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
(2001年6月15日中華(hua)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06號公布(bu) 根(gen)據(ju)2002年12月28日《國務院關于修(xiu)改〈中華(hua)
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以下簡稱專利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er)條 專(zhuan)利法和本細則規定的各種手續,應當以書面形式或者國務院專(zhuan)利行政部門(men)規定的其他(ta)形
式辦理。
第三條 依(yi)照專利法和本細則規定提交的(de)各(ge)種文件應當(dang)使(shi)用中(zhong)文;國家有統一規定的(de)科技術語(yu)的(de),
應當采用規范詞;外國人名、地名和科技術語沒有統一中文譯文的,應當注明原文。
依照專利法和本(ben)細(xi)則規定提(ti)交的各種證件(jian)和證明文件(jian)是(shi)外文的,國(guo)務(wu)院專利行政部門認為必(bi)要時,
可以要求當事人在指定期限內附送中文譯文;期滿未附送的,視為未提交該證件和證明文件。
第四條 向國(guo)務院(yuan)專利行政部門郵寄(ji)的(de)各(ge)種(zhong)文件,以寄(ji)出的(de)郵戳日(ri)(ri)為遞交日(ri)(ri);郵戳日(ri)(ri)不清晰的(de),除
當事人能夠提出證明外,以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收到日為遞交日。
國務(wu)院專利行政部(bu)門的各種(zhong)文件(jian),可以通過(guo)郵(you)寄、直接送交或者其(qi)他方(fang)式送達當事(shi)人(ren)。當事(shi)人(ren)委(wei)托
專利代理機構的,文件送交專利代理機構;未委托專利代理機構的,文件送交請求書中指明的聯系人。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郵寄的各種文件,自文件發出之日起滿15日,推定為當事人收到文件之日。
根據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規定應當直接送交的文件,以交付日為送達日。
文(wen)件送(song)交地址不清,無法郵寄的,可以通過公(gong)(gong)告(gao)的方(fang)式送(song)達當(dang)事人。自公(gong)(gong)告(gao)之日起(qi)滿1個月,該文(wen)件
視為已經送達。
第(di)五條 專利法和本細則規(gui)定(ding)的(de)各(ge)種(zhong)期限(xian)的(de)第(di)一日不(bu)計算在期限(xian)內。期限(xian)以年或(huo)者月計算的(de),以其
休假日的,以休假日后的第一個工作日為期限屆滿日。
第六條 當事人因(yin)不可抗拒(ju)的事由而延誤(wu)專利法或者(zhe)本細(xi)則規(gui)定的期(qi)限或者(zhe)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指
院專利行政部門請求恢復權利。
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當事人(ren)因其他正當理由延(yan)誤專(zhuan)利法或者(zhe)本(ben)細則規定的期限或者(zhe)國務院專(zhuan)利行(xing)
專利行政部門請求恢復權利。
當(dang)事人依照(zhao)本條第一款或(huo)者(zhe)第二(er)款的(de)規(gui)定請求恢復權利的(de),應當(dang)提交恢復權利請求書,說明理(li)由(you),
利的,還應當繳納恢復權利請求費。
當(dang)事人(ren)請求延長國務(wu)院專利行(xing)政(zheng)部門指定的(de)期限的(de),應當(dang)在期限屆(jie)滿前,向國務(wu)院專利行(xing)政(zheng)部門說
明理由并辦理有關手續。
本條(tiao)第(di)(di)一款和(he)第(di)(di)二(er)款的規(gui)(gui)定不適用專利法(fa)第(di)(di)二(er)十四條(tiao)、第(di)(di)二(er)十九條(tiao)、第(di)(di)四十二(er)條(tiao)、第(di)(di)六十八條(tiao)規(gui)(gui)定
的期限。
第七條(tiao) 專(zhuan)(zhuan)利(li)申請涉及國防利(li)益需要(yao)保(bao)密(mi)的,由國防專(zhuan)(zhuan)利(li)機構受(shou)理并進行審查;國務院專(zhuan)(zhuan)利(li)行政部
查沒有發現駁回理由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授予國防專利權的決定。
國(guo)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認為其受(shou)理的(de)發明或者(zhe)(zhe)實用新(xin)型專利申請(qing)涉及國(guo)防利益以外(wai)的(de)國(guo)家安全或者(zhe)(zhe)重
、復審以及保密專利權無效宣告的特殊程序,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規定。
第(di)八(ba)條 專利法(fa)第(di)二十條所(suo)稱在中(zhong)國(guo)(guo)完成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xing),是指技術方案的實質(zhi)性內容(rong)在中(zhong)國(guo)(guo)
境內完成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
任何單位(wei)或(huo)者個人將在中(zhong)國(guo)完成(cheng)的發明或(huo)者實用新型(xing)向外國(guo)申請(qing)專利的,應當按照下(xia)列方式之一(yi)請(qing)
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進行保密審查:
(一)直接向外(wai)國申請(qing)專利(li)或者向有關國外(wai)機構(gou)提交(jiao)專利(li)國際(ji)申請(qing)的,應當事(shi)先向國務(wu)院專利(li)行政(zheng)
部門提出請求,并詳細說明其技術方案;
(二)向(xiang)國(guo)務院專(zhuan)(zhuan)利行政部門申請專(zhuan)(zhuan)利后擬向(xiang)外國(guo)申請專(zhuan)(zhuan)利或(huo)者(zhe)向(xiang)有關國(guo)外機(ji)構提(ti)交專(zhuan)(zhuan)利國(guo)際申請
的,應當在向外國申請專利或者向有關國外機構提交專利國際申請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請求。
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交專利國際申請的,視為同時提出了保密審查請求。
第(di)九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收(shou)到依照本細則第(di)八條規定遞交的請求后(hou),經過審(shen)查(cha)認為(wei)該發明或者
國外機構提交專利國際申請。
國務院專(zhuan)利行政部門依(yi)照前款規(gui)定(ding)通知進(jin)行保(bao)密(mi)審查的,應當及時作(zuo)出(chu)是否需(xu)要保(bao)密(mi)的決(jue)定(ding),并通
國申請專利或者向有關國外機構提交專利國際申請。
第十條 專利法第五條所稱違反法律的發明創造,不包括僅其實施為法律所禁止的發明創造。
第十一條 除(chu)專(zhuan)利(li)法第二(er)十八條和第四十二(er)條規定的情形外,專(zhuan)利(li)法所稱申(shen)請日,有優先權的,指(zhi)
優先權日。
本細則所稱申請日,除另有規定的外,是指專利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申請日。
第十二條 專利法第六條所稱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是指:
(一)在本職工作中作出的發明創造;
(二)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作出的發明創造;
(三(san))退(tui)休、調離原(yuan)單(dan)位后(hou)或(huo)者勞動、人事關系(xi)終止后(hou)1年內(nei)作出的,與(yu)其在原(yuan)單(dan)位承擔的本(ben)職工作
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
專利法第(di)六條(tiao)所(suo)稱本單(dan)(dan)位,包括臨時(shi)工作單(dan)(dan)位;專利法第(di)六條(tiao)所(suo)稱本單(dan)(dan)位的(de)物質(zhi)技(ji)術條(tiao)件(jian),是指(zhi)本
單位的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
第(di)十三條 專利法所稱發(fa)明(ming)人(ren)或者(zhe)設計人(ren),是指對發(fa)明(ming)創造的實質性特(te)點作(zuo)出(chu)創造性貢獻的人(ren)。在
作的人,不是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第十四條 除依(yi)照專(zhuan)(zhuan)利法第十條規定轉讓(rang)專(zhuan)(zhuan)利權(quan)外,專(zhuan)(zhuan)利權(quan)因(yin)其(qi)他(ta)事(shi)由發生(sheng)轉移的,當事(shi)人應當憑
有關證明文件或者法律文書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辦理專利權轉移手續。
專利權(quan)人(ren)(ren)與他人(ren)(ren)訂立的專利實(shi)施許可合同,應當自合同生效之日起(qi)3個月內(nei)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備
案。
以專利權出質的,由出質人和質權人共同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辦理出質登記。
第二章 專利的申請
第十五條 以書面形式申請專利的,應當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交申請文件一式兩份。
以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形式申請專利的,應當符合規定的要求。
申(shen)請人委托(tuo)專(zhuan)利代(dai)理機構向(xiang)國務院專(zhuan)利行政部(bu)門申(shen)請專(zhuan)利和辦理其他專(zhuan)利事務的,應當同時(shi)提(ti)交(jiao)委
托書,寫明委托權限。
申請(qing)人(ren)有(you)2人(ren)以(yi)上且未(wei)委托專利代理(li)機構(gou)的(de),除請(qing)求書中(zhong)另有(you)聲明的(de)外,以(yi)請(qing)求書中(zhong)指(zhi)明的(de)第一申請(qing)
人為代表人。
第十六條 發明、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的請求書應當寫明下列事項:
(一)發明、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的名稱;
(二)申(shen)請人是(shi)中國單位(wei)或者(zhe)個人的,其(qi)名稱或者(zhe)姓名、地(di)址(zhi)、郵政編碼(ma)、組織機構代碼(ma)或者(zhe)居民
家或者地區;
(三)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姓名;
(四)申(shen)請人委托專利代(dai)(dai)理機(ji)構(gou)(gou)的(de),受托機(ji)構(gou)(gou)的(de)名稱(cheng)、機(ji)構(gou)(gou)代(dai)(dai)碼以及該機(ji)構(gou)(gou)指定的(de)專利代(dai)(dai)理人的(de)姓
名、執業證號碼、聯系電話;
(五)要求優先(xian)權的,申(shen)(shen)請(qing)人(ren)第一次(ci)提(ti)出專利申(shen)(shen)請(qing)(以下簡(jian)稱在先(xian)申(shen)(shen)請(qing))的申(shen)(shen)請(qing)日(ri)、申(shen)(shen)請(qing)號(hao)以及原
受理機構的名稱;
(六)申請人或者專利代理機構的簽字或者蓋章;
(七)申請文件清單;
(八)附加文件清單;
(九)其他需要寫明的有關事項。
第(di)十七條 發明(ming)(ming)或者(zhe)實用新(xin)型專利申請的說明(ming)(ming)書應(ying)當(dang)寫(xie)明(ming)(ming)發明(ming)(ming)或者(zhe)實用新(xin)型的名(ming)稱(cheng),該名(ming)稱(cheng)應(ying)當(dang)與(yu)
請求書中的名稱一致。說明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技術領域:寫明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所屬的技術領域;
(二)背景技術:寫明(ming)對發明(ming)或者實(shi)用(yong)新型的理解、檢索、審查有(you)用(yong)的背景技術;有(you)可(ke)能的,并引
證反映這些背景技術的文件;
(三(san))發明(ming)內容:寫明(ming)發明(ming)或者實用新型所要(yao)解決的技術問題以及解決其技術問題采(cai)用的技術方案
,并對照現有技術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有益效果;
(四)附圖說明:說明書有附圖的,對各幅附圖作簡略說明;
(五)具(ju)體(ti)實施方式:詳(xiang)細(xi)寫明(ming)(ming)申請人認為實現發(fa)明(ming)(ming)或者實用新型的(de)優選方式;必要(yao)時,舉例說明(ming)(ming)
;有附圖的,對照附圖。
發明(ming)或者實用(yong)新型專利申請人應當按照前款規定的方式和順序(xu)撰寫說明(ming)書(shu),并在(zai)說明(ming)書(shu)每一部分前
夠準確理解其發明或者實用新型。
發明或者(zhe)實用新型說明書應(ying)當用詞規(gui)范、語(yu)句清(qing)楚(chu),并(bing)不得使用“如(ru)權利(li)要(yao)求……所述的……”一
類的引用語,也不得使用商業性宣傳用語。
發明專(zhuan)利申請(qing)包含一(yi)個(ge)或者多個(ge)核(he)苷酸或者氨基酸序列的,說明書應當(dang)包括符(fu)合國(guo)務院專(zhuan)利行(xing)政部
的規定提交該序列表的計算機可讀形式的副本。
實用新型專利申請說明書應當有表示要求保護的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的附圖。
第十八條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幾幅附圖應當按照“圖1,圖2,……”順序編號排列。
發(fa)明(ming)(ming)或者實用新型說明(ming)(ming)書文(wen)字部(bu)分中(zhong)未提及的附圖標(biao)記(ji)不得在(zai)附圖中(zhong)出(chu)現(xian),附圖中(zhong)未出(chu)現(xian)的附圖標(biao)
記不得在說明書文字部分中提及。申請文件中表示同一組成部分的附圖標記應當一致。
附圖中除必需的詞語外,不應當含有其他注釋。
第十九條 權利要求書應當記載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特征。
權利要求書有幾項權利要求的,應當用阿拉伯數字順序編號。
權(quan)利(li)要求(qiu)書中(zhong)使用(yong)的(de)科技(ji)術語應當與(yu)說明書中(zhong)使用(yong)的(de)科技(ji)術語一致,可以有化學式(shi)或者數(shu)學式(shi),但
是不得有插圖。除絕對必要的外,不得使用“如說明書……部分所述”或者“如圖……所示”的用語。
權利要(yao)求中的(de)技術特征(zheng)可以(yi)引用說明書附圖中相應(ying)(ying)的(de)標記,該標記應(ying)(ying)當放在相應(ying)(ying)的(de)技術特征(zheng)后并(bing)置(zhi)
于括號內,便于理解權利要求。附圖標記不得解釋為對權利要求的限制。
第二十條 權利要求書應當有獨立權利要求,也可以有從屬權利要求。
獨立(li)權利要求應(ying)當(dang)從(cong)整體上反映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shu)方(fang)案,記載解決技術(shu)問題的必要技術(shu)特征
。
從屬權利要求應當用附加的技術特征,對引用的權利要求作進一步限定。
第(di)二(er)十(shi)一條 發明或(huo)者實用(yong)新型的(de)獨立權利(li)要求應當包括前(qian)序部分和特征(zheng)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撰寫(xie)
:
(一)前序部分(fen):寫(xie)明要求保護的發明或者實用(yong)(yong)新型(xing)技術方(fang)案的主(zhu)題(ti)名稱(cheng)和(he)發明或者實用(yong)(yong)新型(xing)主(zhu)題(ti)
與最接近的現有技術共有的必要技術特征;
(二(er))特(te)(te)征部分:使用(yong)“其(qi)特(te)(te)征是……”或(huo)者類似的用(yong)語,寫明發(fa)明或(huo)者實用(yong)新型區別(bie)于(yu)最(zui)接(jie)近的
圍。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性質不適于用前款方式表達的,獨立權利要求可以用其他方式撰寫。
一項發(fa)明或(huo)者實(shi)(shi)用新型應當只有一個獨立權利要(yao)求,并寫(xie)在同一發(fa)明或(huo)者實(shi)(shi)用新型的從屬權利要(yao)求
之前。
第二十二條 發明或者實(shi)用新型的從屬權(quan)利要(yao)求應當包括引用部(bu)分和限定部(bu)分,按(an)照(zhao)下列規(gui)定撰(zhuan)寫
:
(一)引用部分:寫明引用的權利要求的編號及其主題名稱;
(二)限定部分: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附加的技術特征。
從(cong)屬權(quan)利要求(qiu)只(zhi)能引用在前的權(quan)利要求(qiu)。引用兩項(xiang)以(yi)上(shang)權(quan)利要求(qiu)的多項(xiang)從(cong)屬權(quan)利要求(qiu),只(zhi)能以(yi)擇一
方式引用在前的權利要求,并不得作為另一項多項從屬權利要求的基礎。
第二(er)十三條 說明(ming)書摘要(yao)應當(dang)寫明(ming)發(fa)明(ming)或者實(shi)用新型專利申請所公開內容的概要(yao),即(ji)寫明(ming)發(fa)明(ming)或者
及主要用途。
說(shuo)明(ming)(ming)書摘要可以包含最能說(shuo)明(ming)(ming)發(fa)明(ming)(ming)的(de)化學式(shi);有附圖的(de)專利(li)申請,還(huan)應(ying)當提供一幅最能說(shuo)明(ming)(ming)該發(fa)明(ming)(ming)
地分辨出圖中的各個細節。摘要文字部分不得超過300個字。摘要中不得使用商業性宣傳用語。
第二(er)十四(si)條 申請專利的發明涉及新的生物(wu)材料,該生物(wu)材料公眾不能得到,并且對該生物(wu)材料的
應當辦理下列手續:
(一(yi))在申請日(ri)(ri)前或者最遲在申請日(ri)(ri)(有優先權(quan)的,指優先權(quan)日(ri)(ri)),將該生物材料的樣品提交國(guo)務
證明和存活證明;期滿未提交證明的,該樣品視為未提交保藏;
(二)在申請文件中,提供有關該生物材料特征的資料;
(三)涉及生物材料樣(yang)品保藏的專利申請應(ying)當在請求書和說明(ming)書中寫明(ming)該生物材料的分類命名(ming)(注
當自申請日起4個月內補正;期滿未補正的,視為未提交保藏。
第二(er)十五條 發(fa)明專利(li)(li)申(shen)請人依照本細則第二(er)十四(si)條的(de)規定保藏生(sheng)物材料樣品的(de),在發(fa)明專利(li)(li)申(shen)請
利行政部門提出請求,并寫明下列事項:
(一)請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地址;
(二)不向其他任何人提供該生物材料的保證;
(三)在授予專利權前,只作為實驗目的使用的保證。
第二十(shi)六條 專利法所稱遺傳資源,是指取自人體、動物、植物或者微生物等含有遺傳功能單位并
功能完成的發明創造。
就依賴遺傳(chuan)資源(yuan)完成的發(fa)明創造申請(qing)專利的,申請(qing)人應當在請(qing)求書中予(yu)以(yi)說明,并填寫(xie)國務院專利
行政部門制定的表格。
第二十七條 申請人請求保護色彩的,應當提交彩色圖片或者照片。
申請人應當就每件外觀設計產品所需要保護的內容提交有關圖片或者照片。
第二(er)十(shi)八條 外觀設計的(de)(de)簡要說明應當(dang)寫明外觀設計產品的(de)(de)名稱(cheng)、用途,外觀設計的(de)(de)設計要點,并
指定一幅最能表明設計要點的圖片或者照片。省略視圖或者請求保護色彩的,應當在簡要說明中寫明。
對同(tong)一產品的(de)多項相似外觀(guan)設計(ji)提出一件外觀(guan)設計(ji)專利(li)申請的(de),應(ying)當(dang)在簡要說明中(zhong)指定其(qi)中(zhong)一項作(zuo)
為基本設計。
簡要說明不得使用商業性宣傳用語,也不能用來說明產品的性能。
第二(er)十九條(tiao) 國務院專利(li)行政部門(men)認為必要(yao)時,可以(yi)要(yao)求(qiu)外(wai)觀(guan)設計專利(li)申請人提交使用外(wai)觀(guan)設計的
腐、易損或者危險品不得作為樣品或者模型提交。
第三十(shi)條 專利法(fa)第二(er)十(shi)四條第(一(yi))項所稱中國(guo)政府承認的國(guo)際展覽會(hui),是(shi)指國(guo)際展覽會(hui)公(gong)約(yue)規
定的在國際展覽局注冊或者由其認可的國際展覽會。
專利法第(di)二十四(si)條第(di)(二)項所稱學(xue)術會議或者技術會議,是指國務院有關主管部(bu)門或者全國性學(xue)
術團體組織召開的學術會議或者技術會議。
申(shen)請(qing)專(zhuan)利(li)(li)的發明創(chuang)造有(you)專(zhuan)利(li)(li)法(fa)第二(er)十四條(tiao)第(一)項或者第(二(er))項所(suo)列(lie)情形(xing)的,申(shen)請(qing)人應當(dang)在(zai)提
的有關發明創造已經展出或者發表,以及展出或者發表日期的證明文件。
申請(qing)專(zhuan)利的(de)發(fa)明創造有專(zhuan)利法第二(er)十四條第(三)項所列情形的(de),國務院(yuan)專(zhuan)利行(xing)政部門認為必要(yao)時
,可以要求申請人在指定期限內提交證明文件。
申請人未依照(zhao)本(ben)條第三款(kuan)的(de)規定(ding)(ding)提(ti)出聲明和提(ti)交證明文件(jian)的(de),或者(zhe)未依照(zhao)本(ben)條第四款(kuan)的(de)規定(ding)(ding)在指定(ding)(ding)
期限內提交證明文件的,其申請不適用專利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
第(di)三(san)十(shi)一條 申(shen)請(qing)人依照(zhao)專利法第(di)三(san)十(shi)條的規定要求(qiu)外(wai)國優先(xian)權的,申(shen)請(qing)人提交的在(zai)先(xian)申(shen)請(qing)文件副(fu)
本。
要(yao)求優先權,但請(qing)求書(shu)中(zhong)漏寫(xie)或者(zhe)錯(cuo)寫(xie)在(zai)先申請(qing)的申請(qing)日、申請(qing)號和原(yuan)受理(li)機構名稱中(zhong)的一(yi)項或者(zhe)
權。
要求優先(xian)權的申請(qing)(qing)人的姓名或(huo)(huo)者名稱與在先(xian)申請(qing)(qing)文件副本中(zhong)記載(zai)的申請(qing)(qing)人姓名或(huo)(huo)者名稱不(bu)一致的,
應當提交優先權轉讓證明材料,未提交該證明材料的,視為未要求優先權。
外(wai)觀設(she)計專利申請的申請人要求外(wai)國優先權,其在(zai)先申請未(wei)包括對外(wai)觀設(she)計的簡(jian)要說明,申請人按(an)
享有優先權。
第(di)三十二條(tiao) 申(shen)(shen)請人在一件專利申(shen)(shen)請中,可以要(yao)求一項或者多(duo)項優(you)先(xian)權;要(yao)求多(duo)項優(you)先(xian)權的,該申(shen)(shen)
請的優先權期限從最早的優先權日起計算。
申請(qing)(qing)人(ren)要求本國優先權(quan),在先申請(qing)(qing)是發明專利(li)申請(qing)(qing)的,可以(yi)就相同(tong)主(zhu)題(ti)提出(chu)發明或者實用新型(xing)專利(li)
后一申請時,在先申請的主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為要求本國優先權的基礎:
(一)已經要求外國優先權或者本國優先權的;
(二)已經被授予專利權的;
(三)屬于按照規定提出的分案申請的。
申請人要求本國優先權的,其在先申請自后一申請提出之日起即視為撤回。
第(di)三十三條 在(zai)中國(guo)(guo)沒有經(jing)常居所(suo)或者營(ying)業所(suo)的申(shen)請人,申(shen)請專(zhuan)利或者要求外國(guo)(guo)優(you)先權的,國(guo)(guo)務院(yuan)
專利行政部門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其提供下列文件:
(一)申請人是個人的,其國籍證明;
(二)申請人是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其注冊的國家或者地區的證明文件;
(三(san))申(shen)請人(ren)的所屬國(guo)(guo)(guo),承認中(zhong)國(guo)(guo)(guo)單(dan)位和個人(ren)可以按照該國(guo)(guo)(guo)國(guo)(guo)(guo)民(min)的同(tong)等條件,在該國(guo)(guo)(guo)享有專利權、
優先權和其他與專利有關的權利的證明文件。
第三十四條 依(yi)照專利(li)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可以(yi)作為(wei)一件專利(li)申請(qing)提出的(de)屬(shu)于一個(ge)總的(de)發明
。
第(di)三十五條(tiao) 依(yi)照專利法(fa)第(di)三十一(yi)條(tiao)第(di)二(er)款規(gui)定,將(jiang)同一(yi)產品的(de)多項相似(si)外觀設計作為一(yi)件申請提(ti)
觀設計不得超過10項。
專利法(fa)第(di)三十(shi)一(yi)條第(di)二款所稱(cheng)同一(yi)類別(bie)并且成套出售或者(zhe)使用的產品的兩項以(yi)上(shang)外觀(guan)設計,是(shi)指各
思。
將兩(liang)項以上外(wai)觀(guan)(guan)設計作為一件申請(qing)提(ti)出的,應當將各項外(wai)觀(guan)(guan)設計的順序編號標注在每(mei)件外(wai)觀(guan)(guan)設計產
品各幅圖片或者照片的名稱之前。
第三(san)十六條 申(shen)請人撤回專利(li)申(shen)請的,應當向國務院專利(li)行(xing)政(zheng)部(bu)門提(ti)出聲明(ming),寫明(ming)發(fa)明(ming)創造的名稱
、申請號和申請日。
撤回專(zhuan)利申請(qing)的聲明在(zai)國務院專(zhuan)利行政(zheng)部(bu)門作(zuo)好公布專(zhuan)利申請(qing)文(wen)件的印刷(shua)準備工作(zuo)后提出的,申請(qing)
文件仍予公布;但是,撤回專利申請的聲明應當在以后出版的專利公報上予以公告。
第三章 專利申請的審查和批準
第三十七(qi)條(tiao) 在(zai)初(chu)步(bu)審查、實質審查、復審和(he)無效宣告程序中,實施審查和(he)審理的人員(yuan)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要求其回避:
(一)是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近親屬的;
(二)與專利申請或者專利權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審查和審理的;
(四)專利復審委員會成員曾參與原申請的審查的。
第三(san)十八條 國務院(yuan)專(zhuan)(zhuan)利(li)(li)行政部門收到發明或者實用新(xin)型(xing)專(zhuan)(zhuan)利(li)(li)申請(qing)的請(qing)求(qiu)書、說明書(實用新(xin)型(xing)必
,應當明確申請日、給予申請號,并通知申請人。
第三十九條 專利申請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請人:
(一)發明或者(zhe)實(shi)用新型(xing)專利申請缺(que)少請求書、說明書(實(shi)用新型(xing)無附圖(tu))或者(zhe)權利要(yao)求書的,或
者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缺少請求書、圖片或者照片、簡要說明的;
(二)未使用中文的;
(三)不符合本細則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
(四)請求書中缺少申請人姓名或者名稱,或者缺少地址的;
(五)明顯不符合專利法第十八條或者第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的;
(六)專利申請類別(發明、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不明確或者難以確定的。
第四十條 說(shuo)(shuo)明書中寫(xie)有(you)對附圖(tu)的說(shuo)(shuo)明但無(wu)附圖(tu)或者缺少部分附圖(tu)的,申請人應當在國務院專利行
門提交或者郵寄附圖之日為申請日;取消對附圖的說明的,保留原申請日。
第四(si)十(shi)一條 兩個以上(shang)的(de)申請(qing)人同日(指(zhi)申請(qing)日;有優先權(quan)的(de),指(zhi)優先權(quan)日)分別就同樣的(de)發明創(chuang)
造申請專利的,應當在收到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的通知后自行協商確定申請人。
同一申請人在(zai)(zai)同日(指申請日)對(dui)同樣(yang)的發(fa)明創造既申請實用新(xin)型(xing)專(zhuan)利(li)又申請發(fa)明專(zhuan)利(li)的,應(ying)當(dang)在(zai)(zai)
的發明創造只能授予一項專利權的規定處理。
國務院專利行(xing)政部(bu)門公告(gao)授予實用新型專利權,應當公告(gao)申(shen)請人(ren)已依照(zhao)本條第二款的規定同時申(shen)請
了發明專利的說明。
發(fa)明(ming)專利(li)(li)申請(qing)(qing)經審查沒有發(fa)現(xian)駁回理由,國務(wu)院專利(li)(li)行政部(bu)門應當通知申請(qing)(qing)人在(zai)規定期限內(nei)聲(sheng)明(ming)放
部門應當駁回該發明專利申請;申請人期滿未答復的,視為撤回該發明專利申請。
實用新型專利權自公告授予發明專利權之日起終止。
第(di)四十二(er)條 一件專(zhuan)利申請(qing)包括兩(liang)項以上(shang)發明、實用(yong)新(xin)型或者外(wai)觀設計的,申請(qing)人可(ke)以在本(ben)細則(ze)第(di)
、撤回或者視為撤回的,不能提出分案申請。
國務院(yuan)專利行政部門認為一件專利申請不(bu)符合專利法第三十一條(tiao)和本細(xi)則(ze)第三十四條(tiao)或者第三十五
。
分案的申請不得改變原申請的類別。
第四十三條 依照本細(xi)則第四十二條規定(ding)提出的(de)分(fen)案申請,可以保留原(yuan)申請日(ri),享有優先(xian)權的(de),可
以保留優先權日,但是不得超出原申請記載的范圍。
分案申請應當依照專利法及本細則的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分案申(shen)請(qing)(qing)(qing)的請(qing)(qing)(qing)求書(shu)中應當寫明原(yuan)申(shen)請(qing)(qing)(qing)的申(shen)請(qing)(qing)(qing)號和申(shen)請(qing)(qing)(qing)日(ri)。提交分案申(shen)請(qing)(qing)(qing)時(shi),申(shen)請(qing)(qing)(qing)人應當提交原(yuan)申(shen)請(qing)(qing)(qing)
文件副本;原申請享有優先權的,并應當提交原申請的優先權文件副本。
第(di)四(si)十四(si)條 專(zhuan)(zhuan)利(li)法第(di)三十四(si)條和第(di)四(si)十條所(suo)稱初(chu)步審查,是指審查專(zhuan)(zhuan)利(li)申請是否具備專(zhuan)(zhuan)利(li)法第(di)二
:
(一(yi))發明(ming)(ming)專利(li)(li)申請是(shi)否明(ming)(ming)顯屬于專利(li)(li)法(fa)第(di)五(wu)條(tiao)、第(di)二十五(wu)條(tiao)規(gui)定的情形,是(shi)否不符合專利(li)(li)法(fa)第(di)十
第二十一條的規定;
(二)實用新型專利(li)申請(qing)是否明顯屬于專利(li)法第(di)五(wu)條、第(di)二十五(wu)條規定(ding)的情形,是否不符(fu)合專利(li)法
法第九條規定不能取得專利權;
(三)外(wai)觀設計專利申請(qing)是(shi)否(fou)明顯屬于專利法第五條、第二(er)十五條第一款第(六(liu))項規(gui)定的情(qing)形,
三十三條或者本細則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是否依照專利法第九條規定不能取得專利權;
(四)申請文件是否符合本細則第二條、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將審查意見通知申請(qing)人(ren)(ren),要求其在(zai)指定期限內(nei)陳述意見或者(zhe)補(bu)正;申請(qing)人(ren)(ren)
款所列各項規定的,應當予以駁回。
第四十五條 除專(zhuan)利申請(qing)文(wen)件(jian)外(wai),申請(qing)人向國務院專(zhuan)利行政部(bu)門(men)提交(jiao)的(de)與專(zhuan)利申請(qing)有關的(de)其他文(wen)件(jian)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未提交:
(一)未使用規定的格式或者填寫不符合規定的;
(二)未按照規定提交證明材料的。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將視為未提交的審查意見通知申請人。
第四十六條 申請(qing)人請(qing)求早日公(gong)布其發明專利申請(qing)的(de),應當(dang)向國(guo)務院(yuan)專利行(xing)政(zheng)部門(men)聲明。國(guo)務院(yuan)專
利行政部門對該申請進行初步審查后,除予以駁回的外,應當立即將申請予以公布。
第四十(shi)七條 申(shen)請人(ren)寫明使用(yong)外觀設計的(de)產品(pin)及其所屬類別的(de),應當使用(yong)國務院專(zhuan)利行政(zheng)部門公布
政部門可以予以補充或者修改。
第四(si)十八條 自發(fa)明(ming)專利申請公布之日起(qi)至公告授予專利權之日止(zhi),任何人(ren)均(jun)可以對不符合專利法
規定的專利申請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意見,并說明理由。
第四十九(jiu)條 發(fa)明專(zhuan)利申請人因(yin)有正(zheng)當理由(you)無(wu)法提交專(zhuan)利法第三(san)十六條規定的(de)檢索資料(liao)或者審查結
果資料的,應當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聲明,并在得到有關資料后補交。
第五十條 國務院專(zhuan)利(li)行政部(bu)門依照專(zhuan)利(li)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的(de)規(gui)定對專(zhuan)利(li)申請自(zi)行進行審(shen)查時,
應當通知申請人。
第五十一(yi)條(tiao) 發(fa)明專利(li)申請人在提(ti)出實質審查(cha)請求時以及在收到國(guo)務(wu)院(yuan)專利(li)行政部門發(fa)出的發(fa)明專
利申請進入實質審查階段通知書之日起的3個月內,可以對發明專利申請主動提出修改。
實(shi)用新(xin)型或(huo)者外觀設計(ji)專利申(shen)請人自申(shen)請日起2個(ge)月(yue)內,可以(yi)對(dui)實(shi)用新(xin)型或(huo)者外觀設計(ji)專利申(shen)請主動
提出修改。
申(shen)請(qing)人在收到國務院專(zhuan)利行政部門發(fa)出的審(shen)查(cha)意(yi)見通知書后對專(zhuan)利申(shen)請(qing)文(wen)件進行修改的,應當針對
通知書指出的缺陷進行修改。
國務院專(zhuan)利(li)(li)行(xing)政部門可以自行(xing)修改專(zhuan)利(li)(li)申請文(wen)件(jian)中文(wen)字和符(fu)號(hao)的明顯(xian)錯誤。國務院專(zhuan)利(li)(li)行(xing)政部門自
行修改的,應當通知申請人。
第(di)五十二條 發明或者(zhe)實用新型(xing)專利(li)申請的說明書或者(zhe)權利(li)要求書的修(xiu)改部分,除個別文字修(xiu)改或
交替換頁。
第五十三條 依照專利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發明專利申請經實質審查應當予以駁回的情形是指:
(一)申(shen)請屬于專(zhuan)利法(fa)第(di)五條、第(di)二十(shi)五條規定(ding)的情形,或者依(yi)照專(zhuan)利法(fa)第(di)九(jiu)條規定(ding)不能取得專(zhuan)利
權的;
(二)申請不符合專(zhuan)利法(fa)第(di)二條(tiao)第(di)二款、第(di)二十(shi)(shi)條(tiao)第(di)一款、第(di)二十(shi)(shi)二條(tiao)、第(di)二十(shi)(shi)六條(tiao)第(di)三款、第(di)四
款、第五款、第三十一條第一款或者本細則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的;
(三(san)(san))申(shen)請的(de)修改不符合(he)專利法(fa)第三(san)(san)十三(san)(san)條規定,或者分案的(de)申(shen)請不符合(he)本細則(ze)第四十三(san)(san)條第一款
的規定的。
第(di)五十四條 國務院專利行(xing)政部門發(fa)出授予專利權的通知后,申(shen)請人應當自收(shou)到(dao)通知之日(ri)起2個月內
予以公告。
期滿未辦理登記手續的,視為放棄取得專利權的權利。
第(di)五十五條 保(bao)密專利(li)(li)申請(qing)經審查(cha)沒有(you)發現駁回理由的,國務院專利(li)(li)行政部門應(ying)當作出(chu)授(shou)予保(bao)密專
利權的決定,頒發保密專利證書,登記保密專利權的有關事項。
第五十(shi)六條 授(shou)予實用新(xin)型或者外觀設計(ji)專(zhuan)(zhuan)利(li)權(quan)的(de)決定公告后(hou),專(zhuan)(zhuan)利(li)法第六十(shi)條規定的(de)專(zhuan)(zhuan)利(li)權(quan)人或
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專利權評價報告。
請(qing)求(qiu)作出(chu)專(zhuan)利(li)(li)權評價(jia)報告的,應當(dang)提交專(zhuan)利(li)(li)權評價(jia)報告請(qing)求(qiu)書(shu),寫(xie)明專(zhuan)利(li)(li)號。每項請(qing)求(qiu)應當(dang)限于一
項專利權。
專利(li)權評價報告請求(qiu)書不符合規定的,國務院專利(li)行政部門應當通知請求(qiu)人(ren)在(zai)指定期限(xian)內補正;請
求人期滿未補正的,視為未提出請求。
第五十(shi)七條(tiao) 國務院專利(li)行政(zheng)部門(men)應當自收到專利(li)權評價(jia)報告請求書后2個月內作出專利(li)權評價(jia)報告
部門僅作出一份專利權評價報告。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查閱或者復制該專利權評價報告。
第五(wu)十(shi)八條 國務(wu)院專利行政部(bu)門對專利公告、專利單行本(ben)中出(chu)現的錯誤,一經(jing)發現,應當及(ji)時更(geng)
正,并對所作更正予以公告。
第四章 專利申請的復審與專利權的無效宣告
第(di)五十(shi)九條 專利(li)復審委員會由國務院專利(li)行(xing)政部門指定的技術專家和(he)法律專家組(zu)成,主任(ren)委員由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負責人兼任。
第六十(shi)條 依照專利(li)法第四十(shi)一(yi)條的規定向(xiang)專利(li)復審委員會(hui)請求復審的,應當提交復審請求書,說
明理由,必要時還應當附具有關證據。
復審請求(qiu)不符合專利法第十(shi)九條第一款或(huo)者第四(si)十(shi)一條第一款規定(ding)的,專利復審委員會不予受理,
書面通知復審請求人并說明理由。
復(fu)審(shen)請求書不符(fu)合規定(ding)格式(shi)的,復(fu)審(shen)請求人應當在專利(li)復(fu)審(shen)委員會指定(ding)的期限內補(bu)正;期滿未補(bu)正
的,該復審請求視為未提出。
第六十一條 請求人在提出(chu)復審請求或者在對專(zhuan)利復審委員會的復審通知書作出(chu)答復時,可(ke)以修改(gai)
專利申請文件;但是,修改應當僅限于消除駁回決定或者復審通知書指出的缺陷。
修改的專利申請文件應當提交一式兩份。
第六(liu)十(shi)二(er)條 專利復(fu)審(shen)委員會(hui)應當將受理的復(fu)審(shen)請求書(shu)轉交國務院(yuan)專利行政(zheng)部門(men)原(yuan)審(shen)查部門(men)進行審(shen)
并通知復審請求人。
第六十三(san)條 專利(li)復(fu)審委員會進行復(fu)審后,認為(wei)復(fu)審請求不符(fu)合專利(li)法(fa)和本細(xi)則(ze)有關規定的,應當
復審決定。
專(zhuan)利(li)復(fu)(fu)審(shen)委員(yuan)會進行復(fu)(fu)審(shen)后,認為原駁回決定不(bu)符合專(zhuan)利(li)法(fa)和本細則有關規定的,或者(zhe)認為經過(guo)修
程序。
第六十四條 復審請求人在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決定前,可以撤回其復審請求。
復審請求人在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決定前撤回其復審請求的,復審程序終止。
第六十五(wu)條 依照專利(li)(li)法第四十五(wu)條的(de)規(gui)定,請求宣告(gao)專利(li)(li)權無(wu)效或(huo)者部分無(wu)效的(de),應(ying)當向專利(li)(li)復
,具體說明無效宣告請求的理由,并指明每項理由所依據的證據。
前(qian)款(kuan)所稱無效(xiao)宣(xuan)告請求的(de)理由,是指(zhi)被(bei)授予專利的(de)發明創造不符合專利法第二條、第二十條第一款(kuan)
利法第九條規定不能取得專利權。
第(di)六十(shi)六條 專利權無(wu)效(xiao)宣告請求(qiu)不符合專利法第(di)十(shi)九條第(di)一款或(huo)者(zhe)本細(xi)則第(di)六十(shi)五條規(gui)定的(de),專
利復審委員會不予受理。
在專利復審委(wei)員會就無(wu)效(xiao)宣告請求作出決定(ding)之后,又以同樣的理(li)由和證據請求無(wu)效(xiao)宣告的,專利復
審委員會不予受理。
以不符合(he)專利法第二十三(san)條第三(san)款的規定(ding)為理(li)由(you)請求(qiu)宣告外觀(guan)設(she)計(ji)專利權無效,但是(shi)未提交證明權
利沖突的證據的,專利復審委員會不予受理。
專利權無效宣(xuan)告請(qing)(qing)求書不符合規定(ding)格式的(de),無效宣(xuan)告請(qing)(qing)求人應(ying)當在專利復(fu)審(shen)委員(yuan)會指定(ding)的(de)期(qi)限(xian)內補
正;期滿未補正的,該無效宣告請求視為未提出。
第六十七(qi)條 在(zai)(zai)專利(li)復審委員會受理無(wu)效宣(xuan)(xuan)告請求后(hou),請求人可以在(zai)(zai)提出無(wu)效宣(xuan)(xuan)告請求之日起1個月
內增加理由或者補充證據。逾期增加理由或者補充證據的,專利復審委員會可以不予考慮。
第六十八條 專(zhuan)利(li)復審委員會(hui)應當(dang)將專(zhuan)利(li)權(quan)無(wu)效(xiao)宣告請(qing)求書(shu)和有關文件(jian)的副本送交專(zhuan)利(li)權(quan)人,要(yao)求
其在指定的期限內陳述意見。
專利權(quan)人和無效(xiao)宣告請求(qiu)人應(ying)當(dang)在(zai)指定期限內(nei)答復(fu)專利復(fu)審委員會發出的轉(zhuan)送文件通(tong)知書或者無效(xiao)
宣告請求審查通知書;期滿未答復的,不影響專利復審委員會審理。
第六十九條 在無效(xiao)宣告請(qing)求的審查過(guo)程中,發明或(huo)者(zhe)實用新型專(zhuan)利的專(zhuan)利權人可(ke)以(yi)修改其(qi)權利要
求書,但是不得擴大原專利的保護范圍。
發(fa)明或者實用新(xin)型專(zhuan)利(li)的專(zhuan)利(li)權人(ren)不得(de)修(xiu)改專(zhuan)利(li)說明書和附圖,外觀設計專(zhuan)利(li)的專(zhuan)利(li)權人(ren)不得(de)修(xiu)改
圖片、照片和簡要說明。
第七十條 專利復審委員會根(gen)據當事人的請(qing)求(qiu)或(huo)者案情(qing)需要,可以決定對無效宣(xuan)告(gao)請(qing)求(qiu)進行口頭(tou)審
理。
專利復審委(wei)員(yuan)會決定(ding)對無效宣告請求進(jin)行口頭(tou)審理(li)的(de),應(ying)當向(xiang)當事人(ren)發出口頭(tou)審理(li)通知書,告知舉(ju)
行口頭審理的日期和地點。當事人應當在通知書指定的期限內作出答復。
無效宣告請求(qiu)人對專利(li)復(fu)審(shen)(shen)委(wei)員會(hui)發出的口(kou)(kou)頭審(shen)(shen)理通知書(shu)在指定的期限內未(wei)作答復(fu),并且不參加(jia)口(kou)(kou)
頭審理的,其無效宣告請求視為撤回;專利權人不參加口頭審理的,可以缺席審理。
第七十一條 在無效宣告請求審查程序中,專利復審委員會指定的期限不得延長。
第七十二條 專利復審委員會對無效宣告的請求作出決定前,無效宣告請求人可以撤回其請求。
專(zhuan)利復審委員會作出決定之前(qian),無(wu)(wu)效宣告(gao)(gao)請求(qiu)人撤回其請求(qiu)或(huo)者其無(wu)(wu)效宣告(gao)(gao)請求(qiu)被(bei)視為撤回的,無(wu)(wu)
或者部分無效的決定的,不終止審查程序。
第五章 專利實施的強制許可
第(di)七(qi)十三(san)條(tiao) 專利(li)法第(di)四十八條(tiao)第(di)(一)項(xiang)所(suo)稱未充分實施其(qi)專利(li),是(shi)指專利(li)權人及其(qi)被許可(ke)人實
施其專利的方式或者規模不能滿足國內對專利產品或者專利方法的需求。
專(zhuan)利法第五(wu)十(shi)條所稱取得專(zhuan)利權的藥品,是指(zhi)解決公共健康(kang)問題所需的醫(yi)藥領域中的任何專(zhuan)利產品
的診斷用品。
第(di)七十四條 請(qing)求(qiu)給予強制許可(ke)的,應當向國(guo)務院專利(li)行政部門提交強制許可(ke)請(qing)求(qiu)書,說(shuo)明理由并
附具有關證明文件。
國務院(yuan)專利(li)行政部門應當將強制許(xu)可(ke)請求書的副(fu)本送(song)交專利(li)權人,專利(li)權人應當在國務院(yuan)專利(li)行政
部門指定的期限內陳述意見;期滿未答復的,不影響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決定。
國務院專利行政(zheng)部門在作出駁回強制許可(ke)請(qing)求的(de)決(jue)定或者給予強制許可(ke)的(de)決(jue)定前,應當通知(zhi)請(qing)求人
和專利權人擬作出的決定及其理由。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依照專利法第(di)五十條(tiao)的(de)規定作出給予(yu)強制許可的(de)決定,應當同時符合中國締(di)結
或者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關于為了解決公共健康問題而給予強制許可的規定,但中國作出保留的除外。
第(di)七十五條(tiao) 依照專利(li)法第(di)五十七條(tiao)的(de)規定,請求國(guo)務院專利(li)行政部(bu)門裁決使用(yong)費數額的(de),當(dang)事人(ren)
日起3個月內作出裁決,并通知當事人。
第六章 對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獎勵和報酬
第七十六條(tiao) 被(bei)授(shou)予專(zhuan)利權的單位可以(yi)與(yu)發明人、設計人約定或者在(zai)其依法制(zhi)定的規(gui)章制(zhi)度中規(gui)定
專利法第十六條規定的獎勵、報酬的方式和數額。
企業(ye)、事業(ye)單位給(gei)予(yu)發明(ming)人或者設計人的獎(jiang)勵、報酬,按(an)照國家有(you)關財務、會(hui)計制度的規定(ding)進行處
理。
第七十(shi)七條 被授(shou)予專利權的單位未與發明人、設計人約定也未在(zai)其依法制定的規(gui)(gui)章制度中規(gui)(gui)定專
元。
由于發明人或者設(she)計人的(de)建(jian)議被其所屬單位采納而完(wan)成的(de)發明創造,被授予專利權的(de)單位應當從優
發給獎金。
第七十(shi)八條 被授予(yu)專利(li)權的單(dan)位未與發明人(ren)(ren)、設計人(ren)(ren)約(yue)定也未在其依法(fa)制定的規(gui)章制度中(zhong)規(gui)定專
作為報酬給予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第七章 專利權的保護
第七十九(jiu)條(tiao) 專(zhuan)利(li)法和本細則所稱管理專(zhuan)利(li)工作的部門(men),是指由省、自(zi)治(zhi)區(qu)、直轄市(shi)人民(min)政府以及
專利管理工作量大又有實際處理能力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設立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
第八十條 國務院專利(li)行政部(bu)(bu)門應當對管(guan)理(li)專利(li)工(gong)作的部(bu)(bu)門處(chu)理(li)專利(li)侵權糾紛(fen)、查處(chu)假(jia)冒專利(li)行為
、調解專利糾紛進行業務指導。
第八十一條(tiao) 當事(shi)人請求(qiu)處(chu)理專利(li)侵(qin)權糾紛(fen)或(huo)者調解專利(li)糾紛(fen)的,由(you)被請求(qiu)人所在地或(huo)者侵(qin)權行為
地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管轄。
兩個(ge)以上管理(li)專(zhuan)利(li)工作的(de)部門都有(you)管轄權的(de)專(zhuan)利(li)糾紛,當事人(ren)可以向其中一(yi)個(ge)管理(li)專(zhuan)利(li)工作的(de)部門
的部門管轄。
管(guan)理專(zhuan)利工作的部門對管(guan)轄權(quan)發(fa)生爭(zheng)議的,由其(qi)共同的上級人(ren)民政府管(guan)理專(zhuan)利工作的部門指定管(guan)轄
;無共同上級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管轄。
第八十二條 在(zai)處理(li)專(zhuan)利(li)侵權糾(jiu)紛過(guo)程中,被請求人(ren)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并被專(zhuan)利(li)復審委員(yuan)會(hui)受理(li)的(de)
,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中止處理。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認為被請求人提出的中止理由明顯不能成立的,可以不中止處理。
第八十三條(tiao) 專利(li)(li)(li)(li)權人(ren)依照專利(li)(li)(li)(li)法第十七條(tiao)的(de)規定,在其(qi)專利(li)(li)(li)(li)產(chan)(chan)品或者該產(chan)(chan)品的(de)包裝上標明專利(li)(li)(li)(li)標
識的,應當按照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規定的方式予以標明。
專利標識不符合前款規定的,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
第八十四條 下列行為屬于專利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的假冒專利的行為:
(一)在未被授(shou)予(yu)專利權的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標注專利標識,專利權被宣告無效后或者終止后繼續(xu)
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標注專利標識,或者未經許可在產品或者產品包裝上標注他人的專利號;
(二)銷售第(一)項所述產品;
(三)在(zai)產(chan)品說明(ming)書等(deng)材料中將(jiang)未被(bei)授(shou)予(yu)專利(li)權的技術(shu)或者設(she)計稱為專利(li)技術(shu)或者專利(li)設(she)計,將(jiang)專
或者專利設計;
(四)偽造或者變造專利證書、專利文件或者專利申請文件;
(五)其他(ta)使(shi)公眾混淆,將未被授予專(zhuan)利權的技術或者設(she)計誤(wu)認(ren)為是專(zhuan)利技術或者專(zhuan)利設(she)計的行為
。
專利(li)權(quan)終止前依法在專利(li)產品、依照(zhao)專利(li)方法直(zhi)接獲得的產品或者其(qi)包裝(zhuang)上標注專利(li)標識,在專利(li)
權終止后許諾銷售、銷售該產品的,不屬于假冒專利行為。
銷售不知(zhi)道是(shi)假冒專利的產品,并且能夠證明(ming)該產品合法來源的,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ze)令停止
銷售,但免除罰款的處罰。
第(di)八十五(wu)條 除專(zhuan)利(li)法第(di)六十條規定的外,管理專(zhuan)利(li)工(gong)作的部門(men)應(ying)當事人(ren)請求,可以對下列專(zhuan)利(li)糾
紛進行調解:
(一)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歸屬糾紛;
(二)發明人、設計人資格糾紛;
(三)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設計人的獎勵和報酬糾紛;
(四)在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后專利權授予前使用發明而未支付適當費用的糾紛;
(五)其他專利糾紛。
對于前款(kuan)第(四)項所列的(de)糾紛,當事人(ren)請求管理專利(li)工作的(de)部(bu)門調(diao)解(jie)的(de),應當在專利(li)權(quan)被授予之(zhi)
后提出。
第(di)八十六條 當事(shi)人因專(zhuan)(zhuan)利申請權(quan)或者專(zhuan)(zhuan)利權(quan)的(de)歸(gui)屬發(fa)生糾紛,已請求管理專(zhuan)(zhuan)利工作的(de)部門調解或
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可以請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中止有關程序。
依照前(qian)款規定(ding)請求(qiu)中止有(you)關程序的,應當向國(guo)務(wu)院專利行政部門(men)提交請求(qiu)書,并附(fu)具管理專利工(gong)作
的部門或者人民法院的寫明申請號或者專利號的有關受理文件副本。
管理專利工(gong)作(zuo)的(de)(de)部(bu)門作(zuo)出的(de)(de)調解書或者人民法(fa)院作(zuo)出的(de)(de)判決生效(xiao)后(hou),當(dang)事人應(ying)當(dang)向國務院專利行政
行政部門自行恢復有關程序。
第八十(shi)七條 人民(min)法院在審(shen)理(li)民(min)事(shi)案件中裁定對專(zhuan)利(li)申請權(quan)或者專(zhuan)利(li)權(quan)采取保全措施的(de),國務(wu)院專(zhuan)
自行恢復有關程序。
第(di)八(ba)十八(ba)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本(ben)細(xi)則第(di)八(ba)十六條和第(di)八(ba)十七(qi)條規定中止有關程序(xu),是(shi)指(zhi)暫
、變更、轉移專利權或者專利申請權手續,專利權質押手續以及專利權期限屆滿前的終止手續等。
第八章 專利登記和專利公報
第八十九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設置專利登記簿,登記下列與專利申請和專利權有關的事項:
(一)專利權的授予;
(二)專利申請權、專利權的轉移;
(三)專利權的質押、保全及其解除;
(四)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備案;
(五)專利權的無效宣告;
(六)專利權的終止;
(七)專利權的恢復;
(八)專利實施的強制許可;
(九)專利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國籍和地址的變更。
第九十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定期出版專利公報,公布或者公告下列內容:
(一)發明專利申請的著錄事項和說明書摘要;
(二)發明專(zhuan)利(li)申請(qing)(qing)的實質審(shen)查(cha)請(qing)(qing)求和國務院專(zhuan)利(li)行(xing)政部(bu)門對發明專(zhuan)利(li)申請(qing)(qing)自(zi)行(xing)進(jin)行(xing)實質審(shen)查(cha)的決(jue)
定;
(三)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后的駁回、撤回、視為撤回、視為放棄、恢復和轉移;
(四)專利權的授予以及專利權的著錄事項;
(五)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說明書摘要,外觀設計專利的一幅圖片或者照片;
(六)國防專利、保密專利的解密;
(七)專利權的無效宣告;
(八)專利權的終止、恢復;
(九)專利權的轉移;
(十)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備案;
(十一)專利權的質押、保全及其解除;
(十二)專利實施的強制許可的給予;
(十三)專利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的變更;
(十四)文件的公告送達;
(十五)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的更正;
(十六)其他有關事項。
第九十一(yi)條 國務院專(zhuan)(zhuan)利(li)行政部門應當提(ti)供專(zhuan)(zhuan)利(li)公報、發明專(zhuan)(zhuan)利(li)申請單行本以及發明專(zhuan)(zhuan)利(li)、實用新
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單行本,供公眾免費查閱。
第九十二條 國務(wu)院專(zhuan)利行政部門負責按照互(hu)惠(hui)原則與其(qi)他國家、地區的專(zhuan)利機關或者區域性專(zhuan)利
組織交換專利文獻。
第九章 費 用
第九十三條 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手續時,應當繳納下列費用:
(一)申請費、申請附加費、公布印刷費、優先權要求費;
(二)發明專利申請實質審查費、復審費;
(三)專利登記費、公告印刷費、年費;
(四)恢復權利請求費、延長期限請求費;
(五)著錄事項變更費、專利權評價報告請求費、無效宣告請求費。
前款所列各種費用的繳納標準,由國務院價格管理部門、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規定。
第(di)九(jiu)十四條 專(zhuan)利(li)法和本(ben)細則規定的各種費用(yong),可(ke)以直接(jie)向國務院專(zhuan)利(li)行(xing)政部門繳納,也可(ke)以通過
郵局或者銀行匯付,或者以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方式繳納。
通過郵局或者銀行匯付(fu)的(de)(de),應當在送(song)交國務(wu)院(yuan)專利行政部(bu)門(men)的(de)(de)匯單(dan)上寫明正確的(de)(de)申請號或者專利號
以及繳納的費用名稱。不符合本款規定的,視為未辦理繳費手續。
直接(jie)向(xiang)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繳納(na)費(fei)用的,以繳納(na)當(dang)日為繳費(fei)日;以郵局(ju)匯(hui)付方式(shi)繳納(na)費(fei)用的,以郵
局匯出的郵戳日為繳費日;以銀行匯付方式繳納費用的,以銀行實際匯出日為繳費日。
多繳、重(zhong)繳、錯(cuo)繳專(zhuan)利費用的,當事人可以自繳費日起(qi)3年內,向國務院專(zhuan)利行(xing)政部門提出退款請求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予以退還。
第九十五條 申(shen)請人應當(dang)自(zi)申(shen)請日起2個月(yue)內或者在(zai)收(shou)到受(shou)理通(tong)知書之(zhi)日起15日內繳納申(shen)請費、公布
印刷費和必要的申請附加費;期滿未繳納或者未繳足的,其申請視為撤回。
申(shen)請(qing)人要求(qiu)優先(xian)權的,應(ying)當(dang)在(zai)繳(jiao)(jiao)納申(shen)請(qing)費的同(tong)時繳(jiao)(jiao)納優先(xian)權要求(qiu)費;期滿未繳(jiao)(jiao)納或者未繳(jiao)(jiao)足的,視
為未要求優先權。
第九十六(liu)條 當事人請(qing)求實質審查或者復審的(de)(de),應(ying)當在專利法及(ji)本細(xi)則規定(ding)的(de)(de)相關期限內繳納費用
;期滿未繳納或者未繳足的,視為未提出請求。
第九十七條 申(shen)請人辦理登記手續時,應當繳納專利登記費(fei)、公告印刷費(fei)和(he)授(shou)予專利權當年的年費(fei)
;期滿未繳納或者未繳足的,視為未辦理登記手續。
第九(jiu)十(shi)八條 授予專(zhuan)利權當年以后的年費(fei)應(ying)當在(zai)上一年度期滿前(qian)繳納。專(zhuan)利權人未繳納或者(zhe)未繳足
應當繳納年費期滿之日起終止。
第九十九條(tiao) 恢復權利請求費應當在本(ben)細則規定(ding)的(de)相關期限(xian)內(nei)繳納(na);期滿未(wei)(wei)繳納(na)或者(zhe)未(wei)(wei)繳足的(de),視
為未提出請求。
延長期限請求費應當在相應期限屆滿之日前繳納;期滿未繳納或者未繳足的,視為未提出請求。
著錄事項變(bian)更(geng)費(fei)、專利權評價報告請(qing)求費(fei)、無效宣告請(qing)求費(fei)應當自(zi)提出請(qing)求之(zhi)日(ri)起1個月內(nei)繳納;期
滿未繳納或者未繳足的,視為未提出請求。
第一百條(tiao) 申請人或(huo)者專利權人繳納本細則規定的各種(zhong)費用有困難的,可(ke)以按照規定向國(guo)務院專利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規定。
第十章 關于國際申請的特別規定
第一百零一條 國務院專利(li)行(xing)政部門根(gen)據專利(li)法第二十(shi)條規定,受理按照(zhao)專利(li)合作條約提出的專利(li)
國際申請。
按(an)照(zhao)專(zhuan)(zhuan)利合作條約提出并指(zhi)定(ding)中國(guo)(guo)的專(zhuan)(zhuan)利國(guo)(guo)際(ji)申請(以下簡(jian)稱國(guo)(guo)際(ji)申請)進入國(guo)(guo)務院專(zhuan)(zhuan)利行(xing)政(zheng)部門
本細則其他各章的有關規定。
第(di)一百零(ling)二條 按照專利合作條約已確定(ding)國(guo)際申請(qing)日并指定(ding)中國(guo)的國(guo)際申請(qing),視(shi)為向國(guo)務院專利行
政部門提出的專利申請,該國際申請日視為專利法第二十八條所稱的申請日。
第一百零三條 國(guo)際申請的(de)申請人(ren)應當在專(zhuan)利合作條約第二條所稱的(de)優先權日(本章簡(jian)稱優先權日
的,在繳納寬限費后,可以在自優先權日起32個月內辦理進入中國國家階段的手續。
第一百(bai)零四條(tiao) 申請人(ren)依照本細則第一百(bai)零三條(tiao)的(de)規(gui)定辦理進入中國國家階段(duan)的(de)手續的(de),應(ying)當符合
下列要求:
(一)以中文提交進入中國國家階段的書面聲明,寫明國際申請號和要求獲得的專利權類型;
(二)繳(jiao)納本(ben)細則(ze)第九十三(san)(san)條第一(yi)(yi)款規定的申請費、公布印(yin)刷費,必要時繳(jiao)納本(ben)細則(ze)第一(yi)(yi)百(bai)零三(san)(san)條
規定的寬限費;
(三)國際申請以外文提出的,提交原始國際申請的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的中文譯文;
(四(si))在進入(ru)中國國家階段(duan)的書面聲明中寫明發明創(chuang)造的名稱(cheng),申(shen)請人姓名或者(zhe)名稱(cheng)、地址和發明
明發明人的,在上述聲明中寫明發明人的姓名;
(五)國際申請以外(wai)文提(ti)出的(de),提(ti)交摘(zhai)要(yao)的(de)中文譯文,有附(fu)圖和摘(zhai)要(yao)附(fu)圖的(de),提(ti)交附(fu)圖副本和摘(zhai)要(yao)
中的摘要和摘要附圖副本;
(六)在國際階段向國際局已辦(ban)理申請人(ren)變更(geng)(geng)手續的,提(ti)供變更(geng)(geng)后的申請人(ren)享有申請權(quan)的證明材料
;
(七)必要時繳納本細則第九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申請附加費。
符合本條第(di)一(yi)款第(di)(一(yi))項至第(di)(三)項要(yao)求(qiu)的,國務院專(zhuan)利行政部門應當(dang)給(gei)予申(shen)請號,明確國際
申請進入中國國家階段的日期(以下簡稱進入日),并通知申請人其國際申請已進入中國國家階段。
國(guo)(guo)際申請已(yi)進(jin)入中國(guo)(guo)國(guo)(guo)家階段(duan),但(dan)不符(fu)合本(ben)條第(di)一款第(di)(四)項(xiang)至第(di)(七)項(xiang)要求的,國(guo)(guo)務院專利
行政部門應當通知申請人在指定期限內補正;期滿未補正的,其申請視為撤回。
第一百零五條 國際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在中國的效力終止:
(一)在國際階段,國際申請被撤回或者被視為撤回,或者國際申請對中國的指定被撤回的;
(二(er))申(shen)請人未在優先權日(ri)起32個月內(nei)按照本(ben)細則第一(yi)百零(ling)三條規定辦理進(jin)入中國(guo)國(guo)家階(jie)段手續的(de)
;
(三)申請(qing)人辦(ban)理進入中(zhong)國(guo)國(guo)家階段的手續,但自優(you)先(xian)權日起32個月期限屆滿仍(reng)不符(fu)合本(ben)細則第一
百零四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要求的。
依照前款第(di)(一(yi))項的(de)規定,國際(ji)申請在中國的(de)效力(li)終止的(de),不適用本細則第(di)六條的(de)規定;依照前
。
第一百零六條 國際申請(qing)(qing)在國際階段作過修改,申請(qing)(qing)人(ren)要求以(yi)經修改的申請(qing)(qing)文(wen)件為(wei)基礎進行審查(cha)的
段提出的修改,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不予考慮。
第一(yi)百零(ling)七條 國(guo)際(ji)申請(qing)涉及的(de)發(fa)明創(chuang)造(zao)有專利法第二(er)十四條第(一(yi))項或者第(二(er))項所列情形
其申請不適用專利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
第一百零八條 申請人按照專利合作條約(yue)的規定,對生物材料樣品的保藏已作出說明的,視為已經
樣品保藏事項的文件以及在該文件中的具體記載位置。
申(shen)請人(ren)在原始提交的國際申(shen)請的說明書中已(yi)記載(zai)生(sheng)物材料樣(yang)品保藏事項,但是沒(mei)有在進入中國國家
階段聲明中指明的,應當自進入日起4個月內補正。期滿未補正的,該生物材料視為未提交保藏。
申請人自進入日起4個月內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bu)門提交生物材料樣品保藏證(zheng)明(ming)和存(cun)活(huo)證(zheng)明(ming)的,視(shi)為在
本細則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的期限內提交。
第一(yi)百(bai)零九條 國際(ji)申請(qing)涉及的發明創造依賴遺(yi)傳資源(yuan)完成的,申請(qing)人應當(dang)在國際(ji)申請(qing)進入中(zhong)國國
家階段的書面聲明中予以說明,并填寫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制定的表格。
第一(yi)百(bai)一(yi)十條 申請(qing)人在國際階段(duan)已要(yao)求(qiu)一(yi)項(xiang)或者多(duo)項(xiang)優先權(quan),在進入中(zhong)國國家階段(duan)時該優先權(quan)要(yao)
求繼續有效的,視為已經依照專利法第三十條的規定提出了書面聲明。
申請人應當自(zi)進入日起2個月(yue)內繳(jiao)納優先權(quan)要求費;期滿(man)未繳(jiao)納或者未繳(jiao)足的,視為未要求該優先權(quan)
。
申請(qing)人在(zai)國際階(jie)段(duan)已(yi)依照專利合作條約的(de)規(gui)定,提交過在(zai)先申請(qing)文件副本(ben)的(de),辦理進入中國國家階(jie)
其優先權要求視為未提出。
第一(yi)百一(yi)十一(yi)條 在(zai)優先權日起30個月期滿前(qian)要求(qiu)國(guo)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前(qian)處理和審查(cha)國(guo)際申請的
求。國際局尚未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傳送國際申請的,申請人應當提交經確認的國際申請副本。
第(di)一百一十二條 要求獲得實用新型專(zhuan)利權(quan)的(de)國(guo)際申請,申請人(ren)可以自進(jin)入日起2個(ge)月內對(dui)專(zhuan)利申請
文件主動提出修改。
要求獲得發明專利權的國際申請,適用本細則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
第一(yi)百一(yi)十(shi)三(san)條 申請(qing)人(ren)發現提交的說(shuo)明書(shu)、權利要求書(shu)或者附圖中的文字的中文譯文存在(zai)錯誤的
,可以在下列規定期限內依照原始國際申請文本提出改正:
(一)在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好公布發明專利申請或者公告實用新型專利權的準備工作之前;
(二)在收到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發出的發明專利申請進入實質審查階段通知書之日起3個月內。
申請人改正譯文錯誤的,應當提出書面請求并繳納規定的譯文改正費。
申請人(ren)按照(zhao)國(guo)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的通知書的要求改正(zheng)譯文(wen)的,應(ying)當在(zai)指定期限內辦理本(ben)條第二款規
定的手續;期滿未辦理規定手續的,該申請視為撤回。
第一(yi)百(bai)一(yi)十四(si)條 對要(yao)求獲得(de)發明專利權的國(guo)際申請,國(guo)務院專利行(xing)政部門經初步(bu)審查認為(wei)符(fu)合專
申請文件的中文譯文。
要求獲得發明(ming)專利(li)權的國(guo)(guo)際申請,由(you)國(guo)(guo)際局以中文進行國(guo)(guo)際公(gong)布(bu)的,自(zi)國(guo)(guo)際公(gong)布(bu)日(ri)起適用專利(li)法第(di)
利法第十三條的規定。
對國際申請,專利法第二十一條和第二十二條中所稱的公布是指本條第一款所規定的公布。
第一百(bai)一十五條(tiao) 國際申(shen)請包(bao)含兩(liang)項(xiang)以(yi)上發明或者實用(yong)新型的,申(shen)請人可以(yi)自(zi)進入日起,依照本細
則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提出分案申請。
在國際(ji)階段,國際(ji)檢索單(dan)位(wei)或者國際(ji)初步審查單(dan)位(wei)認為(wei)國際(ji)申請不符合專利合作條約規定的單(dan)一性
期滿未繳納或者未足額繳納的,國際申請中未經檢索或者未經國際初步審查的部分視為撤回。
第一(yi)(yi)百(bai)一(yi)(yi)十六條(tiao) 國(guo)(guo)際申(shen)請在國(guo)(guo)際階段被有關國(guo)(guo)際單(dan)位拒絕給予國(guo)(guo)際申(shen)請日或者宣布(bu)視為撤回的,
門應當在接到國際局傳送的文件后,對國際單位作出的決定是否正確進行復查。
第一百一十七條 基于(yu)國(guo)際申(shen)請授予的(de)專利權(quan),由于(yu)譯文錯誤(wu),致使依照專利法第五(wu)十九條規定確
小于國際申請的原文所表達的范圍的,以授權時的保護范圍為準。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一(yi)百一(yi)十八條(tiao) 經國(guo)務院專利行政部(bu)門同意,任何人均(jun)可(ke)以查(cha)閱或(huo)者復制已經公布或(huo)者公告(gao)的專
利申請的案卷和專利登記簿,并可以請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出具專利登記簿副本。
已視為撤回、駁回和主動撤回的專利申請的案卷,自該專利申請失效之日起滿2年后不予保存。
已放棄、宣告全部無效和終止的專利權的案卷,自該專利權失效之日起滿3年后不予保存。
第一百一十九(jiu)條 向國務(wu)院專利行(xing)政(zheng)部門(men)提交申(shen)請文(wen)件或(huo)者(zhe)辦理各(ge)種手續,應當(dang)由(you)申(shen)請人、專利權
人、其他利害關系人或者其代表人簽字或者蓋章;委托專利代理機構的,由專利代理機構蓋章。
請求(qiu)變更發明人姓名、專(zhuan)利(li)申請人和(he)專(zhuan)利(li)權人的姓名或者(zhe)名稱、國籍和(he)地址、專(zhuan)利(li)代理(li)機(ji)構的名稱
料。
第(di)一(yi)百二十條 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men)郵(you)寄有關申請或者專利權的文件(jian),應當(dang)使用掛(gua)號(hao)信函,不得
使用包裹。
除首次提交專(zhuan)利申(shen)請文(wen)件外,向(xiang)國(guo)務(wu)院專(zhuan)利行政(zheng)部門提交各種(zhong)文(wen)件、辦理各種(zhong)手續的(de),應當標明申(shen)
請號或者專利號、發明創造名稱和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姓名或者名稱。
一件信函中應當只包含同一申請的文件。
第(di)一百二十一條 各類申請文件(jian)應(ying)當打字或(huo)者印(yin)刷(shua),字跡呈黑色(se),整齊清(qing)晰,并不得涂改(gai)。附圖(tu)應(ying)
當用制圖工具和黑色墨水繪制,線條應當均勻清晰,并不得涂改。
請求書、說明書、權利要求書、附圖和摘要應當分別用阿拉伯數字順序編號。
申請文件的文字部分應當橫向書寫。紙張限于單面使用。
第一百二十二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專利法和本細則制定專利審查指南。
第一百二(er)十(shi)三條 本細則(ze)自2001年(nian)7月(yue)1日起(qi)施行。1992年(nian)12月(yue)12日國務(wu)院(yuan)批準修訂、1992年(nian)12月(yue)21
(2003年7月14日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告第92號)
2003年7月(yue)14日發布的第三十二號國家知識產權局令頒布了《專利(li)申請號標準》(ZC 0006-2003)(以下
簡稱“標準”),該標準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該標準制定的(de)專(zhuan)利(li)申(shen)請號(hao)(hao)編號(hao)(hao)規(gui)則與現行專(zhuan)利(li)申(shen)請號(hao)(hao)編號(hao)(hao)規(gui)則不同,專(zhuan)利(li)申(shen)請號(hao)(hao)長度由(you)8位變為12位
,特發布本公告。
一、專利(li)申(shen)(shen)請(qing)(qing)(qing)日(ri)為2003年10月1日(ri)或(huo)此日(ri)之后的發明專利(li)申(shen)(shen)請(qing)(qing)(qing)、實用(yong)新型(xing)專利(li)申(shen)(shen)請(qing)(qing)(qing)和外觀設計(ji)專利(li)申(shen)(shen)
請一律按照該標準給予和使用新專利申請號。
二、申(shen)請日在2003年10月(yue)1日(含當(dang)日)至2003年12月(yue)31日(含當(dang)日)的(de)發明專利申(shen)請、實用新型專
年起每一自然年度,三種專利申請號中后七位(流水號)均自0000001開始使用,順序遞增。
三、除(chu)另有(you)明文規定外,在向(xiang)國家知識產權局辦理各種手續時(shi)使用的(de)、或在各種法定程序中發(fa)出或
接收的文件和/或表格中,專利申請號應當與其校驗位聯合使用,即一同填寫或印刷。
本(ben)條所述文件或表(biao)格中要求(qiu)填寫或印刷的“專(zhuan)利(li)申請號”是指專(zhuan)利(li)申請號加校驗位,不得理(li)解為僅
要求書寫或印刷專利申請號本身。
四、在2003年(nian)9月30日(ri)(ri)(含當日(ri)(ri))之前給予的專利申請號在2003年(nian)10月1日(ri)(ri)之后不進行(xing)升位和更換,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 八 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于2008年12月2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
2008年12月2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1984年3月12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2年9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00年8月2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授予專利權的條件
第三章 專利的申請
第四章 專利申請的審查和批準
第五章 專利權的期限、終止和無效
第六章 專利實施的強制許可
第七章 專利權的保護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鼓勵發明創造,推動發明創造的應用,提高創新能力,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和經濟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的發明創造是指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
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
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于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
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適于工業應用的新設計。
第三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負責管理全國的專利工作;統一受理和審查專利申請,依法授予專利權。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專利管理工作。
第四條 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涉及國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條 對違反法律、社會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發明創造,不授予專利權。
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獲取或者利用遺傳資源,并依賴該遺傳資源完成的發明創造,不授予專利權。
第六條 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該單位;申請被批準后,該單位為專利權人。
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被批準后,該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為專利權人。
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七條 對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非職務發明創造專利申請,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壓制。
第八條 兩個以上單位或者個人合作完成的發明創造、一個單位或者個人接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委托所完成的發明創造,除另有協議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單位或者個人;申請被批準后,申請的單位或者個人為專利權人。
第九條 同樣的發明創造只能授予一項專利權。但是,同一申請人同日對同樣的發明創造既申請實用新型專利又申請發明專利,先獲得的實用新型專利權尚未終止,且申請人聲明放棄該實用新型專利權的,可以授予發明專利權。
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分別就同樣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專利權授予最先申請的人。
第十條 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可以轉讓。
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向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手續。
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并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予以公告。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轉讓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條 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外觀設計專利權被授予后,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外觀設計專利產品。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他人專利的,應當與專利權人訂立實施許可合同,向專利權人支付專利使用費。被許可人無權允許合同規定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該專利。
第十三條 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后,申請人可以要求實施其發明的單位或者個人支付適當的費用。
第十四條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發明專利,對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義的,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報經國務院批準,可以決定在批準的范圍內推廣應用,允許指定的單位實施,由實施單位按照國家規定向專利權人支付使用費。
第十五條 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共有人對權利的行使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的,共有人可以單獨實施或者以普通許可方式許可他人實施該專利;許可他人實施該專利的,收取的使用費應當在共有人之間分配。
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行使共有的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應當取得全體共有人的同意。
第十六條 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應當對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獎勵;發明創造專利實施后,根據其推廣應用的范圍和取得的經濟效益,對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合理的報酬。
第十七條 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有權在專利文件中寫明自己是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專利權人有權在其專利產品或者該產品的包裝上標明專利標識。
第十八條 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在中國申請專利的,依照其所屬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互惠原則,根據本法辦理。
第十九條 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在中國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專利事務的,應當委托依法設立的專利代理機構辦理。
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在國內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專利事務的,可以委托依法設立的專利代理機構辦理。
專利代理機構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辦理專利申請或者其他專利事務;對被代理人發明創造的內容,除專利申請已經公布或者公告的以外,負有保密責任。專利代理機構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將在中國完成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向外國申請專利的,應當事先報經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進行保密審查。保密審查的程序、期限等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執行。
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提出專利國際申請。申請人提出專利國際申請的,應當遵守前款規定。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本法和國務院有關規定處理專利國際申請。
對違反本條第一款規定向外國申請專利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中國申請專利的,不授予專利權。
第二十一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及其專利復審委員會應當按照客觀、公正、準確、及時的要求,依法處理有關專利的申請和請求。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完整、準確、及時發布專利信息,定期出版專利公報。
在專利申請公布或者公告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及有關人員對其內容負有保密責任。
第二章 授予專利權的條件
第二十二條 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應當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
新穎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不屬于現有技術;也沒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申請日以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并記載在申請日以后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或者公告的專利文件中。
創造性,是指與現有技術相比,該發明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具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
實用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能夠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夠產生積極效果。
本法所稱現有技術,是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技術。
第二十三條 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應當不屬于現有設計;也沒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同樣的外觀設計在申請日以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并記載在申請日以后公告的專利文件中。
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與現有設計或者現有設計特征的組合相比,應當具有明顯區別。
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不得與他人在申請日以前已經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
本法所稱現有設計,是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設計。
第二十四條 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在申請日以前六個月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喪失新穎性:
(一)在中國政府主辦或者承認的國際展覽會上首次展出的;
(二)在規定的學術會議或者技術會議上首次發表的;
(三)他人未經申請人同意而泄露其內容的。
第二十五條 對下列各項,不授予專利權:
(一)科學發現;
(二)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
(三)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
(四)動物和植物品種;
(五)用原子核變換方法獲得的物質;
(六)對平面印刷品的圖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結合作出的主要起標識作用的設計。
對前款第(四)項所列產品的生產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規定授予專利權。
第三章 專利的申請
第二十六條 申請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應當提交請求書、說明書及其摘要和權利要求書等文件。
請求書應當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名稱,發明人的姓名,申請人姓名或者名稱、地址,以及其他事項。
說明書應當對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說明,以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實現為準;必要的時候,應當有附圖。摘要應當簡要說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要點。
權利要求書應當以說明書為依據,清楚、簡要地限定要求專利保護的范圍。
依賴遺傳資源完成的發明創造,申請人應當在專利申請文件中說明該遺傳資源的直接來源和原始來源;申請人無法說明原始來源的,應當陳述理由。
第二十七條 申請外觀設計專利的,應當提交請求書、該外觀設計的圖片或者照片以及對該外觀設計的簡要說明等文件。
申請人提交的有關圖片或者照片應當清楚地顯示要求專利保護的產品的外觀設計。
第二十八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收到專利申請文件之日為申請日。如果申請文件是郵寄的,以寄出的郵戳日為申請日。
第二十九條 申請人自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十二個月內,或者自外觀設計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又在中國就相同主題提出專利申請的,依照該外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相互承認優先權的原則,可以享有優先權。
申請人自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中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又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就相同主題提出專利申請的,可以享有優先權。
第三十條 申請人要求優先權的,應當在申請的時候提出書面聲明,并且在三個月內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專利申請文件的副本;未提出書面聲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專利申請文件副本的,視為未要求優先權。
第三十一條 一件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應當限于一項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屬于一個總的發明構思的兩項以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可以作為一件申請提出。
一件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應當限于一項外觀設計。同一產品兩項以上的相似外觀設計,或者用于同一類別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產品的兩項以上外觀設計,可以作為一件申請提出。
第三十二條 申請人可以在被授予專利權之前隨時撤回其專利申請。
第三十三條 申請人可以對其專利申請文件進行修改,但是,對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范圍,對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圖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圍。
第四章 專利申請的審查和批準
第三十四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收到發明專利申請后,經初步審查認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請日起滿十八個月,即行公布。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根據申請人的請求早日公布其申請。
第三十五條 發明專利申請自申請日起三年內,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根據申請人隨時提出的請求,對其申請進行實質審查;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請求實質審查的,該申請即被視為撤回。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自行對發明專利申請進行實質審查。
第三十六條 發明專利的申請人請求實質審查的時候,應當提交在申請日前與其發明有關的參考資料。
發明專利已經在外國提出過申請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要求申請人在指定期限內提交該國為審查其申請進行檢索的資料或者審查結果的資料;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提交的,該申請即被視為撤回。
第三十七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對發明專利申請進行實質審查后,認為不符合本法規定的,應當通知申請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內陳述意見,或者對其申請進行修改;無正當理由逾期不答復的,該申請即被視為撤回。
第三十八條 發明專利申請經申請人陳述意見或者進行修改后,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仍然認為不符合本法規定的,應當予以駁回。
第三十九條 發明專利申請經實質審查沒有發現駁回理由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授予發明專利權的決定,發給發明專利證書,同時予以登記和公告。發明專利權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條 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經初步審查沒有發現駁回理由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授予實用新型專利權或者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決定,發給相應的專利證書,同時予以登記和公告。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一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設立專利復審委員會。專利申請人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駁回申請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專利復審委員會請求復審。專利復審委員會復審后,作出決定,并通知專利申請人。
專利申請人對專利復審委員會的復審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章 專利權的期限、終止和無效
第四十二條 發明專利權的期限為二十年,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為十年,均自申請日起計算。
第四十三條 專利權人應當自被授予專利權的當年開始繳納年費。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專利權在期限屆滿前終止:
(一)沒有按照規定繳納年費的;
(二)專利權人以書面聲明放棄其專利權的。
專利權在期限屆滿前終止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和公告。
第四十五條 自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公告授予專利權之日起,任何單位或者個人認為該專利權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的,可以請求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該專利權無效。
第四十六條 專利復審委員會對宣告專利權無效的請求應當及時審查和作出決定,并通知請求人和專利權人。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決定,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和公告。
對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專利權無效或者維持專利權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無效宣告請求程序的對方當事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第四十七條 宣告無效的專利權視為自始即不存在。
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決定,對在宣告專利權無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執行的專利侵權的判決、調解書,已經履行或者強制執行的專利侵權糾紛處理決定,以及已經履行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和專利權轉讓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專利權人的惡意給他人造成的損失,應當給予賠償。
依照前款規定不返還專利侵權賠償金、專利使用費、專利權轉讓費,明顯違反公平原則的,應當全部或者部分返還。
第六章 專利實施的強制許可
第四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具備實施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的申請,可以給予實施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
(一)專利權人自專利權被授予之日起滿三年,且自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滿四年,無正當理由未實施或者未充分實施其專利的;
(二)專利權人行使專利權的行為被依法認定為壟斷行為,為消除或者減少該行為對競爭產生的不利影響的。
第四十九條 在國家出現緊急狀態或者非常情況時,或者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給予實施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
第五十條 為了公共健康目的,對取得專利權的藥品,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給予制造并將其出口到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規定的國家或者地區的強制許可。
第五十一條 一項取得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比前已經取得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具有顯著經濟意義的重大技術進步,其實施又有賴于前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實施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后一專利權人的申請,可以給予實施前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強制許可。
在依照前款規定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情形下,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前一專利權人的申請,也可以給予實施后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強制許可。
第五十二條 強制許可涉及的發明創造為半導體技術的,其實施限于公共利益的目的和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的情形。
第五十三條 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五十條規定給予的強制許可外,強制許可的實施應當主要為了供應國內市場。
第五十四條 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五十一條規定申請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供證據,證明其以合理的條件請求專利權人許可其實施專利,但未能在合理的時間內獲得許可。
第五十五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的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應當及時通知專利權人,并予以登記和公告。
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應當根據強制許可的理由規定實施的范圍和時間。強制許可的理由消除并不再發生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專利權人的請求,經審查后作出終止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
第五十六條 取得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不享有獨占的實施權,并且無權允許他人實施。
第五十七條 取得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付給專利權人合理的使用費,或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的規定處理使用費問題。付給使用費的,其數額由雙方協商;雙方不能達成協議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裁決。
第五十八條 專利權人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關于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不服的,專利權人和取得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關于實施強制許可的使用費的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七章 專利權的保護
第五十九條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于解釋權利要求的內容。
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表示在圖片或者照片中的該產品的外觀設計為準,簡要說明可以用于解釋圖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該產品的外觀設計。
第六十條 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即侵犯其專利權,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可以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停止侵權行為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進行處理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事人的請求,可以就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六十一條 專利侵權糾紛涉及新產品制造方法的發明專利的,制造同樣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供其產品制造方法不同于專利方法的證明。
專利侵權糾紛涉及實用新型專利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要求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出具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對相關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進行檢索、分析和評價后作出的專利權評價報告,作為審理、處理專利侵權糾紛的證據。
第六十二條 在專利侵權糾紛中,被控侵權人有證據證明其實施的技術或者設計屬于現有技術或者現有設計的,不構成侵犯專利權。
第六十三條 假冒專利的,除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外,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并予公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四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根據已經取得的證據,對涉嫌假冒專利行為進行查處時,可以詢問有關當事人,調查與涉嫌違法行為有關的情況;對當事人涉嫌違法行為的場所實施現場檢查;查閱、復制與涉嫌違法行為有關的合同、發票、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檢查與涉嫌違法行為有關的產品,對有證據證明是假冒專利的產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依法行使前款規定的職權時,當事人應當予以協助、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第六十五條 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權利人的損失、侵權人獲得的利益和專利許可使用費均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類型、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等因素,確定給予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第六十六條 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專利權的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的措施。
申請人提出申請時,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應當自接受申請之時起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可以延長四十八小時。裁定責令停止有關行為的,應當立即執行。當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申請人自人民法院采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的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內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該措施。
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停止有關行為所遭受的損失。
第六十七條 為了制止專利侵權行為,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應當自接受申請之時起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執行。
申請人自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內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該措施。
第六十八條 侵犯專利權的訴訟時效為二年,自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得知或者應當得知侵權行為之日起計算。
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后至專利權授予前使用該發明未支付適當使用費的,專利權人要求支付使用費的訴訟時效為二年,自專利權人得知或者應當得知他人使用其發明之日起計算,但是,專利權人于專利權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應當得知的,自專利權授予之日起計算。
第六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視為侵犯專利權:
(一)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由專利權人或者經其許可的單位、個人售出后,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該產品的;
(二)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制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準備,并且僅在原有范圍內繼續制造、使用的;
(三)臨時通過中國領陸、領水、領空的外國運輸工具,依照其所屬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互惠原則,為運輸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裝置和設備中使用有關專利的;
(四)專為科學研究和實驗而使用有關專利的;
(五)為提供行政審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進口專利藥品或者專利醫療器械的,以及專門為其制造、進口專利藥品或者專利醫療器械的。
第七十條 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許諾銷售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并售出的專利侵權產品,能證明該產品合法來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一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條規定向外國申請專利,泄露國家秘密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二條 侵奪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非職務發明創造專利申請權和本法規定的其他權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十三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不得參與向社會推薦專利產品等經營活動。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消除影響,有違法收入的予以沒收;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十四條 從事專利管理工作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以及其他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章 附則
第七十五條 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手續,應當按照規定繳納費用。
第七十六條 本(ben)法自1985年4月1日起施(shi)行。