登記撤銷情況;
(六)登記變更情況;
(七)登記注銷情況;
(八)其(qi)他需要記載的內容(rong)。
第(di)二十二條 《著作(zuo)權(quan)質權(quan)登(deng)記證書》滅失或(huo)(huo)者(zhe)毀損的,可以(yi)向登(deng)記機構申(shen)請(qing)補(bu)(bu)發或(huo)(huo)換(huan)發。登(deng)記機構應自收到申(shen)請(qing)之日起5日內予以(yi)補(bu)(bu)發或(huo)(huo)換(huan)發。
第二十三(san)條 登(deng)記機構應(ying)當通(tong)過國家版(ban)權(quan)局官方網站公布著(zhu)作(zuo)權(quan)質(zhi)權(quan)登(deng)記的基本信(xin)息(xi)。
第二十四條 本(ben)辦法由(you)國家(jia)版權局負責解釋(shi)。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1996年9月23日國家版權局發布的《著作權質押合同登記辦法》同時廢止。
法釋[2001]20號
(2001年6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79次會議通過)
頒布日期:20010607 實施日期:20010701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fa)院
為切實保護專利權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以下簡稱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現就有關訴前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適用法律若干問題規定如下:
第一條 根據專利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訴前責令被申請人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的申請。
提出申請的利害關系人,包括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專利財產權利的合法繼承人等。專利實施許可合同被許可人中,獨占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可以單獨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排他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在專利權人不申請的情況下,可以提出申請。
第二條 訴前責令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的申請,應當向有專利侵權案件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
第三條 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應當遞交書面申請狀;申請狀應當載明當事人及其基本情況、申請的具體內容、范圍和理由等事項。申請的理由包括有關行為如不及時制止會使申請人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具體說明。
第四條 申請人提出申請時,應當提交下列證據:
(一)專利權人應當提交證明其專利權真實有效的文件,包括專利證書、權利要求書、說明書、專利年費交納憑證。提出的申請涉及實用新型專利的,申請人應當提交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出具的檢索報告。
(二)利害關系人應當提供有關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及其在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備案的證明材料,未經備案的應當提交專利權人的證明,或者證明其享有權利的其他證據。
排他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單獨提出申請的,應當提交專利權人放棄申請的證明材料。
專利財產權利的繼承人應當提交已經繼承或者正在繼承的證據材料。
(三)提交證明被申請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其專利權的行為的證據,包括被控侵權產品以及專利技術與被控侵權產品技術特征對比材料等。
第五條 人民法院作出訴前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的裁定事項,應當限于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的范圍。
第六條 申請人提出申請時應當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當事人提供保證、抵押等形式的擔保合理、有效的,人民法院應當準予。
人民法院確定擔保范圍時,應當考慮責令停止有關行為所涉及產品的銷售收入,以及合理的倉儲、保管等費用;被申請人停止有關行為可能造成的損失,以及人員工資等合理費用支出;其他因素。
第七條 在執行停止有關行為裁定過程中,被申請人可能因采取該項措施造成更大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追加相應的擔保。申請人不追加擔保的,解除有關停止措施。
第八條 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裁定所采取的措施,不因被申請人提出反擔保而解除。
第九條 人民法院接受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提出責令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的申請后,經審查符合本規定第四條的,應當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書面裁定;裁定責令被申請人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人民法院在前述期限內,需要對有關事實進行核對的,可以傳喚單方或雙方當事人進行詢問,然后再及時作出裁定。
人民法院作出訴前責令被申請人停止有關行為的裁定,應當及時通知被申請人,至遲不得超過五日。
第十條 當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十日內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第十一條 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復議申請應當從以下方面進行審查:
(一)被申請人正在實施或即將實施的行為是否構成侵犯專利權;
(二)不采取有關措施,是否會給申請人合法權益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
(三)申請人提供擔保的情況;
(四)責令被申請人停止有關行為是否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十二條 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在人民法院采取停止有關行為的措施后十五日內不起訴的,人民法院解除裁定采取的措施。
第十三條 申請人不起訴或者申請錯誤造成被申請人損失,被申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申請人賠償,也可以在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提起的專利權侵權訴訟中提出損害賠償的請求,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處理。
第十四條 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裁定的效力,一般應維持到終審法律文書生效時止。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據案情,確定具體期限;期限屆滿時,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仍可作出繼續停止有關行為的裁定。
第十五條 被申請人違反人民法院責令停止有關行為裁定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處理。
第十六條 人民法院執行訴前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的措施時,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同時進行證據保全。
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第九十三條的規定進行財產保全。
第十七條 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專利侵權訴訟時,同時提出先行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請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先行作出裁定。
第十八條 訴前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的案件,申請人應當按照《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及其補充規定交納費用。
(2002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46次會議通過)
法釋〔2002〕32號(hao)
中華人(ren)民(min)共(gong)和國(guo)最(zui)高人(ren)民(min)法院(yuan)公告
《最高人民(min)法院(yuan)關于審理商標民(min)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于2002年10月12日由最高人民(min)法院(yuan)審判委員會第1246次會議通(tong)過。現予(yu)公布,自2002年10月16日起施行。
二(er)○○二(er)年十月(yue)十二(er)日
為(wei)了正確審(shen)理商(shang)標糾紛案件,根(gen)據《中(zhong)(zhong)華人(ren)民共(gong)(gong)(gong)和(he)國(guo)民法(fa)(fa)通則》、《中(zhong)(zhong)華人(ren)民共(gong)(gong)(gong)和(he)國(guo)合同法(fa)(fa)》、《中(zhong)(zhong)華人(ren)民共(gong)(gong)(gong)和(he)國(guo)商(shang)標法(fa)(fa)》、《中(zhong)(zhong)華人(ren)民共(gong)(gong)(gong)和(he)國(guo)民事(shi)訴訟法(fa)(fa)》等法(fa)(fa)律(lv)(lv)的規定,就(jiu)適用法(fa)(fa)律(lv)(lv)若(ruo)干(gan)問(wen)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tiao) 下列行為屬于商標法第五十二條(tiao)第(五)項規定的給他(ta)人注冊商標專(zhuan)用權(quan)造成其(qi)他(ta)損害的行為:
(一)將與他人注冊(ce)商標相(xiang)(xiang)同或者相(xiang)(xiang)近(jin)似(si)(si)的文字作為企(qi)業的字號在相(xiang)(xiang)同或者類似(si)(si)商品上(shang)突(tu)出使用,容易(yi)使相(xiang)(xiang)關公眾產生誤認的;
(二)復制、摹仿、翻譯他人(ren)(ren)注冊(ce)的馳名(ming)商(shang)標(biao)或(huo)其主(zhu)要部分在不(bu)相(xiang)同或(huo)者不(bu)相(xiang)類似商(shang)品上作為商(shang)標(biao)使用,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ming)商(shang)標(biao)注冊(ce)人(ren)(ren)的利益(yi)可能(neng)受到損害(hai)的;
(三)將與他人注冊(ce)商(shang)標相同或(huo)者相近似(si)的文(wen)字注冊(ce)為域名,并且通過(guo)該域名進行相關(guan)商(shang)品(pin)交易的電子商(shang)務,容易使相關(guan)公眾產生誤(wu)認的。
第二條(tiao)(tiao) 依據商(shang)標法第十(shi)三條(tiao)(tiao)第一款(kuan)的規定,復制、摹(mo)仿(fang)、翻譯他人未在(zai)中國注冊的馳名商(shang)標或其主要(yao)部分,在(zai)相同或者類似商(shang)品上作(zuo)為商(shang)標使用,容(rong)易導致混淆(xiao)的,應當承擔停(ting)止侵害的民(min)事法律責任(ren)。
第三條(tiao)(tiao) 商標(biao)法第四十條(tiao)(tiao)規定的商標(biao)使(shi)用許可包(bao)括(kuo)以下(xia)三類:
(一)獨占(zhan)使(shi)用許(xu)可(ke)(ke),是指商標(biao)注(zhu)冊(ce)人(ren)在約定(ding)的期間(jian)、地域(yu)和以約定(ding)的方式,將該注(zhu)冊(ce)商標(biao)僅許(xu)可(ke)(ke)一個被許(xu)可(ke)(ke)人(ren)使(shi)用,商標(biao)注(zhu)冊(ce)人(ren)依約定(ding)不(bu)得使(shi)用該注(zhu)冊(ce)商標(biao);
(二(er))排他使用(yong)(yong)許(xu)可,是指商(shang)(shang)(shang)標(biao)注(zhu)(zhu)冊人(ren)(ren)在約(yue)定(ding)的期(qi)間(jian)、地域(yu)和以約(yue)定(ding)的方式(shi),將(jiang)該(gai)注(zhu)(zhu)冊商(shang)(shang)(shang)標(biao)僅許(xu)可一個被許(xu)可人(ren)(ren)使用(yong)(yong),商(shang)(shang)(shang)標(biao)注(zhu)(zhu)冊人(ren)(ren)依約(yue)定(ding)可以使用(yong)(yong)該(gai)注(zhu)(zhu)冊商(shang)(shang)(shang)標(biao)但(dan)不得另(ling)行許(xu)可他人(ren)(ren)使用(yong)(yong)該(gai)注(zhu)(zhu)冊商(shang)(shang)(shang)標(biao);
(三(san))普通使用(yong)許(xu)可,是指商(shang)標(biao)注(zhu)冊(ce)人在約(yue)定的(de)期間、地域和(he)以(yi)約(yue)定的(de)方式,許(xu)可他人使用(yong)其(qi)注(zhu)冊(ce)商(shang)標(biao),并(bing)可自(zi)行使用(yong)該注(zhu)冊(ce)商(shang)標(biao)和(he)許(xu)可他人使用(yong)其(qi)注(zhu)冊(ce)商(shang)標(biao)。
第(di)四條(tiao) 商標法(fa)第(di)五十三條(tiao)規定的(de)利(li)害關系人,包(bao)括(kuo)注(zhu)冊(ce)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de)被許可人、注(zhu)冊(ce)商標財產權利(li)的(de)合法(fa)繼承人等。
在發生注冊(ce)商(shang)標(biao)(biao)專用權(quan)被侵害時,獨占使用許(xu)可合同的被許(xu)可人(ren)可以向人(ren)民法院(yuan)提(ti)(ti)起(qi)訴(su)(su)(su)訟(song)(song);排他使用許(xu)可合同的被許(xu)可人(ren)可以和商(shang)標(biao)(biao)注冊(ce)人(ren)共同起(qi)訴(su)(su)(su),也可以在商(shang)標(biao)(biao)注冊(ce)人(ren)不起(qi)訴(su)(su)(su)的情況下,自行提(ti)(ti)起(qi)訴(su)(su)(su)訟(song)(song);普通使用許(xu)可合同的被許(xu)可人(ren)經商(shang)標(biao)(biao)注冊(ce)人(ren)明(ming)確(que)授權(quan),可以提(ti)(ti)起(qi)訴(su)(su)(su)訟(song)(song)。
第五條 商(shang)(shang)標注冊(ce)人(ren)或者利害關系人(ren)在注冊(ce)商(shang)(shang)標續展寬展期內提(ti)出續展申請,未(wei)獲核準前,以他人(ren)侵犯其注冊(ce)商(shang)(shang)標專用(yong)權(quan)提(ti)起訴訟的(de),人(ren)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六條 因侵(qin)犯注(zhu)冊商(shang)標(biao)專用權(quan)行為(wei)提起的(de)民事訴訟,由(you)商(shang)標(biao)法第十(shi)三條、第五(wu)十(shi)二條所規定侵(qin)權(quan)行為(wei)的(de)實施地(di)、侵(qin)權(quan)商(shang)品的(de)儲藏地(di)或者查封扣押地(di)、被告住所地(di)人民法院(yuan)管轄。
前款規定的(de)侵權商(shang)品(pin)的(de)儲(chu)藏地,是指(zhi)大量或者(zhe)經常性儲(chu)存、隱匿侵權商(shang)品(pin)所(suo)在(zai)地;查封(feng)扣押(ya)地,是指(zhi)海(hai)關、工商(shang)等行政機關依(yi)法查封(feng)、扣押(ya)侵權商(shang)品(pin)所(suo)在(zai)地。
第七條(tiao) 對(dui)涉及(ji)不同(tong)侵(qin)權行(xing)為實(shi)(shi)施(shi)地(di)的多個被(bei)(bei)告提起(qi)的共同(tong)訴訟,原(yuan)告可以選擇其中一個被(bei)(bei)告的侵(qin)權行(xing)為實(shi)(shi)施(shi)地(di)人(ren)民法(fa)院(yuan)管轄;僅(jin)對(dui)其中某一被(bei)(bei)告提起(qi)的訴訟,該(gai)被(bei)(bei)告侵(qin)權行(xing)為實(shi)(shi)施(shi)地(di)的人(ren)民法(fa)院(yuan)有(you)管轄權。
第八條 商標(biao)法所(suo)稱相(xiang)關(guan)公眾,是指與(yu)商標(biao)所(suo)標(biao)識的(de)某類商品(pin)或者服(fu)務有(you)關(guan)的(de)消(xiao)費(fei)者和與(yu)前述商品(pin)或者服(fu)務的(de)營銷有(you)密切(qie)關(guan)系的(de)其(qi)他(ta)經營者。
第(di)九(jiu)條(tiao) 商(shang)標(biao)法(fa)第(di)五十二條(tiao)第(di)(一(yi))項規定的商(shang)標(biao)相同,是指被控侵權的商(shang)標(biao)與(yu)原(yuan)告的注冊商(shang)標(biao)相比較,二者在視覺(jue)上基本無差(cha)別。
商標(biao)法第五十二條(tiao)第(一)項規定的商標(biao)近(jin)似,是指被控侵權的商標(biao)與原(yuan)告的注冊商標(biao)相(xiang)比較,其文字(zi)的字(zi)形(xing)、讀音、含義(yi)或(huo)者(zhe)圖形(xing)的構圖及顏(yan)色,或(huo)者(zhe)其各要素組合后(hou)的整體(ti)結構相(xiang)似,或(huo)者(zhe)其立(li)體(ti)形(xing)狀、顏(yan)色組合近(jin)似,易使相(xiang)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sheng)誤認或(huo)者(zhe)認為其來源與原(yuan)告注冊商標(biao)的商品有特定的聯系。
第(di)十條 人(ren)民法(fa)(fa)院(yuan)依(yi)據商(shang)標(biao)(biao)法(fa)(fa)第(di)五十二條第(di)(一)項的規(gui)定,認(ren)定商(shang)標(biao)(biao)相(xiang)同或者(zhe)近似按照以下原則進行:
(一)以相關公眾(zhong)的一般注意力為(wei)標(biao)準;
(二)既要進(jin)行對(dui)(dui)商標的整(zheng)體(ti)比對(dui)(dui),又要進(jin)行對(dui)(dui)商標主要部分的比對(dui)(dui),比對(dui)(dui)應當在比對(dui)(dui)對(dui)(dui)象隔離的狀態下分別進(jin)行;
(三(san))判斷商(shang)標是否近似,應當考慮請求保(bao)護(hu)注(zhu)冊商(shang)標的顯著性(xing)和知名度。
第十一條 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xiang)規(gui)定(ding)的(de)類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產(chan)部門、銷(xiao)售渠道、消費對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關公眾一般認為其存在特定(ding)聯(lian)系、容易造成混淆的(de)商品。
類似服(fu)務(wu),是指(zhi)在服(fu)務(wu)的目(mu)的、內容(rong)、方式、對象等方面(mian)相(xiang)同,或(huo)者相(xiang)關公眾一般認為存在特(te)定聯系、容(rong)易造成(cheng)混(hun)淆的服(fu)務(wu)。
商品與服務(wu)類似(si),是指(zhi)商品和服務(wu)之間存在特定(ding)聯(lian)系,容易使相關(guan)公眾混淆。
第(di)十(shi)(shi)二條 人民法(fa)院依(yi)據商(shang)(shang)標(biao)法(fa)第(di)五(wu)十(shi)(shi)二條第(di)(一)項的(de)(de)規定,認(ren)定商(shang)(shang)品(pin)或者(zhe)服務是否類(lei)似(si),應當以相關(guan)公眾對商(shang)(shang)品(pin)或者(zhe)服務的(de)(de)一般認(ren)識綜合判斷(duan)(duan);《商(shang)(shang)標(biao)注(zhu)冊(ce)用商(shang)(shang)品(pin)和服務國(guo)際分類(lei)表》、《類(lei)似(si)商(shang)(shang)品(pin)和服務區分表》可以作為判斷(duan)(duan)類(lei)似(si)商(shang)(shang)品(pin)或者(zhe)服務的(de)(de)參考(kao)。
第(di)十(shi)三條 人民法(fa)院依據商標法(fa)第(di)五(wu)十(shi)六條第(di)一款(kuan)的規(gui)定(ding)確(que)定(ding)侵權人的賠(pei)償(chang)責任時,可以根據權利人選擇的計算方法(fa)計算賠(pei)償(chang)數額。
第(di)十(shi)四條 商(shang)標法(fa)第(di)五十(shi)六條第(di)一款(kuan)規定(ding)的(de)(de)侵權(quan)(quan)所獲得(de)的(de)(de)利(li)益(yi),可以(yi)根據侵權(quan)(quan)商(shang)品(pin)(pin)銷售量與該(gai)商(shang)品(pin)(pin)單位(wei)(wei)利(li)潤(run)乘積(ji)計算;該(gai)商(shang)品(pin)(pin)單位(wei)(wei)利(li)潤(run)無法(fa)查(cha)明的(de)(de),按照注冊商(shang)標商(shang)品(pin)(pin)的(de)(de)單位(wei)(wei)利(li)潤(run)計算。
第十五(wu)條 商(shang)標法第五(wu)十六條第一款規(gui)定(ding)的(de)因被侵權所(suo)受到的(de)損失,可以根據權利(li)人因侵權所(suo)造成商(shang)品(pin)銷(xiao)售減少量或者(zhe)侵權商(shang)品(pin)銷(xiao)售量與(yu)該注冊商(shang)標商(shang)品(pin)的(de)單位利(li)潤乘積計算。
第十六條 侵(qin)權人(ren)因(yin)侵(qin)權所獲得的利益或(huo)者(zhe)被侵(qin)權人(ren)因(yin)被侵(qin)權所受到的損失均難(nan)以確定(ding)的,人(ren)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ren)的請求或(huo)者(zhe)依職權適用商(shang)標(biao)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kuan)的規定(ding)確定(ding)賠償數(shu)額。
人民法院(yuan)在確(que)定賠償數(shu)額(e)時(shi),應當(dang)考慮侵權(quan)行(xing)為的(de)性質、期間、后(hou)果,商標的(de)聲譽,商標使(shi)用許可費的(de)數(shu)額(e),商標使(shi)用許可的(de)種類、時(shi)間、范圍及制止侵權(quan)行(xing)為的(de)合理開支(zhi)等因素(su)綜合確(que)定。
當事人(ren)按照本條第一(yi)款的(de)(de)規定就(jiu)賠償數(shu)額達(da)成(cheng)協議的(de)(de),應當準許(xu)。
第十(shi)七條 商標法第五十(shi)六條第一款規(gui)定的(de)制止侵權(quan)行為(wei)所支付的(de)合理開(kai)支,包括權(quan)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對侵權(quan)行為(wei)進行調查、取證(zheng)的(de)合理費用。
人(ren)民法院根據當事人(ren)的(de)(de)訴訟請(qing)求和案件具體情況,可(ke)以將符合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de)(de)律師費用計算在賠償范圍內。
第十八條(tiao) 侵(qin)(qin)犯(fan)注冊商標專用(yong)權(quan)(quan)(quan)的(de)訴訟(song)時效為二年,自商標注冊人(ren)或者(zhe)利害權(quan)(quan)(quan)利人(ren)知(zhi)道(dao)(dao)或者(zhe)應(ying)當知(zhi)道(dao)(dao)侵(qin)(qin)權(quan)(quan)(quan)行為之(zhi)(zhi)日(ri)起(qi)計算。商標注冊人(ren)或者(zhe)利害關系人(ren)超過二年起(qi)訴的(de),如果侵(qin)(qin)權(quan)(quan)(quan)行為在(zai)起(qi)訴時仍在(zai)持續,在(zai)該注冊商標專用(yong)權(quan)(quan)(quan)有效期限內,人(ren)民法院(yuan)應(ying)當判決被(bei)告(gao)停止侵(qin)(qin)權(quan)(quan)(quan)行為,侵(qin)(qin)權(quan)(quan)(quan)損害賠償數(shu)額應(ying)當自權(quan)(quan)(quan)利人(ren)向人(ren)民法院(yuan)起(qi)訴之(zhi)(zhi)日(ri)起(qi)向前推算二年計算。
第十九條 商標使用許可(ke)合同未經備案的(de),不影響該許可(ke)合同的(de)效力(li),但當事(shi)人另有約定的(de)除外。
商(shang)標使(shi)用(yong)許可合(he)同(tong)未在商(shang)標局備(bei)案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十條(tiao) 注冊商(shang)標的(de)轉讓不影(ying)響(xiang)轉讓前已(yi)經生效(xiao)(xiao)的(de)商(shang)標使用許可(ke)合同(tong)的(de)效(xiao)(xiao)力(li),但商(shang)標使用許可(ke)合同(tong)另有約定的(de)除外(wai)。
第(di)二十(shi)一(yi)條(tiao) 人民(min)法(fa)院在審理侵(qin)犯注冊商(shang)(shang)(shang)標(biao)專用權(quan)糾紛案件中(zhong),依據(ju)民(min)法(fa)通則(ze)第(di)一(yi)百三十(shi)四條(tiao)、商(shang)(shang)(shang)標(biao)法(fa)第(di)五十(shi)三條(tiao)的(de)(de)規(gui)定(ding)和(he)(he)(he)案件具(ju)體(ti)情況,可(ke)以(yi)(yi)判決(jue)侵(qin)權(quan)人承(cheng)擔停止侵(qin)害、排(pai)除(chu)妨礙、消(xiao)(xiao)除(chu)危險、賠償損(sun)失、消(xiao)(xiao)除(chu)影響等民(min)事(shi)責任,還(huan)可(ke)以(yi)(yi)作出罰款,收繳侵(qin)權(quan)商(shang)(shang)(shang)品、偽造(zao)的(de)(de)商(shang)(shang)(shang)標(biao)標(biao)識(shi)和(he)(he)(he)專門用于生產(chan)侵(qin)權(quan)商(shang)(shang)(shang)品的(de)(de)材料、工具(ju)、設備等財物的(de)(de)民(min)事(shi)制(zhi)裁(cai)決(jue)定(ding)。罰款數(shu)額可(ke)以(yi)(yi)參照《中(zhong)華人民(min)共和(he)(he)(he)國商(shang)(shang)(shang)標(biao)法(fa)實施條(tiao)例》的(de)(de)有關規(gui)定(ding)確定(ding)。
工商(shang)行政管理部門對同一侵犯注冊商(shang)標(biao)專用權(quan)行為已(yi)經給予行政處罰(fa)的(de),人(ren)民(min)法院不再(zai)予以(yi)民(min)事制裁。
第二(er)十(shi)二(er)條(tiao) 人民法(fa)院在審理商標糾紛案件中,根(gen)據當事人的(de)請求和案件的(de)具(ju)體情況(kuang),可(ke)以(yi)對涉(she)及的(de)注冊商標是否馳名(ming)依(yi)法(fa)作出(chu)認定。
認定馳名商(shang)標(biao),應當依(yi)照商(shang)標(biao)法第十四(si)條(tiao)的規(gui)定進(jin)行。
當(dang)事(shi)人對曾(ceng)經被行政主管機(ji)關或(huo)者人民法(fa)院(yuan)認定的馳名(ming)商標請求保護的,對方當(dang)事(shi)人對涉及的商標馳名(ming)不持異議,人民法(fa)院(yuan)不再審(shen)(shen)查。提出異議的,人民法(fa)院(yuan)依照商標法(fa)第十四(si)條的規(gui)定審(shen)(shen)查。
第二(er)十三條 本解釋(shi)有關商品(pin)商標的規定,適(shi)用于服務(wu)商標。
第二十四條 以前的有關規定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